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資格考試 » 2016年江蘇省教師資格體檢標准

2016年江蘇省教師資格體檢標准

發布時間: 2020-11-21 16:55:46

① 教師資格證體檢要求

體檢應與當年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同步進行,體檢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體檢結論僅在當年當次參加認定時有效。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教師資格體檢不合格: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癲癇病、癔病、夜遊症、惡性腫瘤、精神病;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
愈者:結核病、支氣管擴張、慢性腎炎、麻風病、各種急慢性肝炎;3.器質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
合格),心肌病,頻發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其他器質性心臟病;4.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如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5.
類風濕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6.肝大、質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時觸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內(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內,肝功能不正常;單純
脾大超過2厘米,脾功能亢進;單純脾大3厘米以上;7.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攜帶
者;8.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9.血壓超過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6KP(86/56毫米汞
柱)。收縮壓超過21.33KP(160毫米汞柱)低於 10.66KP(80毫米汞柱)或舒張壓超過12KP(90毫米汞柱)低於6.66KP(50毫米
汞柱)。具體情況可由體檢醫院認定;10.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特殊教育或相關專業教師資
格者;11.兩眼矯正視力之和低於5.0者(體檢實施中遇此情況,用標准對數視力表中相應的小數記錄法,記錄兩眼視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記錄數值);12.
兩耳聽力均低於3米或一耳聽力低於5米、另一耳全聾;13.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用;兩下肢不等長超過5厘米;脊柱側彎超過4厘米,肌力三級,顯著胸廓畸
形;14.嚴重的口吃、嘶啞,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礙教學工作者;15.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風、痣或身上明顯
(暴露部位)紋身等;16.未納入體檢標準的其他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疾病。
(二)凡有下列情況者,應作進一步檢查:1.若發音異常,應進一步檢查聲帶;2.若心律嚴重異常、心臟雜音明顯,應再做心電圖或心臟彩超;3.若肝、脾腫大或腹部有腫塊,應做腹部B超或CT等檢查;4.若血糖異常,應進一步檢查是否糖尿病。

② 教師資格證體檢合格標準是什麼

各省均有相應的教師資格體檢標准,因此各地標准並不一致。各省在指定標准時,主要參照以下三個文件:

1. 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於二〇〇三年三月三日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2. 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於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頒發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

3. 教育部、衛生部於2010年11月1日開始實行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衛生部 教育部令第76號)。

③ 江蘇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准及操作規程是根據什麼文件制定的

是根據《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准》制度的。

根據《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准》規定,有下列情況的體檢將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除外)、頻發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質性心臟病者。

二、血壓超過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於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三、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均為體檢不合格: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性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構、骨結構、腹膜結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兩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四、支氣管擴張病,未治癒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攜帶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3)2016年江蘇省教師資格體檢標准擴展閱讀:

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操作規程

1、心臟聽診:心臟收縮期雜音按六級劃分,卧位安靜時聽診肺動脈瓣膜區達到三級,其他瓣膜區達到二級,改變體位反復聽診心臟雜音確屬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結論。

2、期前收縮每分鍾6次以上應立即做下蹲試驗,運動後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電圖正常,可做「正常」結論。如每分鍾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結論(以體檢當日測量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確無心病變者可作「正常」結論。

3、聽診測量血壓時舒張壓以變音為准,由於精神緊張,血壓超過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時伴有心率快的受檢者(如急發性高血壓),囑其休息一刻鍾到 半小時測第二次,選其中低值,記入體檢表,如仍不正常,適當休息,多測幾次,但必須以體檢當日血壓為准。

4、肝、脾檢查以平卧位平靜呼吸為准。

5、色覺檢查用《喻自萍色盲》或衛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

④ 考取教師資格證體檢標准。

根據體檢標准,你是可以考取教師資格證的:

體檢應與當年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同步進行,體檢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體檢結論僅在當年當次參加認定時有效。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教師資格體檢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癲癇病、癔病、夜遊症、惡性腫瘤、精神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癒者:結核病、支氣管擴張、慢性腎炎、麻風病、各種急慢性肝炎。

3.器質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心肌病,頻發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其他器質性心臟病。

4.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如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

5.類風濕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

6.肝大、質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時觸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內(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內,肝功能不正常;單純脾大超過2厘米,脾功能亢進;單純脾大3厘米以上;

7.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攜帶者。

8.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

9.血壓超過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6KP(86/56毫米汞柱)。收縮壓超過21.33KP(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KP(80毫米汞柱)或舒張壓超過12KP(90毫米汞柱)低於6.66KP(50毫米汞柱)。具體情況可由體檢醫院認定。

