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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師資格證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18 20:36:37

A. l教師資格證書制度首先在哪些國家實行

教師資格證制度源起於西方各國,一般英國和德國在差不多的時間最早開始實專行教師資格認證屬制度。而美國因為其特殊的教育體制,直到上世紀八十年代才在全國范圍里建立起統一的教師資格認定體系。

不過,一般發達國家的認證制度都比我國現行的教師資格認證制度要嚴格得多。相對來說,我國目前的體系還是比較寬松的。當然,隨著發展,將來必然是越來越走向正規化了,現正在全國推廣的普教系統(中小學和幼教)統一認證體系就是一個實例。

B. 我國教師資格證等制度的改革對你的教師職業生涯有什麼影響

您好,中公教師考試網為您服務。
作為一項准入型考試,教師資格證此前部分省市區一直由各個的省市區自主命題和組織考試,近日教育部宣布,從2015年開始,教師資格證將實行全國統考,同時打破終身制,每五年審核一次,另外,即使是以前「畢業即可拿證」的師范生,也需要參加考試。由於通過率大幅降低,此次政策大調必將引起新一輪變革,它將變得更加標准化,同時使得報考量陡增。
為了讓考生更清晰的掌握教師資格證改革後的最新信息,我們對於此次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做出了解讀。單從考試科目來看,改革後,教師資格考試將實行「國考」,考試內容增加、難度加大。幼兒園教師考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小學教師考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初中、高中教師則要考《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目前的教師資格考
試僅考查《教育學》《心理學》這兩門,改革後的統考將增設綜合素質、學科教學能力的考查,突出對教育教學實踐能力的考查。
對於此次改革,考生也不必過於驚慌,對於國家教師資格證統考復習階段,可以不按教材的章節先後來復習,而是按照全書的邏輯結構,列一個復習提綱,然後再對提綱劃分重點。在復習時,通過提綱找到對應的復習內容。這可以極大的節省時間,而且這對於知識系統化也是一個很好的復習途徑,尤其是對一些論述題以及案例分析題目有很大的幫助。
如果自己學的不夠扎實的話,只系統的復習一遍是遠遠不夠的,這時需要考生進行重復的復習。第一次復習只要大概了解內容,做到心理有數,知道自己接下來要重點復習什麼內容。第二次復習就要在原來的基礎上不斷深入的去復習,這次的復習要系統全面。最後一次復習,再進行一次系統復習以免有遺忘的內容。在這次復習中要注意總結,明確自己通過復習掌握了多少內容,這一次復習也許會獲得更深的印象和體會。
改革後教師資格證考試內容增加、考試難度加大,報考條件提高(部分地區在校生大三以上(含大三)才能報考(具體條件以本地區詳細公告為准)),希望考生引起高度注意,抓緊時間復習備考。那麼,對於那些已經通過教師資格證筆試,但未取得教師資格證的同學來講,此次改革對他們有何影響呢?目前「已經考取了教育學、心理學成績單」、「已經考試還沒拿到成績單」的學生不用擔心改革的影響,只要在2017年之前拿著「兩學成績單」+「普通話等級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到戶口所在地教育局申請教師資格證即可。
改革之後可以說是在教師的把控上更加嚴格了,說明了國家對教師發展的重視,並且在2015年也對教師的福利待遇做出了一點調整,教育事業在發展,並且改革之後在教師的考核職稱的制度上更加的公平公正,讓更多的人有更多的機會(相對之前而言),所以說對教師的職業生涯也是有點好處的。一點點見解,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教師時政信息http://www.zgjsks.com/html/jszp/ggjc/shishi/

C. 談一談你對教師資格認證制度的看法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制度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和定期注冊試點,是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工作任務,也是2010年確定的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重點項目。目的在於嚴把教師入口關、暢通出口關,健全教師管理機制,提高教師隊伍質量。

