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撤銷教師資格的
『壹』 「喪失教師資格」與「撤銷教師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貳』 教師資格證被吊銷之後幾年不得任教
都沒有資格證了你當然就不能任教了。
你這個問題應該是「教師資格證被吊銷之後幾年不得申請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證被吊銷之後5年內都不能重新申請教師資格,5年以後可以重新考核,重新獲得教師資格你才有可能做老師——但是有這樣的污點你覺得還有哪個學校會要你呢?
『叄』 簡述教師資格的撤銷與喪失之間的區別
1、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者,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並書面通知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2、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撤銷其教師資格,應由當事人據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批准撤銷的文件存入當事人人事檔案,並收繳證件,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從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當事人五年後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3、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肆』 被撤銷教師資格還想考的話要幾年之後才可以考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規定呢,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員,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版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權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伍』 教師資格證考試被撤銷教師資格的可以什麼時候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教師資格證考試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五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版政治權利,權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陸』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字撤銷之日起幾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5年內,不能重新申請
如果是重大事故的,永久不能申請認定
『柒』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幾年內不得申領
5年。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六章第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7)不應撤銷教師資格的擴展閱讀:
其他罰則規定
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捌』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教師資格證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內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容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經查實為使用假資格證書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此外,第二十條中還說明了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而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為防止這樣的錯誤發生,各位考生應嚴格要求自己。
『玖』 哪些行為會喪失和撤銷教師資格
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
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
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
『拾』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員,幾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喪失教師資格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考試;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員,5年內不得報名專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屬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以1-3年暫停參加考試的人員,處罰期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