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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醫師執業資格證

發布時間: 2020-11-18 05:32:52

1. 醫師資格證怎麼注冊

執業醫師注冊:
拿到資格證後,請務必在兩年之內填寫《醫師注冊申請表專》,超過這個時限的話,屬注冊時還需要進行培訓
此表在市衛生局可免費領取並列印。請自行裝訂成冊,按照上面的要求填寫,並要有單位印章。
所需材料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兩份。
(2)《醫師注冊健康體檢表》原件:需到二甲及以上醫療機構體檢。
(3)《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聘用證明》:一般為合同復印件。
(4)《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需要帶去審核,復印件請用 16 開紙復印,並在空白處寫上「 系原件復印」字樣。
(5)申請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需要帶去審核,復印件請用 16 開紙復印,並在空白處寫上「 系原件復印」字樣。
(6)2 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照片 3 張:其中 2 張分別貼在《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和《醫師注冊健康檢查表》上,1 張背面寫上姓名、科室、身份證號,並用信封裝好)。
(7)醫療機構執業證,由醫療機構提供復印件。
(8)在外地取得的醫師資格證書,需單位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出具《醫師資格證書》系在當地取得,並未在當地醫院進行注冊的證明。

2. 首次注冊醫師資格證書需要哪些材料流程

一、申請材料

填報須知

1、申請資料按本辦事指南中申請材料目錄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由申請人編寫的文件按A4規格紙張列印,政府及其他機構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報資料的復印件應當清晰。

二、形式標准

  1. 申請材料(表格)為A4規格紙列印,申請表用鋼筆(水筆)填寫或列印。

  2. 申請材料內容完整、清楚,無塗改,申請材料中同一項目的填寫一致,無前後矛盾。

  3. 申請材料中的復印件清晰並與原件完全一致。

  4. 申請表應加蓋公章。

  5. 申請材料按本手冊申請材料目錄載明的順序排列。

三、辦理地點

接收部門名稱: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行政審批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徐匯區湖南路街道五原路55號3號窗口

四、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五、辦理流程

(2)辦理醫師執業資格證擴展閱讀: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 申請人有權要求公示本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行政許可格式文書等;

  2. 2.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3. 申請人有權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要求審批部門依法定條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補正以及是否同意該項許可的決定,同時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4. 4.申請人對該項行政許可的實施,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5.行政許可審批中,經辦人員存在違法違紀情況的,申請人有權拒絕並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舉報;

6.申請人認為審批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有權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家衛生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 申請人應當按照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條件和申請文本的規范性要求,如實向提交全部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 審批部門依法對申請人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查時,申請人應當如實陳述和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現場審查時須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擾和拒絕;

  3. 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需要對審批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重新提起申請;

4.審批部門對申請人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申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5.申請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3. 怎樣才能拿到醫師資格證

當然可以了,你可以拿研究生學歷考臨床執業醫師證,如果你想,你還可以拿本科學歷考中醫執業醫師證,呵呵!很幸福呢!其實這種問題還是在衛生網校那種醫學專業的網站提問比較好,有權威人士回答的!

4. 有醫師資格證如何辦理執業醫師資格證

你這個叫職稱證,不是醫師資格證。
醫師一般有三個證,醫師資格證、版執業醫師證、醫師職稱證權。
醫師資格證是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取得後到你工作的醫療機構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取得執業醫師證,這兩個證是行醫必備條件,否則就是非法行醫。
職稱證與工資待遇掛鉤,分初級、中級、高級

5. 執業醫師證書如何辦理轉出

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沒有醫療結構執業許可證是不可以開展醫療活動的。

《中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七條規定: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執業地點變更所需要的材料:

1、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原件)一式2份;

2、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登記照3張;

3、《醫師資格證書》(驗原件交復印件);

4、申請人身份證明(驗證後交復印件);

5、《醫師執業證書》;

6、注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7、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

8、擬聘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9、執業地點變更注冊時,應先到原執業機構及原執業注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事項,並列印醫師注冊變更通知單、拷貝本人信息軟盤1張,再到新的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

6. 是拿到醫師資格證就可以合法行醫了嗎怎麼還有一個醫師執業證書

醫師資格證書:
醫師資格證(又稱執業醫師資格證),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後,由國家衛生部統一發放的,屬於醫療技術方面的認可。
證明持證人具有獨立從事醫療活動的技術和能力,證書永久有效(紅色封面的證書)。
醫師執業證書:
醫師執業證是本人進行執業信息注冊,由當地衛生局發的,表示允許在某個醫院行醫,並規定了行醫范圍,這是一個行政方面的認可。
如果在執業過程中犯了什麼問題,可以吊銷執業證。如果換了醫院行醫,必須重新換執業證(綠色封皮證書)。
醫生要行醫必須先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證。再攜帶醫師資格證到個人工作醫院所在地的衛生局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兩個證都拿到,才有資格行醫。

7. 醫師資格證未注冊超過兩年怎麼辦

醫師資格證未注冊超過兩年,需要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或者組織參加考核,考核合格後才可以重新注冊。

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八條規定,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2、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准,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7)辦理醫師執業資格證擴展閱讀

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醫師執業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4)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2、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執業醫師資格證兩年未注冊怎麼辦

滿兩年未注冊就需要重新實習一年,然後報考執業醫師,通過考試獲得證,然後在注冊

9. 醫師資格證與醫師執業證的區別

1、《醫師資格證》(又稱執業醫師資格證),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後,由國家衛生部統一發放的。 屬於醫療技術方面的認可,證明持證人具有獨立從事醫療活動的技術和能力,證書永久有效。
2、「醫師執業證書」,是你獲得了醫師資格證書後申請的由當地衛生局發的,表示允許你在某個醫院行醫,並規定了你的行醫范圍,這是一個行政方面的認可。 如果你犯了什麼問題,可以吊銷你的執業證的。如果換了醫院行醫,還必須重新換執業證。
3、醫生要行醫必須先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證。再攜帶醫師資格證到自己工作醫院所在地的衛生局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兩個證都拿到,才有資格行醫。 執業葯師是負責提供葯物知識及葯事服務的專業人員。葯劑師負責審核醫生所處方的數種葯物中有否出現葯物相互作用,並根據病人的病歷、醫生的診斷。 為病人建議最適合他們的葯物劑型、劑量。同一時間,他們亦會教導病人服用葯物時要注意的事項和服用方法。

10. 辭職後注冊的執業醫師資格證怎麼辦

可以去申請注銷或者到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起30日內報注冊主管部門辦理退職備案。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並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七)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的;
(九)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十)本人主動申請的;
(十一)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起30日內報注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調離、退休、退職;
(二)被辭退、開除;
(三)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備案滿2年且未繼續執業的予以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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