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執業葯師資格處分
⑴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可以考執業葯師嗎
根據執業葯師暫行規定里的第九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葯師資格考試:(一)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七年。(二)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五年。(三)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三年。(四)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一年。(五)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條: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葯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這是說可以參加考試的條件,如果符合這些條件應該可以參加考試,但考完試還需要注冊,只有進行了執業葯師注冊才可以具備執業葯師的資格,但注冊的過程中就提到了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可以進行注冊。
第十七條:執業葯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機構辦理注銷注冊手續:(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二)受刑事處罰的。(三)受取消執業資格處分的。(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從事執業葯師業務的。凡注銷注冊的,由所在省(區、市)的注冊機構向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⑵ 受過刑事處分的人能考執業葯師嗎
可以報考,只要滿足以下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執業葯師資格考試。
1、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2、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3、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4、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5、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但是以下人員是不能報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葯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⑶ 政策解析:違反執業葯師有關規定會有怎樣的處罰
我國《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第六章規定了違反執業葯師有關規定的處專罰。
主要內屬容包括:
1、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葯師的單位,逾期仍未配備者將追究負責人責任。
2、對必須由執業葯師擔任的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如逾期未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調離崗位。
3、對以虛假或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或注冊證書的人員,收回證書,取消資格,注銷注冊,並給予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
4、對執業葯師違反本規定交或其他要是管理法規的,依據法律或法規,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處分,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⑷ 執業葯師可以發麻醉處分嗎
執業醫師或執業葯師,必須在取得相應的職業執照後方可開取葯品處方,包括精麻處方
⑸ 被取消取消職業葯師處分的多少年不能再注冊
受過取消執業葯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兩年的不可以再注冊。
執業醫師申請注冊有下列情內況之一者,不予容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葯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葯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