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細則
① 中國什麼時候開始實行教師資格證制度
中國在1995年12月12日時候開始實行教師資格證制度。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四條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1)教師資格證細則擴展閱讀: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五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② 教師資格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四條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第五條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六條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八條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准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並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第十二條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范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七條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並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③ 2020教師資格證報名條件是什麼
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
(四)根據《教育部關於開展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教師函〔2011〕6號)中「試點省份可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實際,提高報考學歷要求」的規定,在安徽省報考教師資格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學歷條件:
1.報考幼兒園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或學前教育專業中師學歷;
2.報考小學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3.報考初中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4.報考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5.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及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五)安徽省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及以上在校生和全日制在讀研究生,畢業年級的在校專科生和學前教育專業中師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面試報考時提供證明)。
(六)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④ 教師資格證的資格條例
教師資格條例
(1995年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二章分類與適用
第四條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第五條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四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准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並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第五章教師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范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湖北省實行改革,將教育學心理學改為綜合素質與知識能力等。 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七條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並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六章罰則
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⑤ 教師資格證考試教育法律法規有哪些
【考點 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生權利保護】
教師未經學生同意按考分高低排版列名次,張榜公布,權或讓學生分發試卷,此行為侵犯了學生的()。
A.隱私權
B.名譽權
C.受教育權
D.人身自由權
【答案】A
【考點歸納】
1.要尊重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要提高法律意識,不要隨意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
2.要尊重學生的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它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教師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學生的身體安全。
3.要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權
有些教師往往不重視未成年學生的人格尊嚴權,侵犯學生人格權的行為時有發生,這種行為會給學生的心靈造成巨大的傷害。
4.要尊重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教師應當保護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5.要尊重學生的隱私權
教師工作的性質需要全面了解學生的個人情況,這樣,就可能有意無意地侵犯學生的隱私。隨著法律建設的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廣大教師要知法懂法,清楚哪些屬於學生的隱私,知道應該怎樣對待學生的隱私等。
⑥ 湖南省教師資格證的認定辦法
關於湖南省教師資格證抄的認定辦法,其中指出,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申請人應當參加相關考試測試,並達到相應要求。
(1)申請認定高中(中專)及以下教師資格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申請人應該在相應層次的中小學校進行不少於一個學期的教育實習,經考察或考核確認為合格以上等級。
②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國家統一考試,獲得合格證書,
這里以湖南省對於2017年度的相關文件作為參考,有關該文件的相關內容部分摘抄如下:
⑦ 教師資格證的考取辦法
現在考似乎早了一點,建議到大三、大四再考,因為2門課程是有有效期的。版
如果申請,請你留權意以下幾點:
1、申請幼教、小教、中教(初中)一般要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如果申請中教(高中)、中職、高職、大學一般要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2、你要申請教師資格證,要考心理學,教育學(有效期3年)。除了這個以外,還要體檢,面試(說課或講課),才能獲得教師資格證,前後需要1年時間。
3、普通話可以單獨考,和其他沒有關系,一般要考到二級乙等以上,如果申請語文教師資格,一般要二級甲等。
4、考教師資格證你可以留意一下當地教育局或教育人才服務的網站,一般報名時間為每年的3月和9月。
5、教師資格證的報考不受戶籍限制,可以在任何地點考試、申請,而且沒有時間限制,全國通用。
⑧ 教師資格證等級怎樣劃分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四條規定,教師資格分為七類。
即:
1、幼兒園教師資格。
2、小學教師資格。
3、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4、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5、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6、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7、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8)教師資格證細則擴展閱讀:
學歷要求
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2、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部分省市專科不能報考初中教師資格證)
4、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5、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及其以上學歷,同時還應具備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6、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本科教師)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專科教師)及以上學歷。
7、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教師資格證
⑨ 教師證的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法定職業許可制度。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法規、政版策權依據是《教師資格條例》。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必須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為了滿足應屆非師范類高校畢業生投身於教育事業的迫切願望,提高就業的競爭力。
⑩ 教師資格證制度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它規定著欲從業者的專業水平、教育水平、道德水平和身體素質等基本標准。教師職業證書制度是推進教師專業化的重要標志。教師專業化是教育發展的世界趨勢。
教師資格證書制度
對專門從事教育工作人員的要求
規定
從業者的專業水平、教育水平
意義
是推進教師專業化的重要標志
site:yisi.cc貴州人事考試信息網鎮江實驗高中康華在線中文字幕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教師資格證書樣本教師資格證等級劃分教師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證書認定教師資格證等級分類
具體情況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它規定著欲從業者的專業水平、教育水平、道德水平和身體素質等基本標准。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全面實施後,只有依法取得教師資格者,方有可能被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聘任為教師。教師資格一經取得,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喪失和撤銷(只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才可能)。具有教師資格的人員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正式聘任後,方為教師,享有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注冊管理
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意義
教師職業證書制度是推進教師專業化的重要標志。教師專業化是教育發展的世界趨勢。同時,教師資格證書制度還推動了教師培養模式發生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