出版物發行員資格證書
『壹』 出版物發行員資格證是什麼
是出版局統抄一組織的襲,考試、報名由當地的人力資源局負責管理。
『貳』 初級圖書發行員資格證的報考條件是什麼
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根據新聞出版總署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對圖書發行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通知》、《出版物發行員國家職業標准》的規定,出版物發行員是新聞出版行業特有的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必須持證才能上崗的工作,對從事出版物發行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實行就業准入控制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標准(出版物發行員)》規定,出版物發行員資格分初、中、高、技師四個等級,從事出版發行的人員依照不同條件要求可以參加相應等級的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鑒定。
(一)鑒定要求
1.適用對象
從事或准備從事出版物發行職業的人員。
2.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
3.申報條件
初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經本職業初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在本職業連續見習工作2年以上。
(3)本職業學徒期滿。
中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中級正規培訓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連續從事本職業6年以上的。
(4)取得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高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本職業高級正規培訓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中級資格證書的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生,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4)取得高級技工學校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高極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技師(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經本職業技師正規培訓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技工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生,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滿2年。
4.鑒定方式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論知識考試採用閉卷筆試方式,技能操作考核採用實際操作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技師還必須進行綜合評審。
『叄』 出版物發行員資格證書
本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別為:初級(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
『肆』 如何考圖書發行員資格證
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分初、中、高三個等級,參加各等級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鑒定的人員,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規定的申報條件。
針對初、中、高級圖書發行員的不同鑒定要求,分別進行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鑒定。理論知識要求採取筆試閉卷考試方式,操作技能要求進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成績採取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兩項考核均及格為本等級鑒定合格。考核鑒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經考核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從業資格,可以從事圖書發行工作;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執業資格,可以依法獨立開業。
申報圖書發行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提出申請,職業技能鑒定站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考核鑒定。
(4)出版物發行員資格證書擴展閱讀:
對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且已從業多年的人員,限期參加培訓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資格證書。從2000年起,圖書發行員必須持證上崗。
根據《關於加強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管理的暫行規定》(〔89〕新出發字第991),縣級新聞出版或文化管理機關審核私營、個體書店(攤)開業申請時,對沒有獲得中級工技術等級證書的,不予審批。
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在推薦辦理圖書發行人員就業或上崗的有關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按本通知執行。
『伍』 出版物發行員資格證
關於對圖書發行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出版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圖書發行體制改革取得較大進展,形成了一個以國有書店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多條流通渠道、多種購銷形式的圖書流通體系。圖書發行行業不僅是流通領域的一項產業,更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陣地。圖書發行工作既是一項宣傳教育工作,又是向廣大人民群眾提供精神食糧的服務工作,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圖書發行工作的行業特點要求圖書發行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為提高圖書發行員隊伍整體素質,建立穩定、良好的圖書市場秩序,根據《勞動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1996年冬季「掃黃」、「打非」集中行動方案以及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管理的暫行規定》(〔89〕新出發字第991)文件精神和勞動部關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圖書發行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實行就業准入控制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一、鑒定對象
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等從事圖書批發、零售工作的人員及其他自願參加圖書發行職業資格鑒定的人員。
二、申報條件 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分初、中、高三個等級,參加各等級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鑒定的人員,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規定的申報條件。
三、鑒定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人技術等級標准(新聞出版)》和圖書發行員資格鑒定的統一教材,分別確定初、中、高三個等級圖書發行員資格鑒定內容。
四、鑒定方式 針對初、中、高級圖書發行員的不同鑒定要求,分別進行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鑒定。理論知識要求採取筆試閉卷考試方式,操作技能要求進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成績採取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兩項考核均及格為本等級鑒定合格。考核鑒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五、組織實施 圖書發行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在勞動部、新聞出版署統一領導下,按照《新聞出版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勞培司字〔1996〕58號)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為保證鑒定工作質量和證書的嚴肅性,對圖書發行員實行全國統一標准、統一規范、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鑒定、統一證書、統一印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地區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書店圖書發行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資格鑒定工作。
私營、個體書店(攤)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按照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關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職業技能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4〕19
1號)文件執行。 各地區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具體負責考務和鑒定工作。
六、職業資格
經考核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從業資格,可以從事圖書發行工作;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執業資格,可以依法獨立開業。
申報圖書發行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提出申請,職業技能鑒定站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考核鑒定。
七、監督檢查
對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且已從業多年的人員,限期參加培訓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資格證書。從2000年起,圖書發行員必須持證上崗。
根據《關於加強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管理的暫行規定》(〔89〕新出發字第991),縣級新聞出版或文化管理機關審核私營、個體書店(攤)開業申請時,對沒有獲得中級工技術等級證書的,不予審批。
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在推薦辦理圖書發行人員就業或上崗的有關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按本通知執行。
各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加強對圖書發行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定期檢查。
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招收錄用未取得資格證書人員的用人單位,勞動監察部門應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對違反國家關於圖書發行有關法規和規章,參與「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以及嚴重違反圖書發行職業道德者,不得授予圖書發行員資格證書,並永遠不得從事圖書發行工作;獲得資格證書後有上述行為者,由新聞出版和勞動行政部門吊銷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八、工作要求
各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鑒定機構應接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勞動行政部門對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圖書發行員的資格鑒定工作要積極提供指導與服務。
請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共同做好圖書發行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不斷提高圖書發行從業人員的素質,規范圖書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廣大消費者權益。
