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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發行資格證

發布時間: 2020-12-11 18:42:50

㈠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受理、審查、審驗的前置條件:

(一)許可條件

1、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2、經營者專應屬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3、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無數量限制(無)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批發申報材料:

1、到省新聞出版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批表;

2、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等;

3、企業章程;

4、注冊資本500萬元的資信證明;

5、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進入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 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填寫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圖;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業資格證書中級及復印件一份;

8、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零售各區新辦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書或執照副本原件(增項企業用)

2、驗資報告

3、房產證復印件

4、租賃協議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級職稱圖書發行員證書

7、所有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8、增項企業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機,手機,郵編

折疊 編輯本段 辦理程序

㈡ 出版物發行員資格證書

本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別為:初級(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

㈢ 出版物發行職業資格考核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回個人申答請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須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三)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和職業資格證書。

出版物發行職業資格考試你可以咨詢當地的新聞出版局,不是很難考的。

㈣ 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考試科目有哪些

初、中、高級出版物發行員分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論知識考試采內用筆試閉卷方式,技能操作容考核採用實際操作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技師還必須進行綜合評審。
理論知識考試在標准教室進行;
技能操作考核在與本職業等級相應的現場或模擬現場進行,並具備必要的設備、用具和材料。
考試內容包括:出版物發行基本知識、出版物發行專業知識、出版物發行操作技能、文明服務與安全工作等。
註:考核鑒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㈤ 出版物發行員資格證

關於對圖書發行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出版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圖書發行體制改革取得較大進展,形成了一個以國有書店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多條流通渠道、多種購銷形式的圖書流通體系。圖書發行行業不僅是流通領域的一項產業,更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陣地。圖書發行工作既是一項宣傳教育工作,又是向廣大人民群眾提供精神食糧的服務工作,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圖書發行工作的行業特點要求圖書發行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為提高圖書發行員隊伍整體素質,建立穩定、良好的圖書市場秩序,根據《勞動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1996年冬季「掃黃」、「打非」集中行動方案以及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管理的暫行規定》(〔89〕新出發字第991)文件精神和勞動部關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圖書發行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實行就業准入控制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一、鑒定對象
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等從事圖書批發、零售工作的人員及其他自願參加圖書發行職業資格鑒定的人員。

二、申報條件 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分初、中、高三個等級,參加各等級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鑒定的人員,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規定的申報條件。

三、鑒定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人技術等級標准(新聞出版)》和圖書發行員資格鑒定的統一教材,分別確定初、中、高三個等級圖書發行員資格鑒定內容。

四、鑒定方式 針對初、中、高級圖書發行員的不同鑒定要求,分別進行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鑒定。理論知識要求採取筆試閉卷考試方式,操作技能要求進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成績採取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兩項考核均及格為本等級鑒定合格。考核鑒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五、組織實施 圖書發行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在勞動部、新聞出版署統一領導下,按照《新聞出版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勞培司字〔1996〕58號)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為保證鑒定工作質量和證書的嚴肅性,對圖書發行員實行全國統一標准、統一規范、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鑒定、統一證書、統一印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地區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書店圖書發行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資格鑒定工作。
私營、個體書店(攤)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按照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關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職業技能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4〕19
1號)文件執行。 各地區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具體負責考務和鑒定工作。

六、職業資格
經考核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從業資格,可以從事圖書發行工作;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執業資格,可以依法獨立開業。
申報圖書發行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提出申請,職業技能鑒定站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考核鑒定。

七、監督檢查
對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且已從業多年的人員,限期參加培訓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資格證書。從2000年起,圖書發行員必須持證上崗。
根據《關於加強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管理的暫行規定》(〔89〕新出發字第991),縣級新聞出版或文化管理機關審核私營、個體書店(攤)開業申請時,對沒有獲得中級工技術等級證書的,不予審批。
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在推薦辦理圖書發行人員就業或上崗的有關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按本通知執行。
各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加強對圖書發行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定期檢查。
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招收錄用未取得資格證書人員的用人單位,勞動監察部門應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對違反國家關於圖書發行有關法規和規章,參與「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以及嚴重違反圖書發行職業道德者,不得授予圖書發行員資格證書,並永遠不得從事圖書發行工作;獲得資格證書後有上述行為者,由新聞出版和勞動行政部門吊銷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八、工作要求
各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鑒定機構應接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勞動行政部門對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圖書發行員的資格鑒定工作要積極提供指導與服務。
請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共同做好圖書發行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不斷提高圖書發行從業人員的素質,規范圖書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廣大消費者權益。

