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從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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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1995年發布《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1995]246號發) ,其中第七條規定,「汽車駕駛員培訓分為職業駕駛員培訓和非職業駕駛員培訓」並指出「職業駕駛員是指以駕駛機動車為職業的駕駛員,其培訓目標,除達到具有駕駛員資格技術要求外,還應達到道路運輸有關知識和技術業務要求」。 全國各省均制定地方法規,如《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1996年2月9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規定,「 營業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參加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取得合格證書」。 以《上崗證》或《准駕證》的名義開始營運駕駛員培訓。
培訓的大綱、計劃按1996年12月23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第11號)和1995年7月3日發布的《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5〕246號)進行培訓。
(二)1999年交通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准駕證管理規定》(1999年6月25日經第八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了全國統一的營運駕駛員准駕證的規定。由於不夠成熟,再加上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以本規定還沒來得及執行。於2001年發布了《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1年第7號,2001年9月6日經第8次部分會議通過,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三)2002年起開始按照當時發布的培訓大綱、考試大綱開始培訓、考試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分三類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運輸。到2007年已經形成了制度。
(四)2006年交通部發布《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之後先後發布了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培訓、考試大綱。至此,我國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考試體系已經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