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教師資格證怎麼體檢
⑴ 考教師資格證要體檢哪些項目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適宜從事教師工作或相關教學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癲癇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
4、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並妨礙發音。
5、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
6、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與化學類、食品科學等相關的教學工作。
7、雙眼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4.5(0.3)。
8、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數據的教學工作。
9、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風、色素痣或嚴重影響面容。
10、步態跛行,著裝後脊柱側彎、駝背,脊柱、四肢有顯著殘疾及先天或後天因素造成的肢體殘缺、畸形、功能障礙。
11、脊柱側彎大於4厘米,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厘米、顯著胸廓畸形、主要臟器做過較大手術或男性身高低於170厘米、女性身高低於160厘米,不宜從事體育類教學工作。
12、嚴重下肢血管疾病影響站立或行走。
13、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症、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嚴重的骨關節疾病反復發作,引起功能障礙、關節畸形等合並症。
14、惡性腫瘤,內分泌系統疾病,血液病以及嚴重的器質性疾病或合並並發症。
⑵ 報考教師資格證時對體檢有要求嗎
有要求。體檢要求如下: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適宜從事教師工作或相關教學崗位的工作。
一、有精神病史、癲癇病史、癔症史。
二、精神疾病(以二級以上專科醫院診斷為依據)。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反復發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礙、無法歸類的精神病性障礙、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礙。(註:經一年以上系統治療、未達治癒或影響社會功能者)
2、各類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包括顱內感染、中毒,顱腦外傷、腫瘤,癲癇及腦血管病等。
3、與文化密切相關的精神障礙。因迷信氣功、巫術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毒品、酒精、安眠葯依賴並影響社會功能者。
5、人格障礙的某些亞型。如:反社會型、沖動型、分裂型人格障礙。
6、神經症的某些類型。如因難治性強迫症、癔症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三、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療機構檢查確已治癒者除外)
四、各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或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升高者,不宜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及食品科學等相關工作。(根據京教人[2010]14號文件,刪除此條)
五、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並妨礙發音。
六、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達到5米,但另一耳全聾,不宜從事幼兒教育、音樂學、醫學等教學工作。
七、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與化學類、食品科學等相關的教學工作。
八、雙眼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4.5(0.3)。
九、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數據的教學工作。
十、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風、色素痣或嚴重影響面容(如斜頸、面癱、唇齶裂及其手術後遺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後天性殘缺、畸形等)。
十一、步態跛行,著裝後脊柱側彎、駝背,脊柱、四肢有顯著殘疾及先天或後天因素造成的肢體殘缺、畸形、功能障礙。
十二、脊柱側彎大於4厘米,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厘米、顯著胸廓畸形、主要臟器(心、肺、肝、脾、腎、胃腸等)做過較大手術或男性身高低於170厘米、女性身高低於160厘米,不宜從事體育類教學工作。
十三、嚴重下肢血管疾病影響站立或行走(經手術治癒者除外)。
十四、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症、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嚴重的骨關節疾病反復發作,引起功能障礙、關節畸形等合並症。
十五、惡性腫瘤,內分泌系統疾病,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以及嚴重的器質性疾病或合並並發症(心腦血管疾病、慢性腎炎等)。
十六、特殊教育崗位的教師,其身體條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酌定。
十七、未納入體格檢查標准、有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視為體格檢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工作崗位的要求上北京市衛生局確定。
(2)考教師資格證怎麼體檢擴展閱讀
學歷要求
我們國家規定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⑶ 考教師資格證要體檢哪些項目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適宜從事教師工作或相關教學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癲癇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
4、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並妨礙發音。
5、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
6、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與化學類、食品科學等相關的教學工作。
7、雙眼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4.5(0.3)。
教師資格證全國統考試題滿分是150分。最後核算成績時以學生的實際考試分數乘以0.8,為最後分數,最後分數70分為合格。教師資格證面試滿分100分,60分則合格。
但在教師資格證面試成績報告單中,並不會顯示分數,直接顯示的是合格與不合格。面試合格與否由各省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面試合格後,會有相應的教師一個考試合格證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各科成績合格者,方可參加面試。
