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資格考試試卷保密制度
① 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第三章 試卷運送環節的安全保密
第八條 教育考試機構負責試卷從定點印刷廠到下級教育考試機構的運送工作,並對運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負責。
第九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試卷運送工作。
第十條 運送試卷必須做到:
(一)試卷運送前應當進行車輛檢修並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在運送途中的免檢手續;
(二)以密封車運送,配備押運車輛;
(三)由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帶隊,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員參加。單車三人以上押運,兩輛車以上押運時按每車不少於兩人配備;
(四)在任何情況下,運送途中試卷現場押運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五)嚴禁搭乘與試卷運送無關的人員,或者搭載與試卷運送工作無關的物品;
(六)使用火車運送試卷,必須乘坐軟卧,要求獨立包廂,兩人以上押運,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員參加。
(七)隨時向同級教育考試機構報告試卷運送途中情況,必要時向上級教育考試機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及保密部門報告試卷運送途中發生的異常情況。
第十一條 試卷押運人員必須經過審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
(二)遵守國家和教育考試機構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體健康。
② 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第八章 報告制度
第五十三條 省級考試機構應當將下列情況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一)省級教育考試機版構考試值班安排權;
(二)試卷清樣(或者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等材料的接收情況;
(三)試卷印刷情況;
(四)試卷運送情況;
(五)試卷的考前保管情況;
(六)考試實施情況;
(七)答卷的運送及保管情況;
(八)評卷期間的情況。
第五十四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按上級教育考試機構的要求上報安全保密工作的有關情況。
③ 國家為什麼要禁止公開醫師資格考試試題
第一條 為加強醫師資格考試工作的管理,規范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保障考試公平、公正,維護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對考生、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及考點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條 對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處理和監督管理。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的領導下,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結果的分析和管理,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處理的指導和信息管理,並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報告全國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工作的相關情況。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以下簡稱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考區、考點的考試機構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分別負責本轄區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處理等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該單元或者考站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在規定之外位置就座並參加考試的;
(二)進入考室時,經提醒仍未按要求將規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試規定用筆或者紙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試卷、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上正確書寫本人信息、填塗答題信息或者標記其他信息,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試開始30分鍾內,經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寫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題兩份以上主觀題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被查出攜帶記載醫學內容的材料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將試卷、答卷或者涉及試題的作答信息材料帶出考室的;
(四)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設備、材料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在2年內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工具的;
(二)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場警戒線范圍內交接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等考試相關材料的;
(四)拒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秩序的;
(五)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的;
(六)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的;
(七)利用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虛假材料報名的;
(八)填寫他人考試識別信息或者試卷標識信息的;
(九)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參與有組織作弊,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場警戒線范圍內對外進行通訊、傳遞、發送或者接收試卷內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考試環境,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考前非法獲取、持有、使用、傳播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組織作弊行為。
第九條 考試結束後發現並認定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考生通過違紀違規行為獲得考試成績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放證書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撤銷並收回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並進行通報。
