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團級護士資格證
⑴ 2020生產建設兵團三支一扶沒有護士資格證人家會要嗎
三支一扶是一些比較貧困的地方,有一些地方是允許沒有資格證暫時也會要,然後規定你在幾年之內考起
⑵ 2018年全國護士資格考試(中級)兵團分數線是多少
兵團護士資格考試分數線:專業實務合格分數線:300分,實踐能力合格分數線:300分,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才算是通過了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⑶ 兵團護士資格證轉入地方怎麼轉
到在現單位或衛生局申請變更執業地點。
表格需要有原單位意見和公章、現單位意見和公章。
護士變更注冊需要提供的材料 :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提供原件來審核);
2、護士執業證復印件一份(提供原件來審核);
3、執業機構聘書復印件一份(提供原件來審核);
4、聘用醫療機構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一份並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5、《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二份;
6、1寸彩色相片2張。
註:
1、憑執業機構聘書到人事科領取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
2、部隊醫療機構聘用的護士到地方工作,還需要提交個人護士注冊信息;
3、所有復印材料均用A4紙復印。
(3)2015兵團級護士資格證擴展閱讀:
北京市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護士執業注冊管理,依據《護士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護士執業注冊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資格證書》並符合執業注冊規定條件的護士,申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注冊或備案的行為。
第三條護士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
未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四條市、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注冊」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注冊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實行護士區域注冊。在本市辦理執業注冊的護士執業地點為北京市。本市實施護士區域注冊前已執業注冊且仍在有效期內的護士,其執業地點視為北京市。
第六條在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護士,應當確定一個醫療衛生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全部執業機構。護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第七條本市實行護士電子化注冊管理。護士登錄北京市護士電子化注冊管理系統,進行用戶注冊和身份認證後方可辦理護士執業注冊相關事項。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由系統根據護士提交的申請類別自動生成。
第二章執業注冊
第八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家教育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國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九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准: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護士健康狀況由擬執業醫療衛生機構確認。
第十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向擬執業醫療衛生機構的登記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近6個月內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第十一條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在本市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取得北京護理工作者協會出具的臨床護理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准予注冊,發放《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
第三章延續、變更、注銷等注冊事項
第十四條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主要執業機構登記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注冊部門自受理延續注冊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注冊。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前,應當申請重新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第十八條申請重新注冊的,應向擬執業醫療衛生機構的登記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近6個月內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擬重新申請注冊的,還應當在本市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取得北京護理工作者協會出具的臨床護理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擬重新注冊的,應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後提出。
第十九條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由外省、軍隊或武警變更到北京市執業的,應向擬執業醫療衛生機構的登記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注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護士在執業注冊有效期內擬在本市范圍內更換主要執業機構、增加或取消其他執業機構的,應在北京市護士電子化注冊管理系統備案。
護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以及在簽訂幫扶或者託管協議機構內執業的,不需辦理備案。
第二十一條護士執業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冊部門辦理注銷執業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護士個人申請辦理注銷的,在線提交注銷申請,並上傳身份證明。
被依法處以暫停執業活動或吊銷《護士執業證書》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處罰結果錄入北京市護士電子化注冊管理系統。原注冊部門辦理暫停執業或注銷。
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由醫療衛生機構在線提交被注銷人的《死亡證明書》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證明文件原件掃描件。
第二十三條在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護士丟失《護士執業證書》需補辦的,應向主要執業機構的登記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近6個月內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補發證書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四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中等衛生專業學校、高等醫學院校,從事臨床護理教學及帶教實習的教師,經所在教學醫院同意,可在教學醫院進行護士執業注冊。
第二十五條使用軍人有效證件(軍官證、文職證、士兵證、警官證等)注冊的護士,退役後變更注冊到地方醫療衛生機構的,不換發新證,僅將其在北京市護士電子化注冊管理系統中有效證件號碼變更為居民身份證號碼,並在原《護士執業證書》的備注頁註明變更後相關信息。
第四章醫療衛生機構職責
第二十六條主要執業機構負責確認護士健康狀況,負責對護士提交的執業注冊、延續注冊、重新注冊、變更注冊等申請信息進行核對、確認。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材料由主要執業機構列印並在需簽字、蓋章處分別簽字、加蓋公章。
護士在收到制證完成通知後,攜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紙質版到主要執業機構登記部門領取或列印證書。
第二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辦理證書領取或列印的,應當提交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下列人員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一)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
(二)未依照規定辦理執業地點注冊或備案手續的護士;
(三)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注冊的護士。
在教學、綜合醫院進行護理臨床實習的人員應當在護士指導下開展有關工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按照國家行政許可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注冊條件者准予護士執業注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注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的。