㈥ 圖書發行資格證如何考取

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分初、中、高三個等級,參加各等級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鑒定的人員,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規定的申報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人技術等級標准(新聞出版)》和圖書發行員資格鑒定的統一教材,分別確定初、中、高三個等級圖書發行員資格鑒定內容。

針對初、中、高級圖書發行員的不同鑒定要求,分別進行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鑒定。理論知識要求採取筆試閉卷考試方式,操作技能要求進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成績採取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兩項考核均及格為本等級鑒定合格。

考核鑒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經考核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從業資格,可以從事圖書發行工作;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執業資格,可以依法獨立開業。

申報圖書發行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提出申請,職業技能鑒定站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考核鑒定。

(6)出版物發行資格證擴展閱讀:

圖書發行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在勞動部、新聞出版署統一領導下,按照《新聞出版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勞培司字〔1996〕58號)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為保證鑒定工作質量和證書的嚴肅性,對圖書發行員實行全國統一標准、統一規范、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鑒定、統一證書、統一印鑒。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地區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書店圖書發行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資格鑒定工作。

私營、個體書店(攤)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按照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關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職業技能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4〕191號)文件執行。

㈦ 圖書發行資格證如何考取

、圖書發行員資格考試現在已經開始,每周都有考試。
2、參加考試人員為圖書發行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
3、資格考試報名在省或市新聞出版局報名。

㈧ 初級圖書發行員資格證的報考條件是什麼

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根據新聞出版總署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對圖書發行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通知》、《出版物發行員國家職業標准》的規定,出版物發行員是新聞出版行業特有的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必須持證才能上崗的工作,對從事出版物發行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實行就業准入控制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標准(出版物發行員)》規定,出版物發行員資格分初、中、高、技師四個等級,從事出版發行的人員依照不同條件要求可以參加相應等級的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鑒定。
(一)鑒定要求
1.適用對象
從事或准備從事出版物發行職業的人員。
2.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
3.申報條件
初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經本職業初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在本職業連續見習工作2年以上。
(3)本職業學徒期滿。
中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中級正規培訓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連續從事本職業6年以上的。
(4)取得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高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本職業高級正規培訓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中級資格證書的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生,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4)取得高級技工學校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高極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技師(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經本職業技師正規培訓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技工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生,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滿2年。
4.鑒定方式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論知識考試採用閉卷筆試方式,技能操作考核採用實際操作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技師還必須進行綜合評審。

㈨ 如何考圖書發行員資格證

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分初、中、高三個等級,參加各等級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鑒定的人員,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規定的申報條件。

針對初、中、高級圖書發行員的不同鑒定要求,分別進行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鑒定。理論知識要求採取筆試閉卷考試方式,操作技能要求進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成績採取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兩項考核均及格為本等級鑒定合格。考核鑒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經考核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從業資格,可以從事圖書發行工作;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執業資格,可以依法獨立開業。

申報圖書發行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提出申請,職業技能鑒定站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考核鑒定。

(9)出版物發行資格證擴展閱讀:

對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且已從業多年的人員,限期參加培訓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資格證書。從2000年起,圖書發行員必須持證上崗。

根據《關於加強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管理的暫行規定》(〔89〕新出發字第991),縣級新聞出版或文化管理機關審核私營、個體書店(攤)開業申請時,對沒有獲得中級工技術等級證書的,不予審批。

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在推薦辦理圖書發行人員就業或上崗的有關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按本通知執行。

㈩ 出版物發行員資格證是什麼

是出版局統抄一組織的襲,考試、報名由當地的人力資源局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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