在校醫學生、在職教師參與有組織作弊,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其所在學校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校醫學生參與有組織作弊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醫師參與有組織作弊,已經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不予注冊;已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注銷其執業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並不再予以注冊。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醫師的處理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其所在單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員參與有組織作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通報,並建議給予其相應處分。
第三章 命審題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一條 命審題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命審題及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命審題人員應當履行以下保密義務:
(一)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屬國家秘密的醫師資格考試試卷、試題內容;
(二)凡有直系親屬、利害關系人參加當年考試的,應當主動迴避,不得參加當年命審題和組卷工作;
(三)應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簽訂《保密責任承諾書》;
(四)不得參與和考試有關的應試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命審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應當停止其參加命審題工作,視情節輕重作出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命審題工作崗位: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參與和醫師資格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的;
(十四)未經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批准,在聘用期內參與編寫、出版醫師資格考試輔導用書和相關資料的。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考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試機構應當停止其參加考試工作,視情節輕重作出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單位或者崗位:
(一)為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或者違規修改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誤,導致轄區內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通過提示或者暗示幫助考生答題的;
(五)擅自將試題、答卷以及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帶出考室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六)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七)未按照規定保管、使用、銷毀考試材料的;
(八)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標准考室的雷同率達到60%的;
(九)評閱卷人員造成卷面成績明顯錯誤,成績錯誤試卷數量占其評卷總量1%以上的;
(十)與考生或者其他人員串通,在考試期間幫助考生實施違紀違規行為的;
(十一)具有應當迴避考試工作的情形但隱瞞不報的;
(十二)利用考試工作便利,進行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三)誣陷、打擊報復考生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的;
(十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違反考務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點的考試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考試組織管理混亂、違紀違規現象突出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並給予警告。
考點違紀違規現象嚴重,影響惡劣的,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承辦考試的資格,責令整改,在2年內不得承辦考試工作,並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除考試工作人員外,其他有關人員有干擾考試行為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四章 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對考試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採取必要措施收集、保全違紀違規證據。
對考試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應當由2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共同填寫全國統一樣式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記錄單》。記錄單內容包括:違紀違規事實、情節及現場處理情況。記錄單填寫完成並經考試工作人員簽字後,應當及時報考點主考簽字認定。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如實將記錄內容和擬處理意見告知被處理人。
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紀違規行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出具全國統一樣式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並按要求及時送達被處理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七條 考點考試機構負責匯總考點各考場違紀違規情況,並及時報送考點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違紀違規考生的處理決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除當年單元或者考站考試成績無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決定外,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其他處理決定後,應當自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對發現的不當處理決定,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糾正,也可以要求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考點、考場的監督管理,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並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同時抄送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
第二十條 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在試題命制、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人、考點主考、評卷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並依照本規定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時,應當將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時告知被處理人。
被處理人對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或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考區考試機構應當在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下建立國家醫師資格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並向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提供在醫師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考生的相關信息。
