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Ⅰ 被吊銷會計從業證後還能重新考嗎
一、被吊銷會計從業證後還能重新考。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均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二、《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節特別嚴重的,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Z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Ⅱ 因違法違紀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多少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
因違法違紀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訂)》
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2)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擴展閱讀
會計人員許可權
一、審核原始憑證
會計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時,針對三種情況進行處理:
1、如發現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如發現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如發現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有權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二、處理賬實不符
會計人員如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三、處理違法收支
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有權不予辦理,並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有權向單位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會計人員有權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四、處理造假行為
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賬外設賬的行為,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有權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做出處理。
五、監督預算計劃
Ⅲ 有權吊銷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的是哪個部門
應該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書上出錯了。
根據《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會計人員被動地受單位領導指使弄虛作假,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且本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行為的。
(2)連續幾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
(3)不依法設置或私設會計賬簿的。
(4)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以求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6)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7)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等。
Ⅳ 哪些情況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被吊銷
你好,根據《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會計人員被動地受單位領導指使弄虛作假,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且本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行為的。
(2)連續幾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
(3)不依法設置或私設會計賬簿的。
(4)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以求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6)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Ⅳ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行政處罰嗎
1、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里其中有一項叫做行為罰,指的就是回限制和剝奪違法相對方答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措施,包括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根據《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會計人員被動地受單位領導指使弄虛作假,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且本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行為的。
(2)連續幾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
(3)不依法設置或私設會計帳簿的。
(4)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以求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6)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7)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等。
Ⅵ 哪些部門可以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以下行為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Ⅶ .《會計法》規定,因違法違紀行為而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
中華人民會計法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Ⅷ 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幾年由不得重新取得會計證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節特別嚴重的,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Z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被吊銷或者自行失效情況,並在持證人員的從業檔案中予以記載。
Ⅸ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行政處罰嗎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資格證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違法行為的具體懲戒制裁手段。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人身罰
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1.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2.勞動教養。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且又具有勞動能力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處罰改造措施。
行為罰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於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於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1.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2.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申誡罰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通報批評。是對違法者在榮譽上或信譽上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Ⅹ 如何查詢自己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否有效,有沒有被吊銷
在線查詢會計從業資格證是否被吊銷只要查信息系統就可以了,因為會計信息都在信息系統中反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第19條中最後一項有明確規定:
第十九條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