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類資格證書
❶ 統計學專業可以考的專業類的證書又哪些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即相當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現在大中型企業,特別是製造企業,有義務向當地統計局報送各項企業統計資料,這就要求有該證書。
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不甚了解!!
❷ 統計學專業考的都有什麼證書
統計從業資格證,統計師證。統計師必須是在相關部門工作一定年限,有一定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才有資格報名的,可以考調查分析師。
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師證。
希望幫到你
❸ 統計專業需要考哪些證
統計學應用相當廣泛,是很多專業的基礎課程,許多職業資格證回都可以考。
比如說經濟統答計專業屬於財經類,如果是繼續學財會相關的,直接去考CPA(注會),CMT(美國管理會計師),或CTA(注稅),你就走上了從事財務工作的道路,不但要看證書,還要有實踐經歷,財務工作最注重經驗。
有了證只是敲門磚,有了至少1-2年的四大工作經驗或更久的小事務所或單位工作,才能有資格進大公司或去更好的事務所,才能提年薪。如果你有了CPA
CMT和至少2年以上的事務所工作經驗,那麼你去企業當個財務總監還是可以的,看你進什麼企業和你的能力了。
❹ 統計專業要考什麼證書,可以推薦一些嗎
可以考統計證書
有初級的中級的高級的
只有考統計實務跟統計法的
❺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有哪些
統計有兩種證
1統計從業資格證:是從事統計工作的上崗證
2統計師:分為初中高,是專業技術職稱
❻ 統計資格證怎麼考的
統計從業資格證是從事統計工作的上崗證,全國統考,每年五月份報名。考統計實務和統計法兩門。沒有特別的報考條件。
初級、中級、高級是統計師,是統計專業職稱。
一、報考條件
(一)參加統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人員,須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參加本年度統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在報名時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需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二)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專科畢業,從事統計專業工作滿六年;
2、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統計專業工作滿四年;
3、獲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結)業,從事統計專業工作滿二年;
4、獲碩士學位,從事統計專業工作滿一年;
5、獲博士學位;
6、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前,已擔任統計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如本人自願,也可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三)參加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試點考試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畢業滿五年,取得統計師、會計師、審計師、經濟師或具有統計專業講師職稱後,從事統計專業工作滿五年;
2、獲得碩士學位滿五年,取得統計師、會計師、審計師、經濟師或具有統計專業講師職稱後,從事統計專業工作滿五年;
3、獲得博士學位,取得統計師、會計師、審計師、經濟師或具有統計專業講師職稱後,從事統計專業工作滿兩年;
❼ 統計學專業考什麼證書比較好
一、統計學專業首先應該有統計員資格證。統計員資格證是從業者進入統計崗位的資格證明。
《統計員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二條 凡是准備進入統計崗位的人員,都應先參加統計員資格考試,合格者才有資格從事統計工作。已經在崗的統計人員,未評定統計員任職資格的,也應參加考試,取得統計員的資格。
2、統計員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其中:統計中專、大專畢業人員,見習期滿,經過考核認定統計員職務資格;非統計中專、大專畢業生,應通過考試確定統計員資格。
第三條 參加統計員資格考試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改革開放政策,遵紀守法;
2)熱愛統計工作,積極鑽研本職業務,具備統計人員應有的職業道德;
3)身體健康;
4)高中以上非統計中專、大專畢業;
5)應考人員中凡未經過系統的統計專業知識學習的,應在培訓的基礎上參加考試。
二、工作滿一定年限了可以報考統計師資格證書,統計師是負責單位統計業務工作的主要人員。
1、統計師報考條件:
1)基本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
熱愛統計工作,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遵守職業道德。
2)初級:報名參加統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人員,還須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於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文件精神,應屆畢業生參加本年度統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報名時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應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到指定報名點進行報名。
3)中級:報名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人員,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
獲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
獲碩士學位,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獲博士學位;
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前,已擔任統計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符合上述第(一)條基本條件中規定的要求,如本人自願,也可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4)高級:
獲得統計學或者相近專業(數學與應用數學、信息與計算科學,下同)博士學位後,擔任統計師專業職務滿2年;
獲得統計學或者相近專業碩士學位,擔任統計師專業職務後,或者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統計師、會計師、審計師或者經濟師資格(以下簡稱中級資格)後,從事統計專業工作滿3年;
獲得統計學或者相近專業本科學歷或者學士學位,取得中級資格後,從事統計專業工作滿4年;
獲得非統計學或者相近專業上述學歷、學位,取得中級資格後,其從事統計專業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對不具備上述學歷或任職年限規定條件,但統計工作業績突出的人員,允許破格報名。破任職年限者,只准比規定的年限最多提前2年。破學歷者,大專學歷需從事統計專業工作工齡滿20年,中專學歷需滿25年。學歷和任職年限不得雙重破格。
❽ 統計學學生適合哪些資格考證
可以考統計從業資格證、統計師
統計從業資格證:
報名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一)熟悉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各地報考條件可能會有些許差異,請欲報考人員具體咨詢當地考試主管部門!
