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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人員資格中心

發布時間: 2020-11-24 16:55:33

1. 我用軍人身份證報名考試並已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我想在地方企業注冊,請問,能否通過建設部的注冊審批

不能!現役軍人是不能在地方企業注冊的,只能注冊到部隊的單位。

2. 怎樣查詢建設部職業資格注冊人員名單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方網站,然後點擊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進行注冊人員查詢。
2、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3、住建部負責的注冊人員很多,例如一級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勘察設計師等。

3. 我想轉行考監理工程師需要學習什麼。

一、考試簡介
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
1992年6月,建設部發布了《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8號令),我國開始實施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1996年8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從1997年起,全國正式舉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建設部建築監理協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注冊管理: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建設部門申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 5 年。有效期滿前 3 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二、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體健康,遵紀守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參加全科(四科)考試條件: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二)免試部分科目的條件:
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並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三)報考條件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到2005年年底。

三、考試科目、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科目:考試設4個科目,具體是:《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其中,《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為主觀題,在試卷上作答;其餘3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成績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符合免試部分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規定的兩個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四、考試時間
2006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在5月份進行,具體時間安排是: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內容

2006年5月13日
09:00~11:00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14:00~17:00
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2006年5月14日
09:00~11:00
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14:00~18:00
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五、報名辦法(北京市)
(一)報名時間:每年的12月份
(二)報名人員可自2005年12月份(具體時間屆時請關注通知)登錄北京市人事考試網(網址:www.bjpta.gov.cn , 下同),在線填寫《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用A4紙列印《申報表》,在《申報表》指定的位置貼好本人近期(2004年以來拍攝的)同一底版免冠正面像片(規格45mm×34mm)兩張(黑白彩色不限)。
首次報名人員在線填寫列印的《申報表》應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幹部)部門審核並蓋章。檔案存放在人才服務中心或當地街道的,先由本人所在單位審核蓋章,再由存放檔案部門審核蓋章;戶口關系不在本市而受聘於本市單位的,由受聘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審核、蓋章。現場確認時,須持上述《申報表》、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駕駛執照、護照,下同)、同時提供符合報考條件的學歷證書、資格證書、職稱證書(以上均為原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現場報名確認地點經資格復核合格後,辦理報名確認手續。符合免試條件者,還需持監理部門出具的本人從事監理工作年限的證明或監理部門在《申報表》從事監理工作年限一欄蓋章。
非首次報考人員在線填寫的《申報表》,無需本人所在單位人事(幹部)部門審查、蓋章,現場確認時,持在線填寫並列印好的《申報表》、本人身份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現場報名確認地點直接辦理報名確認手續;非首次報考人員也可按照網上的要求,在網上通過招商銀行或中國工商銀行的網上支付卡直接繳納報名費用,不必到報名現場辦理確認手續。
(三)凡以按照正確方式辦理報名手續的報考人員均可於考試前10日內在北京市人事考試網下載列印准考證。報名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明、准考證,在准考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4. 住建部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全國通用,浙江省住建廳要求只能使用浙江省內和企業所在地證件,合理嗎

差不多這意思了,很多省都有這規定。這意思可以說是你的國證我認,但你還得有省證才行→_→

5. 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在哪考 好拿不

人事部 建設部關於印發《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發[2001]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房地產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和發展房地產市場,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人事部、建設部決定實行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現將《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水平,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房地產交易中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生效。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建設部負責編制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試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組織或授權組織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人事部負責審定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九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已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一條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

第十二條建設部負責擬定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高中以上學歷,願意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三章注冊

第十五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名義執業。

第十六條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經紀機構考核合格。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聘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後,統一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注冊。准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核發《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

第十九條人事部和各級人事部門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經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注冊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脫離房地產經紀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時在2個及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地產經紀活動。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經紀行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建設部及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二十三條各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登記管理工作。每年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登記情況應報建設部備案。

