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資格考試改革
Ⅰ 2016年執業醫師考試形式會改革么形式會有大變動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三)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四)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據此規定「學歷審核」內容如下:
學歷的有效證明是指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葯學類、中葯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其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一)研究生學歷
1.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在符合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臨床實踐,至當次醫學綜合筆試時累計實踐時間滿1年的,以符合條件的本科學歷和專業,於在學期間報考臨床類別醫師資格。
臨床醫學、眼視光醫學長學制學生在學期間已完成1年臨床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臨床實踐的,以本科學歷報考臨床類別醫師資格。
2.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在研究生畢業當年以研究生學歷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並提供學位證書等材料,證明是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3.2015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臨床醫學專業的學術學位(原「科學學位」)研究生,具有相當於大學本科1年的臨床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的臨床實踐的,該研究生學歷和學科作為報考臨床類別醫師資格的依據。在研究生畢業當年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2015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臨床醫學(護理學)學術學位研究生學歷,或臨床醫學(護理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Ⅱ 醫學考試改革
改革臨床醫綜合能力科目考試內容主要三面變化全面加強職業素質考查主要醫德考查黨十八提立德樹作教育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社主義建設者接班,同醫職業特點要求業者必須具崇高職業理想、高尚品德仁臨床醫類專業位教育要選拔環節始體現職業素質重視貫徹立德樹理念並引導校、教師本科階段加強職業素質教育習改革初試業務課試題設置定比例內容加強考道主義精神、職業責任意識、醫患溝通能力、醫倫理、律規等面考查二進步強化臨床技能考查臨床醫類專業位碩士研究教育旨培養高水平臨床醫考試內容緊密圍繞培養目標臨床實踐要求既重視專業知識注重專業技能著重考查考臨床思維表達能力、基本診斷處理能力、合理選擇臨床技術能力等三進步提高命題內容綜合度推進專業知識、職業素質、專業技能考核機結合強化能力考查避免考味死記硬背提高考查實效性說白考查試題更側重於臨床考查醫能否臨床角度考慮患者病情並做更准確診斷種能力考查備戰我應該何復習培養自種能力呢
Ⅲ 2018執業醫師考試改革主要包括那些方面
執業醫師考試改革主要包括考試大綱、、筆試考試形式、證書注冊、「一年兩試」試點等方面的內容。
Ⅳ 執業醫師考試是不是應該改革或者取消了
2018執業醫師考試改革主要包括考試大綱、、筆試考試形式、證書注冊、「一年兩試」試點等方面的內容。 1、考試大綱變化:2018年版考試大綱是繼2013年版大綱實施5年後的一次全面修訂,與2013年版大綱相比,修訂的原則、內容均發生了重大變化。
Ⅳ 聽說明年的醫師資格考試會改革,改成機考。有沒有知道的啊
首先,今年口腔、公共衛生類別、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專業執業、執回業助理醫師以及答臨床執業助理醫師實行計算機化考試。南通衛健委相關負責人認為,加大機考比例有助於試題信息保護,也是醫師資格考試改革趨勢,預計明年機考范圍會有大幅度提升。
其次,醫療機構住院醫師首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通過率納入全國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指標中,這意味著醫考不僅是考生個人的事,同樣關乎所在醫療機構績效考核等次。
未通過第一次醫學綜合筆試(本次)且無違紀違規行為的考生,可以報名參加第二次醫學綜合筆試(含缺考考生)。今年二試范圍包括臨床執業醫師、臨床執業助理醫師、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醫師和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且全部為機考。
Ⅵ 執業醫師資格證考試是不是改革了
除中醫類別少數民族醫專業外,考試全部採用計算機化考試形式。執業醫師合格分數線為360分,執業助理醫師合格分數線為180分。
那麼實行機考會有哪些變化呢?
