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制度
2020年執業葯師考試報名條件暫未公布,請參考2019年執業葯師報名條件,具體政策如下:
中專考生:符合原人事部、原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以 下簡稱原規定)要求的中專學歷人員(含免試部分科目的中葯學徒人員),2020年12月31日前可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規定執行,各科目成績有效期最遲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按照原規定,中專學歷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5年;
2、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3年;
3、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1年;
4、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5、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執業葯師考試工作年限計算時間截止日期為報考年度的當年年底,在報考當年12月31日前滿足年限規定的考生可以報名。
Ⅱ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什麼
執業葯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在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葯學技術人員。 《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是人事部和國家醫葯管理總局為了加強對葯學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控制,確保葯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葯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及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內容,制定的規定。考試第六條 執業葯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規劃並組織考前培訓。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對考慮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准。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葯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備註:相關專業是指化學專業、醫學專業、生物學專業。
Ⅲ 2019執業葯師報考條件的最新規定是什麼啊
2019年3月20日,國家葯監局和人社廳發布了《關於印發執業葯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執業葯師新規出台,政策改革,報考條件如下:
一、執業葯師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5年;
(二)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3年;
(三)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1年;
(四)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五)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免試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葯學或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葯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葯學專業知識(一)、葯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葯事管理與法規、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中葯學或中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中葯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中葯學專業知識(一)、中葯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葯事管理與法規、中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在新規定報考條件中沒有中專考生,因為國家葯監局聲明(如圖),為了提高葯師專業素質隊伍,中專考生僅剩2019、2020年報考機會,2011年將不再具備報考資格,在這期間,報考條件(包括免試人員),考試周期,都按照原規定進行,成績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Ⅳ 2021年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2021年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有變動,中專學歷考生注意了。關於執業葯師考試,很多考生都想了解2021執業葯師需要注意的四點報考要求!為了幫助廣大執業葯師考生及時了解,頓學在線小編為大家整理出如下內容:
1、2021年後,中專學歷再無法報考執業葯師考試
根據最新《制度》規定,符合原人事部、原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034號,以下簡稱原規定)要求的中專學歷人員(含免試部分科目的中葯學徒人員),2020年12月31日前可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規定執行,各科目成績有效期最遲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這意味著,2021年後中專學歷考生將無法參加執業葯師考試了。
2、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大專學歷報考根據最新《執業葯師職業資格制度》第九條,最低報考學歷為大專,葯學和中葯學專業考生在工作年限上的要求和以往一樣:大專需要有5年工作年限,本科3年,碩士1年,博士無工作年限要求。
最新執業葯師考試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執業葯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5年;
(二)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3年;
(三)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1年;
(四)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五)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3、葯學或中葯學相關專業的考生,則在相應的工作年限上再增加1年
從以上規定可知,葯學或中葯學相關專業的考生報考要求提高,工作年限在各類條件基礎上再增加一年。也就是說,“相關專業”考生,大專需要有6年工作年限,本科4年,碩士2年,博士1年工作年限要求。
注意:目前本辦法中的“相關專業”由國家葯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另行確定。
4、免試2科報考人員不要求工作年限,但需取得葯學高級職稱並在崗工作
根據最新《執業葯師資格考試辦法》第四條,執業葯師免試2科條件由此前的“擁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符合相應的工作年限可報考”改為“取得葯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葯學崗位工作的可報考”,不要求相關工作年限。
符合《執業葯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報考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葯學或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葯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葯學專業知識(一)、葯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葯事管理與法規、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取得中葯學或中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中葯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中葯學專業知識(一)、中葯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葯事管理與法規、中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Ⅳ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具體要求