考試時間: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時間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
2010年考試時間為九月份第三個星期六(2010.09.18).
2011年考試時間為九月份第三個星期日(2011.09.18)
2012年考試時間為九月份第三個星期日(2012.09.16)
2013年考試時間為 (2013.10.13)
2014年考試時間為九月份第三個星期日(2014.09.21)
2015年考試時間為九月份第三個星期日(2015.09.20)
考試科目:共2門:《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考試題型:
《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科目考試的試題有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和計算題四種題型;
《統計法基礎知識》科目考試的試題有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案例分析題四種題型。
統計師:
報考條件:
(一)北京地區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在統計崗位上從事統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報名參加統計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
2、熱愛統計工作,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遵守職業道德。
(二)報名參加統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人員,還須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於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
2004〕45號)文件精神,應屆畢業生要參加本年度 統計
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報名時還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應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到指定報名點進行報名。
(三)報名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人員,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
2、獲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
3、獲碩士學位,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獲博士學位。
4、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前,已擔任統計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符合上述第(一)條基本條件中規定的要求,如本人自願,也可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從事專業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名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五)根據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 2005〕9號)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統計 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相應專業考試。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報名時應向報名點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2013年統計師考試的報考條件: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在統計崗位上從事統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報名參加統計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
2、熱愛統計工作,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遵守職業道德。
(二)報名參加統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人員,還須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於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
2004〕45號)文件精神,應屆畢業生要參加本年度 統計
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報名時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應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到指定報名點進行報名。
(三)報名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人員,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
2、獲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
3、獲碩士學位,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獲博士學位。
4、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前,已擔任統計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符合上述第(一)條基本條件中規定的要求,如本人自願,也可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考試時間:
2011年
2011年全國統計師考試時間為2011年10月16號。
統計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一般設在每年10月的第三個星期日,分在兩個半天進行,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初級資格考試時間及科目為:
上午9:00——11:30 統計學和統計法基礎知識
下午2:00——4:30 統計專業知識和實務
中級資格考試時間及科目為:
上午9:00——11:30 統計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
下午2:00——4:30 統計工作實務
(註:中初級考試採取閉卷筆答方式。)
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評結合擴大試點考試時間及科目為:
上午9:00——12:00 高級統計實務
2012年度統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和高級資格考試日期均定為10月14日(星期日)。
初級資格考試時間及考試科目為:
上午9:00——11:30 統計學和統計法基礎知識
下午2:00——4:30 統計專業知識和實務
中級資格考試時間及考試科目為:
上午9:00——11:30 統計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
下午2:00——4:30 統計工作實務
(註:初級、中級資格考試採取閉卷筆答方式。)
高級資格考試時間及考試科目為:
上午9:00——12:00 高級統計實務與案例分析
(註:高級資格考試採取開卷筆答方式。)
2013年度統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和高級資格考試日期均定為10月13日。
初級資格考試時間及考試科目為:
上午9:00——11:30 統計學和統計法基礎知識
下午2:00——4:30 統計專業知識和實務
中級資格考試時間及考試科目為:
上午9:00——11:30 統計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
下午2:00——4:30 統計工作實務
(註:初級、中級資格考試採取閉卷筆答方式。)
高級資格考試時間及考試科目為:
上午9:00——12:00 高級統計實務與案例分析
(註:高級資格考試採取開卷筆答方式。)
2013年
初級、中級和高級資格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4月1日-7月30日,考試時間:2013年10月13日(星期日)。初級、中級考試採取閉卷筆答方式,高級考試採取開卷筆答方式。
(一)初級資格考試時間及科目。
上午9:00—11:30 統計學和統計法基礎知識
下午2:00—4:30 統計專業知識和實務
(二)中級資格考試時間及科目。
上午9:00—11:30 統計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
下午2:00—4:30 統計工作實務
(三)高級資格考試時間及科目。
上午9:00—12:00 高級統計實務與案例分析
考試科目:
初級資格考試科目:統計學和統計法基礎知識、統計專業知識和實務二個科目.
