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總發行資格
『壹』 什麼是圖書的總發行、批發和零售
一、圖書總發行抄的概念
圖書總發行是指圖書總發行單位統一包銷圖書。其特點在於:
1.具有排他性,就是說,一種圖書的總發行權只能由一個單位擁有,是不可分享的。出版單位若將某種本版圖書的總發行委託給具有總發行資格的其他發行單位,其本身就不能再行使總發行權。
2.總發行的銷貨對象,主要是各類圖書批發單位和大型的圖書零售單位。
3.總發行的銷售方式,主要是批發。
二、圖書批發的概念
圖書批發是指圖書所有者向圖書經營者批量銷售圖書。其特點在於:
1.不與消費者直接交易,即批發的銷貨對象中沒有消費者,只有各種圖書經營者(其他批發者和零售者)。這是它的最根本的特點。
2.銷售方式具有批量性,即圖書須成批量地銷出,沒有就零星圖書進行的交易。
3.銷售方必須給購貨方留有一定的利潤空間,即批發價格要按圖書的定價打一定折扣。
批發對於出版單位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圖書要靠強大的批發環節支撐才能完成銷售,零售市場的繁榮也必須依賴於批發環節的健全和高效。
『貳』 初級圖書發行員資格證的報考條件是什麼
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根據新聞出版總署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對圖書發行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通知》、《出版物發行員國家職業標准》的規定,出版物發行員是新聞出版行業特有的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必須持證才能上崗的工作,對從事出版物發行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實行就業准入控制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標准(出版物發行員)》規定,出版物發行員資格分初、中、高、技師四個等級,從事出版發行的人員依照不同條件要求可以參加相應等級的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鑒定。
(一)鑒定要求
1.適用對象
從事或准備從事出版物發行職業的人員。
2.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
3.申報條件
初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經本職業初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在本職業連續見習工作2年以上。
(3)本職業學徒期滿。
中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中級正規培訓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連續從事本職業6年以上的。
(4)取得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高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本職業高級正規培訓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中級資格證書的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生,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4)取得高級技工學校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高極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技師(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經本職業技師正規培訓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技工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生,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滿2年。
4.鑒定方式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論知識考試採用閉卷筆試方式,技能操作考核採用實際操作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技師還必須進行綜合評審。
『叄』 圖書發行資格證如何考取
、圖書發行員資格考試現在已經開始,每周都有考試。
2、參加考試人員為圖書發行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
3、資格考試報名在省或市新聞出版局報名。
『肆』 國家對圖書發行有哪些主要的管理規定
國家對於圖書發行有許多規定,這里著重從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應知的角度,概要介紹其中的一些主要內容。一、關於圖書發行的共同性規定這里說的「共同性規定」,是指適用於圖書的總發行、批發和零售等圖書發行各個環節的國家規定。國家對圖書的總發行、批發、零售等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圖書發行業務。依法設立的圖書發行單位和經批准從事圖書發行業務的個人,可以依法從事圖書發行活動,非依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出版單位不得委託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發行圖書。任何發行單位不得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圖書: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未經批准擅自出版的;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的;非法進口的;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未經依法審定的;通過買賣書號出版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發行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以招標或者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的發行企業可以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從事圖書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將圖書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查驗。二、關於書總發行的規定出版單位擁有本版圖書的總發行權,但不得總發行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一定條件並經審批取得圖書總發行權後,可從事總發行業務。「具備一定條件」,是指須在主營業務、發行員職業資格等級、設備、場所、注冊資本、計算機管理條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新聞出版總署提出申請一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後向獲得批准者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一申請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由出版單位發行部門改制形成的發行企業,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獲批准後,可以從事本版圖書的總發行業務。出版單位委託其他總發行單位總發行圖書,應使用統一的《出版物發行委託書》,並在圖書版權頁上標明總發行單位的名稱。出版單位不得向沒有圖書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總發行權。三、關於圖書分銷的規定所謂「分銷」,是指圖書的批發和零售。國家對於圖書分銷的規定,既有共同適用於批發和零售的,也有分別適用於批發或零售的。(一) 對圖書分銷的共同性規定圖書分銷企業應從合法的圖書出版、發行單位進貨,不得擅自更改圖書的版權頁;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買賣書號的活動。圖書分銷企業不得超出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經營;《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不得塗改、復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賣、出借、出租、轉讓。不得搭配銷售或強行推銷圖書;不得張貼和散發載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載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發行進口圖書的,必須從依法設立的圖書進口經營單位進貨。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單獨投資設立圖書分銷企業,或者與中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圖書分銷企業,必須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應具備條件,並經過審批。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一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審核意見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一新聞出版總署將審批結果通過省級新聞出版局書面通知申請者一申請者持新聞出版總署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省級外經貿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一省級外經貿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國務院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批一國務院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批後給獲得批准者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一申請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省級新聞出版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一申請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二) 對圖書批發的規定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一定條件並經審批取得圖書批發權後,可從事批發業務。「具備一定條件」,是指須在發行員職業資格等級、設備、場所、注冊資本和計算機管理條件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一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並報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批一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批後給獲得批准者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一申請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出版單位設立批發其他出版單位所出圖書的發行企業,應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版單位設立發行本版圖書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須報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批准。