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資格考試禁考
1. 聽說執業醫師考試,如果三次考不過,就會終身禁考,這是真的嗎
不會的,只要滿足報考條件即可。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1、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2、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3、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4、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臨床、口腔、公衛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分為基礎綜合、專業綜合和實踐綜合三部分。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內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准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
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當年有效。再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需重新在試用機構試用並提供考核合格證明。
2. 考助理醫師或者執業醫師,連續幾年都考不過的,就終生禁考
不會終身禁考的,不過如果你在醫院會影響你的工作和續約的。不能從事醫療相關的工作了。
3. 2019備考執業醫師考試時哪些禁忌不能犯
1.復習無計劃:考試科目多,知識范圍廣,因此復習時應有一定的計劃。可是,有不少朋友復習時卻沒有計劃,盲目性和隨意性很大,東一榔頭,西一棒槌,常常復習不到「點子」上,考試時答不上題,後悔莫及。
2.平均使用力量:搞復習,應當抓住各門功課的重點、難點、特點和疑點,集中力量打「攻堅戰」,解決「攔路虎」。可是,有些朋友在復習中「鬍子眉毛一把抓」,分不清主次,雖然面面俱到,卻沒有抓住重點,遇到疑難問題,常常解決不了。
3.盲目陷入題海:復習功課免不了要做題,而且做的題目可能比平要多一些,這當然無可非議。但有的朋友卻做過了頭,整天埋頭做題,成了「題海無邊」,「兩眼一睜,忙到熄燈」,復習題、自測題、模擬試題,做得人眼花繚亂。
4.濫用參考書:有不少朋友沒擺正應試指南與參考書的關系,弄得喧賓奪主,本末倒置。隨著出版事業的發展和人們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重視,各種復習資料鋪天蓋地,但大多編寫重復,且良莠混雜,因此,來學網小編認為在購買時應精挑細選,每門課最多選擇一兩本質量高,真正具有參考價值的書即可,切不可濫用。否則,不但浪費錢財,耗費精力,而且對學習有害無益。
5.勞逸失度:有些朋友考前復習時廢寢忘食,睡半夜、起五更,雖然精神可嘉,但做法是愚蠢的,復習迎考,任務繁重,更應該勞逸結合,保持適當的娛樂、休息和睡眠。
6.臨陣磨槍:復習功課,貴在堅持、及時、經常,宜早不宜遲,更不宜「臨時抱佛腳」。尢期是考試前的總復習,時間緊,任務重,如果不注意及時復習,總認為「來日方長」,「車到山前必有路」,臨陣才去磨槍,那就為時已晚了。
考生們一定要避免以上的錯誤復習方法,也不能一昧地看書,這樣很容易產生記憶疲勞,出現記不牢、記憶混亂等現象。大家可以嘗試在不同的復習階段有選擇性地看來學寶典APP名師視頻課程學習,不光能幫助自己更加牢固地掌握知識點,也能調整大腦的思維模式。
4. 當年考試無效在2年內不得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禁考時間怎麼算2年包括當年嗎
不包括,從第二年開始算,你當年已經無效了。
5. 執業醫師成績出現了違規,就是作弊了。想咨詢下,不知道在哪看處理結果,如果禁考,是不是網上報名成功,
是的,因為執業醫師考試系統是全國統一的,所以都是固定的
6. 國家為什麼要禁止公開醫師資格考試試題
第一條 為加強醫師資格考試工作的管理,規范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保障考試公平、公正,維護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對考生、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及考點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條 對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處理和監督管理。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的領導下,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結果的分析和管理,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處理的指導和信息管理,並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報告全國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工作的相關情況。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以下簡稱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考區、考點的考試機構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分別負責本轄區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處理等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該單元或者考站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在規定之外位置就座並參加考試的;
(二)進入考室時,經提醒仍未按要求將規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試規定用筆或者紙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試卷、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上正確書寫本人信息、填塗答題信息或者標記其他信息,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試開始30分鍾內,經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寫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題兩份以上主觀題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被查出攜帶記載醫學內容的材料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將試卷、答卷或者涉及試題的作答信息材料帶出考室的;
(四)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設備、材料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在2年內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工具的;
(二)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場警戒線范圍內交接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等考試相關材料的;
(四)拒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秩序的;
(五)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的;
(六)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的;
(七)利用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虛假材料報名的;
(八)填寫他人考試識別信息或者試卷標識信息的;
(九)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參與有組織作弊,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場警戒線范圍內對外進行通訊、傳遞、發送或者接收試卷內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考試環境,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考前非法獲取、持有、使用、傳播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組織作弊行為。
第九條 考試結束後發現並認定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考生通過違紀違規行為獲得考試成績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放證書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撤銷並收回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並進行通報。
在校醫學生、在職教師參與有組織作弊,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其所在學校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校醫學生參與有組織作弊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醫師參與有組織作弊,已經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不予注冊;已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注銷其執業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並不再予以注冊。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醫師的處理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其所在單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員參與有組織作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通報,並建議給予其相應處分。
第三章 命審題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一條 命審題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命審題及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命審題人員應當履行以下保密義務:
(一)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屬國家秘密的醫師資格考試試卷、試題內容;
(二)凡有直系親屬、利害關系人參加當年考試的,應當主動迴避,不得參加當年命審題和組卷工作;
(三)應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簽訂《保密責任承諾書》;
(四)不得參與和考試有關的應試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命審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應當停止其參加命審題工作,視情節輕重作出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命審題工作崗位: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參與和醫師資格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的;