第四章職責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經紀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信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人有權依法發起設立或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擔房地產經紀機構關鍵崗位工作,指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進行各種經紀業務,經所在機構授權訂立房地產經紀合同等重要業務文書,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並獲得合理傭金。
在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房地產經紀人員有權要求委託人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資料,支付因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而發生的成本費用,並有權拒絕執行委託人發出的違法指令。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助房地產經紀人處理經紀有關事務並獲得合理的報酬。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經注冊後,只能受聘於一個經紀機構,並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或在其他經紀機構兼職。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利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處理或協助處理房地產交易中的細節問題,向委託人披露相關信息,誠實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託業務,並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充分保障委託人的權益。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經紀人的職業技術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房地產經濟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並具有豐富的房地產專業知識。
(二)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房地產經紀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熟悉房地產市場的流通環節,具有熟練的實務操作的技術和技能。
(四)具有豐富的房地產經紀實踐經驗和一定資歷,熟悉市場行情變化,有較強的創新和開拓能力,能創立和提高企業的品牌。
(五)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職業技術能力:
(一)了解房地產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產專業知識。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產流通的程序和實務操作技術及技能。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發布前已長期從事房地產經紀工作並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可通過考試認定的辦法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認定辦法由建設部、人事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經濟師職務。

第三十二條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職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注冊。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各地所制定的管理辦法,分別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做好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成立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在兩部領導下,負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具體分工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條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從2002年度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三季度。首次定於2002年10月份舉行。

第四條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房地產經紀概論》和《房地產經紀實務》4個科目。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第五條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六條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在2005年以前(包括2005年),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不需要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第七條凡已經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者,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可免試《房地產基本政策與制度》科目。

第八條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委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第十條建設部負責組織編寫和確定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培訓指定用書及有關參考資料,並負責考試培訓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建設部或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負責具體培訓工作。各地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報建設部備案。

第十二條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加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所有考試組織工作(包括命題、審題和組織管理)。應考人員參加考前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並公布於眾,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6. 如何考取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

一、根據國家建設部和人事部的有關規定:我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分為: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兩個層次。房地產經紀人的含金量高,但是大多數地區除了符合報考房地產經紀人規定,還要求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資格證書,才可報考。經紀人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持證者任經濟師職務。

二、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已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4、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6、凡已經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者,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可免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

三、從事房地產行業,需要具備這些資格證書,你才可從事。當然也可掛靠到一些單位。

四、免試條件:凡已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者,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可免試《房地產基本政策與制度》。

五、考試科目:房地產的基本的制度以及政策、房地產經紀的概論、房地產的經紀的實務、房地產經紀的相關的知識。

六、指定教材:基本上是每年一套,大概內容變動不多。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經紀概論、房地產經紀實務、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

七、報名時間:每個地區不一樣,一般是每年的6-7月之間,網上報名繳費,一般是該省的人事考試網,考試時間是每年10月的第三個周六日。

(6)建設部人員資格中心擴展閱讀: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建設部負責編制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試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組織或授權組織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申請取得《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③具有高中或中專(含)以上學歷;

④具有房地產或相關專業技術職稱及相應的專業技能(相關職稱是指建築類、財經類及法律類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

