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資格指導
評定標准:復小學一級教師須遵守製法律和法規,忠實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縣育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掌握本學科教育教學所必需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教育教學基本功,勝任小學中、低年級的教學工作,因材施教,面向全體學生,在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培養學生具有全面發展的基本素質以及培憂轉差籌方面取捍一寶成績;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能,認真上好科組公開深,積極參加教研活動,是學校的積極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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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廣東省考取教師資格證的具體流程
(1)廣東教師資格已經參加全國通過,筆試階段已經不考教育學和心理學了,筆試科目版如下:
(2)普通話權水平測試只要在進行教師資格認定之前考區就可以了
(3)廣東教師資格考試流程:
1)通過教師資格筆試(教師資格筆試成績有效期是2年,得在有效期內報名參加面試,否則筆試成績將失效)
2)通過教師資格面試取得成績合格證明(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需通過教師資格認定,否則過時作廢)
3)申請教師資格認定(需要成績合格證明和普通話證書等材料)
⑶ 2016年廣東省非師范類報考教師資格證需要什麼條件
凡報名當年年底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備《教師法》規定教師資格條件並願意從事教師工作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並依法認定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1、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及以上標准。
2、各級各類學校非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應按省教育廳部署補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並由省教育廳統一組織考試合格。(申請者學歷為師范專業畢業人員免於教育學、心理學考試)
3、各級各類學校非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說課(說課分為:面試、試講)。(申請學歷為師范專業畢業人員如能提供3個月或以上的教學證明,可免於面試、試講)
4、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按《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准及辦法》,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報考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專科及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及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以及以上學歷,並應具有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人工技術等級。對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放寬到高中畢業。
取得碩士以及以上學位(無研究生畢業學歷)者,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可視為具備合格學歷。
(3)廣東資格指導擴展閱讀:
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准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並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⑷ 廣東二級建造師報名條件是怎樣的
凡遵紀守法並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全部科目考試:
1、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與管理工作滿兩年;
2、具備其他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5年;
3、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與管理工作滿15年。
符合有關報名條件,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1、已取得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廣東資格指導擴展閱讀
報考所需材料:
(1)相應的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身份證(或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
(3)有效的業務工作證明(在報名表「單位意見」欄填寫並加蓋公章);
(4)本人近照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張, 2寸同底免冠照片1張(貼於報名表指定位置);
(5)如實填寫的當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新考生);
(6)如實填塗的省人事考試報名信息卡;
(7)免試部分科目需提供相應專業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及復印件,一、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及復印件。
⑸ 廣東省機電專業評正高需要什麼條件
廣東省機電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評定標准:機電專業高級工程師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准、規范、規程,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熟練運用一門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運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我省從事機械、電氣(器)專業的應用科學研究、設計、產品開發、生產工藝、新技術新工藝推廣與應用、生產技術管理、設備管理及安裝維修、產品質量保證監督認證、標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職在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到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四)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
任現職期間,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國家級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優秀設計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准)
2.獲國家或省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者。
3.主持或主要參加國家或省(部)級重大項目的研究、設計、製造、更新改造工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取得較顯著的技術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得到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可。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巨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設計、製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二)完成對行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設計、製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三)完成一項大型或三項中型工程新建、擴建或技術改造成套項目的研究、方案制定、設計、機電設備安裝調試工作。