考區考試機構應當匯總本轄區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情況,分別報送至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納入考生個人信息庫進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考生、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當年考試,是指考生當年從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至考試所有測試內容完成的全過程。
考站或者考試單元,是指進行實踐技能考試或者醫學綜合筆試時,將考試分成的不同階段。實踐技能考試中稱為考站,醫學綜合筆試中稱為考試單元。
考生,是指根據《執業醫師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的考試辦法,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
命審題人員,是指參與醫師資格考試命題、審題、組卷的專家和工作人員。
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評閱卷和考試服務工作的人員。
考試機構,是指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負責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考區和考點,是指為進行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劃定的考試管理區域。考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區域;考點指地或者設區市所轄區域。
考場,是指醫師資格考試實施的具體場所,一般指學校、醫院等。
考室,是指考場內實施醫師資格考試的獨立區域,如教室、診室等。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④ 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第二章 試卷印刷環節的安全保密
第三條 國家教育考試全國統一試卷由國家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機構負責印製,必須在經國家保密局審定批準的定點印刷廠印製。雙方應當簽定安全保密、印刷質量等方面的協議。負責試卷印製工作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在印卷工作開始之前將承印定點印刷廠的印刷項目、時間等情況報同級國家保密部門、上級考試機構和 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教育考試機構對定點印刷廠在承擔試卷印製工作期間負有監督、檢查的職責,必須向定點印刷廠派住入闈監印人員。
(一)入闈監印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
2、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定點印刷廠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體健康。
(二)入闈監印人員的職責是:
1、監督、檢查定點印刷廠的安全保密執行情況,責成定點印刷廠及時整改不符合規定的操作環節,並將工作情況及時報派出教育考試機構。
2、檢查試卷及相關材料的印刷質量;
3、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定點印刷廠的保密規定及相關措施,接受教育考試機構及定點印刷廠的安全保密教育。
第五條 承擔試卷印製工作的定點印刷廠應當對試卷及相關考試材料在廠區的安全保衛與保密工作負責,除必須具備國家保密局規定的「國家統一考試試卷定點印製單位保密基本標准」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廠區(指廠內封閉區,下同)與外界應當有高牆隔斷,非生產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區。生產工人不準進入其他車間,任何人不得單獨進入存有試卷的場所。嚴禁廠內向外運送任何物品。加強對車間門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監控。
(二)凡接觸試卷及相關材料的定點印刷廠工作人員應當強制入闈。
1、入闈人員必須經過審查,並具備以下條件:
(1)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
(2)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定點印刷廠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體健康。
2、入闈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入闈人員不許出廠。因公、傷、病必須出廠的,須經工廠入闈負責人及教育考試機構的監印人員共同同意,並有兩名以上安全保衛人員同行。
(2)嚴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會客、不通信、不打電話、不串車間、不議論與試卷有關的問題。非入闈人員不得進廠。因公需要進廠的,須經入闈負責人同意,至指定地點會談,會談時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廠入闈負責人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的監印)在場。
(三)廠區內的生產區、試卷庫、廢卷庫、生活區等能夠隔離;生產、生活設施維護良好,有能力自行維修主要設備;備件、備料充足;消防器材齊全。
(四)具有足夠的安全保衛人員,確保試卷的安全保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廠區外圍的巡邏防範,切實提高治安控制能力。
廠區內由入闈職工組成內部保衛隊伍,負責廠區安全保密工作,負責對車間門、單獨設置的試卷庫、廢卷庫和廠區內部實行晝夜警衛值班。
值班巡邏人員應當有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
(五)嚴禁個人將無線電話機、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工具以及帶有攝像、錄音功能的器材帶入廠區。入闈人員使用廠內專控電話必須經入闈負責人同意,並指定兩人在場,對電話內容進行記錄(錄音)。廠區內應當安裝可覆蓋整個廠區的無線信號屏蔽設備,並保證入闈期間連續開機工作。
(六)建立保密室,專人專櫃保管試卷清樣、校樣、印版、紙型、底片等物品,專人負責試卷庫、廢卷庫等涉及試卷及相關材料的場所安全,並制定相應的保密管理制度。
(七)各生產工序之間必須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嚴格核對生產用紙與成品、廢頁的數量。廢頁、殘頁必須經清點、登記後在教育考試機構入闈監印人員監督下當日銷毀,銷毀成品等與試卷有關的材料必須經教育考試機構入闈監印人員批准。
(八)嚴禁在車間、倉庫區使用明火、吸煙。
(九)外出設備、車輛和人員必須接受檢查。
(十)重視安全保密教育,嚴格管理。嚴格審查入闈人員及負責外圍安全保密工作的公安人員的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檢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六條 試卷包裝封面須標明密級標識,並註明所包裝材料的解密時間,試卷包裝必須用專用密封簽密封。對有試題內容的答題卡的印刷同試卷要求。
第七條 試卷清樣進廠、試卷及相關考試材料的製成品等出廠應當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教育考試機構、定點印刷廠必須有專門的交接記錄單,由專人負責接收。各環節的經手人必須在交接記錄單上記錄交接材料名稱、數量、時間、地點等相關信息,並簽置姓名。做到「誰經手、誰簽字、誰負責」。
⑤ 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第六章 評卷、考試成績的安全保密
第四十三條 評卷情況、考試成績等相關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負責專。嚴禁泄露未屬正式公布的考生信息、考試信息、評卷信息等。
第四十四條 參與評卷工作的考試工作人員不得向外界透露統分進度和有關情況。考試分數未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同意不準擅自查詢考生考分,更不準改動考生考分。如發現有改動考分的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計算機操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動考生考分。
第四十五條 做好計算機機房、計算機硬體設備的安全和維護工作,防止黑客惡意的攻擊或者自然災害的損害,保證數據的安全。