10.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特殊教育或相關專業教師資格者。

11.兩眼矯正視力之和低於5.0者(體檢實施中遇此情況,用標准對數視力表中相應的小數記錄法,記錄兩眼視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記錄數值)。

12.兩耳聽力均低於3米或一耳聽力低於5米、另一耳全聾。

13.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用;兩下肢不等長超過5厘米;脊柱側彎超過4厘米,肌力三級,顯著胸廓畸形。

14.嚴重的口吃、嘶啞,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礙教學工作者。

15.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風、痣或身上明顯(暴露部位)紋身等。

16.未納入體檢標準的其他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疾病。

⑤ 考教師資格證要體檢哪些項目

1、有精神病史、癲癇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級以上專科醫院診斷為依據)。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

4、各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或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升高者,不宜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及食品科學等相關工作。

5、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並妨礙發音。

6、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

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達到5米,但另一耳全聾,不宜從事幼兒教育、音樂學、醫學等教學工作。

7、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與化學類、食品科學等相關的教學工作。

8、雙眼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4.5(0.3)。

9、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數據的教學工作。

10、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風、色素痣或嚴重影響面容(如斜頸、面癱、唇齶裂及其手術後遺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後天性殘缺、畸形等)。

11、步態跛行,著裝後脊柱側彎、駝背,脊柱、四肢有顯著殘疾及先天或後天因素造成的肢體殘缺、畸形、功能障礙。

12、脊柱側彎大於4厘米,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厘米、顯著胸廓畸形、主要臟器(心、肺、肝、脾、腎、胃腸等)做過較大手術或男性身高低於170厘米、女性身高低於160厘米,不宜從事體育類教學工作。

13、嚴重下肢血管疾病影響站立或行走(經手術治癒者除外)。

14、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症、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嚴重的骨關節疾病反復發作,引起功能障礙、關節畸形等合並症。

15、惡性腫瘤,內分泌系統疾病,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以及嚴重的器質性疾病或合並並發症(心腦血管疾病、慢性腎炎等)。

16、特殊教育崗位的教師,其身體條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酌定。

17、未納入體格檢查標准、有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視為體格檢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工作崗位的要求上北京市衛生局確定。

(5)2016年江蘇省教師資格體檢標准擴展閱讀

領取證書:

申請人經認定取得教師資格,應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通知的時間內領取教師資格證書,並由個人保管。

獲得普通話等級測試相應的證書和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即可。

若《教育學》《心理學》兩科在學歷學習過程中修過,且獲得合格成績,則可不考;或者參加相應的自考。這類考試申報時間的公布距離申報時間通常都很近,所以要密切與教育局人事科和政工科電話聯系。

⑥ 教師資格體檢標准

標准都一樣。下面是湖南的標准
河南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准
(2017年修訂)
第一條 各種器質性心臟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治療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鍾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鍾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或經葯物治療達到此范圍內者,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除外)。
第四條 結核病未治癒者,不合格。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嚴重支氣管擴張、嚴重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及各類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
第七條 各種腎臟疾病伴有腎功能不全者,不合格。
第八條 糖尿病伴心、腦、腎、眼及末梢循環等其他器官功能嚴重受損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嚴重凸眼且治療不佳者,不合格。
第九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各型嚴重人格障礙、難治性強迫症、癔症等神經症、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一條 各種惡性腫瘤,不合格。
第十二條 兩眼矯正視力之和低於5.0,不合格。
第十三條 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美術、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數據的教學崗位。
第十四條 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者,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並妨礙發音,不合格。
第十六條 嚴重下肢血管疾病影響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經手術治癒者除外)。
第十七條 嚴重跛行步態,著裝後脊柱嚴重側彎、駝背,脊柱、四肢有顯著殘疾及先天或後天因素造成的肢體殘缺、畸形致功能障礙,不合格。脊柱側彎大於4厘米,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厘米、顯著胸廓畸形、主要臟器(心、肺、肝、脾、腎、胃腸等)做過較大手術,不宜從事體育類教學工作。
第十八條 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風、色素痣或嚴重影響面容(如斜頸、面癱、唇齶裂及其手術後遺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後天性殘缺、畸形等),不合格。
第十九條 對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人員,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體、滴蟲、外陰陰道假絲酵母菌(念球菌)(後兩項指婦科)檢查項目,陽性為不合格;呼吸系統疑似症狀者需做胸片檢查。
第二十條 未納入體格檢查標准、有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為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體檢結論分合格、不合格兩種,體檢結論的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二條 本體檢標准從2017年4月1日起試行,以往的相關體檢標准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廢止。