(四)完成本企業主導產品的開發、設計、製造和生產管理工作,產品性能達到同行先進水平,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五)完成高性能、高技術的關鍵部件或技術密集的復雜部件的研究、設計、製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六)完成本專業的重大技術經濟分析和市場分析,被有關方面採納,經實踐驗證,基本准確。
(七)承擔或主持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重大項目技術規范的編寫。
(八)配合相關任務,完成對重大項目有指導作用的有關情報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編、提出系統報告。
(九)完成一項大型或三項中型成套工程項目國內外投標、承包、施工、驗收任務。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優秀設計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准)。
(二)完成國家、省(部)級重點項目或對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的研究、設計、製造、生產技術管理及相關任務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過鑒定驗收。
(三)負責完成一項大型或三項中型工程成套項目研究、設計、安裝調試任務,經實踐檢驗,達到了要求,通過鑒定或驗收。
(四)負責完成三項難度較高和復雜的機械、電氣(器)產品及其關鍵部件的研究、設計、製造、生產技術管理或引進、消化吸收、創新任務,經同行專家評審或鑒定,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負責完成兩項被省(部)列為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或三項被市(廳)主管部門推廣並轉化為生產力的科技成果,經實踐檢驗,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負責完成兩項省(部)確認的定型或優秀產品開發,並轉化為商品生產。
(七)取得發明專利兩項,其中一項轉化為商品生產,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八)提出一項科技建議,為省(部)級有關部門採納,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對科技進步和行業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
(九)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業或大、中型企業規劃、計劃、重要規章制度,取得顯著效益。
(十)負責完成兩項國家。行業技術標准,或三項重大項目技術規范的制定,並獲批准、公布、用於生產實踐。
(十一)負責完成一項重大項目的情報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編,對實際工作有較強的指導作用。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技術分析報告或有較高水平的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
(四)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或在省級學術會議宣讀的獲獎論文2篇。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並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條件有關詞(語)概念的特定解釋。提交材料要求見附錄。
廣東省機電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
評定標准:機電專業工程師須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以及本專業的標准、規范、規程,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及本專業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剪,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較顯著,取得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較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有指導初級工程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運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我省從事機械、電氣(器)專業的隊用科學研究、設計、產品開發、生產工藝、新技術新工藝推廣與應用、生產技術管理、設備管理及安裝維修、產品質量保證監督認證、標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雙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五)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六)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
任現職期間,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國家、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優秀設計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進步獎、優秀設計獎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准)
2.主持或主要參加大、中型企業中型以上項目的研究、設計、製造、大修、更新改造,實施後取得良好效果。
3.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著作1部(主要編著者)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碩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具有一定的技術工作能力和研究、設計、製造、生產技術管理的實踐經驗,曾解決復雜的技術問題,承擔參與完成了下列專業技術工作之一:
(一)國家、省(部)級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及其主要部件的研究、設計、製造和生產管理。
(二)對行業發展有影響的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設計、製造與生產管理。
(三)大型一項或中型三項工程成套項目的研究、設計及安裝調試。
(四)兩項以上本企業主導產品的研究、設計、製造及生產管理,性能達到同行先進水平。
(五)三項以上高性能、高技術產品關鍵部件或技術密集的復雜的部件的研究、設計、製造和生產管理。
(六)較重大專業技術經濟分析和市場分析,被主管部門或單位採納,並經實踐驗證基本准確。
(七)制定、編寫並用於實際的技術標准、技術規范。
(八)配合相關任務完成有關情報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編並提出報告,具有指導實際作用,得到有關方面認可。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作為參加項目的工程技術人員,獨立承擔其中部分技術工作,在研究、設計、生產及其相關技術工作中,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之一:
(一)國家、省(部)級重點項目或對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的研究、設計、製造、生產管理及其相關任務,成果通過鑒定驗收。
(二)國家、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優秀設計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進步獎。優秀設計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准)。