中級資格考試科目:統計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統計工作實務二個科目.
高級資格考試科目:設《高級統計實務》1個科目。
從2001年起,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採用標准化考試,試題全部採用客觀題,考生在答題卡上填塗信息點作答;
考生應考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
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各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個半小時。
❾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理指南
項目名稱
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實施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
審批類型
審批內容
統計人員從業資格
依據及全文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
三、《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8號)
辦理條件
一、申請人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⑵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⑶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齊全、規范、有效。
辦理程序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理程序
辦理時限
依據行政許可法要求,按照各地方政府相關規定。
報送材料目錄
一、領取並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或本人合格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
四、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張。
收費標准及依據
免費
承辦部門的導航
各地、縣統計機構
聯系方式
各地、縣統計機構
辦理地點情況
各地、縣統計機構
辦理結果公開
各地、縣統計機構
中文實名:統計 中國統計 國家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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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10: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
第8號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已經2005年4月29日國家統計局第4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李德水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准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二)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三)鄉鎮統計員;
(四)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中承擔經常性統計任務的人員。
第三條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人員中,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可免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四條 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
必要時,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決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有關工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負責所屬單位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時間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科目為: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第九條 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免於參加統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國家統計局負責編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命題、制定考試管理辦法和考務規則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製、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造冊等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第十一條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應當公開舉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事先公布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第十二條 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在向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人員,在提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時,除提交前款(一)、(二)、(四)項所規定的材料外,還需同時提交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第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網路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所需材料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規定。
第十四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應當將有關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統計從業資格,應當如實向受理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受理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事項無關的材料。
第十六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承辦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七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應當對已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報送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做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書面決定,並頒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加蓋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印章。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作出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證書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依法使用,不得塗改、轉讓、出租和出借。
第二十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國家統計局統一設計樣式,統一制定編號規則。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編號和頒發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送達工作。
第二十一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可持有效證明,向原承辦機關提出補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原承辦機關進行審查後,報原發證機關依法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對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實行統計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統計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依法撤銷已經授予的統計從業資格: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其已取得的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原因被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得授予統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中的各種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在下一輪國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後仍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並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九條 已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情況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統計證》、《統計上崗證》或《統計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到所在地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換領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統計局1998年發布的《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理程序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07:47
一、受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需向當地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提交如下材料:
1、領取並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
2、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復印件;
3、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或本人合格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
4、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張。
(二)條件:
