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職業資格認證
① 由上海市勞動局頒發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有哪些
由上海市勞動局頒發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有:
物流方面有物流師、倉庫保管員等;
人力資源方面有人力資源師等;
電子商務方面有電子商務師,數控有鉗工、數控等。
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勞動者具有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和技能的證明。它是勞動者求職、任職、開業的資格憑證,是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勞動者的主要依據,也是境外就業、對外勞務合作人員辦理技能水平公證的有效證件。職業資格證書與職業勞動活動密切相聯,反映特定職業的實際工作標准和規范。
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就業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國家考試制度。它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技能標准或任職資格條件,通過政府認定的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或職業資格進行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的評價和鑒定,對合格者授予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② 上海市職業資格證書的發證機構是什麼
是的,是社保局
③ 上海職業資格考試
汗~
④ 上海市職業資格證書什麼單位發的
職介所 社會保障體系
⑤ 上海職業資格證書
上海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頒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是長期有效的,相比其他機構的證書,顯得既正規,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在同等條件下,有證的會獲得優先的機會。
⑥ 調上海戶口所需的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指的是哪些證書
請註明原文出處。是指人事部還是勞動部職業資格證書?如果是「國家級職業資格證書」則應該指的是有法律文件、國務院認可的職業資格主管部門設置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⑦ 上海勞動局是否承認外地職業資格證書
上海明確承認外地和行業職業資格證書。詳細可以參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內容。
問:非上海考取的職業資格證書到上海工作還需要重考嗎?
小培迴音:不需要。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技能的有效憑證。一般該類證書都無年限限制,也沒有所謂的有效期,一直都可作為技術能力的有效憑證。
問:如果還想繼續提升技能,考取職業資格證書,對於外省市戶籍人員有機會享受上海的培訓補貼嗎?
小培迴音:本市在2010年初制訂出台了《上海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暫行辦法》,今年4月1日起,又正式實施了《關於加強本市企業職工職業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對外省市戶籍並且正在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在培訓補貼上享受本市在職職工同等待遇,他們參加培訓或鑒定,可按本市在職從業人員享受以下幾項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 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包括初級和針對單項技術的專項職業能力,以及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項目,鑒定合格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50%培訓費補貼。
● 參加中級以上等級職業技能競賽賽前培訓,競賽成績合格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
● 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企業內技能人才培養」或「高師帶徒」項目,鑒定合格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
● 通過崗位成才或自學成才的方式,參加補貼目錄內高級以上項目鑒定且合格的,按規定給予貼。
⑧ 2020年上海關於調整部分職業資格和職稱通知
關於調整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辦法的通知
滬人社專〔2020〕459號
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企業(集團),各有關單位:
為減少人才重復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優化營商環境,根據《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部分職業領域調整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關系制定以下辦法並通知如下:
一、准入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辦法
對於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等准入類職業資格(共16項,見附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相關系列任職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其中,聘任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務需具備理工類學歷。
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辦法
對於取得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等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共19項,見附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相關系列任職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其中,聘任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務需具備理工類學歷。
三、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與職稱對應辦法
對於取得注冊結構工程師等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共9項,見附件)的人員,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准條件》,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工程技術職務。
四、其他
(一)對於國務院清理規范有關職業資格前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如企業法律顧問、質量、國際商務、廣告、價格鑒證師、招標師、物業管理師、管理咨詢師、礦業權評估師等),原有職業資格可繼續作為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二)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上述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
(三)用人單位是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工作主體,對於符合上述對應條件的人員,應根據本單位崗位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序,有序開展聘任工作。
(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指導用人單位和評委會做好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工作,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
(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於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辦法的通知》(滬人社專〔2017〕110號)文件失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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