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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項不應撤銷教師資格

發布時間: 2020-12-19 16:00:25

❶ 教師資格認定:什麼情況下撤銷教師資格

1、凡受到剝奪政治權來利自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者,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並書面通知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2、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撤銷其教師資格,應由當事人據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批准撤銷的文件存入當事人人事檔案,並收繳證件,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從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當事人五年後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3、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❷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教師資格證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內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容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經查實為使用假資格證書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此外,第二十條中還說明了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而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為防止這樣的錯誤發生,各位考生應嚴格要求自己。

❸ 什麼情況下撤銷教師資格證

持證人喪失教師資格或者被撤銷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回。
一般是不會的,只要你犯罪了或很嚴重的錯誤,比如說有悖教師道德,刑事犯罪等等

❹ 什麼情況下撤銷教師資格

1、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內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容者,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並書面通知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2、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撤銷其教師資格,應由當事人據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批准撤銷的文件存入當事人人事檔案,並收繳證件,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從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當事人五年後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3、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❺ "有哪些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版行政部權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經查實為使用假資格證書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此外,第二十條中還說明了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而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5)哪項不應撤銷教師資格擴展閱讀

教師需具備的教學能力:

1、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需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補修、測試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合格。

2、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並取得相應等次《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3、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在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❻ 教師觸犯哪幾條法律會被取消教師資格證

  1. 故意不完成復教育教學任務制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❼ 取消教師資格,辭退的規定和程序

許可權部門認定。
收繳證書,歸檔備案。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六條 按照專《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屬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❽ 下列()情況,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的。 A.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給教學工作

教師資格條例》抄》(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襲188號)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三、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❾ 哪些行為會喪失和撤銷教師資格

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
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
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

❿ 教師資格認定條件:什麼情況下撤銷教師資格

1、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版。已經取權得教師資格者,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並書面通知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2、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撤銷其教師資格,應由當事人據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批准撤銷的文件存入當事人人事檔案,並收繳證件,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從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當事人五年後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3、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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