出版單位不得委託無圖書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圖書或者代理圖書批發業務。(三) 對圖書一般零售的規定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個人具備一定條件並經審批取得圖書零售資格後,方可從事零售業務。「具備一定條件」,是指須在發行員職業資格等級、場所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當地縣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一縣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後給獲得批准者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上一級出版行政部門備案一申請者持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出版單位設立零售其他出版單位所出圖書的發行企業,應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四) 對圖書連鎖經營的規定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一定條件並經審批後,可從事圖書連鎖經營業務。「具備一定條件」,是指須在發行員職業資格等級、設備、場所、注冊資金、直營連鎖門店數量、連鎖經營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以及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區域性連鎖經營企業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連鎖企業總部所在地的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一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並報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批一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批後給獲得批准者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一申請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全國性連鎖經營企業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連鎖企業總部所在地的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一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審核意見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一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後給獲得批准者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一申請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直營連鎖門店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以憑總部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到所在地縣級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非直營連鎖門店應按對一般零售店的審批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四、關於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8年批准將圖書發行員工種列為新聞出版行業的特有工種。同年,新聞出版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決定對圖書發行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資格鑒定,實行就業准人控制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分初、中、高三個等級,分別鑒定。鑒定方式全國統一:對理論知識採取閉卷筆試考試方式,對操作技能進行實際才能考核;兩項考核均及格為本等級鑒定合格。經考核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從業資格,可以從事圖書發行工作。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執業資格,可以依法獨立開業。從2000年起,圖書發行員必須持證上崗。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在推薦、辦理圖書發行人員就業或上崗的有關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驗證職業資格技術等級證書。用人單位擅自招收錄用未取得資格證書人員,或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之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資格證書的,勞動監察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對其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違反國家關於圖書發行的有關法規和規章,參與「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以及嚴重違反圖書發行職業道德的人員,不得授予圖書發行員資格證書,並永遠不允許從事圖書發行工作。
『伍』 營業執照增加圖書零售需要什麼條件
營業執照增加圖書零售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版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出版管理權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5)圖書總發行資格擴展閱讀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零售各區新辦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書或執照副本原件(增項企業用) 。
2、驗資報告。
3、房產證復印件。
4、租賃協議。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級職稱圖書發行員證書。
7、所有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8、增項企業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機,手機,郵編。
『陸』 圖書經營許可證,誰能告訴我辦理方法!
圖書經營許可證也就是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便辦理條件如下:
受理、審查、審驗的前置條件
(一)許可條件
1、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2、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3、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無數量限制(無)
申報材料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批發申報材料:
1、到省新聞出版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批表;
2、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等;
3、企業章程;
4、注冊資本500萬元的資信證明;
5、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進入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 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填寫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圖;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業資格證書中級及復印件一份;
8、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零售各區新辦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書或執照副本原件(增項企業用)
2、驗資報告
3、房產證復印件
4、租賃協議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級職稱圖書發行員證書
7、所有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8、增項企業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機,手機,郵編
(6)圖書總發行資格擴展閱讀:
有效期限
從2012年1月1日開始申請的有效期5年
新近政策變動:
2013年5月,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文)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文)的規定,「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和「從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並、合並、分立審批」項目已經取消:
一、原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繼續有效,但限於按照原許可證登記事項開展經營活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不再受理有關連鎖經營單位變更登記事項申請;原核發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於有效期滿後自動失效。
二、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符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條件的,可依法向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申請出版物總發行資質;不符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條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批發、零售資質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柒』 圖書發行資格證如何考取
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分初、中、高三個等級,參加各等級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鑒定的人員,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規定的申報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人技術等級標准(新聞出版)》和圖書發行員資格鑒定的統一教材,分別確定初、中、高三個等級圖書發行員資格鑒定內容。