1、考試時間由2.5小時變為2小時
紙筆考試時間是2小時30分鍾。對於上機考試和紙筆考試時間長短的不同,官方給予的解釋為:紙筆考試需要填塗答題卡,上機考試不用,所以多出來的30分鍾是給考生填塗答題卡的時間。
小編提醒:對於這一變化,考生要努力去適應,在保證准確率的前提下,加快答題的效率,合理安排答題時間,以防答不完的情況。但是據歷年考生的反饋,做題時間還是富餘的,所以大家不用太過擔心。另外大家一定要提前進入機考操作系統去練習,自2019年開始「跨題型不可回看」修改答案,所以一定要思考清楚再作答。
關於這個「跨題型不可回看」系統也會給予提醒:
(1)考試開始時,系統會出現以下提示:
(2)同時,考試系統界面左側的信息欄也會以紅色字體進行提示:
(3)考試過程中,當發生試題分段切換時,系統會繼續提醒:
2、考題順序被打亂
原來紙筆考試,每個單元考試的科目排列是固定的,甚至考題順序是按章節的順序來的。機考考題的科目、章節順序都是打亂的,每道題緊挨著的幾道題可能會是不同的題型和知識點,所以大家在學習的過程中一定要牢記知識點,考試時才能隨時調用,答對題目。
3、成績公布時間會提前
每年機考的試點在不斷地擴大,2020年全部類別實行機考,會節省判卷時間,相信2020年成績公布時間會繼續提前。
Ⅶ 職業醫師有新的改革嗎
9月18日 20:55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准,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
第二十六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准,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有力措施,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
第三十五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並發給醫師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七條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注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Ⅷ 衛計委改革對執業醫師考試會有影響嗎
近期對大家來說最爆炸性的消息莫過於兩會之後,國家將撤銷衛計委以及國務院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並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重新組建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它的主要職責是:擬訂國民健康政策,協調推進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監督管理公共衛生、醫療服務、衛生應急,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等。
想必很多朋友會想新組建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對今年的或者以後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有什麼影響?目前官方沒有發布任何相關的消息,但小編覺得機構的調整對於今年即將參加考試的考生可能影響不大。因為很多政策的實施需要一段時間,所以今年考試的變化應該不會很大。
根據此前國家衛計委發布的《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發展規劃(2018—2020年)》,從2018年起,醫師資格考試將開始進行以下十個方面的改革:
全面建設鄉村全科醫生隊伍
兒科和院前急救短線專業加試繼續進行
固定合格分數線改革基本實現
修訂臨床、中醫、口腔、公衛醫師准入標准
2019年實施新大綱
加強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考試題庫建設
制定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新標准
穩步推進計算機化考試
繼續開展分階段考試實證研究
「一年兩試」改革擴大試點
2018年有可能是今後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最容易的一年!因為伴隨著新部門的成立,各項政策可能都會隨之變化。各位還是好好准備考試吧!
Ⅸ 明年醫師資格考試會改革嗎
2020年還不會實行新政 所以還有一次機會可以過.2021年開始實行 沒有大專學歷 那就是7.5年後的事了
Ⅹ 執業醫師考試將面臨重大的分階段考試改革.以有助力的怎麼辦
1、(1)考試模式改革
目前的考試模式為醫學院校畢業後一年報考,一次考試決回定是否獲得醫師資答格。而新考試模式將改為兩階段報考,包括在校生開始實習之前以及畢業工作一年後兩個階段報考。
(2)考查內容改革
新的執醫考試兩個階段的均包含技能和理論的考試,並且理論考試將採用計算機答題的方式。
2、(1)參加改革試點的醫學生
首先需要積極面對此次改革。改革是必然的,已經被選為試點,就不要想著逃避。好好准備兩階段的考試復習,不僅僅是為了通過考試,更重要的是梳理自己的知識體系,磨煉自己的臨床技能。
(2)今年參加執考的醫學生
按照現在的步驟好好復習,安心准備今年的執考。不過也要從執考的改革趨勢里,找到自己應該努力的方向。可以看到未來對臨床技能和基礎理論的要求勢必會越來越嚴格,執考只是醫師生涯的第一道門,未來的路還很長。
(3)未來參加執考的醫學生
暫時不確定什麼時候會全方位鋪開新的執考模式,平時的學習一定要把基礎打牢,這樣不論考試怎麼變,心裡也不慌亂,因為真正的知識和技術都在你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