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資格考試 » 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16 06:37:56

㈠ 執業資格制度和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制度有什麼區別

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有效期是5年,.您可以在有效期年前參加省裡面的建造師考試可免考2門基礎課程 .
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是取消了項目經理認證,實施建造師的這個過度期間使用的,主要因為通過二級建造師考試的人還不算多,暫時還需要這些項目經理證書。等過度期滿後,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將被取消,以後要拿到二級建造師證書,必須參加二級建造師考試。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准,由注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二級注冊建造師報考條件
(一)凡遵紀守法,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業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考條件,具有工程(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的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試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2、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三)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另一個《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後核發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考試科目、考試成績管理

(一)考試科目
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合並的專業類別與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該科目專業類別相同,取消了港口與航道、通信與廣電2個專業類別。調整後,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設置6個專業類別: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和機電工程。

(二)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㈡ 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注冊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執業葯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執業葯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葯師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葯師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葯師注冊機構。
第三條 持有《執業葯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注冊機構申請注冊並取得《執業葯師注冊證》後,方可以執業葯師身份執業。
第四條 執業葯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地區注冊。執業類別為葯學類、中葯學類;執業范圍為葯品生產、葯品經營、葯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條 執業葯師只能在一個執業葯師注冊機構注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
第二章 申請注冊
第六條 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後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葯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第七條 申請執業葯師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葯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葯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葯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 首次申請注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葯師首次注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葯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第十條 執業葯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葯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葯師注冊證》自動失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葯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執業葯師再次注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葯師注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葯師資格。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一年後申請注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 注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注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注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根據申請注冊者的《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中註明的專業類別進行注冊。
第十五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辦理注冊時,在《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並發給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執業葯師注冊證》。
第十六條 執業葯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范圍的,須到原執業葯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葯師變更注冊登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葯師注冊證》;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執業葯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葯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葯師變更注冊登記表」,並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葯師注冊機構重新申請注冊。新的執業葯師注冊機構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葯師注冊證》,並發給新的《執業葯師注冊證》。
第十七條 執業葯師注冊後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執業葯師資格證書》的;
(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葯師業務的。注銷注冊手續由執業葯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並填寫「執業葯師注銷注冊登記表」。執業葯師注冊機構經核實後辦理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葯師注冊證》。
第十八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每年將注冊情況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定期公告。
第十九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葯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葯師注冊機構復查並予以改正。
第二十條 對不予注冊或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執業葯師注冊證》和《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葯師注冊機構收繳注冊證並注銷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葯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注冊,不具有執業葯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葯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葯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執業單位系指合法的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考試科目
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
葯學類:
葯事管理與法規(葯學類、中葯學類共考科目)
葯學專業知識(一)含葯理學部分和葯物分析部分
葯學專業知識(二)含葯劑學部分和葯物化學部分
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葯學類:
葯事管理與法規(葯學類、中葯學類共考科目)
中葯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葯學部分和中葯葯劑學部分
中葯學專業知識(二)含中葯鑒定學部分和中葯化學部分
中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科試卷滿分為100分,其中:
中葯學專業知識(一):中葯學部分和中葯葯劑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中葯學專業知識(二):中葯鑒定學部分與中葯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葯學專業知識(一):葯理學部分與葯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葯學專業知識(二):葯劑學部分與葯物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㈢ 職執業資格注冊管理有哪些規定

職(執)業資格注冊管理有哪些規定?

國家人事部《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暫行辦法》(人職發[1995]6號)摘要:

第四章 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經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由國家授予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專業水平能力的證明。可作為求職、就業的憑證和從事特定專業的法定注冊憑證。

第十五條 職業資格證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效。

第十六條 職業資格證書分為《從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證書由人事部統一印製,各地人事(職改)部門具體負責核發工作。

第五章 注 冊

第十七條
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注冊是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經注冊者,不得使用相應名稱和從事有關業務。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為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注冊,並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負責對注冊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取得《執業資格證書》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逾期不辦者,執業資格證書及考試成績不再有效。
第十九條
申請執業資格注冊,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二)取得《執業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並能堅持在相應的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知識更新、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二十條
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必須由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充任的關鍵崗位及工作規范,並負責檢查監督關鍵崗位的執業人員上崗及執業情況,對違反崗位工作規范者要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已在須由取得執業資格人員充任的關鍵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要進行強化培訓,限期達到要求。對經過培訓仍不能取得執業資格者,必須調離關鍵崗位。