大單元 小單元 細目 要點 一 葯 事 管 理 相 關 知 識 醫葯衛生體制改革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近期重點實施方案 (1)基本原則、總體目標 (2)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主要內容 (3)葯品供應保障體系的要求和內容 (4)實施方案中五項重點改革的主要內容 (5)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人才保障機制 2.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配套文件 (1)基本葯物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 (2)國家基本葯物零售指導價格的規定 (3)改革葯品價格形成機制的主要內容 葯事管理體制 1.葯品監督管理機構 (1)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分 (2)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 2.葯品技術監督管理機構 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國家葯典委員會、葯品審評中心、葯品評價中心、葯品認證管理中心、執業葯師資格認證中心、國家中葯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葯品質量及其監督檢驗 國家葯品編碼 (1)國家葯品編碼的界定和適用范圍 (2)編制原則及分類 (3)本位碼編制規則 二 葯 事 管 理 法 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葯、劣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生產、銷售假葯、劣葯刑事案件的認定 (1)生產、銷售假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及「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認定標准 (2)生產、銷售的劣葯被使用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及「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 (3) 醫療機構知情使用假葯、劣葯以銷售假葯、劣葯罪追究刑事責任 (4)以生產、銷售假葯、劣葯罪共犯論處的情形 (5)從重處罰的情形 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1)基本葯物和基本葯物制度的界定 (2)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的職能 (3)基本葯物使用和銷售的規定 (4)基本葯物報銷的規定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 遴選調整管理機制 (1)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葯品分類的依據 (2)國家基本葯物的遴選原則和動態管理 (3)列入國家基本葯物目錄葯品的條件 (4)不能納入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的范圍 (5)從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調出的情形 三 葯 學 職 業 道 德 中國執業葯師協會對執業葯師的道德要求 中國執業葯師職業道德准則及其適用指導 (1)救死扶傷,不辱使命 (2)尊重患者,平等相待 (3)依法執業,質量第一 (4)敬德修業,珍視聲譽 (5)尊重同仁,密切協作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大綱 關於2014年調整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大綱葯事管理與法規科目內容及要求的通知食葯監人便函〔2014〕31號2014年03月18日 發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大綱》有關規定和國家新修訂、新頒布的葯事管理與法規,經認真研究並徵求有關專家意見,現將2014年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大綱葯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的調整內容和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大單元「葯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一小單元「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相關配套文件」第四要點「葯品電子監管的規定」中,新增《關於2012年版<國家基本葯物目錄>葯品電子監管實施工作的公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3年第10號)作為考試內容。
二、在第一大單元「葯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二小單元「葯事管理體制」中,有關考試內容應按照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國辦發〔2013〕24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13〕50號)等文件確定的葯品監督管理體制相關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等予以調整。
三、在第一大單元「葯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三小單元「葯品質量及其監督檢驗」第二細目「葯品質量管理規范和葯品質量監督檢驗」中,新增《關於發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冷藏、冷凍葯品的儲存與運輸管理等5個附錄的公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3年第38號)作為考試內容。
四、在第一大單元「葯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五小單元「中葯管理」第一細目「中葯管理有關規定」中,新增《關於進一步加強中葯材管理的通知》(食葯監〔2013〕208號)作為考試內容。
五、在第二大單元「葯事管理法規」中,第一小單元《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號)有關考試內容,依據2013年12月28日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主席令第8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做出修改的內容進行更新。
六、在第二大單元「葯事管理法規」中,第五小單元《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有關考試內容,依據2013年12月7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做出修改的內容進行更新。
七、在第二大單元「葯事管理法規」中,將第六小單元《關於公布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品種目錄(2007年版)的通知》(國食葯監安〔2007〕633號)更新為《關於公布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品種目錄的通知》(食葯監葯化監〔2013〕230號)。
八、在第二大單元「葯事管理法規」中,將第三十九小單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新為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和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九、調整內容和具體要點見附件。
附件:2014年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大綱葯事管理與法規科目調整內容及具體要求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人事司2014年3月18日 附件
葯事管理與法規科目調整內容及具體要求 大單元 小單元 細 目 要 點 葯
事
管
理
相
關
知
識 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與國家葯品安全規劃 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相關配套文件 國家基本葯物實施電子監管的規定 葯事管理體制 1.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1)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2)葯品監督管理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 2.葯品技術監督管理機構 中國食品葯品檢定研究院、國家葯典委員會、葯品審評中心、葯品評價中心、食品葯品審核查驗中心、執業葯師資格認證中心、國家中葯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葯品質量及其監督檢驗 葯品質量管理規范和葯品質量監督檢驗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附錄的法律效力和基本內容 中葯管理 中葯管理有關規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中葯材管理的通知》對中葯材管理的規定 葯
事
管
理
法
規 葯品管理法 葯品生產企業管理 葯品委託生產的審批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 經營 特殊地理位置原因就近跨區域銷售的審批 關於公布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品種目錄的通知 麻醉葯品的品種和精神葯品的品種 (1)我國生產及使用的麻醉葯品的品種
