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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資格考試管理

發布時間: 2021-02-11 05:31:00

A.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需要注意什麼

第一條
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原衛生部令第4號)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原衛生部令第52號)有關規定。
第二條
試用機構是指符合《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第三條 試用期考核證明
(一)報名時考生應當提交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應當提交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證明,並於當年8月31日前提交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考生報考時應當在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試用時間或累計(含多個機構)試用時間滿1年。
(二)現役軍人必須持所在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報考。
(三)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
第四條 報名有效身份證件
(一)中國大陸公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台港澳地區居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台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二)外籍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護照。
第五條 報考類別
(一)執業助理醫師達到報考執業醫師規定的,可以報考執業醫師資格,報考類別應當與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類別一致。
(二)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應當具備與其相一致的醫學學歷。
具有臨床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並在公共衛生崗位試用的,可以以該學歷報考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照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別相應的醫師資格。
(三)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同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四)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B. 醫師資格考試包括哪些類別

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其區別在於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執業,不能獨立執業,但在鄉鎮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療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每級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中醫類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維醫、傣醫、朝醫、壯醫。

(2)醫師資格考試管理擴展閱讀

報名條件

報考人員應按本人試用期所從事的專業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別相應專業的醫師資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葯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C. 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的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者巡考員簽字確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規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八條 考區、考點發現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並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十九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後,報送考區依據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考生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出現第四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考點做出處理決定,出現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或第七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考點簽署意見,報考區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考區做出處理決定,並通知考點。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考點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發生第十三、十四、十五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部。
第二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並報相應的考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考點做出處理決定,同時報考區備案。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考區、考點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考區、考點通報。
第二十四條 考區、考點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被處理人受到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並取消自下一年度起兩年內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處理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第二十五條 考區、考點做出處理決定應製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六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考區、考點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考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七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考區、考點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並在受理後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做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考區、考點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考區應當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醫師資格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考區應當接受社會有關方面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並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考區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並向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辦公室報告,並抄送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D. 醫師資格考試的種類和類別

醫師資格考試分為來兩源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每級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中醫類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維醫、傣醫、朝醫、壯醫等。截至目前,我國醫師資格考試共有38種類別。

醫師資格考試類別劃分:

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准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其區別在於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執業,不能獨立執業,但在鄉鎮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療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實踐技能考試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統一命題,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國家一級的具體考試業務工作。

E. 中國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的意義

醫師資格考試是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行業准入形式,也是《執業專醫師法》和醫師管理制屬度的核心內容。
執業資格是專業技術人員依法獨立工作或開業所必需的,由國家認可和授予的個人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資質證明。資格考試是國家行業准入制度成熟完善的標志。實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也是我國社會管理法制化、規范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 執業資格考試是檢驗應試者是否具備從事某一特定行業所必須的資格、是否達到從事某一特定崗位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它要求應試者通過考試後,能直接勝任該崗位的大多數工作,並具有該行業特有的基本經驗。

F.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哪些需要注意

說白了,其實就是九條,具體情況看下文。
第一條 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原衛生部令第4號)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原衛生部令第52號)有關規定。
第二條 試用機構是指符合《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第三條 試用期考核證明
(一)報名時考生應當提交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應當提交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證明,並於當年8月31日前提交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考生報考時應當在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試用時間或累計(含多個機構)試用時間滿1年。
(二)現役軍人必須持所在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報考。
(三)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
第四條 報名有效身份證件
(一)中國大陸公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台港澳地區居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台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二)外籍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護照。
第五條 報考類別
(一)執業助理醫師達到報考執業醫師規定的,可以報考執業醫師資格,報考類別應當與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類別一致。
(二)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應當具備與其相一致的醫學學歷。
具有臨床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並在公共衛生崗位試用的,可以以該學歷報考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照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別相應的醫師資格。
(三)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同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四)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第六條 學歷審核
學歷的有效證明是指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葯學類、中葯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其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一)研究生學歷
1. 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在符合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臨床實踐或公共衛生實踐,至當次醫學綜合筆試時累計實踐時間滿1年的,以符合條件的本科學歷和專業,於在學期間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臨床醫學、眼視光醫學、預防醫學長學制學生在學期間已完成1年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以本科學歷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2. 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在研究生畢業當年以研究生學歷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並提供學位證書等材料,證明是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民族醫學、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專業的學術學位(原「科學學位」)研究生,具有相當於大學本科1年的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的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該研究生學歷和學科作為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的依據。在研究生畢業當年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2015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臨床醫學(護理學)學術學位研究生學歷,或臨床醫學(護理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二)本科學歷
1. 五年及以上學制臨床醫學、麻醉學、精神醫學、醫學影像學、放射醫學、眼視光醫學(「眼視光學」僅限溫州醫科大學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醫學檢驗(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婦幼保健醫學(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2. 五年制的口腔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3. 五年制預防醫學、婦幼保健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公共衛生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4. 五年及以上學制中醫學、針灸推拿學、中西醫臨床醫學、藏醫學、蒙醫學、維醫學、傣醫學、壯醫學、哈薩克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除外。
6. 專升本醫學本科畢業生,2015年9月1日以後升入本科的,其專業必須與專科專業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學歷方可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三)高職(專科)學歷
1. 2005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經教育部同意設置的臨床醫學類專業(含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醫骨傷、針灸推拿、蒙醫學、藏醫學、維醫學等)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經省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批准設置的醫學類專業(參照同期本科專業名稱)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 經省級以上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同意舉辦的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取得資格後限定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執業滿5年後,方可申請將執業地點變更至縣級醫療機構。2014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不能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含教育部、原衛生部批准試辦的初中起點5年制專科層次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含初中起點5年制專科層次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其專科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學的,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除外。
(四)中職(中專)學歷
1. 2010年9月1日以後入學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同意設置並報教育部備案的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後,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011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除農村醫學專業外,其他專業的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社區醫學、預防醫學、婦幼衛生、醫學影像診斷、口腔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上述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7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醫、民族醫類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7年1月1日以後入學經教育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備案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醫、民族醫類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2011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後限定到基層醫療機構執業。
6. 衛生職業高中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7. 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五)成人教育學歷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該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2年1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上述畢業生,如其入學前已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且所學專業與取得醫師資格類別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學歷報考執業醫師資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後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六)西醫學習中醫人員
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葯專業知識並獲得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葯行政部門批准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並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滿3年並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相同級別的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七)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
1.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應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有關規定。
2.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類醫學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其執業時間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學歷時間符合規定的,可以報考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類別相應的執業醫師資格。
(八)其他
取得國外醫學學歷學位的中國大陸居民,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同時符合《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報考。
第七條 台灣、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員報考的,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按照《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37號)規定,參加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和《關於修訂〈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有關條款的通知》(衛辦醫發〔2008〕64號)同時廢止。

