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會計師資格證考試
❶ 會計從業資格證是什麼時候取消的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出修改,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需要考會計證的人員,可以考取初級會計職稱,現初級會計證已成為會計行業門檻證書,報考人員只需具備高中(包含職高、中專、技校)及以上學歷即可報考。
初級會計職稱即助理會計師。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又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助理會計師考試,對考試合格者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是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會計工作,並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考。
擔任助理會計師的基本條件是: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並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能擔負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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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什麼時候確定取消
2017年11月4日取消的。
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會計法的決定,正式將「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規定,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自此,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取消事宜正式塵埃落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2)取消會計師資格證考試擴展閱讀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