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銷教師資格
A. 什麼情況下撤銷教師資格
1、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內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容者,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並書面通知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2、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撤銷其教師資格,應由當事人據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批准撤銷的文件存入當事人人事檔案,並收繳證件,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從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當事人五年後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3、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B. 被撤銷教師資格還想考的話要幾年之後才可以考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規定呢,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員,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版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權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C. 「喪失教師資格」與「撤銷教師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D.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教師資格證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內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容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經查實為使用假資格證書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此外,第二十條中還說明了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而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為防止這樣的錯誤發生,各位考生應嚴格要求自己。
E. 教師資格證被吊銷之後幾年不得任教
都沒有資格證了你當然就不能任教了。
你這個問題應該是「教師資格證被吊銷之後幾年不得申請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證被吊銷之後5年內都不能重新申請教師資格,5年以後可以重新考核,重新獲得教師資格你才有可能做老師——但是有這樣的污點你覺得還有哪個學校會要你呢?
F.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員,幾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喪失教師資格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考試;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員,5年內不得報名專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屬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以1-3年暫停參加考試的人員,處罰期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G. 違規了被學校撤銷教師資格後,職稱會同時被撤銷嗎
會的,連教師資格都沒有了,職稱肯定也沒了。《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版》、《〈教師資格條權例〉實施辦法》對取得教師資格後,因種種個人原因已不符合教師資格條件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由當事人涉及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負責。
對於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因道德品質等原因撤銷教師資格者,其所在單位應及時提出撤銷教師資格的建議,由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依法提出撤銷其教師資格。
撤銷教師資格的具體程序是:
第一,根據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建議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當事人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的備注欄內註明撤銷原因及處理意見並加蓋批准撤銷的機構的公章。
第二,將撤銷教師資格的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收繳當事人的教師資格證書,在證書的備注頁中註明撤銷教師資格的時間,同時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中做相應的記錄,並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四,當事人五年後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要提供與撤銷教師資格有關的證明材料,並按規定重新認定。
H.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幾年內不得申領
5年。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六章第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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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罰則規定
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I. 教師資格證被撤銷的原因是什麼
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版教師資格。已權經取得教師資格者,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並書面通知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撤銷其教師資格,應由當事人據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批准撤銷的文件存入當事人人事檔案,並收繳證件,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從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當事人五年後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J. 教師資格證考試被撤銷教師資格的可以什麼時候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教師資格證考試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五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版政治權利,權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