⑷ 考取教師資格證體檢標准。
根據體檢標准,你是可以考取教師資格證的:
體檢應與當年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同步進行,體檢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體檢結論僅在當年當次參加認定時有效。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教師資格體檢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癲癇病、癔病、夜遊症、惡性腫瘤、精神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癒者:結核病、支氣管擴張、慢性腎炎、麻風病、各種急慢性肝炎。
3.器質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心肌病,頻發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其他器質性心臟病。
4.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如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
5.類風濕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
6.肝大、質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時觸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內(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內,肝功能不正常;單純脾大超過2厘米,脾功能亢進;單純脾大3厘米以上;
7.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攜帶者。
8.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
9.血壓超過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6KP(86/56毫米汞柱)。收縮壓超過21.33KP(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KP(80毫米汞柱)或舒張壓超過12KP(90毫米汞柱)低於6.66KP(50毫米汞柱)。具體情況可由體檢醫院認定。
10.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特殊教育或相關專業教師資格者。
11.兩眼矯正視力之和低於5.0者(體檢實施中遇此情況,用標准對數視力表中相應的小數記錄法,記錄兩眼視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記錄數值)。
12.兩耳聽力均低於3米或一耳聽力低於5米、另一耳全聾。
13.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用;兩下肢不等長超過5厘米;脊柱側彎超過4厘米,肌力三級,顯著胸廓畸形。
14.嚴重的口吃、嘶啞,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礙教學工作者。
15.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風、痣或身上明顯(暴露部位)紋身等。
16.未納入體檢標準的其他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疾病。
⑸ 考教師資格證錯過體檢了 怎麼辦
考教師資格證可以向教師資格考試中心申請再次體檢。如不行,只能報考下一次的教師資格考試,並憑已有筆試成績證明和免試成績證明申請免考。
⑹ 考教師資格證要體檢么
教師資格證分為筆試和面試兩部分,筆試和面試都合格後需要進行教內師資格證認定,教容師資格證筆試、面試報考的時候是不需要進行體檢的。只有筆試、面試都通過後,進行教師資格認定的時候,需要提交體檢報告,這個時候就需要進行體檢了。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戶籍原件、復印件和工作單位證明(或所在鄉鎮、街道證明)。
(3)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7)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申請人員,需提供《××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合格證》及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證明。
(8)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9)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兩張。
⑺ 考取教師資格證體檢標准。
教師資格證體檢出的丙氨酸氨基標准為58,不影響教師資格認證。
教師資格證認定不合格的條件有十五項,不包含丙氨酸氨基的偏差。
1、先天性心臟病、頻發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質性心臟病者。
2、血壓不正常者。
3、結核病。
4、支氣管擴張病,未治癒者。
5、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6、各種惡性腫瘤,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病症),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者。
7、慢性腎炎。急性腎炎治癒不足兩年者。
8、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者。
9、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者。
10、類風濕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13、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或佩帶助聽器兩耳聽力均低於5米者。
14、儀表儀容不合格者。
15、口吃,吐字不清,聲音嚴重嘶啞,聲帶病變,嚴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礙發音影響教學者。
(7)考教師資格證怎麼體檢擴展閱讀:
教師資格考試體檢內容:
1、心臟聽診
心臟收縮期雜音按六級劃分,卧位安靜時聽診肺動脈瓣膜區達到三級,其他瓣膜區達到二級,改變體位反復聽診心臟雜音確屬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結論。
2、測聽力
用耳語,左右耳分別進行,測聽距離5米。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應佩帶助聽器復測,復測均低於5米者不合格。佩帶測聽器測聽距離,應作「+」符號記入體檢表。
3、嗅覺
用醋、酒精、水三種,全能辨別為正常,能辨別1-2種為遲鈍,三種全不辨別者為喪失(體檢時患感冒者,約定一周後復查)。
4、視力
視力檢查統一採用標准對數視力表,用5分記錄法記錄檢查結果,任何一眼裸視力低於4.8者,須用矯正鏡片測視力,矯正不到4.8者應查眼底。眼底僅見近視特徵無其他異常者,增加鏡片度數遠視力即有所提高,可將實際檢查矯正視力及矯正度數記入體檢表。
5、色盲
色覺檢查用《喻自萍色盲》或衛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
⑻ 考教師資格證要體檢嗎,什麼時候體檢,要達到什麼要求才可以當老師
需要尋求當地的教育局,每個地方都不太一樣,考完試,是需要體檢的
報考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還有一門普通話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