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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撤銷教師資格

發布時間: 2020-12-18 16:28:39

㈠ "有哪些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版行政部權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經查實為使用假資格證書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此外,第二十條中還說明了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而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1)不應撤銷教師資格擴展閱讀

教師需具備的教學能力:

1、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需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補修、測試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合格。

2、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並取得相應等次《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3、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在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㈡ 教師資格證考試被撤銷教師資格的可以什麼時候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教師資格證考試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五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版政治權利,權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㈢ 哪些行為會喪失和撤銷教師資格

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
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
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

㈣ 簡述教師資格的撤銷與喪失之間的區別

1、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者,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並書面通知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2、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撤銷其教師資格,應由當事人據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批准撤銷的文件存入當事人人事檔案,並收繳證件,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從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當事人五年後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3、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㈤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員,幾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 喪失教師資格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考試;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員,5年內不得報名專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屬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以1-3年暫停參加考試的人員,處罰期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㈥ 違規了被學校撤銷教師資格後,職稱會同時被撤銷嗎

會的,連教師資格都沒有了,職稱肯定也沒了。《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版》、《〈教師資格條權例〉實施辦法》對取得教師資格後,因種種個人原因已不符合教師資格條件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由當事人涉及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負責。
對於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因道德品質等原因撤銷教師資格者,其所在單位應及時提出撤銷教師資格的建議,由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依法提出撤銷其教師資格。
撤銷教師資格的具體程序是:
第一,根據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建議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當事人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的備注欄內註明撤銷原因及處理意見並加蓋批准撤銷的機構的公章。
第二,將撤銷教師資格的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收繳當事人的教師資格證書,在證書的備注頁中註明撤銷教師資格的時間,同時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中做相應的記錄,並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四,當事人五年後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要提供與撤銷教師資格有關的證明材料,並按規定重新認定。

㈦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幾年內不得申領

5年。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六章第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7)不應撤銷教師資格擴展閱讀:

其他罰則規定

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㈧ 什麼情況下撤銷教師資格

1、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內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容者,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並書面通知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2、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撤銷其教師資格,應由當事人據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批准撤銷的文件存入當事人人事檔案,並收繳證件,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從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當事人五年後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3、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㈨ 撤消教師資格證是可訴的行政行為嗎

沒有撤銷教師資格證的行為。只有撤銷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或撤銷注冊教師資格證、不予注冊教師資格證,收回原發的教師資格證的說法,沒有撤消教師資格證的說法。上述行為都有嚴格的界定。這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在國家教育部授權下依照相關法規行使的管理權。該行為目前沒有規定取消撤銷或注冊的條款。至於是否可以申請行政訴訟,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國家關於上述行為的相關規定與解釋

Ⅰ. 中國教師資格網的官方解釋撤消教師資格證

十四、什麼情況下撤銷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xu 作jia、pian 取教師資格的;
2.經查實為使用jia 資格證書的;
3. 品行bu liang、wuru 學生,影響 e lie 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十二、什麼人不能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能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1.被撤銷教師資格不滿5年的人員;
2.喪失教師資格人員;
3.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fan zui 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fa的人員;
4. 受到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作bi處fa不滿3年的人員。

十三、什麼情況下喪失教師資格?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fan zui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fa 的人員,已經獲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

Ⅱ.《教師資格法》第六章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xu作jia、pian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bu liang 、wu ru學生,影響e lie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Ⅲ.《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第二十五條~二十七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使用jia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xu作jia、pian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jia證書。對bian造、買賣 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Ⅳ. 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第二章第九條~第十條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准,影響e lie ;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四章第二十條規定: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xu jia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fa ;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㈩ 「喪失教師資格」與「撤銷教師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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