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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葯醫師資格

發布時間: 2021-02-12 23:17:41

⑴ 執業醫師和和執業葯師區別在哪裡

執業葯師和執業醫師的區別如下:
執業葯師通常是指具有執業葯版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葯師注冊證,並且權在葯品生產、流通、使用單位執業的葯學技術人員,歸屬於葯品監督系統。一般是在葯店工作,在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後還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執業葯師是需要參加葯學考試的,執業葯師沒有處方權,具有有審方權,是可以進行指導用葯的。

執業醫師是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後在當地衛生部門注冊後取得行業准入證書,也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的人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的知識與技能的考試。執業醫師有處方權的,可以對病人進行診斷並依據診斷做出診療方案。

希望能幫助到你。

⑵ 報考執業葯師的條件可以報考執業醫師嗎

執業葯師報名是相同或者相關專業都可以,全日制非全日制不限
執業醫師需要全日制學歷,然後大部分必須專業一致

⑶ 執業葯師與執業醫師的最大區別是什麼

1、專業不同


執業葯師的人畢業於葯學相關專業,主要課程基本都是化學類課程,涉及到診斷和治療的課程幾內乎可以說沒有,而執業醫師的人畢業於醫學相關的專業,容其所學就復雜很多了,分為不同的小類專業,比如臨床醫學等。


2、管理部門不同


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執業葯師屬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管理,而執業醫師屬於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管理。


3、工作單位不同


執業葯師主要在葯品生產基地、葯品科研院所、醫院葯房、眾多的葯品零售葯房和相關管理機構,在醫院葯房工作的人員實際上也都是擁有醫師證的醫務工作人員。執業葯師就是在各大醫療機構、醫學研究院以及相關管理機構了。


4、證書使用規則不同


兩者都是全國統一考試通過後所頒發的執業證書,但是執業葯師的證書是全國通用的。而執業醫師的證書只能在目前所屬的醫院使用,更換工作醫院就必須更換執業證書,可見政府對醫師這一行業的管理與監督是非常嚴格的。

⑷ 執業葯師與執業醫師的最大區別

1、專業不同

執業葯師的人畢業於葯學相關專業,主要課程基本都是化學類回課程,涉及答到診斷和治療的課程幾乎可以說沒有,而執業醫師的人畢業於醫學相關的專業,其所學就復雜很多了,分為不同的小類專業,比如臨床醫學等。

2、管理部門不同

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執業葯師屬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管理,而執業醫師屬於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管理。

3、工作單位不同

執業葯師主要在葯品生產基地、葯品科研院所、醫院葯房、眾多的葯品零售葯房和相關管理機構,在醫院葯房工作的人員實際上也都是擁有醫師證的醫務工作人員。執業葯師就是在各大醫療機構、醫學研究院以及相關管理機構了。

4、證書使用規則不同

兩者都是全國統一考試通過後所頒發的執業證書,但是執業葯師的證書是全國通用的。而執業醫師的證書只能在目前所屬的醫院使用,更換工作醫院就必須更換執業證書,可見政府對醫師這一行業的管理與監督是非常嚴格的。

⑸ 考執葯醫師需要什麼資格

您好,在我們來的官方源網站了解到的情況如下: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三)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⑹ 執業葯師可以考醫師資格考試嗎

執業葯師是可以考醫師資格的,因為像這種醫師資格證的考試是不限制什麼專業什麼崗位的只要滿足條件都可以

⑺ 執業葯師和執業醫師有什麼區別

1、執業葯師和執業醫師的職業不同

執業葯師是負責提供葯物知識及葯事服務的專業人員。葯劑師負責審核醫生所處方的數種葯物中有否出現葯物相互作用,並根據病人的病歷、醫生的診斷,為病人建議最適合他們的葯物劑型、劑量。同一時間,他們亦會教導病人服用葯物時要注意的事項和服用方法。

從事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葯學服務的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執業葯師。國家葯監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葯師擔任的崗位作出明確規定。

執業醫師是指具有醫師執業證及其「級別」為「執業醫師」且實際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不包括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執業醫師。

執業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2、執業葯師和執業醫師的職責不同

執業葯師應當遵守執業標准和業務規范,以保障和促進公眾用葯安全有效為基本准則。

執業葯師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葯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

執業葯師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並向當地負責葯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執業葯師在執業范圍內負責對葯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和實施葯品全面質量管理制度,參與單位對內部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工作。

執業醫師在執業活動,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3、執業葯師和執業醫師的權力不同

執業葯師一般是在葯店工作,在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後還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執業葯師是需要參加葯學考試的,執業葯師雖然沒有執業醫師的處方權,但是卻有審方權,是可以進行指導用葯的。

執業醫師是可以擁有處方權的,可以行使對病人進行診斷並依據診斷做出診療方案的權力。

⑻ 一個人能不能同時擁有執業葯師和執業醫師兩個資格證

可以的。

1、根據《執業葯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十一條 執業葯師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葯監局負責執業葯師注冊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執業葯師注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葯師注冊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取得《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證書》者,應當通過全國執業葯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注冊管理機構申請注冊。經注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注冊者,不得以執業葯師身份執業。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執業葯師職業道德,無不良信息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葯師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條 經批准注冊者,由執業葯師注冊管理機構核發國家葯監局統一樣式的《執業葯師注冊證》。

第十五條 執業葯師變更執業單位、執業范圍等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 執業葯師注冊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冊管理機構提出延續注冊申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8)執葯醫師資格擴展閱讀:

1、根據《執業葯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六條 執業葯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葯監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建立試題庫、組織命審題工作,提出考試合格標准建議。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會同國家葯監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准。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5年;

(二)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3年;

(三)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1年;

(四)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五)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條 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國家葯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⑼ 執業葯師和執業醫師的區別在哪裡

醫師是看病的,執業醫師可開處方,葯師是配葯,賣葯的,可監督醫生用葯,還可為患者提供用葯咨詢。本網站有詳細的介紹,你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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