⑦ 江蘇教師資格證體檢很嚴嗎

你好,江蘇省教師資格證的體檢好,不是太嚴,各個項目都是有固定的檢測標准,幼師可能會嚴格一些。

⑧ 考取教師資格證體檢標准。

教師資格證體檢出的丙氨酸氨基標准為58,不影響教師資格認證。

教師資格證認定不合格的條件有十五項,不包含丙氨酸氨基的偏差。

1、先天性心臟病、頻發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質性心臟病者。

2、血壓不正常者。

3、結核病。

4、支氣管擴張病,未治癒者。

5、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6、各種惡性腫瘤,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病症),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者。

7、慢性腎炎。急性腎炎治癒不足兩年者。

8、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者。

9、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者。

10、類風濕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13、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或佩帶助聽器兩耳聽力均低於5米者。

14、儀表儀容不合格者。

15、口吃,吐字不清,聲音嚴重嘶啞,聲帶病變,嚴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礙發音影響教學者。

(8)2016年江蘇省教師資格體檢標准擴展閱讀:

教師資格考試體檢內容:

1、心臟聽診

心臟收縮期雜音按六級劃分,卧位安靜時聽診肺動脈瓣膜區達到三級,其他瓣膜區達到二級,改變體位反復聽診心臟雜音確屬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結論。

2、測聽力

用耳語,左右耳分別進行,測聽距離5米。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應佩帶助聽器復測,復測均低於5米者不合格。佩帶測聽器測聽距離,應作「+」符號記入體檢表。

3、嗅覺

用醋、酒精、水三種,全能辨別為正常,能辨別1-2種為遲鈍,三種全不辨別者為喪失(體檢時患感冒者,約定一周後復查)。

4、視力

視力檢查統一採用標准對數視力表,用5分記錄法記錄檢查結果,任何一眼裸視力低於4.8者,須用矯正鏡片測視力,矯正不到4.8者應查眼底。眼底僅見近視特徵無其他異常者,增加鏡片度數遠視力即有所提高,可將實際檢查矯正視力及矯正度數記入體檢表。

5、色盲

色覺檢查用《喻自萍色盲》或衛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

⑨ 教師體檢標准

為進一步規范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程序,加強教師資格認定管理工作,根據《<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參照師范院校招生體檢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教師體檢的標准。體檢標准:體檢的結論分合格、不合格兩種,體檢結論的有效期為一年,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體檢不合格。
1、患器質性心臟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壓超過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KP(86/56毫米汞柱)者;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KP(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KP(80毫米汞柱)者;舒張壓超過12KP(90毫米汞柱),低於6.66KP(50毫米汞柱)者。
3、患結核病未治癒者。
4、患支氣管擴張病未治癒者。
5、患乙型肝炎者;具有傳染性的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攜帶肝炎病原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6、患各種惡性腫瘤、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者。
7、患各種腎臟疾病伴腎功能不全者。
8、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者。
9、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者。
10、患類風濕病影響肢體功能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1、患麻風病者;患性病者。
12、患青光眼及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者;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教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13、兩眼矯正視力之和低於5.0者(體檢實施中遇此情況,用標准對數視力表中相應的小數記錄法,記錄兩眼視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記錄數值);根據專業要求檢測辨色力不合格者。
14、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者。
15、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正常運用者;兩下肢不等長超過5厘米/脊柱側彎超過4厘米,肌力二級以下者;顯著胸廓畸形者。
16、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風、黑色素痣者。
17、嚴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因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礙教學工作者。
18、除以上各項外,有其他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疾病者。

⑩ 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

第十三條 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

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 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許可權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七條 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於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准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

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准;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九條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並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

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見附件二)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供鑒定。必要時,有關單位可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求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持畢業證書,向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費用。但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不繳納認定費用。

第四章 資格認定

第十八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九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小組,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測試辦法和標准組織面試、試講,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察,提出審查意見,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

第二十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並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許可權,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擬受聘高等學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本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准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五章 資格證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餘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建立教師資格管理資料庫。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補發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熱點內容
幼師專業怎麼樣 發布:2021-03-16 21:42:13 瀏覽:24
音樂小毛驢故事 發布:2021-03-16 21:40:57 瀏覽:196
昂立中學生教育閘北 發布:2021-03-16 21:40:47 瀏覽:568
建築業一建報考條件 發布:2021-03-16 21:39:53 瀏覽:666
2017年教師資格注冊結果 發布:2021-03-16 21:39:49 瀏覽:642
中國教師資格證查分 發布:2021-03-16 21:39:41 瀏覽:133
踵什麼成語有哪些 發布:2021-03-16 21:38:20 瀏覽:962
東營幼師專業學校 發布:2021-03-16 21:35:26 瀏覽:467
機械電子研究生課程 發布:2021-03-16 21:33:36 瀏覽:875
杭州朝日教育培訓中心怎麼樣 發布:2021-03-16 21:33:28 瀏覽: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