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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3-16 12:31:42

1. 2019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出台了新的管理制度,分為了高級、中級與初級

目前2019年的安全工程師考試教材還沒有出版,現在復習暫時先以舊版為主,待新教材出來後換新教材復習,

2. 注冊安全工程師報考條件

注冊安全工程師報考條件: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7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

(五)具有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

(六)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後,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2)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制度擴展閱讀:

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書的介紹:

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舉辦的資格考試。滾動試驗測試(每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4個課程考試人員必須在任何連續兩年考試通過所有的測試對象,免除工人在某些科目必須在一年內通過考試考試科目,並在全國證書是有效的。

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中,安排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經國家經貿委授權,負責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注冊安全工程師

3. 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有什麼要求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中級注安報考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7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
(五)具有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
(六)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後,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免試條件
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中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具有高級或正高級工程師職稱,並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礎》2個科目。
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中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本科畢業時所學安全工程專業經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科目。
已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類別考試的,可免試公共科目。考試合格後,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變更專業類別等事項的依據。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4. 安全工程師的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兩部門共同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4個科目。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150分鍾。
第五條符合《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六條 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且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各地人事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由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核發准考證。考生憑准考證和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單位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復習資料。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培訓工作的機構,應當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
第十二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和參加考試。應當嚴格執行考試迴避制度。
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三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五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要依法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5.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人事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一項有效措施。注冊安全 工程師制度實施五年來,在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適應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有關精神,經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研究決定,在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中增設助理級資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在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中增設的助理級資格名稱為「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
取得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人員,方可以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在中小企業中承擔安全生產管理或安全生產技術工作。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也可在大企業中協助注冊安全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考試大綱要求,組織命題並實施本地區考試。
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 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注冊管理工作,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每年度將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情況和持證人注冊情況,報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本補充規定要求,參照人事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3〕13號)有關精神,結合本地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需要的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考試、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等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協商確定具體職責分工,積極協作、密切配合,保證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有序進行。
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遵守保密與考試迴避制度,確保考試工作的安全有序進行。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第3號令)處理。

6. 注冊安全工程師報考資格

注冊安全工程師報名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7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3.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

5.具有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

6.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後,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3.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免考條件

1.已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類別考試的,可免試公共科目。考試合格後,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變更專業類別等事項的依據。

2.符合《規定》中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具有高級或正高級工程師職稱,並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礎》2個科目。

3.符合《規定》中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本科畢業時所學安全工程專業經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科目。

報名及考試時間

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報名暫未公布,報名時間預計於2019年8月中旬開始。

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時間:

11月16日-17日

考試科目

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中級)按照專業類別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科目分為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共科目為: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生產技術基礎》

專業科目為:

《安全生產專業實務》

考試時間與分值分布如下圖:

7.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安全工程師英文譯稱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六條 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大綱、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十一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業務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第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受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的初審機構。
第十五條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崗位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後,需要注冊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當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後,統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准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
第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30日前,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須及時向注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注冊:
(一)脫離安全工作崗位連續滿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受刑事處罰。
(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獨立法人單位執業。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定期公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二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堅持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檢測檢驗、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危害辨識或危險評價等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報告。
(三)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停止作業並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四)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並簽署意見。
(五)參與重大危險源檢查、評估、監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六)參與編制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准。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並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二十七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工作中,如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注冊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注銷注冊、取消執業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或變更注冊手續,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承擔安全工程和安全生產管理業務的。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注冊安全工程師業務的。
(四)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與委託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虛假證明或安全技術報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中,因其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後,可視情況向其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分、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申訴。 第三十一條 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或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在全國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並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並申請注冊執業。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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