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⑴ 什麼是一級注冊計量師什麼是二級計量注冊師
一級注冊計量師和二級注冊計量師均為在國家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中獲得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並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技術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其中,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或工程技術員職務。
一級注冊計量師和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質檢總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1)注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擴展閱讀:
一、一級注冊計量師報考條件:
1、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4年;
2、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4、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5、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6、取得其他類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二、二級注冊計量師報考條件:
1、取得工學類中專學歷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2、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3、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注冊計量師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二級計量師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一級注冊計量師
⑵ 什麼是注冊計量師制度注冊計量師制度和計量檢定員制度有何區別
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量檢定人員管理,提高計量檢定人員素質,保證量值傳遞准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等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計量檢定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計量檢定人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及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計量檢定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計量檢定人員從事計量檢定活動,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並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准,取得計量檢定員資格。
第五條 申請計量檢定員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中專(含高中)或相當於中專(含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二)連續從事計量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並具備6個月以上本項目工作經歷;
(三)具備相應的計量法律法規以及計量專業知識;
(四)熟練掌握所從事項目的計量檢定規程等有關知識和操作技能;
(五)經有關組織機構依照計量檢定員考核規則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條 申請計量檢定員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格申請書;
(二)考核合格證明。
第七條 申請計量檢定員資格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其主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 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作出核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計量檢定員證》;作出不予核准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計量檢定員從事新的檢定項目,應當另行申請新增項目考核和許可。
第十條 《計量檢定員證》有效期為5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頒發《計量檢定員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核換證申請。原頒發《計量檢定員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復核換證。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申請和核准等有關資料整理歸檔。
前款規定的檔案保存期限為自作出核准決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條 具備相應條件,並按規定要求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注冊計量師注冊證》的,可以從事計量檢定活動。
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依照注冊計量師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計量檢定員證》或者《注冊計量師注冊證》。
第十四條 計量檢定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從事計量檢定活動;
(二)依法使用計量檢定設施,並獲得相關技術文件;
(三)參加本專業繼續教育。
第十五條 計量檢定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照有關規定和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活動,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證計量檢定數據和有關技術資料的真實完整;
(三)正確保存、維護、使用計量基準和計量標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四)承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託的與計量檢定有關的任務;
(五)保守在計量檢定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十六條 計量檢定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篡改數據、報告、證書或技術檔案等資料;
(二)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
(三)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准開展計量檢定;
(四)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計量檢定員證》或《注冊計量師注冊證》。
第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計量檢定人員的監督管理,建立計量檢定人員管理檔案,並將計量檢定人員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 計量檢定人員出具的計量檢定數據,用於量值傳遞、裁決計量糾紛和實施計量監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計量檢定人員違反計量檢定規程或者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准開展計量檢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計量檢定人員依法執行任務。
第二十條 未取得計量檢定人員資格,擅自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等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等技術機構,是指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授權的其他技術機構。
本辦法所稱計量檢定活動,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活動。
第二十四條 計量檢定員資格申請書、考核合格證明和《計量檢定員證》的式樣以及計量檢定員考核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國家計量局公布的《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注冊計量師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提高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障國家量值傳遞的准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依據計量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計量檢定、校準、檢驗、測試等計量技術工作(以下簡稱「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准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計量師,是指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並依法注冊後,從事規定范圍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注冊計量師分一級注冊計量師和二級注冊計量師。
英文分別譯為: 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六條 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共同負責注冊計量師制度工作,並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計量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注冊計量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質檢總局負責擬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的建議。
第九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質檢總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相應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的考試。
第十一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4年;
(二)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三)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四)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五)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六) 取得其他類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二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 取得工學類中專學歷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二)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第十三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質檢總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合格,由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行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自收回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之日起,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五條 國家對注冊計量師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後方可以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名義執業。
第十六條 質檢總局為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的注冊審批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的注冊審批機關,並負責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的注冊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 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並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經批准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並通過聘用單位報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八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注冊計量師資格注冊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當出具加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冊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程序完成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申報材料的審查和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注冊的審批工作。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將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注冊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注冊審批機關審批。
