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認證制度
Ⅰ 教師資格證書制度職稱劃分
職稱不單考教師資格證書等級劃分,還要看經驗、工齡、業績、學歷等,滿足特殊條件也可以破格提升,條件如下:
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及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切實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
(一)正高級教師。
1.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堅定的職業信念;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為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教育教學業績卓著,教學藝術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
3.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並廣泛運用於教學實踐,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了示範和引領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一級、二級、三級教師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在本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5.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二)高級教師。
1.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能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教書育人成果比較突出;
2.具有所教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顯著,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
3.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顯著的成果,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4.勝任教育教學帶頭人工作,在指導、培養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
5.具備博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並在小學、初中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城鎮中小學教師原則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
(三)一級教師。
1.具有正確教育學生的能力,能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輔導員工作經驗,並較好地完成任務;
2.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准、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有較好的專業知識技能,並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開發學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學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
4.在培養、指導三級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績;
5.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並在小學、初中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並在小學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級教師。
1.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勝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教育效果較好;
2.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知識,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教學大綱、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教學效果較好;
3.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4.具備碩士學位;見習期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初中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並在小學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
(五)三級教師。
1.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
2.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教材教法,能夠完成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
3.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者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小學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特殊條件
破格申報中學高級教師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教學效果好,教育質量高,得到縣(市)級以上同行的公認,並獲得一次一等獎或兩次二等獎;
2.承擔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示範課或觀摩課三次以上,並獲得好評;
3.受到市(廳)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
4.公開發表不少於三篇有價值的教育教學研究文章,或在素質教育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省級交流或推廣,或因教學成績特別突出,受到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
凡破格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同時,必須參加由評委會組織的專家答辯,成績合格者,方可提交評委會評審。各級評委會原則上不受理越級破格申報。
Ⅱ 為什麼要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是貫徹落實《教師法》的一項重要措施,是新時期教師隊伍建設的重大舉措,對提高教師職業專業化水平,從根本上提高教師隊伍素質、推進素質教育和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有十分重要而深遠的意義。首先,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有利於政府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教師隊伍,嚴把教師隊伍的「入口關」,從根本上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其次,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是形成多渠道培養和聘任教師的重要環節和制度保障,有利於形成高質量的教師儲備隊伍,有利於吸引全社會優秀人才從教。第三,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是推動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教師聘任制、調整和優化教師隊伍的制度性措施,有利於優化教師隊伍。第四,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有利於體現教師的職業特點,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使教師地位、教師隊伍素質和教育質量形成良性循環。
Ⅲ 什麼是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法定的教師職業資格制度。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同時,具備教師資格者只有在被某個學校依法聘任後,方能成為教師,享有國家規定的教師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教師資格一經取得,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且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喪失和撤銷。
Ⅳ 中國什麼時候開始實行教師資格證制度
中國1995年12月開始實行教師資格證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是《教師資格條例》。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必須依法取得教師資格。1995年12月12日《教師資格條例》是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制定的。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Ⅳ 中國什麼時候開始實行教師資格證制度
中國在1995年12月12日時候開始實行教師資格證制度。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四條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5)教師資格認證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五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Ⅵ 我國的教師資格制度及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註:(經查詢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不屬於這一類,也就是說緩刑不被取消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准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針。