㈣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第十五條和《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六條關於二級建造師能否全國

二級建造師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執業。《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之後,肯定以後來的規定為准。

㈤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附 則

第二十條 已在關鍵崗位上工作,但尚未取得《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須在關鍵崗位名錄頒布後3年內取得執業資格,3年內未取得執業資格的,必須調離關鍵崗位。
核安全關鍵崗位名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另行頒布。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的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培訓合格的證明應符合《注冊核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規定》中相關規定的要求。《注冊核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另行頒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㈥ 注冊營造師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呢

中國注冊建造師制度
簡介
香港專業建設管理學會會長
余立佐
2004.11.20
2004.11.20 余立佐 2
中國注冊建造師
1 建造師制度 2 建造師的執業范圍
4 建造師專業的劃分3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的條件和技術能力
5 建造師的注冊管理機構 6 建造師的國際互認
thanks
7 建造師考試大綱的編制
2004.11.20 余立佐 3
1 建造師制度
中國建設領域的執業資格制度
已建立了:
注冊建築師、
注冊結構工程師、
注冊監理工程師、
注冊造價工程師、
注冊房地產估價工程師、
注冊規劃師等.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和建設部聯合印發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
[2002]111號),這標志著中國建立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
該《規定》明確規定
中國的建造師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
的專業技術人員.
代表業主方利益
當前,在承包方工作
2004.11.20 余立佐 4
1 建造師制度
第四條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人發〔2002〕111號2004.11.20 余立佐 5
1 建造師制度
只有參加建造師考試合格者才能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須通過注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
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
建造師的專業類別在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內頁中註明,不在證書的名稱上標
明.建造師的執業范圍在注冊證書內頁中註明.
關於建造師專業劃分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市[2003]232號2004.11.20 余立佐 6
2 建造師的執業范圍
第二十六條 建造師的執業范圍:
(一)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二)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人發〔2002〕111號2004.11.20 余立佐 7
3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的條件和技術能力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條件
第十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
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
管理工作滿4年.
(二)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
管理工作滿3年.
(三)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
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四)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
工作滿1年.
(五)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人發〔2002〕111號2004.11.20 余立佐 8
3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的條件和技術能力
一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第二十七條 一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並具有豐富的施工
管理專業知識.
(二)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施工管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較強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
量和安全生產.
(四)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人發〔2002〕111號2004.11.20 余立佐 9
3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的條件和技術能力
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
1Z100000 綜合知識和能力考試(1)-建設工程經濟
1Z200000 綜合知識和能力考試(2)-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1Z300000 綜合知識和能力考試(3)-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1A400000 XX專業知識和能力考試(4)
2004.11.20 余立佐 10
3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的條件和技術能力