(三)大型一項或中型三項工程成套項目的研究、設計、安裝、調試任務,通過鑒定或驗收,並經實踐檢驗達到了要求,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兩項本企業主要機械。電氣(器)產品的研究、設計、生產,或引進、消化、吸收、創新,通過實踐檢驗並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取得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完成省(部)列為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一項,或市(廳)推廣的科技成果三項,並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省(部)確認的定型產品開發兩項,並轉化為商品生產。
(七)提出一項科技建議,被有關部門採納,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對科技進步和行業發展有較好促進作用。
(八)制定兩項國家行業標准,並獲批准公布。
(九)完成三項配合重點項目的情報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編,經使用證明具有指導實際作用。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或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
(二)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
(三)在市級以上學術交流會議宣讀學術論文2篇。
(四)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解決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一定水平的技術分析報告1篇。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工程師資格,並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提交材料要求見附錄。
附錄:
一、本條件有關詞(語)。概念的特定解釋: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項目或課題的復雜程度和大、中型級別棗按行業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執行。
3.經濟效益是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
「較明顯的效益」是指完成本單位或部門的上繳利稅。
「較大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重大效益」是指達到全國同行先進水平。
4.社會效益——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
5.主要完成者——指完成項目的主要工程內容,如設計、工製造、質量保證等的技術工作完成人。
6.省、市級刊物——指省、市業務主管部門或省、市級學術機構主辦的專業期刊。
二、申報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按照有關要求填寫好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簡稱《評審表》,下同)一式一份。
2.《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高級一式二十份、中級一式十五份。
3.任現職期間「專業技術工作報告」一式六份。
4.對照條件第一條,將申報的專業准確地填在評審表相應欄目(在申報資格名稱前冠以專業名稱)。
5.對照第二條,考核結果填入《評審表》內相應的欄目。
6.對照第三條,必須提交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任職的聘書復印件、復印件須經單位對照原件審核、蓋章,經辦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7.對照第四條,必須提交全國或全省統一的外語考試成績通知(原件)、或國家人事部統一的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原件)、或免試的證明材料。
8.對照第五條,提交完成繼續教育有效證書(原件)。
9.對照第六、七、八條,填入評審表相應欄目。
對第六、七條的有關要求,須提交相應的有效輔助證明材料,及業績成果的證件證明材料,如署有本人名字的「成果鑒定證書」、「項目計劃任務書」、「驗收證明書」、設計圖樣、設計計算書、工藝卡片、研究報告、可行性分析報告、標准文本等等;若是獲獎項目應清楚寫明等次,復印件要有單位的審核蓋章。
對第八條的有關要求,須提交規定數量內的論文、著作或實例材料,論文、著作或實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⑹ 廣東省中級工程師評定條件
評定標准:建築專業工程師須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以及本專業的標准、規范、規程,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及本專業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較顯著,取得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中取得較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有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我省從事土木建築工程的研究、設計、施工、安裝、測試、生產和技術管理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雙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五)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六)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任
現職期間,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獲市(廳)級科技成果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准)。
2.省(部)級優秀設計(優秀勘察、優秀工程)獎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准)。
3.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重大項目的開發研究、設計、施工等項目,其技術水平達到當時的省內先進水平,並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碩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建築設計、科研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完成二級以上工程一項,或三級工程兩項,或三級工程一項及四級工程三項,且具有一定的配合施工的經驗。
2.作為主要完成人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兩項以上。
(二)從事工業和民用建築工程的科研、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過本專業某一分支的一、二級工程設計、施工或省(部)級科研項目的全過程工作,包括選擇項目、確定方案、實施過程、成果報告等。
2.作為主要負責人負責過本專業某一分支兩個三、四級工程設計、施工或市(廳)級科研項目的全過程工作。
(三)從事岩土工程測試、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技術骨幹參加過一項一級岩土工程項目研究、勘察、設計、施工工作的全過程。
2.作為技術負責人或主要專業負責人完成過兩項二級岩土工程或三項三級岩土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測試、監測、咨詢或監理。
3.主持完成過兩項小型岩土工程研究項目。
(四)擔任城市制水、市政給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及回用等科研、設計、施工、咨詢等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過中型以上給水、排水工程設計全過程。
2.參加過兩項市(廳)級科研項目(或國家五級課題)全過程。
3.參加過兩項小型以上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或施工組織設計的全過程。
4.曾在大型工程設計項目中負責完成過某一子項設計全過程。
5.曾主持完成兩項小型工程設計項目或施工項目,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批通過。
6.擔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垃圾處理企業生產車間負責人工作三年以上,或中小型企業相同崗位五年以上,無重大責任事故(包括質量、安全、設備)。