針對初、中、高級圖書發行員的不同鑒定要求,分別進行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鑒定。理論知識要求採取筆試閉卷考試方式,操作技能要求進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成績採取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兩項考核均及格為本等級鑒定合格。
考核鑒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經考核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從業資格,可以從事圖書發行工作;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執業資格,可以依法獨立開業。
申報圖書發行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提出申請,職業技能鑒定站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考核鑒定。
(7)圖書總發行資格擴展閱讀:
圖書發行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在勞動部、新聞出版署統一領導下,按照《新聞出版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勞培司字〔1996〕58號)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為保證鑒定工作質量和證書的嚴肅性,對圖書發行員實行全國統一標准、統一規范、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鑒定、統一證書、統一印鑒。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地區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書店圖書發行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資格鑒定工作。
私營、個體書店(攤)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按照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關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職業技能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4〕191號)文件執行。
『捌』 圖書「出版發行」中的「發行」是什麼意思
出版物經發行人員、渠道經銷商、書店、郵局發售到讀者手裡的工作和過程。
有兩個關鍵點:1.書刊是新出版的2.書刊被送達讀者手中。
所以既包括新書的大量批發到經銷商、書店;又包括單本書從經銷商、書店、貨運等處到達讀者手中。
『玖』 如何申請圖書發行權
按目前的出版政策規定,民營公司不能既做策劃又做發行,但實際上,目前比較大的民營出版商都是自己發行自己策劃的圖書。
這些公司因為不能注冊為出版公司,一般是注冊為圖書發行公司或零售公司。這個到當地新聞出版局發行處就可以辦理了。
做圖書發行,一般渠道要要發票,注冊公司才能有資格開發票。如果你沒有發票,就要給渠道多讓幾個折扣。
『拾』 如何才能具有圖書發行員資格
關於對圖書發行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出版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圖書發行體制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形成了一個以國有書店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多條流通渠道、多種購銷形式的圖書流通體系。目前,全國圖書發行從業人員已達到24萬人。圖書發行行業不僅是流通領域的一項產業,更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陣地。圖書發行工作既是一項宣傳教育工作,又是向廣大人民群眾提供精神食糧的服務工作,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圖書發行工作的行業特點要求圖書發行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鑒於圖書發行工作的特殊性,勞動部批准圖書發行員工種為就業上崗前必須培訓的工種,並列為新聞出版行業特有工種。為提高圖書發行員隊伍整體素質,建立穩定、良好的圖書市場秩序,根據《勞動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1996年冬季「掃黃」、「打非」集中行動方案以及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管理的暫行規定》(〔89〕新出發字第991)文件精神和勞動部關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圖書發行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實行就業准入控制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鑒定對象
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等從事圖書批發、零售工作的人員及其他自願參加圖書發行職業資格鑒定的人員。
二、申報條件
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分初、中、高三個等級,參加各等級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鑒定的人員,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規定的申報條件。
三、鑒定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圖書發行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人技術等級標准(新聞出版)》和圖書發行員資格鑒定的統一教材,分別確定初、中、高三個等級圖書發行員資格鑒定內容。
四、鑒定方式
針對初、中、高級圖書發行員的不同鑒定要求,分別進行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鑒定。理論知識要求採取筆試閉卷考試方式,操作技能要求進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成績採取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兩項考核均及格為本等級鑒定合格。
考核鑒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五、組織實施
圖書發行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在勞動部、新聞出版署統一領導下,按照《新聞出版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勞培司字〔1996〕58號)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為保證鑒定工作質量和證書的嚴肅性,對圖書發行員實行全國統一標准、統一規范、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鑒定、統一證書、統一印鑒。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新聞出版署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地區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書店圖書發行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資格鑒定工作。
私營、個體書店(攤)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按照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關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職業技能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4〕19
1號)文件執行。
各地區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具體負責考務和鑒定工作。
六、職業資格
經考核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從業資格,可以從事圖書發行工作;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圖書發行員,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執業資格,可以依法獨立開業。
申報圖書發行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提出申請,職業技能鑒定站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考核鑒定。
七、監督檢查
對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且已從業多年的人員,限期參加培訓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資格證書。從2000年起,圖書發行員必須持證上崗。
根據《關於加強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管理的暫行規定》(〔89〕新出發字第991),縣級新聞出版或文化管理機關審核私營、個體書店(攤)開業申請時,對沒有獲得中級工技術等級證書的,不予審批。
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在推薦辦理圖書發行人員就業或上崗的有關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按本通知執行。
各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加強對圖書發行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定期檢查。
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招收錄用未取得資格證書人員的用人單位,勞動監察部門應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對違反國家關於圖書發行有關法規和規章,參與「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以及嚴重違反圖書發行職業道德者,不得授予圖書發行員資格證書,並永遠不得從事圖書發行工作;獲得資格證書後有上述行為者,由新聞出版和勞動行政部門吊銷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八、工作要求
各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鑒定機構應接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勞動行政部門對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圖書發行員的資格鑒定工作要積極提供指導與服務。
請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共同做好圖書發行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不斷提高圖書發行從業人員的素質,規范圖書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廣大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