第三十條 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 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 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 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Ⅶ 教師資格准入制度具體是怎麼回事
根據國務院《教師資格條例》第四條規定,教師資格分為七類: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的申請認定工作,申請人一次只能申請一種資格。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相應學歷。如取得高中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本科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Ⅷ 談一談你對教師資格認證制度的看法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制度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和定期注冊試點,是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工作任務,也是2010年確定的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重點項目。目的在於嚴把教師入口關、暢通出口關,健全教師管理機制,提高教師隊伍質量。
我國於1993年頒布《教師法》,1995年頒布《教師資格條例》,2000年頒布《<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初步形成教師資格制度框架。截止2012年底,共有約2500萬人次取得教師資格。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和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教師地位和供求關系都發生了較大變化,人民群眾對高質量教育的期望與日俱增,對教師資格條件和能力水平提出更高要求。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現行教師資格制度存在教師資格學歷標准偏低、教師資格認定缺乏嚴格把關機制等不適應的方面,全面完善並嚴格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嚴把教師入口關,迫在眉睫。
201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提出「完善並嚴格實施教師准入制度,嚴把教師入口關。國家制定教師資格標准,提高教師任職學歷標准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師資格證書定期登記制度。」 2012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提出「嚴格教師資格和准入制度,全面實施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制度。」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在教育部黨組的高度重視和精心部署安排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和定期注冊試點於2011年在浙江、湖北兩省率先啟動,2012年擴大到河北、上海、海南、廣西等6省(區、市),到目前已如期完成試點任務,取得顯著成效。
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是:一是統一了教師資格考試標准和考試大綱;二是完善考試科目設置,突出對教育教學實踐能力的考查;三是將考試命題和考務組織交給專業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擔;四是師范畢業生不再直接認定教師資格,統一納入考試范圍;五是破除教師資格終身制,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加強對教師師德表現、培訓學時和工作業績的考核。
試點期間,共平穩組織4次全國性考試,6省參加考試人數28.08萬人,通過7.72萬人,通過率27.5%。各試點省考試秩序井然,安全平穩,社會反響良好。與此同時,6個試點省分別選取1-2個地級市開展了定期注冊試點。共有66個區縣4706所中小學的18.9萬教師申請首次注冊,通過率99.2%,不予注冊或暫緩注冊了一批不合格教師。參與改革的廣大教師反映,注冊程序方便簡單,不考試,不收費,注冊條件以師德表現、年度考核和培訓情況為主要依據,沒有額外增加教師負擔。
從各方面反映的情況看,大家比較一致地認為,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與定期注冊試點,是教師隊伍建設領域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重要改革,嚴格了教師職業准入,破除了教師資格終身制,對於加強教師培養培訓和教師管理產生了積極的政策聯動效應,擴大了優質教師資源的增量,盤活了現有教師資源的存量,有力地促進了教師隊伍質量和水平的提升。改革試點主要取得了如下成效:
1. 提高了教師職業准入門檻。由國家制訂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標准和考試大綱,提高了教師職業准入的素質要求,改變了以往考試因標准不統一、成績不互認而造成證書含金量不高的情況。改革前,各試點省考試通過率普遍較高,一般在70%以上;試點後,教師資格考試對標準的把握更加嚴格,總體通過率降至27%左右,提升了教師資格考試的社會聲譽,提高了教師隊伍的來源質量。
2. 提升了教師資格考試的公正性、權威性和安全性。由專業化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筆試和面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規范了考務管理,創新了考試形式,實行計算機化考試和紙筆考試相結合。按照高考的要求來組織教師資格考試的命題和考務工作,改變了以往考試中存在的考試和認定不分、組織不夠規范的現象,增強了教師資格考試的社會公信力。
3. 突出了對教育教學實踐能力的考查。改革前的考試僅考查教育學和心理學知識,改革後增設了綜合素質、學科教學能力的考查。改革前知識性考題超過60%,改革後考查實踐能力的題目超過60%。大量一線優秀教師參加命題工作,廣泛使用案例分析、教學活動設計等多種特色題型,重點考查考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有利於擇優選拔樂教、適教人員取得教師資格。
4. 激發了師范院校教師教育改革的動力。師范生進入教師資格考試范圍,對師范院校教育教學改革形成了倒逼機制。試點省師范院校已經開始著手整合教師教育資源,調整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推進教師培養模式改革,加強對師范生教育實踐能力培養,以考促改的局面初步形成。
5. 為教師全員培訓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保障。將教師完成5年一周期360培訓學時作為定期注冊的必備條件,推動了教師全員培訓的大規模開展,維護了教師接受繼續教育的權益。試點地區教師普遍由「要我學」變為「我要學」,主動學習和尋求專業發展的熱情明顯提高。
6. 加強了對在編在崗教師的定期考核和嚴格管理。定期注冊改革幫助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摸清了教師隊伍的底數,規范了教師資格證書管理,推進了持證上崗制度的落實。結合定期注冊工作,提出了師德考核的總要求,各地制定了針對當前突出問題的師德考核標准,並完善了教育教學業績的考核辦法。建立了覆蓋全國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信息管理系統,為教師隊伍建設科學決策提供了可靠數據和信息。
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與定期注冊試點的順利推進,為下一步逐步推開此項改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日前,教育部印發《關於擴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與定期注冊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教師函〔2013〕2號),決定從2013年下半年開始,新增山西、安徽、山東、貴州4個省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試點省份達到10個。新增的4個省同時各選擇1個地級市開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試點。原有的試點省份繼續完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同時可適當擴大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試點的區域,逐步在全省(區、市)全面實施。2014年,根據相關省份的改革意願,再擴大10個省(區、市)為試點省份。2015年,力爭全面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制度,實現教育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隊伍建設的意見》提出的目標要求。
為確保擴大試點工作平穩順利推進,教育部於近期印發了《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和<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作為擴大改革試點工作的政策指導文件。在兩個《暫行辦法》中,對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制度分別做出了全面的政策規定。
隨著擴大試點工作的不斷推進,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制度將逐步建立健全。這將為嚴格教師准入,加強教師考核管理,提高教師隊伍質量和水平,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提供堅強的制度保障。
Ⅸ 第一次提出「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的國家法律文件是()。 A、《教師資格條例》 B、《教師資格
第一提出「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的國家法律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Ⅹ 教師證的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法定職業許可制度。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法規、政版策權依據是《教師資格條例》。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必須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為了滿足應屆非師范類高校畢業生投身於教育事業的迫切願望,提高就業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