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Ⅰ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介紹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准入控制和管理,確保建設工內程造價管理工作質量,維容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人事部、勞動部關於《職業資格證書規定》的有關條款,制定本規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Ⅱ 工程造價師的相關文件
1996年,依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國家開始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設部下發了《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8〕8號),並於當年在全國首次實施了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組織或授權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日常工作由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工程造價專業大專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二)工程造價專業本科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三)獲上述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和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四)獲上述專業博士學位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或者在《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下屬發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工程造價管理相關知識》和《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兩個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5年。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一般從每年的4月份開始(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准)。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注冊管理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Ⅲ 造價工程師問題
1、全國統考;
2、今年10月23/24日(每年10月第四周周末)考試,報名時間基本集中在5、6月份;
3、04年畢業今年可以報考,不過已經過了報名時間了。
Ⅳ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屬於國家統一規劃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范圍。造價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在工程造價領域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凡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和部門,必須在計價、評估、審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崗位配備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六條 建設部負責考試大綱的擬定、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命題工作,統一計劃和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組織或授權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八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工程造價專業大專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五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六年。
(二)工程造價專業本科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四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五年。
(三)獲上述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和獲碩士學位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三年。
(四)獲上述專業博士學位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二年。
第九條 申請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
(三)工作實踐經歷證明。
第十條 通過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用印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一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造價工程師的注冊管理機構。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職改)部門對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考試合格人員在取得證書三個月內到當地省級或部級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造價工程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造價工程師崗位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繼續教育、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 經批准注冊的造價工程師,由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機構核發建設部印製的造價工程師注冊證,並在執業資格證書的注冊登記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各注冊管理機構應將注冊匯總名單報建設部備案。
建設部對造價工程師注冊證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將有關情況向人事部通報。
第十五條 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到原注冊機構重新辦理注冊手續。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重新注冊。
第十六條 造價工程師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向注冊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脫離造價工程師崗位連續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造價工程師崗位的工作。 第十七條 造價工程師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獨立依法執行造價工程師崗位業務並參與工程項目經濟管理的權利。
(二)有在所經辦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的權利;凡經造價工程師簽字的工程造價文件需要修改時應經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價工程師名稱的權利。
(四)有依法申請開辦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權利。
(五)造價工程師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意見和決定有權提出勸告,拒絕執行並有向上級或有關部門報告的權利。
第十八條 造價工程師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必須熟悉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經辦的工程造價文件質量負有經濟的和法律的責任。
(三)及時掌握國內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發展應用,為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制訂、修訂工程定額提供依據。
(四)自覺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積極參加職業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五)不得參與與經辦工程有關的其他單位事關本項工程的經營活動。
(六)嚴格保守執業中得知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第十九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從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經考核合格,可通過認定辦法取得造價工程師資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建設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工程師或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一條 境外人員申請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和申請在境內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管理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有關報考條件、考務工作的解釋權屬人事部;有關考試大綱、參考教材、培訓、注冊管理等工作的解釋權屬建設部。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關於徵求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的通知
關於住建部發布《規定徵求意見稿》和《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分析解讀
2018年1月23日住建部官方網站發布了題為「關於徵求《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徵求意見稿)》《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內容主要針對兩個新文件向全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內容對造價工程師考試的變動較大,環球網校第一時間做了新舊《規定》的對比,且針對兩份文件新增或更改內容做了分析,幫助廣大考生及業內機構清晰理解文件的變動方向及細節內容。
一、重點說明:
1、造價工程師考試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原造價工程師考試等同於一級造價工程師;
2、一級造價工程師由原來的2個專業方向改為4個專業方向,分別為:土建、安裝、交通、水利;
3、一級造價工程師報考條件變化,非本專業考生也可以考,只增加一年工作年限;
4、一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周期由原來的2年內通過改為4年內通過;
5、二級造價工程師應該是由造價員改變而來,考試科目同原造價員考試科目,但官方未明說,原造價員證書效力不變,並未說憑原造價員證書可以領取二級造價工程師證書,建議擁有造價員的同學更改考取二級或一級造價工程師;
6、二級造價工程師考2個科目,2年內通過考試,造價和工程管理本科學歷還可以免考一科;
7、二級造價工程師省內有效,一年至少考試一次。
二、關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的變更說明:
【總則部分】
1、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
2、原造價工程師制度人事部和住建部共同制定,新文件中改為由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和人社部共同制定;
3、新文件中指出,要建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平台和全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庫,管理平台由各部委管理自己的平台,信息庫由住建部建立,統一管理和信息共享。
【考試部分】
1、一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考試;
2、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主命題和組織考試;
3、一級造價工程師報考條件變更為:
a.對報名專業做了細化;
b.其它專業(非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也可以報考一級造價工程師,工作年限要求僅比要求報名專業多1年。
4、二級造價工程師報考條件為:
相對於一級造價工程師,大專學歷2年/3年,本科級以上學歷1年/2年,非工程及相關專業工作年限增加一年。
5、一級造價工程師全國范圍內有效,二級造價工程師各省有效;
【注冊部分】
1、相比原文件,新規定要求執業時不僅要有注冊證書,還須持有執業印章。
2、未規定注冊有效期,以及初始注冊時間限制。
【執業部分】
1、新文件中規定了禁止掛靠的信息;
2、細化了執業范圍。
【附則部分】
1、原造價員、公路水運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2、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等同於工程師(中級)、助理工程師(初級)職稱,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3、原造價工程師證書等同於一級造價工程師證書。
三、《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說明
1、一級造價工程師科目變更:原造價工程師考試科目不變,《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建設工程計價》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和《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為專業科目,原考試方向為2個分別為土建和安裝,新文件改為4個專業方向,分別為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裝工程,考生選其一考試,新文件中規定了專業科目,考生在報考選方向時,《案例分析》應該分專業單獨出題;
2、二級造價工程師科目:《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和《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其中《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
3、一級造價工程師科目考試時長變更:《建設工程計價》考試時間由原來的3小時更改為2.5小時,其他沒變;
4、二級造價工程師科目考試時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2.5小時,《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3小時;
5、一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周期變更:由原來的連續2年內通過考試更改為連續4年內通過考試;
6、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周期:連續2年內通過考試;
7、二級造價工程師免考規定:本科畢業的造價和工程管理專業的考生,可以免考一科。
8、考點設置:原則上設置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9、考試頻次:一級一年考一次,二級每年不少於一次。
Ⅵ 關於《注冊造價工程師》報考資格
可以的,要提供一份從事造價工作的業績證明,自己隨便寫寫,讓單位蓋個章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