1、申請人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⑵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⑶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齊全、規范、有效。
(三)本崗位負責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工作人員。
(四)崗位職責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條件審查申請材料。
2、申請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⑴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蓋章,連同申請材料(《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由承辦機關留存)退還申請人;
⑵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上簽署不予受理的意見和理由,終結審批,將表格存檔。
3、申請材料不滿足受理條件的,暫不予受理。
⑴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⑵對經補齊、補正後重新申請的材料,按受理條件重新審查。
4、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即時受理。
⑴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受理意見欄目中簽署准予受理意見;
⑵將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提交審核人員;
(3)向申請人出具《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
5、無論受理與否,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單原件、學歷證書原件查驗完後必須即時退還申請人。
(五)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二、審核
(一)審核標准:基本條件、材料符合受理條件。
(二)本崗位負責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有關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審核程序:
1、按審核標准對准予受理的申請材料和受理意見進行審核。
2、不符合審核標准,不同意受理的申請,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的審核欄目中簽署 「不同意」或「暫緩」的意見,並註明原因或修改意見。
3、符合審核標準的申請,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的審核欄目中簽署「同意」意見,並告知受理人員。由受理人員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交申請人。
4、將通過審核的全部申請材料上報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進行審查認定。
(四)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認定
(一)認定標准:同審核標准。
(二)崗位責任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項目負責人
(三)崗位職責及認定程序:
1、按認定標准對通過審核的全部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認定。
2、申請材料不符合認定標准,不同意審核意見的,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書》的認定意見欄目中簽署「不予認定」的意見,說明理由。同時填寫《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並說明理由。
3、申請材料符合認定標准,同意審核意見的,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書》的認定意見欄目中簽署「認定」意見。同時填寫《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
4、將已經過審查認定程序後的全部申請材料(每人兩份)分類存檔。其中一份由統計從業資格實施機關留存;另一份交由統計從業資格承辦機關存檔。
5、將《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或《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交由統計從業資格承辦機關分別送達申請人。
(四)時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四、告知和送達
(一)崗位責任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
1、簽發和交接的項目文書資料符合規定,意見清楚,手續齊全。
2、存留歸檔的項目文書資料和申請材料規范、完整。
3、告知和送達申請人的有關事項及時、准確、高效。
(三)工作程序:
1、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和《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接收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轉來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和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材料。
2、通知申請人分別領取有關通知書和《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完成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有關文書、資料的送達工作。
3、對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材料進行清理,立卷歸檔。
(四)時限:10個工作日。
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13:46
姓 名
性 別
民 族
申請日期
身份證號
文化程度
專 業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郵政編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提交申請材料內容
1、( )本人居民身份證(交驗)及其兩份復印件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張
3、(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兩門科目合格成績單(交驗)及其兩份復印件
4、( )合格學歷證書(交驗)及其兩份復印件
註:1―2項為必需提交材料,3、4項選其一。
受理意見
受理人:
年
月 日
審核意見
審核人:
年
月 日
審批意見
(公 章)
審批人:
年
月 日
備 注
註:此表一式兩張,承辦機關與實施機關各存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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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國家統計局 2006-12-25 10:19:50
一、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在國家統計局的領導下,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由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具體承辦。
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計局統一教學大綱,統一命題、統一時間、統一考務規則的辦法。
三、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製;試卷封裝封面、閱卷登記表、考場記錄單的設計與印製;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造冊等工作。
四、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五、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於每年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公開舉行,每門科目的考試答題時間為120分鍾。考試的承辦機關應當事先公布考試大綱、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的具體時間及地點等。
六、考試的承辦機關應做好對報考人員資格條件的審查工作,印製並向符合條件的人員頒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准考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准考證》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姓名、照片、身份證號、考試類別、考試日期、考試地點、考場號、座位號等。
七、考試進行前,考試的承辦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和考務規則的要求,確定主考、監考人員,編排考場,制定具體的考試安排,做好考試的准備工作。
八、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考務規則和考場紀律,嚴禁利用監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泄露試題或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考試時,主考、監考人員要各司其職,保證考試的順利進行。
九、考試結束後,考試的承辦機關要立即按規定封裝試卷,指定專人送交考試實施機關閱評。
十、考試中發現應考人員有違犯考場紀律行為時,監考人員應按規定採取相應措施,將情況如實記入考場情況記錄單。情節嚴重或有其他異常情況時要及時報告主考人員或考試承辦機關、實施機關按規定予以處理。
十一、考試實施機關要成立試卷閱評工作小組,制定閱卷、登分工作規程,並按工作規程的要求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工作。
十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滿分為100分,60分以上為合格。閱卷要嚴格執行統一的標准答案和評分標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異議,或發現異常試卷,應報告考試實施機關負責人解決。
十三、試卷閱卷、成績登記工作須於自考試日之起30日內完成,並應將試卷、閱卷登記表和考場記錄單等資料進行統計、匯總後妥善封裝、保存。
十四、考試實施機關在考試閱卷、成績登記工作完成後,應將考試成績交由考試承辦機關於10日內通知考生。
十五、全國統一考試前一個月,國家統計局通過機要文件渠道向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試題(包括試題參考答案)。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試題要妥善接收、保管,並依此印製試卷。
十六、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屬於國家級考試,考試的實施機關和承辦機關要指定專人,按國家有關保密法規的要求,承擔試題、試卷的接受、保管、印刷、運輸等工作。
十七、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印製試卷,應當按《印刷、復印等行業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的要求,辦理《國家秘密載體准印證》,到持有《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定點復制單位印製。向印刷廠提交印刷的試卷清樣或軟盤,要有嚴格的交接手續。
十八、自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生成到考試結束為試題的保密期限,考試結束後,試題自行解密。
十九、各地要嚴格做好試題的保密工作,嚴格掌握可接觸試題人員的范圍,如發生泄密問題,要按國家保密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