(十四)未經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批准,在聘用期內參與編寫、出版醫師資格考試輔導用書和相關資料的。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考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試機構應當停止其參加考試工作,視情節輕重作出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單位或者崗位:
(一)為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或者違規修改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誤,導致轄區內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通過提示或者暗示幫助考生答題的;
(五)擅自將試題、答卷以及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帶出考室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六)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七)未按照規定保管、使用、銷毀考試材料的;
(八)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標准考室的雷同率達到60%的;
(九)評閱卷人員造成卷面成績明顯錯誤,成績錯誤試卷數量占其評卷總量1%以上的;
(十)與考生或者其他人員串通,在考試期間幫助考生實施違紀違規行為的;
(十一)具有應當迴避考試工作的情形但隱瞞不報的;
(十二)利用考試工作便利,進行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三)誣陷、打擊報復考生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的;
(十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違反考務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點的考試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考試組織管理混亂、違紀違規現象突出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並給予警告。
考點違紀違規現象嚴重,影響惡劣的,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承辦考試的資格,責令整改,在2年內不得承辦考試工作,並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除考試工作人員外,其他有關人員有干擾考試行為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四章 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對考試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採取必要措施收集、保全違紀違規證據。
對考試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應當由2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共同填寫全國統一樣式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記錄單》。記錄單內容包括:違紀違規事實、情節及現場處理情況。記錄單填寫完成並經考試工作人員簽字後,應當及時報考點主考簽字認定。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如實將記錄內容和擬處理意見告知被處理人。
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紀違規行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出具全國統一樣式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並按要求及時送達被處理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七條 考點考試機構負責匯總考點各考場違紀違規情況,並及時報送考點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違紀違規考生的處理決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除當年單元或者考站考試成績無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決定外,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其他處理決定後,應當自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對發現的不當處理決定,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糾正,也可以要求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考點、考場的監督管理,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並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同時抄送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
第二十條 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在試題命制、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人、考點主考、評卷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並依照本規定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時,應當將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時告知被處理人。
被處理人對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或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考區考試機構應當在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下建立國家醫師資格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並向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提供在醫師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考生的相關信息。
考區考試機構應當匯總本轄區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情況,分別報送至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納入考生個人信息庫進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考生、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當年考試,是指考生當年從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至考試所有測試內容完成的全過程。
考站或者考試單元,是指進行實踐技能考試或者醫學綜合筆試時,將考試分成的不同階段。實踐技能考試中稱為考站,醫學綜合筆試中稱為考試單元。
考生,是指根據《執業醫師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的考試辦法,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
命審題人員,是指參與醫師資格考試命題、審題、組卷的專家和工作人員。
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評閱卷和考試服務工作的人員。
考試機構,是指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負責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考區和考點,是指為進行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劃定的考試管理區域。考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區域;考點指地或者設區市所轄區域。
考場,是指醫師資格考試實施的具體場所,一般指學校、醫院等。
考室,是指考場內實施醫師資格考試的獨立區域,如教室、診室等。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7. 職業醫師資格考試法犯規處罰規定
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20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師資格考試工作的管理,規范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保障考試公平、公正,維護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對考生、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及考點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條 對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處理和監督管理。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的領導下,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結果的分析和管理,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處理的指導和信息管理,並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報告全國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工作的相關情況。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以下簡稱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考區、考點的考試機構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分別負責本轄區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處理等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該單元或者考站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在規定之外位置就座並參加考試的;
(二)進入考室時,經提醒仍未按要求將規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試規定用筆或者紙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試卷、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上正確書寫本人信息、填塗答題信息或者標記其他信息,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試開始30分鍾內,經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寫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題兩份以上主觀題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被查出攜帶記載醫學內容的材料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將試卷、答卷或者涉及試題的作答信息材料帶出考室的;