(五)從事建築給水排水工程與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及科研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參加一項二級工程或兩項以上三級工程設計、施工的全過程。
2.參加過兩項以上省(部)級科研課題的研究工作的全過程。
(六)從事供熱工程、空氣調節與人工環境工程、採暖、製冷技術等科研、設計、施工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過兩項市(廳)級以上研究、開發項目或三項橫向研究、開發項目的全過程。
2.作為主要完成人負責完成過三項以上中型工業與民用建築供熱、通風、中央空調系統的設計或施工全過程。
(七)從事區域、城市、鄉鎮規劃和城市設計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承擔過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中的綜合工作,或獨立完成過有較復雜內容的專項規劃,效果良好。
2.承擔或組織過縣城規劃、縣城總體規劃,或相當於上述規模的開發區、科學園區等的總體規劃或有較復雜內容的專項規劃,效果良好。
3.主持或承擔過編制居住區級規模的詳細規劃設計(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較復雜的專項規劃(如交通規劃、文物或歷史地段保護規劃、風景地段規
劃),規劃效果良好。
4.參加過兩項以上重要科研項目的綜合研究課題,並曾擔任過重要研究課題的單項研究報告主要撰寫人,成果已獲評審通過。
(八)從事風景園林的規劃、設計、施工、養護管理、生產、應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過一項國土或區域的風景旅遊規劃,省、市級風景區規劃,城市或市域綠地系統規劃等工作的全過程。
2.在高、中級技術人員指導下,完成一項市級或兩項區級公園的總體規劃設計,或完成三項以上小游園設計,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3.參加過兩項以上省、市或部委科研課題的研究工作,科研成果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通過。
4.在風景園林施工單位擔任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三項以上小型或相當規模的施工項目。
5,在公園、園林苗圃、花圃負責園林植物生產、養護管理兩個生產年度以上。
(九)從事城市道路與交通工程規程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承擔過公路40km以上的線路設計或路基、路面設計與施工,或累計完成2平方公里的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與施工。
2.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過兩項市(廳)級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並經業務主管部門評審通過。
3.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幹參加過兩項市(廳)級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並擔任過單向研究報告的主要撰寫人。
(十)從事城市燃氣廠的原料處理、制氣工程、燃氣凈化與回收、燃氣儲存與輸配管網、燃氣工業與民用設備的科研、設計、施工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過中型以上城市燃氣設計(施工)的全過程。
2.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過兩項以上中小型可行性研究(或施工組織設計)工作的全過程。
3.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過兩項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或國家五級課題)工作的全過程。
4.曾在大型工程項目全過程中負責完成某子項的設計(或施工),或主持完成一項小型工程設計(或施工),並經有關部門審批(或施工驗收)通過。
5.擔任大型城市燃氣廠生產車間負責人工作三年以上,或中小型企業相同崗位五年以上,無重大責任事故(包括質量、安全、設備)。
(十一)從事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分析和評價、建設工程投資估算、工程概預算編制和審查、投資指標和工程概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制訂等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過本專業某一分支的一、二級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的編審和管理,任務完成較好。
2.參加過全省統一定額等計價依據的編制和管理。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准)。
(二)市(廳)級優秀設計(優秀勘察、優秀工程)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准)。
(三)擔任研究開發的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一項以上,成果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經市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四)負責推廣應用新技術兩項以上,取得較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在本地區(市)、本系統(省)有較大影響,經市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五)解決設計、施工、安裝中的復雜疑難技術問題兩項以上,效果顯著,經市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六)在建築設計中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經驗,有重要創新(包括建築造型和建築布局),取得社會、經濟效益,經市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
(三)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
(四)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市(廳)級以上專業學術交流會宣讀論文1篇以上。
(五)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以及解決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1篇以上。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工程師資格,並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
會不予評審。
(二)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凡貫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市級以上」指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
3.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工程項目或課題等級,參照有關行業技術標准、規范和有關規定執行,沒有明確等級劃分的,可根據其相當規模與技術復雜程度,比照執行。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和省(市)、部委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兩類。
4.本資格條件中要求的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適當調整。
5.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的人員。
6.「市級專業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號的專業刊物,或市級專業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定期(每年不少於4期)出版的專業刊物。
⑺ 廣東省內怎麼申請教師資格證啊
一、准備材料:
1.二表:
①教師資格認定申請
②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2.六證:
①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