我國於1993年頒布《教師法》,1995年頒布《教師資格條例》,2000年頒布《<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初步形成教師資格制度框架。截止2012年底,共有約2500萬人次取得教師資格。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和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教師地位和供求關系都發生了較大變化,人民群眾對高質量教育的期望與日俱增,對教師資格條件和能力水平提出更高要求。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現行教師資格制度存在教師資格學歷標准偏低、教師資格認定缺乏嚴格把關機制等不適應的方面,全面完善並嚴格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嚴把教師入口關,迫在眉睫。

201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提出「完善並嚴格實施教師准入制度,嚴把教師入口關。國家制定教師資格標准,提高教師任職學歷標准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師資格證書定期登記制度。」 2012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提出「嚴格教師資格和准入制度,全面實施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制度。」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在教育部黨組的高度重視和精心部署安排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和定期注冊試點於2011年在浙江、湖北兩省率先啟動,2012年擴大到河北、上海、海南、廣西等6省(區、市),到目前已如期完成試點任務,取得顯著成效。

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是:一是統一了教師資格考試標准和考試大綱;二是完善考試科目設置,突出對教育教學實踐能力的考查;三是將考試命題和考務組織交給專業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擔;四是師范畢業生不再直接認定教師資格,統一納入考試范圍;五是破除教師資格終身制,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加強對教師師德表現、培訓學時和工作業績的考核。

試點期間,共平穩組織4次全國性考試,6省參加考試人數28.08萬人,通過7.72萬人,通過率27.5%。各試點省考試秩序井然,安全平穩,社會反響良好。與此同時,6個試點省分別選取1-2個地級市開展了定期注冊試點。共有66個區縣4706所中小學的18.9萬教師申請首次注冊,通過率99.2%,不予注冊或暫緩注冊了一批不合格教師。參與改革的廣大教師反映,注冊程序方便簡單,不考試,不收費,注冊條件以師德表現、年度考核和培訓情況為主要依據,沒有額外增加教師負擔。

從各方面反映的情況看,大家比較一致地認為,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與定期注冊試點,是教師隊伍建設領域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重要改革,嚴格了教師職業准入,破除了教師資格終身制,對於加強教師培養培訓和教師管理產生了積極的政策聯動效應,擴大了優質教師資源的增量,盤活了現有教師資源的存量,有力地促進了教師隊伍質量和水平的提升。改革試點主要取得了如下成效:

1. 提高了教師職業准入門檻。由國家制訂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標准和考試大綱,提高了教師職業准入的素質要求,改變了以往考試因標准不統一、成績不互認而造成證書含金量不高的情況。改革前,各試點省考試通過率普遍較高,一般在70%以上;試點後,教師資格考試對標準的把握更加嚴格,總體通過率降至27%左右,提升了教師資格考試的社會聲譽,提高了教師隊伍的來源質量。

2. 提升了教師資格考試的公正性、權威性和安全性。由專業化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筆試和面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規范了考務管理,創新了考試形式,實行計算機化考試和紙筆考試相結合。按照高考的要求來組織教師資格考試的命題和考務工作,改變了以往考試中存在的考試和認定不分、組織不夠規范的現象,增強了教師資格考試的社會公信力。

3. 突出了對教育教學實踐能力的考查。改革前的考試僅考查教育學和心理學知識,改革後增設了綜合素質、學科教學能力的考查。改革前知識性考題超過60%,改革後考查實踐能力的題目超過60%。大量一線優秀教師參加命題工作,廣泛使用案例分析、教學活動設計等多種特色題型,重點考查考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有利於擇優選拔樂教、適教人員取得教師資格。

4. 激發了師范院校教師教育改革的動力。師范生進入教師資格考試范圍,對師范院校教育教學改革形成了倒逼機制。試點省師范院校已經開始著手整合教師教育資源,調整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推進教師培養模式改革,加強對師范生教育實踐能力培養,以考促改的局面初步形成。