各級注冊審批機關自受理相應級別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各級注冊審批機關應當自作出相關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經批准注冊的申請人,並核發相應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計量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
第二十條 《注冊證》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注冊計量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計量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注冊申請表;
(二)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請注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五)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計量檢定員證》;
(六)相應注冊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准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延續注冊的申請表;
(二)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證明和聘用單位考核合格證明;
(五)相應注冊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計量師變更專業類別或執業單位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其注冊證件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一)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變更注冊的申請表;
(二)與變更後的專業類別一致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
(三)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專業的證明;
(四)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五)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證明。
第二十四條 注冊計量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其《注冊證》失效。
第二十五條 注冊計量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注冊計量師本人或聘用單位及時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由相應注冊審批機關審核批准後,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四)被依法撤銷注冊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
(七)聘用單位被依法取消計量技術工作資質的;
(八)因本人過失造成利害關系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九)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計量技術工作中受到刑事處罰的,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注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應當予以撤消,並由注冊審批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被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並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注冊。
第二十九條 注冊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注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繼續教育是注冊計量師延續、重新申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期內,注冊計量師應當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第四章 執 業
第三十一條 注冊計量師依據國家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相應專業的執業活動。
第三十二條 各級注冊計量師只能在聘用單位計量技術工作資質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本人注冊的專業范圍內,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第三十三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執業范圍:進行計量基準、計量標准器具的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指導、檢查同一專業項目二級注冊計量師開展工作。
二級注冊計量師執業范圍:除計量基準、計量標准器具校準之外的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相應計量技術報告。
第三十四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應當具備下列執業能力:
(一)熟悉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規定,有較豐富的計量技術工作經驗;
(二)了解國際相關標准或技術規范,掌握計量技術發展前沿情況,具有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的能力;
(三)熟練運用本專業計量技術法規,使用相關計量基準、計量標准,完成量值傳遞等技術工作,正確進行測量不確定度分析與評定,出具的計量技術報告准確無誤;
(四)具有較強的本專業計量技術課題研究能力,能夠應用新技術成果,指導本專業二級注冊計量師工作。
第三十五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應當具備下列執業能力:
(一)熟悉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規定,有一定的計量技術工作經驗;
(二)熟練運用本專業計量技術法規和使用相關計量基準、計量標准,較好地完成本專業量值傳遞(計量基準、計量標准器具校準除外)等技術工作;
(三)能正確出具本專業計量技術報告(計量基準、計量標准器具校準除外)。
第三十六條 在計量技術工作中形成的計量技術報告,應當由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因注冊計量師出具的計量技術報告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單位可向承擔相應責任的注冊計量師追償。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注冊計量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本專業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稱謂;
(二)依據國家計量技術法律、法規和規章,在規定范圍內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三)接受繼續教育;
(四)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對不符合規定的計量技術行為提出異議,並向上級部門或注冊審批機構報告;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九條 注冊計量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規范;
(三)保證計量技術工作的真實、可靠,以及原始數據和有關資料的准確、完整,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在本人完成的計量技術工作相關文件上簽字。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嚴格保守在計量技術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接受繼續教育,提高計量技術工作水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對長期在計量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工程類或研究類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並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考核認定具體辦法由人事部、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和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計量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證明。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申請注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並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技術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或工程技術員職務。
第四十三條 注冊計量師執業的具體范圍、專業劃分、需注冊計量師簽字蓋章的文件種類、繼續教育內容、計量技術機構配備各級別注冊計量師數量和注冊執業等具體辦法,由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注冊執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本規定要求,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並將注冊管理有關情況報質檢總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在實施注冊計量師制度過程中,相關行政部門或相關機構,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並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 相關行政部門或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或者謀取私利等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XXXX年XX月1日起施行。
⑶ 注冊計量師報考條件中有沒有免考科目
沒有免考科目
根據《人事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印發〈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40號)文件精神,注冊計量師從2011年在全國實行統一考試。根據《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文件精神,原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調整為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實施部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科目介紹
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和「計量專業案例分析」3個科目。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和 「計量專業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其中,「計量專業案例分析」為主觀科目;其餘科目均為客觀科目。
三、報名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符合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的考試。
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4年;
(二)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五)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最低年限相應增加1年。
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取得中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四、報名辦法及告知承諾制
符合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在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報名考試。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實行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報考人員須承諾本人符合報考條件,報名時所填報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有效,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責任。資格審核部門(機構)依據報考人員作出的承諾為其辦理報考相關事項。考試組織機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不實承諾行為和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
報名前須注冊,上傳照片等;報名時須認真閱讀並知曉《報考須知》,以及本考試相關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考試實施辦法中關於考試報名條件的規定並如實填寫本人相關信息,並簽署《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報考承諾書》,提交報名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網上繳費。報名具體安排詳見各省(區、市)有關通知。