(四)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設備、材料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在2年內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工具的;
(二)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場警戒線范圍內交接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等考試相關材料的;
(四)拒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秩序的;
(五)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的;
(六)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的;
(七)利用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虛假材料報名的;
(八)填寫他人考試識別信息或者試卷標識信息的;
(九)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參與有組織作弊,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場警戒線范圍內對外進行通訊、傳遞、發送或者接收試卷內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考試環境,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考前非法獲取、持有、使用、傳播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組織作弊行為。
第九條 考試結束後發現並認定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考生通過違紀違規行為獲得考試成績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放證書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撤銷並收回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並進行通報。
在校醫學生、在職教師參與有組織作弊,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其所在學校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校醫學生參與有組織作弊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醫師參與有組織作弊,已經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不予注冊;已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注銷其執業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並不再予以注冊。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醫師的處理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其所在單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員參與有組織作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通報,並建議給予其相應處分。
第三章 命審題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一條 命審題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命審題及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命審題人員應當履行以下保密義務:
(一)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屬國家秘密的醫師資格考試試卷、試題內容;
(二)凡有直系親屬、利害關系人參加當年考試的,應當主動迴避,不得參加當年命審題和組卷工作;
(三)應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簽訂《保密責任承諾書》;
(四)不得參與和考試有關的應試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命審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應當停止其參加命審題工作,視情節輕重作出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命審題工作崗位: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參與和醫師資格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的;
(十四)未經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批准,在聘用期內參與編寫、出版醫師資格考試輔導用書和相關資料的。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考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試機構應當停止其參加考試工作,視情節輕重作出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單位或者崗位:
(一)為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或者違規修改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誤,導致轄區內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通過提示或者暗示幫助考生答題的;
(五)擅自將試題、答卷以及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帶出考室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六)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七)未按照規定保管、使用、銷毀考試材料的;
(八)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標准考室的雷同率達到60%的;
(九)評閱卷人員造成卷面成績明顯錯誤,成績錯誤試卷數量占其評卷總量1%以上的;
(十)與考生或者其他人員串通,在考試期間幫助考生實施違紀違規行為的;
(十一)具有應當迴避考試工作的情形但隱瞞不報的;
(十二)利用考試工作便利,進行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三)誣陷、打擊報復考生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的;
(十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違反考務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點的考試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考試組織管理混亂、違紀違規現象突出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並給予警告。
考點違紀違規現象嚴重,影響惡劣的,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承辦考試的資格,責令整改,在2年內不得承辦考試工作,並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除考試工作人員外,其他有關人員有干擾考試行為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四章 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對考試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採取必要措施收集、保全違紀違規證據。
對考試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應當由2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共同填寫全國統一樣式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記錄單》。記錄單內容包括:違紀違規事實、情節及現場處理情況。記錄單填寫完成並經考試工作人員簽字後,應當及時報考點主考簽字認定。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如實將記錄內容和擬處理意見告知被處理人。
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紀違規行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出具全國統一樣式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並按要求及時送達被處理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七條 考點考試機構負責匯總考點各考場違紀違規情況,並及時報送考點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違紀違規考生的處理決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除當年單元或者考站考試成績無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決定外,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其他處理決定後,應當自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對發現的不當處理決定,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糾正,也可以要求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考點、考場的監督管理,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並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同時抄送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
第二十條 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在試題命制、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人、考點主考、評卷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並依照本規定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時,應當將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時告知被處理人。