二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第二十八條 二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一定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
和安全生產.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人發〔2002〕111號2004.11.20 余立佐 11
4 建造師專業的劃分
一級建造師的專業分為
房屋建築工程、
公路工程、
鐵路工程、
民航機場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
電力工程、
礦山工程、
冶煉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通信與廣電工程、
機電安裝工程、
裝飾裝修工程等14個.
關於建造師專業劃分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市[2003]232號2004.11.20 余立佐 12
5 建造師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
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人發〔2002〕111號2004.11.20 余立佐 13
5 建造師的注冊管理機構
(一)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建造師執業資格管理工作.
一級建造師考試大綱編制、考試命題和二級建造師考試大綱編制等工作由建
設部會同人事部統一組織.各專業建造師考試大綱編制和考試命題具體工作委託
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組織實施.
一級建造師注冊工作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各專業建造師注冊的初
審工作委託有關部門、行業協會負責.
二級建造師考試命題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
地人事部門負責.二級建造師注冊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或其授權機構負責.
關於建造師專業劃分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市[2003]232號2004.11.20 余立佐 14
5 建造師的注冊管理機構
(二)負責各專業建造師考試大綱編制組織實施工作的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組織
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委員會,各專業大綱編寫委員會負責本專業一級
和二級建造師考試大綱和指導書的編寫和修訂工作.
關於建造師專業劃分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市[2003]232號2004.11.20 余立佐 15
6 建造師的國際互認
-建造師的發展過程
建築師
土木工程師建築師
土木工程師建築師 測量師 建造師
決策階段
實施階段
運營階段
政府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管理咨詢單位施工單位教學與科研單位英聯邦國家 美國 國際
2004.11.20 余立佐 16
6 建造師的國際互認
1. 與英國CIOB的學術交流和大學工程管理專業評估的互認(1993年開始)
2. 與美國AIC和ACCE的學術交流和大學工程管理專業評估的合作(1995年開始)
3. 與IAPMC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的學術交流 (1995,1996,1997,1999,2002)
4. 與英國、日本、香港和台灣的有關組織關於建造師國際互認的探討 (2003.12)
5. 成立國際建造師工作組(2003.12)
2004.11.20 余立佐 17
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 建造師考試大綱的編制說明
2004.11.20 余立佐 18
7 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考試大綱編制說明
1. 編制依據
人事部、建設部 文件 人發 〖2002〗 111 號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2年12月9日2. 參考資料
2.1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考試大綱 2 001年通過
2.2 一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考試考試大綱 2002年通過
2.3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大綱 2002年通過
2.4 工程管理專業(四年制本科)培養方案
第三屆建設部高等工程管理學科專業指導委員會 1999年7月2.5 工程管理專業(四年制本科)教育大綱
第三屆建設部高等工程管理學科專業指導委員會 2001年2.6 英國皇家特許建造學會(CIOB〕教育大綱 2002年2004.11.20 余立佐 19
一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1 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理論和相關經
濟理論水平,並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2 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施工管理業務相關的法
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行業管理的各
項規定
3 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具有較
強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4 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人事部、建設部 文件 人發 〖2002〗 111 號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2年12月9日)
2004.11.20 余立佐 20
2004.11.20 余立佐 21
2004.11.20 余立佐 22
2004.11.20 余立佐 23
2004.11.20 余立佐 24
大綱編寫的有關問題
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與建造師的關系— 建造師的執業領域和工作范圍
考試大綱與工程管理專業教學大綱的關系
中國建造師與國際建造師的接軌
與建設領域其他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關系
考試大綱與復習,出題及考試的關系
綜合考試與專業考試的關系
2004.11.20 余立佐 25
2004.11.20 余立佐 26
2004.11.20 余立佐 27
2004.11.20 余立佐 28
2004.11.20 余立佐 29
2004.11.20 余立佐 30
13070
30
單選
多選
3法規與
相關知
識40
120
(20x3+30x2)
20
10
5
單選
多選
案例
4專業
13070
30
每題平
均1.8分鍾單選
多選
3建設工
程項目
管理
10060
20
每題平
均1.5分鍾單選
多選
2建設工
程經濟
滿分數題量題型考試時