5. 為教師全員培訓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保障。將教師完成5年一周期360培訓學時作為定期注冊的必備條件,推動了教師全員培訓的大規模開展,維護了教師接受繼續教育的權益。試點地區教師普遍由「要我學」變為「我要學」,主動學習和尋求專業發展的熱情明顯提高。

6. 加強了對在編在崗教師的定期考核和嚴格管理。定期注冊改革幫助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摸清了教師隊伍的底數,規范了教師資格證書管理,推進了持證上崗制度的落實。結合定期注冊工作,提出了師德考核的總要求,各地制定了針對當前突出問題的師德考核標准,並完善了教育教學業績的考核辦法。建立了覆蓋全國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信息管理系統,為教師隊伍建設科學決策提供了可靠數據和信息。

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與定期注冊試點的順利推進,為下一步逐步推開此項改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日前,教育部印發《關於擴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與定期注冊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教師函〔2013〕2號),決定從2013年下半年開始,新增山西、安徽、山東、貴州4個省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試點省份達到10個。新增的4個省同時各選擇1個地級市開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試點。原有的試點省份繼續完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同時可適當擴大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試點的區域,逐步在全省(區、市)全面實施。2014年,根據相關省份的改革意願,再擴大10個省(區、市)為試點省份。2015年,力爭全面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制度,實現教育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隊伍建設的意見》提出的目標要求。

為確保擴大試點工作平穩順利推進,教育部於近期印發了《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和<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作為擴大改革試點工作的政策指導文件。在兩個《暫行辦法》中,對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制度分別做出了全面的政策規定。

隨著擴大試點工作的不斷推進,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制度將逐步建立健全。這將為嚴格教師准入,加強教師考核管理,提高教師隊伍質量和水平,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提供堅強的制度保障。

D. 我國開始建立教師資格證書制度是在上個世紀幾十年代

有法可依的教師資格證制度是從2002年開始的,以前不正規的教師資格證是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的。

E. 2015年教師資格證改革制度具體方案

改革開放鄒勇來革知道,希望能夠自幫到你。
教育部宣布,2015年全面推行教師資格改革制度,教師資格證考試將變「國考」。
中小學生教師資格考試與定期注冊制度試點范圍將擴大,試點區內教師資格考試有效期為三年,教室資格證需要五年注冊一次。按照規劃,2015年,我國將全面推行教師資格全國統考,提高教師入職門檻,並打破教師資格終身制,實行定期注冊制度。

F. 我國教師資格制度在哪一年實施

教師資格證書在我國有兩種獲得形式:一是參加國家統考,一是參加地方自主考試。兩種形式的版考試模式都是筆試權+面試 。
2011年11月26日浙江、湖北率先進行國家統考試點。2012年新增河北、上海、海南、廣西四個省份。2013年又新增山西、安徽、山東、貴州4個省。截止2014年9月份加上吉林、陝西、江蘇三省總計有13個省自治區參加教師資格證的全國統一考試。2015年上半年新增加福建,目前總計有14個省自治區參加國家統考教師資格。預計到2015年11月底全國除港澳台之外的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將全部實行統考政策。
國家統考地區的筆試科目與地方自主考試不同。地方自主考試筆試科目為「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教育政策法規;國家統一考試分為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職五個層級,其中幼兒園、小學、中職這三個學段考兩門(科目一:《綜合素質》;科目二:《教育(保教)知識與能力》),這三個學段不涉及專業知識的考察;初中、高中要多考一門專業知識。根據規定,只有筆試和面試都通過方可獲得教師資格證書,單科成績是保留兩年的。

G. 沒有教師資格證不可以當老師,提現什麼制度嗎

沒有教師資格證不可以當老師,體現了我國教師行業的准入制度是很嚴格的。教師資格證是進入教師隊伍的「入門證」,沒有它不能任教。

H. .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的文件是(D) A《教師資格條例》 B《教師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的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8)我國教師資格證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

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I. 我國的教師資格制度及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註:(經查詢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不屬於這一類,也就是說緩刑不被取消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准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針。
第三十條 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 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 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 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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