②學歷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③戶籍證明,
④體檢合格證明,
⑤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⑥教育學、心理學學習成績證明。
說明:
①「二表」均由申請人到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通常設在當地教育委員會 或教育局)領取;
②《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填寫並加蓋公章;
③體檢合格證明由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
④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須經過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的普通話水平測試機構的測試後獲得。
二、提出申請:
1.申請人向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上述材料;
2.申請各類教師資格對應的認定機構分別為:
① 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者,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
② 申請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向地(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
③ 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部分經國家批准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行文委託,可以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該類高校擬聘人員可直接向本校提出認定申請。
三、初步審查: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無誤後,將通知申請人面試、試講的具體時間。
四、基本素質、能力考察:
除師范教育類畢業生外,其他申請人需參加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專家審查委員舉 辦的面試和試講,接受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察。
五、得到通知: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之內,做出是否通過認定的意見並通知申請人。
六、領取證書:
申請人經認定取得教師資格,應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通知的時間內領取教師資格證書,並由個人保管。
除了獲得普通話等級測試相應的證書和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即可。
若《教育學》《心理學》兩科在學歷學習過程中修過,且獲得合格成績,則可不考;或者參加相應的自考。這類考試申報時間的公布距離申報時間通常都很近,所以你要密切與教育局人事科和政工科電話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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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廣東教師資格的報考條件是什麼
1、具有中華抄人民共和國國籍襲的公民。
2、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
3、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
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按照要求及規定的標准和程序參加體格檢查,體檢結論為合格。
4、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申請參加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師范類畢業生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非師范類畢業生應當具備大專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申請參加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師范類畢業生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非師范類畢業生應當具備大專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申請參加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及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申請參加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或以上學歷並應具備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註:各地報考學歷要求請以當地當次報名公告要求為准。
⑼ 廣東省園長資格證全國通用嗎
湛江園長班是由省教育廳和當地教育局批准開班的,證書也是由省教育廳進行發證,當地區教育局進行驗證和蓋章,所以說證書是全省都可以用的,准確的來說是全國通用的,因為這個畢竟是由教育行政部門發的證,只是說你如果要去到外省天辦幼兒園的話,這個就要根據當地的實時政策來,還有就是你問到這個證書能不能用於教育指導中心做材料,這個是完全可以的,就算是想要開辦新幼兒園需要用來辦牌也是沒有問題的
⑽ 廣東地區教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廣東省教師資格證考試報名對象及條件
(一)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身體健康。
2.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廣東戶籍,或人事(勞動)關系在廣東。
4.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5. 廣東省內普通高等學校三年級及以上的全日制學生、畢業學年的全日制專科生以及廣東省內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學年的全日制在校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相應的教師資格。
6.在內地(大陸)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根據自願原則,可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港澳台居民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有效證件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有效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內地(大陸)就讀師范專業的港澳台居民執行就讀省份相應師范生政策。
(二)免考條件
1.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學的全日制幼兒師范學校師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師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博)士可以直接申請認定與所學專業、學段相對應的教師資格;2016年6月1日以後入學的全日制幼兒師范學校師范生、全日制普通院校師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博)士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均應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全國統考。
2.根據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關於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成績全國有效的通知》(教資字〔2012〕24號)精神,已在外省參加過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且取得單科以上合格成績的考生,在滿足我省報考條件的前提下,其合格科目在有效期內可免予考試。
(三)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