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对普通话的要求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2015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改为国考,改革后将实行国考,考试内容增加、难度加大,不再考教育学和心理学了。
教师资格证考试分为笔试考试和面试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证统考,笔试报名时间大概为9月上旬,笔试考试时间为11月初,面试报名为12月上旬,面试考试时间为1月上旬。
全国普通话等级考试是一年两次,全国统一的,具体安排看当地政策。上半年是约3月报名,约5月考试。下半年是约9月报名,约12月考试。
B. 要先考普通话才能进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吗
普通话要到最后申请证书的时候才需要提供,不一定于先考。
1、教师资格申请条件之一是普通话证书。各省对于各学段或学科教师普通话水平要求有所不同,以本省公告为准。
2、目前教师资格证属于全国统考
笔试考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考试科目: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
小学教师考试科目: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中教师考试科目: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高中教师考试科目: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中职文化课考试科目: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中职专业课考试科目: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
中职实习指导考试科目: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
C. 关于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教师资格证
大三可以来考教师资格证。
针对你的源问题回答如下:只要是在校学生就可以在学校的所在地参加考试。山东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大概在9月中旬11月初考试,全国通用的。
山东省的教师资格考试属于全国统考,国考的考试内容: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面试不分科目。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面试分为若干科目。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面试科目与笔试报考科目三一致。
笔试通过了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通过之后就可认定教师资格证了。
D.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普通话考试可以分开考吗
可以,教育学与心理学报名是可以自己选择一门或者两门。语文及幼儿园教师需要二级甲等(87以上)的普通话证书,其他只需要二级乙等(80以上)普通话证书
E. 在学校考过了教育学心理学和普通话证,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证吗
可以,凡报名当年年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并愿意从事教师工作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并依法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2、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申请者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3、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说课(说课分为:面试、试讲)。(申请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如能提供3个月或以上的教学证明,可免于面试、试讲)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报名需要学历证、身份证、照片。
(5)教育学对普通话的要求扩展阅读
1、考生须本人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替代考生报名,如有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2、所有考生报名前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和上传个人照片,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已获得的笔试和面试成绩。
3、考生如忘记密码可通过报名系统提示操作,报名系统将把新的密码通过短信发送到考生报名时所填报的手机上。手机短信为考生重新获取密码的重要途径,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请考生不要更换手机号码。
4、考生于考前一周内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上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F. 我是教育专业,在校时也把心理学、教育学等都考过了 就普通话没过 我现在想要教师
教师资格证是单独由省里组织的考试,你在学校考的心理学和教育学成绩不算,回那只是你教育专业答的必修课而已。你必须参加省里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资格考试,然后取得普通话相应专业级别的证书,然后还要参加试讲,都通过了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的。
G. 教师资格证除了要考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学,普通话,还要考什么
教师资格证除了要考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学,普通话,还要进行面试试讲。
考教师资格版证书的考试流程权如下:
①报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考试,60分以上合格;
②报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80分)以上合格;
③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持身份证、毕业证、“两学一话”合格证;
④参加统一组织的“试讲+面试”,获得通过;
⑤体检,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合格证明; ⑥思想品德鉴定,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填写表格并加盖公章;
⑦携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教育部门提交;
⑧等30天左右,获得最终认定结果。
H. 请问是不是要先把普通话证考了、体检了之后才可以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啊谢谢!
教育学、心理学是全省统考。普通话证、体检都较为容易。因此,应该是先报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这两门课考试与普通话等是独立的,不以它们为先决条件。
I. 考教师资格证是不是要先考普通话和心理学还有教育学
教师资格自考阶段,需通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后,才能申请教师版资格证。
认定材料之一:教育权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单复印件一份。
改革后,不用再考教育学、心理学,直接报考新的笔试科目即可。
笔试
①幼儿园: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②小学: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③初级、高级中学:科目一均为综合素质;科目二均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J. 在报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之前必须得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考试吗
您好。我是天津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06级本科毕业生,现在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以下为转载内容,如有任何不明白的,或有什么相关疑问,欢迎发信息给我。*^-^*~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没有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
3、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毕业学校负责审查和填写。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各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具备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特殊技艺者,通过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其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后,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检项目,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市语委办组织实施,测试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经由省语委办验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已经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有效内不再重新测试。
3、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的能力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由相应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
(2)各级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对在学期间教育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应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四)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须考试合格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另外,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希望对你能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