(小時)
科目
出題考慮存
量和增量的
問題
專業考試的
案例的出題
比例和出題
方式
多選評分
全選全獲/無
或部分給分
(無錯選)
主要不是測
試速度,有足
夠時間答題
單選和
多選每題平
均1.5分鍾
備注
單選每題1
分多選題每
題2分
多選題5個
被選項,
正確項2-4個
處理題量和
難度的關系
案例題是否
考慮可選擇
的可能
2004.11.20 余立佐 31
余立佐
香港專業建設管理學會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電話 (852) 2512 4806
傳真: (852) 2570 200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網址:http://www.ripam.com.cn

㈦ 執業護士注冊的管理辦法

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的起草和頒布以及全國護士執業考試的進行,是90年代我國護理事業發展的重要標志,這些措施對於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工作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護理與國際護理接軌,都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管理雜志》的起草和頒布
護士立法在本世紀初即在歐洲一些國家開始實行。英國於1919年率先公布了《英國護理法》,隨後,荷蘭於1921年公布了護理法,芬蘭、義大利、波蘭等國也相繼公布了護理法。1948年,在廣州召開的第三屆中國護士學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由國民政府衛生部護士主任徐藹諸提出「護士法草案提請商討案」,經大會決議,選定劉干卿、王泰元、聶毓禪、胡惇五、劉效曾為委員,由聶毓禪為召集人的護士法小組經開會討論,一致通過「護士法草案會商報告請公決案」,但由於國內戰事未付諸實施。1953年,世界衛生組織(WHO)發表了第一份有關護士立法的研究報告。1968年,國際護士委員會特別設立了一個專家委員會,制定了《系統制定護理法規的參考指導大綱》(Aproposed quide for formulating nursing legislation),為各國護士立法必須涉及的內容提供了權威性的指導。至1984年,WHO調查報告,歐洲18國、西太區12國、中東20國、東亞10國及非洲16國,均已制定了護理法規,尚未形式頒布護士法的國家已屈指可數。
我國衛生部自1985年開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法》工作,通過研究國內外文獻資料,總結建國以來護士管理的經驗教訓,並對我國護理隊伍的現狀做了較深入的調查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法(草案)》,並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原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為了配合將要施行的《醫療機械管理條例》,盡快建立和護士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證制度,經反復論證,決定先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由衛生部頒布施行。
制定《管理辦法》,建立護士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制度,對於我國借鑒世界各國護士管理的成功經驗,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實行護士執業資格統一管理的制度,是提高我國護士質量的根本保證。我國護理教育比較薄弱,各地培訓的護理專業畢業學生的理論水平和實際能力參差不齊,有些不能勝任臨床護理工作,實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可以促進護理教育質量的提高,保證臨床用人的基本理論水平和基本技能,從而保證護士質量。其次,建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制度,是遏制安插未經正規專業培訓人員從事護士工作的有效手段。據衛生部1985年調查,在當時全國63萬護士中,未經專業培訓和未經正規專業培訓的佔30%。非專業人員大量進入護士隊伍之所以屢禁不止,重要原因就是沒有建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制度。按照《管理辦法》,統一全國護士上崗的基本資格,並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護士的執業許可,可以有效地阻止非專業人員從事護士工作。第三,建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制度,是保證醫療護理質量和保證公民就醫安全的根本措施。現行的護量管理制度一方面無法保證護士隊伍的整體素質,另一方面大量的護理員的頂替護士上崗,從而使護士質量難以保證,並造成許多護理差錯事故。建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制度,可以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
在做了大量調查研究,反復論證,精心修改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於1993年3月2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部長陳敏章簽發第31號部長令,向全國發布,並自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管理辦法》共分六章三十八條: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考試,第三章 注冊,第四章 執業 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為了學習、貫徹、執行好《管理辦法》,衛生部還隨文附發了《護士管理辦法(草案)起草說明》,介紹了這份文件的背景情況,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過程,還對執行中的一些問題做了進一步說明。
護士執業水平考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條例》,從1994年起全國護士執業水平考試將每年舉行一次,1994年進行試點,1995年全面鋪開。 全國護士執業水平考試將採用國際上通行的測量方法,即從試題編制、考試實施、閱卷評分、分數轉換等方面建立統一的標准。初步確定考試內容為:基礎護理學、內科護理學、外科護理學、婦產科護理學、兒科護理學、測試方法採用多選題書面考試形式。考試工作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該中心將從全國各地聘任一批護理專家擔任命題委員,承擔考試命題、審題和制定《考試大綱》等工作,並在考試前向考生提供《考試大綱》及《考試復習資料》等考務信息。
全國護士執業考試的試點於1994年6月在雲南、河南、北京三個省市進行,參加這次考試的考生全部為1993年畢業的普通中等衛(護校)的畢業生,共1413名,考試歷時4h,分上、下午進行,試題共240道,分基礎護理、內科護理、外科護理、婦產護理、兒科護理5門課程。題型包括A1、A2、C型、X型4種當代教育測量領域中應用較廣泛地題型。這次試點考試為我國護理管理步入正軌邁出了第一步,是一次成功的嘗試,為全國護士執業考試的正式啟動打下了基礎,對《護士管理辦法》的貫徹施行具有深遠的意義。
1995年6月25日上午8時30分,首次全國護士執業考試在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舉行。國家衛生部副部長孫隆椿在北京衛生學校視察了考場,他說,護士執業考試,有利於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的安全,鞏固護理教育成果,使護士管理逐步科學化、法制化。參加首次全國護士執業考試的考生共有96061名,平均成績為129.14分(總分200分,及格線105分)。這次考試的對象除應屆中等衛(護)校護士專業畢業生外,還有未取得護士職稱或已取得職稱未經過正規護理專業培訓的人員。浙江省以平均163.9分的成績名列全國第一,其後為江西、上海、江蘇、陝西、新疆等。有超過20%的考生考試成績低於105分的及格線,其中大部分為無專業學歷者。
1996年全國護士考試於6月7日在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進行,考生共81776名,平均及格率為78. 07%。1996年考生中1995年畢業生有38919人,佔48%,30歲以上考試生佔11%,少數民族考生佔7.5%,衛生系統考生佔80%。考試確定5門科目,共230道考題。據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該年護士執業考試試題多項指標達到考試測量學標准,難度適中,分布合理,中等難度試題佔62%,易題佔25%;各科90%以上試題為應考查的重點知識和技能,試卷總體平均難度比1995年有所降低。據透露,此次考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試題難度屬中等偏易水平,但考生及格率較低;非應屆畢業生及格率明顯低於應屆畢業生;全國沒有制定統一的免考標准,由各省市自行決定,造成不平等競爭等。為此,衛生部醫政司要求,全日制普通中等衛(護)校要進一步深化護理教育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各級各類醫院應重視護士特別是非正規衛、護校畢業護士的在職培訓,加強系統專業培訓。各省市要嚴格掌握免考標准,引進競爭機制,對全日制普通中等衛、護校畢業生不能一概免考。此外,各地對社會辦學要統籌規劃,充分利用正規衛護校現有師資、辦學條件等衛生資源、避免浪費。1997年,全國護士執業考試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73000多名考生參加了考試。為配合當時我國護理界正在積極推行的整體護理,而在該年的試題加入了整體護理內容。
護士執業注冊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獲得大專以上護理專業文憑或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文憑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即取得護士執業資格。但取得護士執業資格的人還必須經過護士執業注冊後,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護士,享有護士的權利,並履行護士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實施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後出台了《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開始著手進行護士執業注冊工作。護士執業注冊機關一般為護士執業所在地的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省、市、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直屬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護士的注冊工作。
