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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律依據職業資格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0-11-18 12:24:16

❶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A證、B證、C證有什麼區別

1、含義不同:

A類:為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成績在當年公布的標准合格線以上的考試人員;

B類:為放寬學歷條件地區,報名學歷為法律專科學歷,考試成績達到當年公布的標准合格線的人員;

C類:為放寬學歷條件地區,報名學歷為法律專科學歷,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成績合格分數線的人員。

2、從業方向不同:

取得A類證書的可在全國范圍內申請法律執業;持B類證書的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律師職業;

取得B類證書後又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後,可享受與A類證書同等的任職或執業范圍,B類證書後又取得了本科學歷的,且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按照程序任命法官、檢察官;

取得C類證書的人員,只能在放寬學歷條件地區任職或執業。

3、需要學歷證書不同:

A證:必須是本科(任何專業,但是黨校本科學歷除外)學歷報名並通過全國線;

B證:法律專科學歷報名並通過全國線;

C證:照顧地區本科(任何專業,但是黨校本科除外)或法律專科報名並通過照顧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線。

(1)無法律依據職業資格有哪些擴展閱讀:

報名及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

1、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適用以報名時戶籍為准,填報的戶籍代碼信息應當與戶籍所在地一致。

2、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或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合格分數線的人員,可以申請授予B類或C類法律職業資格。

3、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學歷為本科以上的人員,須對「是否選擇放寬地方政策」選項作出選擇。

選擇享受放寬地方政策、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人員,可以申請授予A類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合格分數線的人員,可以申請授予C類法律職業資格。

選擇放棄放寬地方政策、考試成績僅達到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不得申請授予C類法律職業資格。

❷ 法律職業資格和法律執業資格有什麼區別

法律從業資格證書就是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法律職業資格證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表明已取得律師職業資格,初任法官、檢察官任職資格,由司法部統一製作、頒發。

具備該證書同時是在其他行業及單位、組織中從事法律事務、法律專業工作的唯一任職資格憑證。例如,擔任企事業法律顧問、法律事務部門崗位職務,申請從事基層法律工作者等其他法律專業技術性崗位。
報考條件: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三)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於國家或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這一政策的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補充就是允許大三、大四的學生參加考試,但是必須是普通高校,即統招的學生。簡言之,允許普通高等學校的考生在大學三年級的時候報名,大四第一學期參加考試。)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❸ 哪些屬於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准入類職業資格證

太多了,好幾百呢,寫不下也記不住
我可以告訴你辨別方法
職業資格證發證機關
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的證就是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其他的都是無法律法規依據。

❹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有哪些新規定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襲在繼續堅持統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標准、統一錄取的基礎上,《實施辦法》在考試方式方法上進行了完善。一是增加了計算機化考試的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紙筆考試或者計算機化考試的方式,為推廣計算機化考試提供依據。

二是採取兩部分考試的方式。為進一步提高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選拔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分為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兩部分,綜合考查應試人員從事法律職業所應具有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和職業倫理。

同時,為充分發揮兩部分考試的選拔功能,減輕考生復習備考壓力,明確應試人員客觀題考試成績合格的方可參加主觀題考試,客觀題考試合格成績在在本年度和下一個考試年度有效。


(4)無法律依據職業資格有哪些擴展閱讀: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布。通過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相關證書,並可以從事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等崗位的工作。

❺ 有法律依據的准入類職業資格有哪些

無法律法規依據和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設置的職業資格,不再實施許可和認定
為進一步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在保持資質資格水平不降的前提下,減少部分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先期取消一批准入類專業技術職業資格。今後,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和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設置的各類職業資格,不再實施許可和認定。逐步建立由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開展水平評價的職業資格制度。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❻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回定職業技能標准,實行答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職業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條明確指出:「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准相適應,實行學歷文憑、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這些法規確定了國家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的法律依據。

❼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如果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去領取的話會有什麼後果啊

教師資格證的考試我簡單理了一下流程如下: 1)查看國家教師資格條例及報名表等 ( )( )2)按照自己的條件和要求選擇報考種類 3)參加普通話考試(一般為二級乙等) 4)報名參加教育心理學和教育學概論補習(也可以根據復習資料自習,當然最好能參加補習) 專業課程《教育方法概論》考試復習材料 專業課程《心理學》考試復習材料 專業課程《教育學概論》考試復習材料 其他的自己到「培訓資料」欄目中查找一下。 5)在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以上兩門課的考試 6)申請教師資格證書 7)參加教育教學能力考試(面試) 8)領取教師資格證書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教師證: 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具備《教師法》規定條件的人員。包括新(擬)進入教師隊伍的人員;應屆大學畢業生(含畢業研究生、師范教育類和非師范教育類本專科畢業生);已獲得一種教師資格申請另一種類教師資格的人員以及其他社會人員。 (1) 身份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 思想品德條件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3) 學歷條件 申請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學校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學校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學歷。 (4) 教育教學能力條件 ·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包括設計教學方案,選擇教育教學內容和方法,掌握和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知識和規律解決問題的能力,思維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教學組織實施能力,教育管理學生能力等; ·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 ·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醫院體檢合格。 二,如果你不是師范類的人員,那麼還得通過以下考試: 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中有關規定,上海有關部門提出,凡2002年進入教師隊伍的所有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的應屆畢業生和申請教師資格的社會其他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申請高級中學及其以下教師資格者須補修《教育學概論》、《心理學概論》和《教育方法概論》,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須補修《教育學概論》、《心理學概論》和《高等教育方法概論》。 測試方式和內容 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察測試主要通過筆試、面試、試講等方式進行。 筆試主要測試申請人的知識水平和運用教育基本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教案設計能力。申請者需參加教育方法概論或高等教育方法概論課程考試,參加現場組織的教案設計。 面試重點考察申請人的儀表教態、行為舉止、思維能力以及口頭表達能力,試講重點考察申請人實現教學目的,組織教學實施,掌握教學內容,運用教學方法等能力,講解、提問、板書等技能技巧。申請者首先接受專家測評小組的面試試講,然後回答專家提問。 最後附《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 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許可權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七條 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

❽ 職業資格許可的法律依據

第一、職業資格的法律依據就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明確規定的要內求取得相應職業資容格才可以從事某方面事務的規定。
第二、目前有法律依據的職業資格太多了,無法一一列舉,簡單舉幾個例子:法律類的比如律師資格;交通類的機動車、船舶、飛機駕駛資格;文化教育類的教師資格;土建類的建造師資格;財經類的注冊會計師資格;電力類的電工證、電力安全工程師、造價師;食品安全類的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工程師資格;醫葯衛生類的醫生從業資格等等等等。
第三、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職業資格同樣無法一一列舉,一般都是根據相關職業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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