⑤申請房地產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已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六)凡已經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者,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可免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為加強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管理,規范市場行為,經研究並報經住房城鄉建設部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職業技能崗位證書》(以下簡稱《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為《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以下簡稱《新版崗位證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的依據。
(一)我國自1994年開始實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原建設部未成立專門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2002年,為貫徹落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原建設部和勞動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設行業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人教〔2002〕73號),對《舊版崗位證書》採取逐步過渡的辦法,過渡期間該證書繼續有效。
(二)2004年,為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期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關於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核發改變管理方式,不再作為行政審批項目,實行自律管理的要求」,原建設部下發了《關於改變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核發管理方式的通知》(建人教〔2004〕104號),決定將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工作由建設部移交中國建設勞動學會並負責證書的監制和管理,建設部負責監督、檢查與指導。
(三)根據部市場監管司和人事司2015年6月,對各省市職業技能人員頒發與相關證書情況匯總顯示,截止目前,全國已有近20個省市選用了該證書。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約有1500多萬技能人員通過考評持有該證書。多年來,這些省市建設主管部門在抓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沉澱了許多好的做法和經驗,為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做出了積極貢獻。但從全行業的角度看,由於對這項工作的基本信息,包括機構、標准、大綱、試題、工作流程等缺乏統一的規范與管理,不僅難以形成相關數據完整,而且也造成相關資源不能共享,不利於行業技能人才的培養和從業人員切身利益的保障。
鑒於上述情況,同時考慮到《舊版崗位證書》的名稱和內容已不適應當前行政許可和人社部關於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將《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為《新版崗位證書》,並對證書有關內容和樣式進行適當調整,以滿足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等級晉升和持證上崗的要求勢在必行。
二、新、舊版崗位證書的銜接
(一)《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為《新版崗位證書》後,考慮到目前全國實際證書量和持證人員流動性強以及轉崗晉級等行業特點,已頒發的《舊版崗位證書》繼續有效,待持證者晉級或轉崗時,按有關規定進行培訓與考評,合格後頒發《新版崗位證書》,《舊版崗位證書》同時作廢。
(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新、舊版崗位證書。對於中國建設勞動學會或經部業務主管部門允許印製的、尚未使用完的《舊版崗位證書》延期使用到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新版崗位證書》的監制和管理
《新版崗位證書》的監制和管理,按照學會印發的《關於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管理的辦法》執行。

8. 建設部物業證書分幾級

原建設部曾經辦過的企業經理人證書不分級別,且在2006年就已經停辦了;目前市面上只有住建部與人保部合辦的注冊物業管理師證書,自2010年開考,今年9月是第三次,也不分級的。
你所謂的分級應指的是原勞動部主辦的考試,分為三個級別:物業管理員(四級)、助理物業管理師(三級)和物業管理師(二級),該考試在注冊證開考後即停考了。

9. 聽說物業管理員資格證書分勞動部頒發的和建設部頒發的 有懂行 來幫我分析分析哪個好呢

據說建設的注冊物業管理師是比較難考的,要下功夫,據說教材要出新的。可是在實際的工作中實際工作者是多數,很多新建的物業需要大量普通物業管理人員,我現在還在培訓。有些物業管理企業比較滿意。物業管理人員有一個上崗證就可以了,我覺得不需要那麽多的注冊管理人員。原來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持證上崗,現在無人無政府組織了國家太亂管理了,勞動者就需要勞動部門簽發的就業上崗證就能完成實際工作。建議政府有關部門要有一個統一規范,不同級別考不同崗位證。不然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人員就會無證上崗了。
關於頒發的證書誰好不好之事我認為實用可能性適合您找工作的證書最好。明理

10. 八大員證書取消了嗎

沒取消,只是曾經取消過一段時間的。

在2018年12月1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發布《關於停止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現場專業人員統一考核發證工作的通知》得知。這一刻開始將取消「八大員」資質審核、停考和停發證書。

但是2019年1月2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式發布通知,明確「八大員」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即發證書政策。

(10)建設部人員資格中心擴展閱讀

並且取消並不等於作廢,很多建築單位都缺「八大員」這種專業性人才。因為「八大員」負責著關鍵性技術崗位,關系著建築施工項目的成本、安全、質量等方方面面,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崗位。

雖然在2018年12月14日廢止了「八大員」的考試、發證和變更,但證書仍然可以繼續使用,它是證明持證人的職業能力水平的憑證之一。

即使不再發證、投標文件也不再列入,但是在工程開工前,項目部管理人員應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或者持有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含授權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在2018年12月14日住建部官網發布通知之後,後面一段時間的確是這樣要求的。

在2019年1月24日之後,情況發生了變化,因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改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 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

堅持統一標准、分類指導和屬地管理,構建企業、行業組織、職業院校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教育培訓體系。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工作管理辦法,確定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及時公布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名單,供參訓人員自主選擇。

住建部將依據職業標准、培訓考核評價大綱,結合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實際需求,建立全國統一測試題庫,供各地培訓機構免費使用。培訓機構按照要求完成培訓內容後,應組織參訓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培訓機構只會對考核合格者頒發培訓合格證書,作為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後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水平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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