(2)我國生產及使用的第一類、第二類精神葯品的品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總則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的原則 2.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3.經營者的義務 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全國執業葯師注冊管理研討會議紀要
為貫徹落實《國家葯品安全「十二五」規劃》關於執業葯師配備使用的目標要求,有效實施新修訂《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完善社會葯店分級分類管理與執業葯師的分級定標管理制度,切實發揮好執業葯師葯學服務作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葯師資格認證中心於2014年3月20日至21日在四川成都召開了全國執業葯師注冊管理研討會,得到四川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
會議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葯師資格認證中心主任周福成主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人事司、葯品化妝品監管司等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出席研討會並致辭。各省(區、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承擔執業葯師注冊職能的部門或機構、部分省級葯品市場或流通監管部門、國家有關研究會和協會的負責人、若干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專家等80餘人參加會議。
召開本次會議,旨在研討執業葯師注冊監管工作與葯品流通監管事務相結合並實施聯動、與執業葯師繼續教育成效相結合並實施聯動的機制,以保障工作質量和效率,達到動態規范管理,確保葯店開展葯學服務,真正發揮好執業葯師葯學服務作用。
會議期間,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認證中心周福成主任做了《發揮好執業葯師葯學服務作用》的主題報告,通過系統、詳實的數據分析與對比,深度剖析了我國執業葯師制度建設的現狀、特點及存在問題。並強調指出,改進執業葯師管理體系,提升葯學服務水平,應從推進執業葯師立法、完善執業葯師管理配套政策、嚴格執行執業葯師資格認證、建立完善社會葯店分級分類管理與執業葯師的分級定標管理制度、重視葯學高等教育與行業發展相結合等5個方面加強頂層設計,強化監督管理,提高安全合理用葯水平。
研討會上,中國醫葯商業協會執行會長付明仲作了「執業葯師——全民健康與合理用葯呵護者」的專題演講;中國醫療保險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熊先軍圍繞「對執業葯師地位和作用的看法」做了專題演講,闡述了執業葯師在經濟社會發展、以及醫療保險等方面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北京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械市場監管處李江寧處長作了《從〈伊州葯房法〉看中國執業葯師管理制度建設》的報告,提出執業葯師作為葯學服務的核心與領導者,是葯品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提出樹立執業葯師形象要先從建立執業形象標志開始,表示要在北京市率先推行執業葯師佩戴專用徽章上崗,樹立執業榮譽感,提高社會認知度。
與會代表針對會議報告,就今後執業葯師注冊管理工作的思路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大家分別從執業葯師注冊與葯品流通監管有效銜接的機制、進一步調整完善加強執業葯師注冊監管措施、有效規范執業葯師執業行為、執業葯師注冊和繼續教育效果的聯動機制等幾方面發表了各自的看法和見解。
通過大會發言和討論,與會代表在加快執業葯師制度創新,提升葯學服務能力和水平方面達成如下共識:
一、推進執業葯師立法,完善執業葯師管理配套政策。在加快推進執業葯師立法的同時,要盡快修訂《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葯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制定並實施《執業葯師業務規范》。
二、實施葯店分級分類管理,建立執業葯師分級定標管理制度。對葯店和葯房要抓緊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依據葯品連鎖經營公司及單體葯店的經營葯品種類、營銷規模、員工數量和是否為醫療保險定點葯店等不同情況,明確規定必須配備足夠的、有資質的執業葯師的具體要求。
實行執業葯師分級定標,建立科學的執業葯師崗位勝任能力評估體系,形成有標志性、代表性的執業葯師行業行為規范、服務標准和專有的職業形象標識(在崗執業時佩帶徽章),提高執業葯師的公眾認知度、公信力,增強職業自豪感。
三、提升執業葯師的准入門檻,嚴格執業葯師注冊標准。堅持以科學考試為導向,引領執業葯師隊伍健康有序發展,有必要提高准入條件,要調整至本科學歷並限制專業背景,以滿足執業葯師開展葯學服務技能的需要。
對已經獲得執業葯師資格或已經注冊上崗者,如果其學歷和專業尚不夠要求的,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注冊或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執業能力達不到要求的執業葯師,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明確執業葯師懲處及退出機制,實現對執業葯師的動態管理。對於執業能力較強的執業葯師,應當允許其在同一家連鎖公司內、且相距不遠的葯店正式注冊執業而不是兼職,但是不能超過三家葯店。同時要打破地區之間、公司之間的壁壘,讓執業葯師流動起來,促使葯店開展葯學服務流行起來。
Ⅵ 中國執業葯師的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人事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要加強對考務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密切協作。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報名時間定為每年3月。
2013年執業葯師考試日期確定為2013年10月19、20日。 考試科目為:葯學(中葯學)專業知識(一)、葯學(中葯學)專業知識(二)、葯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考試科目中,葯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為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從事的本專業工作,選擇葯學專業知識科目(一)、葯學專業知識科目(二)或中葯學專業知識科目(一)、中葯學專業知識科目(二)的考試。
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參加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葯學(或中葯學)專業知識(一)、葯學(或中葯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葯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一)中葯學徒、葯學或中葯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葯學、中葯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15年。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Ⅶ 2020年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制度要求是什麼
二年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制度要求以人民的利益為主。
Ⅷ 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注冊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執業葯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執業葯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葯師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葯師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葯師注冊機構。
第三條 持有《執業葯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注冊機構申請注冊並取得《執業葯師注冊證》後,方可以執業葯師身份執業。
第四條 執業葯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地區注冊。執業類別為葯學類、中葯學類;執業范圍為葯品生產、葯品經營、葯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條 執業葯師只能在一個執業葯師注冊機構注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
第二章 申請注冊