第四十六條 經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授權的工作人員可以使用內部網路,未經授權人員不得操作、使用內部網路內的任何計算機。
第四十七條 考試數據實行備份制度。成績資料庫由數據管理員和系統管理員共同負責。數據管理員每天定時對數據進行備份。
第四十八條 計算機密碼應當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專人負責掌管,重要計算機的密碼必須有二人以上共同掌管。
⑥ 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第四章 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十二條 省、地(市)、縣(區)級教育考核機構都應當建立試卷保密室,用於存放啟用前的國家教育考試試卷。考試實施期間,地(市)、縣(區)級試卷保密室同時作為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保管室使用。
第十三條 省級試卷保密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並經省級公安、保密部門的檢查驗收;地(市)、縣(區)級試卷保密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並經上一 級教育考試機構和同級公安、保密部門的檢查驗收;每次使用前,當地教育考試機構須自查並報同級公安、保密部門檢查批准,同時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使用期間接受上級教育考試機構、公安及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試卷保密室必須設在樓房的第二層以上,房間必須是鋼混(或者磚混)結構的套間,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備鐵門、鐵窗、鐵櫃,套間的外屋供值班巡邏人員使用,人屋用於存放試卷,內外屋之間須安裝防盜門,應當保證外屋可觀察到內屋情況。鐵櫃數量以能夠滿足分科存放全部試卷為准。試卷保密 應當配備報警和視頻監控設備,並保證這些設備在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一直處於正常工作狀態。試卷保密使用期間的監控資料由教育考試機構至少應當保存到考試結束半年。試卷保密室的設置應當考慮到值班人員就餐、用水、衛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五條 試卷保密室至少設置兩道鎖,分別為:內屋門鎖和鐵櫃門鎖,鑰匙分別掌管。
條件允許,還應當使用密碼鐵櫃。掌常鐵櫃密碼的人員不得同時掌管鐵櫃鑰匙。
試卷保密室在非試卷保存期間一般不應挪作他用。如確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啟用前必須更換內屋門鎖和鐵櫃鎖,密碼鐵櫃必須更換密碼。
試機構應當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試卷保密室的工作,監督本工作規定的執行。
縣級教育考試機構在開考前保管試卷不得超過兩天。邊遠交通極不方便地區必需超過兩天以上保管時間的,應當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批准。
第十七條 試卷保密室應當有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參見附表一)。
第十八條 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人員配備如下:
(一)負責人兩名,其中一名必須是當地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
(二)值班巡邏人員四人以上(不含試卷保密室負責人);
(三)如有密碼鐵櫃,則需安排專人掌管密碼(不含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密碼可由兩人分別掌管一部分。
第十九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值班巡邏人員及鐵櫃鑰匙(密碼)掌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嚴格遵守紀律,工作認真負責;
(二)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省、地(市)、縣(區)級教育行政或者考試機構、高等院校的正式在職在編人員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員;
(三)身體健康。
第二十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的職責:
(一)全面負責試卷存放期間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二)一人掌管試卷保密室內屋門鎖鑰匙,另一掌管鐵櫃門鎖鑰匙;
(三)負責試卷的接收、保管和發放工作。試卷接收和發放應當當面清點試卷袋數量,核實科目,檢查試卷袋密封情況,履行交接手續,填寫接收和發放記錄(參見附表二)。
第二十一條 值班巡邏人員的職責:
(一)晝夜值守,實時監控試卷保密室內屋的情況;
(二)負責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衛,填寫值班記錄表;
(三)負責試卷保密室外圍的安全保衛,每半小時應當派出兩人對試卷保密室周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做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
(四)隨時向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報告保密室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漏封、破損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考試的試卷,試卷保密室負責人須報告當地教育考試機構有關負責人,經批准後,指定專人(兩人以上)進行技術處理,並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對接觸外漏試題內容的人員應當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第二十三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學習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熟悉試卷的收發要求和手續。每次進行接收、分揀、分發等工作時,必須逐袋清點,數量符合要求後辦理相關手續。應當特別注意對備用試卷袋的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自試卷運抵各考區起 ,當地教育考試機構必須安排人員晝夜在試卷保密室進行值班巡邏。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及值班巡邏人員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值班期間嚴禁在試卷保密室會客、吸煙、飲酒、文娛活動、私自使用電話;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試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啟試卷密封包裝;
(四)不得將試卷保密室的鑰匙轉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碼;
(五)拒絕他人索用試卷保密室門、鐵櫃鑰匙,拒絕代領試卷;
(六)在試卷保管期間,教育考試機構按規定逐級上報試卷的安全保密情況。
第二十五條 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保密部門應當成立聯合檢查組,每半天對試卷保密室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二十六條 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發生全國統一考試試卷泄密、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件應立即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門,並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同時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報教育部。
第二十七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不執行本工作規定,發生試卷泄密、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責任。
⑦ 試卷保密室張貼制度有哪些
保密等級(包括軍事秘密)分為秘密級、機密級和絕密級三個等級
按照國家規定:高考試卷=國家機密。
所以它是屬於絕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