被處理人對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或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考區考試機構應當在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下建立國家醫師資格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並向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提供在醫師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考生的相關信息。
考區考試機構應當匯總本轄區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情況,分別報送至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納入考生個人信息庫進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考生、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當年考試,是指考生當年從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至考試所有測試內容完成的全過程。
考站或者考試單元,是指進行實踐技能考試或者醫學綜合筆試時,將考試分成的不同階段。實踐技能考試中稱為考站,醫學綜合筆試中稱為考試單元。
考生,是指根據《執業醫師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的考試辦法,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
命審題人員,是指參與醫師資格考試命題、審題、組卷的專家和工作人員。
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評閱卷和考試服務工作的人員。
考試機構,是指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負責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考區和考點,是指為進行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劃定的考試管理區域。考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區域;考點指地或者設區市所轄區域。
考場,是指醫師資格考試實施的具體場所,一般指學校、醫院等。
考室,是指考場內實施醫師資格考試的獨立區域,如教室、診室等。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8.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終身禁考包過哪些
有組織作弊的認定范圍,將替考行為納入有組織作弊行為,予以終身禁考
考生違紀違規分為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較為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和有組織作弊,考生有以上違紀違規行為,將分別作出當年該單元或考站考試成績無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且2年內不得報考醫師資格、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且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的處理。
9. 醫師資格考試注意什麼
值得注意的是,臨床執業助理醫師醫學綜合筆試安排在周五考試,考生不要想著還是按往常周六考試而錯過了考試時間。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發展規劃(2018-2020年)》,2020年各類別全面實現計算機化考試。
(一)紙筆考試
中醫類別(中醫專業、少數民族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2019年8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臨床類別執業醫師、中醫類別(中醫專業、少數民族醫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考試:2019年8月24日和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軍事醫學執業助理醫師加試:2019年8月23日17:00-17:30。
軍事醫學執業醫師加試:2019年8月23日17:00-18:00。
院前急救崗位和兒科專業加試:2019年8月23日17:00-17:30。
(二)計算機化考試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全國實行計算機化考試:2019年8月23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口腔、公共衛生類別和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專業執業助理醫師全國實行計算機化考試:2019年8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口腔、公共衛生類別和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專業執業醫師全國實行計算機化考試:2019年8月24日和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除中醫類別少數民族醫專業外,執業醫師合格分數線為360分,執業助理醫師合格分數線為180分。
考前准備
准備好《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除准考證、有效身份證件及簽字筆外,其他一切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如書籍、紙張、計算器、手錶、手機、手環等)嚴禁帶入考場。
到達時間
第一單元需在開考前 30 分鍾,其他單元需在開考前 25 分鍾到達指定考場。請同學們特別注意:開考 30 分鍾後不得進入考室,所以務必提前到達考場!
考場流程
1. 簽到簽退。考試進場和離場前需在《考生簽到簽退表》上簽到簽退。
2. 身份核驗。入座後請將《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右上角等待核驗。
3. 離開考場。考試期間考生不得離開考場,監考員離場指令發出後,考生方可離場。
考前准備
准備好《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除准考證、有效身份證件及簽字筆外,其他一切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如書籍、紙張、計算器、手錶、手機、手環等)嚴禁帶入考場。
到達時間
第一單元需在開考前 30 分鍾,其他單元需在開考前 25 分鍾到達指定考場。請同學們特別注意:開考 30 分鍾後不得進入考室,所以務必提前到達考場!
考場流程
1. 簽到簽退。考試進場和離場前需在《考生簽到簽退表》上簽到簽退。
2. 身份核驗。入座後請將《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右上角等待核驗。
3. 離開考場。考試期間考生不得離開考場,監考員離場指令發出後,考生方可離場。
10. 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的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者巡考員簽字確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規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八條 考區、考點發現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並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十九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後,報送考區依據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考生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出現第四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考點做出處理決定,出現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或第七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考點簽署意見,報考區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考區做出處理決定,並通知考點。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考點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發生第十三、十四、十五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部。
第二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並報相應的考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考點做出處理決定,同時報考區備案。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考區、考點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考區、考點通報。
第二十四條 考區、考點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被處理人受到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並取消自下一年度起兩年內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處理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第二十五條 考區、考點做出處理決定應製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六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考區、考點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考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七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考區、考點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並在受理後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做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考區、考點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考區應當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醫師資格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考區應當接受社會有關方面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並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考區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並向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辦公室報告,並抄送國家醫學考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