第三十一條護士執業注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並給予警告;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三十二條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並記入北京市護士電子化注冊管理系統。
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包括護士受到的表彰、獎勵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情況等內容。護士執業不良記錄包括護士因違反本條例以及其他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情況等內容。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本市采供血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2013年7月25日北京市衛生局制定的《關於印發<北京市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通知》(京衛醫字〔2013〕140號)
《關於護士執業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京衛醫字〔2013〕141號)同時廢止。
⑷ 護士資格證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發的全國承認
從待遇上講,事業單位只承認人事局頒發的證書,一旦聘用,必須給以職稱津貼。不認可人內力資源和社會保容障局簽發的資格證。因為人力保障局簽發的資格證書是社會人員,不是公職人員。從用人的角度講,兩個都承認,原因是都屬於人社局頒發的證書,不同的是社會人員的職稱只能作為用工參照,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可以適當給予待遇,但不能等同於公職人員的職稱待遇。因為,前者是臨時工職稱,沒有國家財政支持,後者是固定公職人員職稱,有國家固定財政支持。
⑸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發的護士專業技術資格證和人事局簽發的有什麼區別
關於這兩個資格證
的有關信息,你可
以直接上網查一下
⑹ 兵團衛生局,辦理護士職業資格證需要那些材料
師衛傳〔2008〕51號
各團場社政管理科,芳婷社區衛生服務站,師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師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為貫徹執行《護士條例》和《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規范護士執業注冊管理,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換發護士執業證書有關事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8〕114號)、《關於護士執業證書換發工作的通知》(兵衛醫便函〔2008〕55號)及《關於護士執業證書換發工作時間安排的通知》(兵衛醫便函〔2008〕58號)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從即日起對《護士條例》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護士執業證書》或者護理專業技術職稱並在護理崗位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進行換發新《護士執業證書》的審核工作。為確保換證工作有序進行,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換發《護士執業證書》是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人員多,時間緊、任務重的工作,各單位要給予高度重視,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責任明確、程序清楚。
二、師衛生局及醫療衛生單位將按照《護士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所規定,逐級審核、層層把關、嚴格管理,防止不合格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
三、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為本機構在職和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新的護士執業證書。
四、換證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換發證書人員條件
1.2008年5月12日《護士條例》實施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已經取得《護士執業證書》或者取得護理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在師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包括醫療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個體醫療機構等);
3.符合《護士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健康標准。
(二)換發證書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換證專用)》一式二份(原件);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身份證正反面印在一頁A4紙上);
3.原《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原件)。《護士執業證書》丟失或無法提供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護士系列《衛生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用A4紙復印);
4.師(市)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指定醫療機構兵團醫院)出具的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A4紙);
5.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A4紙復印);
6.醫療衛生機構聘用的相關材料(A4紙復印);
7.申請人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照片1張(與申請表相同)。
8.注冊費8元。
(三)各單位上報審核材料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由申請人執業所在的醫療衛生機構集體向師衛生局遞交換領護士執業證書的申請材料,不接受個人辦理;
2.申請人護士執業證書換證申請審核表填寫完整、規范(有條件的可以列印);
3.各級審核單位審核意見明確,簽字、簽章符合要求;
4.原《護士執業證書》或者護士系列《衛生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的復印件清晰、內容完整,並加蓋公章,有審核人員簽字;
5.申請人小2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與審核表同底板。
6. 審核材料按順序裝訂,所有紙張使用A4紙;
(四)師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負責通知轄區內所有個體醫療機構。
五、換證工作安排
(一)時間安排
各醫療衛生機構在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本機構護士執業證書換發申請材料的收集、匯總、上報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二)換發工作流程
1.各醫療機構組織本機構護士下載並填寫《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換證專用)》。該表在自治區衛生廳網站(www.xjwst。gov。cn)和自治區衛生廳衛生監督所網站(www.xjwsjd。gov。cn) 「相關下載」欄目中下載或登錄十二師衛生政務網http://www.bt12ws。gov。cn右上角通知公告本通知。
2.各醫療衛生單位組織本單位在職和聘用的符合換領護士執業證書的護士按要求填報換證申請材料,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收集匯總護士換證材料,遞交到師衛生局進行初審。
3.師衛生局收集、初審及信息錄入完畢後根據上報信息由兵團衛生局統一安排受理、復審和換證時間。
4.兵團衛生局對遞交材料復審後,由自治區衛生廳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換證。證書發放工作由各師(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六、護士在換領新的《護士執業證書》前,原《護士執業證書》仍作為護士執業資格的證明。我師換證工作結束後,原《護士執業證書》不再作為護士執業資格的證明。
師衛生局不再辦理原《護士執業證書》的延續注冊。新《護士執業證書》的延續注冊按《護士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事項
在換發護士執業證書期間,有需要辦理變更或其他事項的護士,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出疆變更
未換領新證書的護士按原有辦法辦理:原執業醫療衛生機構和擬聘用醫療衛生機構雙方同意並在《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上蓋章後,向衛生廳衛生監督所申請辦理護士執業地點變更,不換發護士執業證書,由擬聘用醫療衛生機構所在省市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二)入疆變更
除提交上述全部資料外,還需提交原申請入省變更所需全部材料後為申請人直接換發新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疆內變更
換發新證書期間,護士變更執業地點,由擬執業機構為其申請辦理換發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