第六條 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後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葯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第七條 申請執業葯師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葯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葯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葯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 首次申請注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葯師首次注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葯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第十條 執業葯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葯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葯師注冊證》自動失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葯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執業葯師再次注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葯師注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葯師資格。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一年後申請注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 注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注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注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根據申請注冊者的《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中註明的專業類別進行注冊。
第十五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辦理注冊時,在《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並發給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執業葯師注冊證》。
第十六條 執業葯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范圍的,須到原執業葯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葯師變更注冊登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葯師注冊證》;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執業葯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葯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葯師變更注冊登記表」,並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葯師注冊機構重新申請注冊。新的執業葯師注冊機構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葯師注冊證》,並發給新的《執業葯師注冊證》。
第十七條 執業葯師注冊後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執業葯師資格證書》的;
(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葯師業務的。注銷注冊手續由執業葯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並填寫「執業葯師注銷注冊登記表」。執業葯師注冊機構經核實後辦理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葯師注冊證》。
第十八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每年將注冊情況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定期公告。
第十九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葯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葯師注冊機構復查並予以改正。
第二十條 對不予注冊或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執業葯師注冊證》和《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葯師注冊機構收繳注冊證並注銷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業葯師注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葯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注冊,不具有執業葯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葯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葯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執業單位系指合法的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考試科目
國家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
葯學類:
葯事管理與法規(葯學類、中葯學類共考科目)
葯學專業知識(一)含葯理學部分和葯物分析部分
葯學專業知識(二)含葯劑學部分和葯物化學部分
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葯學類:
葯事管理與法規(葯學類、中葯學類共考科目)
中葯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葯學部分和中葯葯劑學部分
中葯學專業知識(二)含中葯鑒定學部分和中葯化學部分
中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科試卷滿分為100分,其中:
中葯學專業知識(一):中葯學部分和中葯葯劑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中葯學專業知識(二):中葯鑒定學部分與中葯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葯學專業知識(一):葯理學部分與葯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葯學專業知識(二):葯劑學部分與葯物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Ⅸ 今年執業葯師資格證考試的制度要求是什麼
今年執業葯師資格證考試的制度要求,現在沒有發布,因為公告和大綱都沒有發布出來,建議不要著急,耐心等待,做好復習
Ⅹ 國家執業葯師職業資格實行的制度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葯學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控制,確保葯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葯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及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內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實行執業葯師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的范圍。
第三條 執業葯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在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葯學技術人員。執業葯師英文譯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條 凡從事葯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執業葯師,並以此作為開辦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葯師擔任的崗位作出明確規定並進行檢查。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國執業葯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執業葯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規劃並組織考前培訓。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准。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葯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