首次申請護士注冊者,應填寫衛生部統一式樣的《護士注冊申請表》,向主管部門提交健康檢查證明及工作單位證明,繳驗專業學歷證明、身份證明和《執業證書》,並繳納注冊費。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護士注冊期滿前60日可按規定辦理再次注冊,再次注冊除需繳納驗學歷證明、健康證明、單位證明及《執業證書》外,許多省、自治區、直轄市還規定了把參加繼續教育作為再次注冊的條件。如《河北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再次注冊「……還必須提交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繼續教育包括:(一)專業進修;(二)參加專業學習班、培訓班、講習班;(三)參加學術會議;(四)參加學術講座;(五)參加示範教學;(六)參加安例討論;(七)參加專業在職學習或業余學習。」這些條件的規定有力地促進了護士的知識更新和水平的提高,起到了護士注冊對繼續教育的促進作用。 第一條為了規范護士執業注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護士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
未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護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注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護士執業注冊工作的具體辦法,並報衛生部備案。
第五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六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准: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七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准予注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注冊日期和執業地點。
《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第九條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和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條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注冊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第十一條護士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第十二條注冊部門自受理延續注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注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注冊和延續注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六條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注冊。
但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準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準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條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注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注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注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注冊部門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注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注冊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護士執業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冊部門辦理注銷執業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注冊條件者准予護士執業注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注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的。
第二十條護士執業注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並給予警告;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二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教學醫院,是指與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有承擔護理臨床實習任務的合同關系,並能夠按照護理臨床實習教學計劃完成教學任務的醫院。
綜合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的規定,符合綜合醫院基本標準的醫院。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㈧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護士執業注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護士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
未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護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注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護士執業注冊工作的具體辦法,並報衛生部備案。
第五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六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准: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七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准予注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注冊日期和執業地點。
《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第九條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條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注冊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第十一條護士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第十二條注冊部門自受理延續注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注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注冊和延續注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六條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注冊。
但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準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準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條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注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注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注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注冊部門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注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注冊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護士執業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冊部門辦理注銷執業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注冊條件者准予護士執業注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注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的。
第二十條護士執業注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並給予警告;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二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教學醫院,是指與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有承擔護理臨床實習任務的合同關系,並能夠按照護理臨床實習教學計劃完成教學任務的醫院。
綜合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的規定,符合綜合醫院基本標準的醫院。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熱點內容
幼師專業怎麼樣 發布:2021-03-16 21:42:13 瀏覽:24
音樂小毛驢故事 發布:2021-03-16 21:40:57 瀏覽:196
昂立中學生教育閘北 發布:2021-03-16 21:40:47 瀏覽:568
建築業一建報考條件 發布:2021-03-16 21:39:53 瀏覽:666
2017年教師資格注冊結果 發布:2021-03-16 21:39:49 瀏覽:642
中國教師資格證查分 發布:2021-03-16 21:39:41 瀏覽:133
踵什麼成語有哪些 發布:2021-03-16 21:38:20 瀏覽:962
東營幼師專業學校 發布:2021-03-16 21:35:26 瀏覽:467
機械電子研究生課程 發布:2021-03-16 21:33:36 瀏覽:875
杭州朝日教育培訓中心怎麼樣 發布:2021-03-16 21:33:28 瀏覽: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