G. 醫師資格考試主要包括哪幾個方面

醫師資格考試主要包括的方面: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准入考試專,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屬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
執業醫師資格證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後,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統一發放的,是我國[1] 從業醫師必須擁有的證書,屬於醫療技術方面的認可,證明持證人具有獨立從事醫療活動的技術和能力,證書永久有效(棕色封面的證書)。具備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證考試的人員,通過每年一次定期舉行的執業醫師資格證考試獲取。該證書也是判定醫師是否具有從醫資質的最重要標准,沒有獲得執業醫師資格證的所謂「醫師」屬於「非法行醫」行為。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實踐技能考試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統一命題,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國家一級的具體考試業務工作。

H. 醫師資格考試注冊制度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中醫醫師經注冊取得由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保健活動。
(一)注冊條件
凡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均可以申請中醫醫師執業注冊。未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不能從事醫療活動。
(二)主管部門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是中醫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三)注冊程序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中醫醫師,要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獲得中醫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注冊的,還要提交有省級衛生、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以及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健康狀況不適宜或不能勝任醫療、保健業務工作的等,不予注冊。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以及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要申請重新注冊。重新注冊需到縣級以上衛生、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成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四)變更和注銷注冊
中醫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要到注冊主管部門變更注冊手續。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受刑事處罰的;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的;以及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將被執業注冊主管部門予以注銷注冊。

I. 醫師資格考試注意什麼

值得注意的是,臨床執業助理醫師醫學綜合筆試安排在周五考試,考生不要想著還是按往常周六考試而錯過了考試時間。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發展規劃(2018-2020年)》,2020年各類別全面實現計算機化考試。
(一)紙筆考試
中醫類別(中醫專業、少數民族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2019年8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臨床類別執業醫師、中醫類別(中醫專業、少數民族醫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考試:2019年8月24日和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軍事醫學執業助理醫師加試:2019年8月23日17:00-17:30。
軍事醫學執業醫師加試:2019年8月23日17:00-18:00。
院前急救崗位和兒科專業加試:2019年8月23日17:00-17:30。
(二)計算機化考試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全國實行計算機化考試:2019年8月23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口腔、公共衛生類別和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專業執業助理醫師全國實行計算機化考試:2019年8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口腔、公共衛生類別和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專業執業醫師全國實行計算機化考試:2019年8月24日和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除中醫類別少數民族醫專業外,執業醫師合格分數線為360分,執業助理醫師合格分數線為180分。
考前准備
准備好《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除准考證、有效身份證件及簽字筆外,其他一切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如書籍、紙張、計算器、手錶、手機、手環等)嚴禁帶入考場。
到達時間
第一單元需在開考前 30 分鍾,其他單元需在開考前 25 分鍾到達指定考場。請同學們特別注意:開考 30 分鍾後不得進入考室,所以務必提前到達考場!
考場流程
1. 簽到簽退。考試進場和離場前需在《考生簽到簽退表》上簽到簽退。
2. 身份核驗。入座後請將《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右上角等待核驗。
3. 離開考場。考試期間考生不得離開考場,監考員離場指令發出後,考生方可離場。
考前准備
准備好《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除准考證、有效身份證件及簽字筆外,其他一切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如書籍、紙張、計算器、手錶、手機、手環等)嚴禁帶入考場。
到達時間
第一單元需在開考前 30 分鍾,其他單元需在開考前 25 分鍾到達指定考場。請同學們特別注意:開考 30 分鍾後不得進入考室,所以務必提前到達考場!
考場流程
1. 簽到簽退。考試進場和離場前需在《考生簽到簽退表》上簽到簽退。
2. 身份核驗。入座後請將《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右上角等待核驗。
3. 離開考場。考試期間考生不得離開考場,監考員離場指令發出後,考生方可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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