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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考試違規違紀的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2-24 02:51:16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並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准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七)未執行迴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並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六)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准或者不按評分標准進行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後果嚴重的;
(十)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二)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等或者考試後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 對違紀違規的考生,將如何處理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根據財政部、人保部《關於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和人保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
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保部12號令)規定,對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資歷證明的考生,將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
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兩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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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2號
新修訂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人版力資源和社會保權障部第53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頒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同時廢止。
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④ 關於大型考試規則 違規處理

近日,來人社部法規司公布了修改後自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新《規定》對此前的考試違紀相關處理辦法作了修訂,將原規定中對考生在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修改為「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對考生有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人社部並沒有明確說明會禁考,你在報名的時候可以試一試能不能通過審核。

⑤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違紀處理辦法

1、參加考試人員不符合報名條件,弄虛作假參加資格考試的,協會一年內不受理其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已經參加考試的,取消其考試成績。
2、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監考老師提醒後無效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並在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1.考試期間,交頭接耳、互打手勢的;
2.考試期間,在考場內外喧嘩的;
3.拒不按要求存放物品的;
4.將演算草稿紙帶離考場的;
5.考生未經許可擅自中途離開考場的;
6.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3、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並在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1.偽造或塗改准考證的;
2.偷看他人答題,幫助他人作答,縱容他人抄襲的;
3.抄襲或試圖抄襲帶入考場的筆記、書本、紙條的;
4.試圖使用通訊及攝錄設備的;
5.使用或提供偽造、塗改身份證件的;
6.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7.教唆或組織集體(2人以上)作弊的;
8.考生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的;
9.侮辱、謾罵或蓄意報復、毆打考場工作人員的;
10.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4、證券從業人員存在以上違紀違規行為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將相關信息記入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並可注銷該從業人員的執業證書,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注冊申請。

⑥ 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塗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3、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5、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7、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8、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9、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10、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4、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6、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1、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6)資格考試違規違紀的處理擴展閱讀: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並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准,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⑦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3號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命(審)題、監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以及參與考試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業協會或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批準的各級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依據本規定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受考試主管部門或考試機構委託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的單位,可依據本規定對本考點本科目有關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在考試中出現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重大影響的,由考試主管部門會同考試機構共同處理,並及時報告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⑧ 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紀怎麼處理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准入類職業資格考試、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考試以及與職稱相關的考試。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考、考試系統操作、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職能的單位。
第四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考試管理許可權依據本規定對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其中,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者由省級考試機構進行認定與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主管部門。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塗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並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准,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並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並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准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七)未執行迴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並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試題信息、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答題卡的;
(六)竊取、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准或者不按評分標准進行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後果嚴重的;
(十)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二)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等或者考試後已密封的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於被認定為違紀違規的,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並要求本人簽字;對於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簽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後,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試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應試人員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對應試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製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被處理的應試人員。
第十八條
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在本規定施行後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按照本規定處理;在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按本規定屬於違紀違規行為,但按原規定不屬於違紀違規行為的,不得作為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⑨ 公務員考試中違規違紀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報考復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制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資格、考試成績無效、取消(不予)錄用、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相應處理。違紀情節嚴重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學校)通報,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在此希望廣大考生珍惜機會,不輕易放棄、不輕易爽約考前承諾,珍惜信譽,認真對待每一個招考環節,認真踐行每一項招考要求。特別是進入面試環節的考生,不要臨時隨意放棄面試資格和錄取資格,以免錯失實現職業理想的機會,影響其他考生權益和招錄機關的正常補員需求。

⑩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修改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0年11月1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節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和國務院有關要求,我部對現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研究,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現將廢止和修改的規章目錄予以公布。
附件2修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 制定機關 規章名稱 文 號 施行日期 修改條文 5 人事部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人事部令第3號 2005.1.1 將第十七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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