『陸』 我想咨詢報考新聞出版物發行員資格證,請問去哪裡報名
出版物發復行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方式制:
1.各市(州)新聞出版局對已從事批發業務而未取得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按照申報條件組織報名,並報省新聞出版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限期參加培訓鑒定;對新申請中級以上職業資格人員組織報名,報名名單匯總後再報省新聞出版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由其組織培訓鑒定。
2.各縣(市、區)新聞出版局對所在地國有企業、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等從事零售工作的人員及其他自願參加初級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後,按照報名條件報名,並將報名名單報本市(州)新聞出版局匯總後再報省新聞出版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由其組織培訓鑒定。
『柒』 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考試科目有哪些
初、中、高級出版物發行員分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論知識考試采內用筆試閉卷方式,技能操作容考核採用實際操作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技師還必須進行綜合評審。
理論知識考試在標准教室進行;
技能操作考核在與本職業等級相應的現場或模擬現場進行,並具備必要的設備、用具和材料。
考試內容包括:出版物發行基本知識、出版物發行專業知識、出版物發行操作技能、文明服務與安全工作等。
註:考核鑒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捌』 中級出版發行員資格證書有什麼用處
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可以依法獨立開業,還可以到大型圖書批發市場擔任圖書發行主管。
關於對圖書發行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出版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圖書發行體制改革取得較大進展,形成了一個以國有書店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多條流通渠道、多種購銷形式的圖書流通體系。圖書發行行業不僅是流通領域的一項產業,更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陣地。圖書發行工作既是一項宣傳教育工作,又是向廣大人民群眾提供精神食糧的服務工作,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圖書發行工作的行業特點要求圖書發行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為提高圖書發行員隊伍整體素質,建立穩定、良好的圖書市場秩序,根據《勞動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1996年冬季「掃黃」、「打非」集中行動方案以及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管理的暫行規定》(〔89〕新出發字第991)文件精神和勞動部關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圖書發行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實行就業准入控制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一、鑒定對象
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等從事圖書批發、零售工作的人員及其他自願參加圖書發行職業資格鑒定的人員。
二、申報條件 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分初、中、高三個等級,參加各等級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鑒定的人員,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規定的申報條件。
三、鑒定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人技術等級標准(新聞出版)》和圖書發行員資格鑒定的統一教材,分別確定初、中、高三個等級圖書發行員資格鑒定內容。
四、鑒定方式 針對初、中、高級圖書發行員的不同鑒定要求,分別進行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鑒定。理論知識要求採取筆試閉卷考試方式,操作技能要求進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成績採取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兩項考核均及格為本等級鑒定合格。考核鑒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五、組織實施 圖書發行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在勞動部、新聞出版署統一領導下,按照《新聞出版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勞培司字〔1996〕58號)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為保證鑒定工作質量和證書的嚴肅性,對圖書發行員實行全國統一標准、統一規范、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鑒定、統一證書、統一印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地區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書店圖書發行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資格鑒定工作。
私營、個體書店(攤)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按照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關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職業技能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4〕19
1號)文件執行。 各地區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具體負責考務和鑒定工作。
六、職業資格
經考核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從業資格,可以從事圖書發行工作;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執業資格,可以依法獨立開業。
申報圖書發行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提出申請,職業技能鑒定站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考核鑒定。
七、監督檢查
對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且已從業多年的人員,限期參加培訓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資格證書。從2000年起,圖書發行員必須持證上崗。
根據《關於加強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管理的暫行規定》(〔89〕新出發字第991),縣級新聞出版或文化管理機關審核私營、個體書店(攤)開業申請時,對沒有獲得中級工技術等級證書的,不予審批。
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在推薦辦理圖書發行人員就業或上崗的有關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按本通知執行。
各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加強對圖書發行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定期檢查。
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招收錄用未取得資格證書人員的用人單位,勞動監察部門應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對違反國家關於圖書發行有關法規和規章,參與「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以及嚴重違反圖書發行職業道德者,不得授予圖書發行員資格證書,並永遠不得從事圖書發行工作;獲得資格證書後有上述行為者,由新聞出版和勞動行政部門吊銷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八、工作要求
各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鑒定機構應接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勞動行政部門對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圖書發行員的資格鑒定工作要積極提供指導與服務。
請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共同做好圖書發行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不斷提高圖書發行從業人員的素質,規范圖書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廣大消費者權益。
『玖』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與出版物發行員證區別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與出版物發行員證的關系是:前者可以用於出版物的發行,而後者只用於出版物的發行。
開書店的話,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能替代出版物發行員證。
『拾』 圖書發行資格證如何考取
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分初、中、高三個等級,參加各等級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鑒定的人員,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規定的申報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人技術等級標准(新聞出版)》和圖書發行員資格鑒定的統一教材,分別確定初、中、高三個等級圖書發行員資格鑒定內容。
針對初、中、高級圖書發行員的不同鑒定要求,分別進行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鑒定。理論知識要求採取筆試閉卷考試方式,操作技能要求進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成績採取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兩項考核均及格為本等級鑒定合格。
考核鑒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經考核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從業資格,可以從事圖書發行工作;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執業資格,可以依法獨立開業。
申報圖書發行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提出申請,職業技能鑒定站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考核鑒定。
(10)出版物發行員資格證書擴展閱讀:
圖書發行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在勞動部、新聞出版署統一領導下,按照《新聞出版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勞培司字〔1996〕58號)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為保證鑒定工作質量和證書的嚴肅性,對圖書發行員實行全國統一標准、統一規范、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鑒定、統一證書、統一印鑒。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地區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書店圖書發行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資格鑒定工作。
私營、個體書店(攤)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按照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關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職業技能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4〕191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