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是執業資格認定辦法
㈠ 建造師證書報名條件
理由五:為跳槽
新版資質標准實施,建造師需求增加。想跳槽提升自己,考取一、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會更順利的在建築行業內找到理想的工作,實現自己更高的人生目標和價值!
理由六:為競爭
人生充滿競爭,弱肉強食,沒證書你拿什麼跟別人比?不甘心?考個證書,幫你在競爭較量中贏得更多機會。
理由七:為升職
一、二級建造師是建築類職業資格考試,是上崗從業必備證書,建造師是不僅要有理論水平,也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和較強組織能力的復合型人員。建造師注冊受聘後,可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大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拿到一、二級建造師,升職之路能夠迅速邁向新一個台階新境界。
理由八:為獲取知識
新版資質標准實施,建造師需求增加,很多時候工作中也會用到管理和實務的知識,多學習知識能帶給你很多意外的驚喜。
㈡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注冊證書的區別是什麼它們之間有什麼關系呢
一、區別是:
1、概念不同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是考試通過後,考試中心統一發放的資格證書,注冊證書是注冊在一個有建築資質的企業,注冊成功後給你發放的注冊證書。
2、發證單位不同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簽發單位是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注冊證書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發放由建設部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
3、意義不同
擁有執業資格證書的不一定就能成為注冊一級建造師,而你擁有了一級建造師的注冊證書,則表明你肯定擁有《執業資格證書》,否則你就不能申請注冊,成為一名注冊一級建造師。
二、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注冊證書的關系:
前者為後者提供資格憑證及必要條件、最核心的、最關鍵的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即擁有執業資格證書的不一定就能成為注冊一級建造師;而你擁有了一級建造師的注冊證書,則表明你肯定擁有《執業資格證書》。
(2)建造是執業資格認定辦法擴展閱讀:
一級建造師注冊注意以下事項:
1、本系統不允許相同身份證號和姓名多次注冊。為了您的利益,請務必使用二代身份證進行注冊。
2、姓名之間不得有空格,如遇生僻字,點擊姓名輸入框右側的如何輸入生僻字鏈接,參考相關方法輸入生僻字。
3、密碼最好採用字母數字結合方式,長度不小於6位,提高安全等級。
4、在需要聯系時,考試機構將會通過郵箱或手機與您聯系,請務必填寫本人真實、有效的手機號碼和郵箱地址。
5、請妥善保管好您的用戶名和密碼,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㈢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規定原文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2002年12月9日人事部、建設部人發[2002]111號發布)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條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國家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
第七條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培訓等有關工作。
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人事部負責審定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九條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綜合知識與能力和專業知識與能力兩個部分。其中,專業知識與能力部分的考試,按照建設工程的專業要求進行,具體專業劃分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十條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二)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三)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四)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五)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第十一條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
第十三條建設部負責擬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按照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凡遵紀守法並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五條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由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六條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
第十七條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初審合格後,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注冊。准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發放由建設部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頒發轄區內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並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人事部和各級地方人事部門對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經注冊的建造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注冊管理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過錯發生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脫離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關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建築業企業執業的。
(六)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第二十三條建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二十四條建造師經注冊後,有權以建造師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造師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六條建造師的執業范圍:
(一)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二)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一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並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二)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施工管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較強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四)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第二十八條二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一定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第二十九條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第三十條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實施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在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崗位上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與豐富實踐經驗,並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建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建造師的專業劃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確定和具體執業要求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並分別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注冊。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
㈣ 建築師執業資格申請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一級注冊建築師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
取得建築學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博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碩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具有建築學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築學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取得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不具有前四項規定的條件,但設計成績突出,經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認定達到前四項規定的專業水平的;
2.注冊建築師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注冊建築師資格的,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可以申請注冊;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因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的。
申請材料:
1.注冊建築師注冊申請表;
2.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聘用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復印件。
申請程序:
1.申請人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3.建設部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准予注冊的,於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注冊建築師執業專用章。
㈤ 關於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問題
樓上胡說。
不知道你在哪兒看到的規定。
你的條件考試通過後證書完全能夠得到順利注冊。
第七條 初始注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建設部關於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
申請初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1-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訂後的材料附件組成。
聘用企業將《企業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1-2)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其中,申請建築、市政、礦業、機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意見表》(附表1-3)、《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匯總表(企業申請人)》(附表1-4)、《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匯總表(專業)》(附表1-5)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建設部。其中,申請建築、市政、礦業、機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報送按《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注冊申請材料報送目錄》(附表1-6)要求辦理。
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申請注冊的,建設部將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填寫《國務院有關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審核意見表》(附表1-7),連同按企業申請人匯總後生成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審核匯總表》(附表1-8)移送建設部。
㈥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和考一建有關系嗎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發布單位】人事部、建設部
【發布文號】國人部發[2004]16號
【發布日期】2004-02-19
和考一建有關系嗎?
沒有關系。
就是符合條件的人員直接發給建造師證書,不用考試。
㈦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抄、直轄襲市建設行政部門和人事部門、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和人事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和總政幹部部,應於2003年5月31日前,將審核和復核合格人員材料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
(二)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和復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審核、復核時,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向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報送的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㈧ 一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認定是什麼意思
那是在建造師制度實施初期04年的時候,對一部分經驗豐富的項目經理通過考核認定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也就不用走建造師考試這條途徑,但是對相關業績有非常高的要求,現在早就不再考核認定了。如果現在有這樣的廣告,那肯定是騙人的。這個證書和現在通過建造師考試取得的執業資格證書是一樣的,需要通過注冊後才能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然後執業。
㈨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注冊證書的區別是什麼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注冊證書的區別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含義不同。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是由住建部與人社部共同組織的執業資格考試,符合條件後頒發給應試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是擔任大型項目經理的前提條件。
注冊證書是確定從業人員在具體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依據。
二、獲取方法不同。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通過考試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
其中《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建築工程(合並)、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合並) 10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建設部關於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
注冊證書通過申請取得,申請初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1-1);
2、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3、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4、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獲取條件不同。
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條件: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注冊證書申請條件:
1、經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受聘於建築業企業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3、達到繼續教育標准。
㈩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更改過嗎
您好:沒有做過修改,還是照當初發布的實行,具體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國家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第六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
第七條 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培訓等有關工作。
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九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綜合知識與能力和專業知識與能力兩個部分。其中,專業知識與能力部分的考試,按照建設工程的專業要求進行,具體專業劃分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十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二)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三)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四)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五)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第十一條 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
第十三條 建設部負責擬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按照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凡遵紀守法並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五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由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三章
第十六條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
第十七條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初審合格後,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注冊。准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發放由建設部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頒發轄區內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並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人事部和各級地方人事部門對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 經注冊的建造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注冊管理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過錯發生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脫離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關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建築業企業執業的。
(六)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第二十三條 建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建造師經注冊後,有權以建造師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造師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六條 建造師的執業范圍:
(一)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二)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 一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並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二)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施工管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較強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四)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第二十八條 二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一定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第二十九條 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第三十條 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實施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在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崗位上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與豐富實踐經驗,並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建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建造師的專業劃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確定和具體執業要求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並分別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注冊。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六章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
希望以上的回復對您的疑問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