五、成績、證書管理
參加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各科目考試並合格。參加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各科目考試並合格。考試成績原則上在考試結束後兩個月在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和各省(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網站發布。
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市場監管總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國范圍有效。
六、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應試人員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不實承諾或者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注冊登記
國家對法定計量鑒定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授權技術機構中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注冊計量師實行注冊管理。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需經注冊取得《注冊計量師注冊證》後,方可開展相應的計量檢定活動。
八、其他事項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台灣居民,可申請參加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
⑷ 注冊計量師需要什麼條件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在計量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業績突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一)或條件(二)的在編在崗人員。
(一)一級注冊計量師
1、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2、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工程類或工程研究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2)、(3)項中各一項條件:
(1)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
①取得理學類、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5年。
②取得理學類、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後,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2年。
③取得理學類、工學類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0年。
④取得理學類、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7年。
(2)技術業績:
①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項以上計量基準或計量標準的研製工作,其研究成果已作為國家計量基準、計量標准投入使用。
②獲得與計量專業相關的國家科技進步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5名)。
③獲得與計量專業相關的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一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3名)。
④獲得2項以上與計量專業相關的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二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3名)。
⑤獲得3項以上與計量專業相關的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3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3名)。
(3)學術水平:
①作為主要負責人(排名前3名),完成1項以上已頒布實施的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制訂工作(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目錄)。
②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或在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計量技術相關論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於2000字)。
③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計量技術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的章節在5萬字以上。
(二)二級注冊計量師
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工程類或工程研究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和條件2中各一項條件的人員:
1、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
(1)取得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5年。
(2)取得理學類、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0年。
(3)取得理學類、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後,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5年。
(4)取得理學類、工學類專業碩士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0年。
2、技術業績:
(1)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項以上計量標準的研製工作,其研究成果已投入使用;
(2)獲得與計量專業相關的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3名);
(3)作為主要負責人(排名前3名),完成1項以上已頒布實施的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制訂工作(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目錄);
(4)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或在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計量技術相關論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於2000字);
(5)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計量技術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的章節在3萬字以上。
⑸ 關於二級注冊計量師的報名條件問題
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 取得工學類中專學歷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二)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和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計量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證明。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申請注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⑹ 考 計量檢定員資格證書 需要什麼條件
親,申請計量檢定員考試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中專(含高中)或相當於中專(含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2、連續從事計量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並具備6個月以上本項目工作經歷;
3、具備相應的計量法律法規以及計量專業知識;
4、熟練掌握所從事項目的計量檢定規程等有關知識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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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什麼是一級注冊計量師什麼事二級計量注冊師
人事部、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國家注冊計量師資格認定製度啟動。只有通過考試,獲得資格證書後依法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才能成為注冊計量師。注冊計量師正式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統一管理中。
據了解,一級注冊計量師的執業范圍為:進行計量基準、計量標准器具的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指導、檢查同一專業項目二級注冊計量師開展工作。二級注冊計量師執業范圍為:除計量基準、計量標准器具校準之外的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相應計量技術報告。
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和「計量專業案例分析」3科。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和「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科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計量專業案例分析」科目考試時間為3小時。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和「計量專業實務與案例分析」2科。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2.5個小時,分2個半天進行。
參加註冊計量師資格各科目考試的人員,要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獲得資格證書。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和澳門居民,也可申請參加考試。
⑻ 注冊計量師報考條件
2020年注冊計量師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內件:
(一) 取得理學或容工學門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4年;
(二)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三)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四)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五)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六) 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最低年限相應增加1年。
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取得中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⑼ 自學質量工程師和注冊計量師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自學質量工程師和注冊計量師當然是可以的。兩個考試需要以單位的名義報考(報名表上需要有單位蓋章),個人沒有單位的話,沒辦法報名。在報名表上,有一項是單位證明你從事質量或計量工作。體系是必須的,其次英語也是國際注冊質量工程師必備的硬性條件,5年左右實際工作經驗,不然學了,公司也會認為是空談紙上談兵,難以勝任行業職位。
我國在1978年開始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其後的《產品質量法》、《質量振興綱要》陸續出台並實施,為質量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間。 質量的世紀,需要一大批質量專業人員為之工作和奮斗。質量人才要具備參與企業質量工作總體策劃的能力,能具體負責落實企業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進行現場指導和幫助解決實際質量問題。這就要求他們既懂生產技術又懂管理。從摩托羅拉公司的六西格瑪缺陷管理,到國際上通行的ISO9000系列質量管理,都凝聚著質量工作者的辛勤汗水和勞動。
注冊計量師是指從事計量檢定、校準、檢驗、測試等計量技術工作,並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依法注冊後,從事規定范圍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注冊計量師的英文是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那麼簡寫就是CME。
⑽ 二級注冊計量師報名條件
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 取得工學類中專學歷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二)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和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計量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證明。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申請注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