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业指导企业教育
❶ 政府指导鼓励性行业有哪些
外贸出口、新型清洁能源、电动汽车、生物制药等行业都是现在政府的鼓励性行业
根据需求进行教育培训了,如政府层面的依法行政工作,
企业层面的综合性管理,现场管理,
车间管理,班组管理等的教育培训,要进行培训需求的调查,
根据需求制定教育培训计划了
❸ 如何加强教科研对行业的指导措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主要提出以下几点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对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职业培训工作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职业培训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二)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二、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四)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对退役士兵要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五)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学等方式,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六)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要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要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七)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城乡劳动者的初级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应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八)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各地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九)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地级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完善职业分类制度,加快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十)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民职业培训机构学质量,推动民职业培训健康发展。(十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各地要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鼓励地方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十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十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十五)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十六)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2012年底前,各省(区、市)地级以上城市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放培训券(卡)的方式。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法,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加强组织领导(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要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十八)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各地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十九)加大宣传表彰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国务院二○一○年十月二十
❹ 怎么证明政府和教育行业不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贵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政府属于第二条,教育行业如果是纯教育的行业,属于第三条
按照规定,这类是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想认定也认定不了
❺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教育类公司具体经营范围有哪些
P 教 育
84 教育
指国家、社会、私人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开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活动,以及其他与教育相
关的活动。
841 8410 学前教育
指按照国家幼儿教育规定对学龄前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活动。
◇ 包括:
—幼儿园(全托制、半托制、寄宿制、计时制);
—学前班;
—幼儿活动站、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大篷车”等幼儿教育活动。
842 8420 初等教育
指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初等教育和成人扫盲教育活动。
◇ 包括:
—普通小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企业等按照义务教育法举办的小学教育活动);
—职工初等学校;
—农民初等学校;
—扫盲班。
◆ 不包括: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中小学招生办(无论是否有行政编制) ,列入9424(社会事务管理
机构)。
843 中等教育
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
8431 初中教育
指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对小学毕业生进行初级中等教育的活动。
◇ 包括:
—初级中学(无高中教育);
—初中型完全中学(初中人数超过高中人数的学校,或以初中教育为主的学校) 。
◆ 不包括: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中小学招生办(无论是否有行政编制) ,列入9424(社会事务管理
机构)。
8432 高中教育
指非义务教育阶段,通过考试招收初中毕业生进行普通高中教育的活动。
◇ 包括:
—高级中学(无初中教育);
—高中型完全中学(高中人数超过初中人数的学校,或以高中教育为主的学校) 。
8433
◇
中等专业教育
包括:
—中等师范学校;
—工业学校;
—农业学校;
—林业学校;
—医药学校; —财经学校;
—医药学校;
—财经学校;
—政法学校;
—体育学校;
—艺术学校;
—其他中等专业学校。
8434 职业中学教育
指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小学或初中毕业生实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活动。
◇ 包括:
—职业初中;
—职业高中。
◆ 不包括:
—为成人提供中等教育的活动,列入8439(其他中等教育) ;
—为成人提供各种技能培训活动,列入8491(职业技能培训) 。
8435 技工学校教育
指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企业办的技工学校的教育活动。
◇ 包括:
—各类技工学校。
8439 其他中等教育
指其他未列明的中等教育活动。包括成人中等教育及其他中等教育。
◇ 包括:
—为成人提供的初中、高中水平的教育;
—广播电视中专;
—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干部中等专业学校;
—农民中等专业学校;
—函授中等专业学校;
—教师进修学校;
—职工中学;
—农民中学;
—工读学校教育;
—其他未列明的中等教育(含相关的考试、招生活动)。
◆ 不包括: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初中、高中招生办(无论是否有行政编制) ,列入9424(社会事务
管理机构) 。
844 高等教育
8441 普通高等教育
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国家、地方、社会办的,获取学历的高等教育活动。指在完成高
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 包括:
—各类本科院校;
—各类专科院校;
—各类军事院校; —各类研究生院。
◆ 不包括:
—成人高等教育,列入8442(成人高等教育)。
8442 成人高等教育
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活动。
◇ 包括:
—广播电视大学;
—职工高等学校;
—农民高等学校;
—管理干部学校;
—教育学院;
—函授学院;
—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
—其他成人高等教育活动(含相关的考试、招生活动)。
◆ 不包括: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考试、招生机构(无论是否有行政编制) ,列入9424(社会事务管理
机构)。
849 其他教育
8491 职业技能培训
指经教育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办的职业培训、
就业培训及各种知识、技能的培训活动。
◇ 包括:
—各种职业培训学校的活动;
—各种就业培训中心(劳动部门办的以再就业培训为主)的活动;
—各单位办的培训中心(主要培训本单位、本系统职工)的活动;
—外语培训教育活动;
—电脑培训活动;
—汽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飞行驾驶培训活动;
—农业技能培训活动;
—为残疾人办的技能培训活动;
—其他技能培训活动(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
◆ 不包括:
—以职业介绍为主的劳动就业中心,列入7460(职业中介服务);
—职业技能鉴定、认证机构,列入7460(职业中介服务);
—职称及职业技能考试机构,列入7460(职业中介服务);
—各单位办的以对外提供住宿为主的培训中心,列入66(住宿业)的相关行业类别中。
8492 特殊教育
指为残障儿童、少年提供的特殊教育活动。
◇ 包括:
—为盲、聋哑及其他残障儿童提供的小学教育;
—为盲、聋哑及其他残障儿童、少年提供的中学教育。 ◆ 不包括:
—为残障人员办的技能培训,列入8491(职业技能培训)。
8499 其他未列明的教育
指党政教育和上述未列明的教育活动。
◇ 包括:
—党校、行政学院教育;
—宗教组织办的神学院、佛学院等教会学校;
—中小学课外辅导班(奥林匹克辅导班、语文班、数理化班、外语班、美术班、舞蹈班、电
脑班、书法班、音乐班等)的教育活动;
—上述未列明的教育活动。 ◆ 不包括:
—业余体育学校,列入9190(其他体育);
—少年宫、青少年之家、少年活动中心等,列入9070(群众文化活动) 。
❻ 企业如何助力地方教育,政府怎么做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是对提高学习积极性长时间起作用的因素。教师要利用各种机会结合实际,不断向学生进行学习数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教育,使学生明确学习数学的社会意义,看到实际价值,诱发其学习动机。
❼ 各行业的英文缩写中Ent代表什么例如SMB指中小企业;GOV指政府;EDU指教育
enterprise ['entəpraiz]
n.企业
❽ 如何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转型升级的重点是用现代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经济发展中的科技含量,使之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一时期,为了开发和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迫切需要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作支撑,这也为校企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按理说,乘着我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的东风,校企合作应该开展得如火如荼,因为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越需要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和高技能的人才,校企合作是必然的选择。然而现实是怎样的呢?当前,校企合作水平较低、难度大,普遍存在高职院校“一厢情愿”、企业“爱理不理”的情况,多数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都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很多人用“剃头挑子一头热”来形容当前校企合作的状况。
二、合作困难的主要原因
1.高职院校“魅力”不够,难以成为“意中人”
首先,由于很多高职院校是由中专升格而来,虽然经过前些年的连续扩招,规模有了很大发展,然而自身办学实力仍然较弱,对企业缺乏吸引力。相当一部分高职院校存在办学理念保守、管理水平落后、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实习实训条件较差、双师型教师缺乏等问题,人才培养的质量难以满足企业的需求。在落后的办学条件下培养的学生职业素质不高,缺乏实践经验,岗位适应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不强,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管理环节,岗位流动性大,与企业的用工要求相差较大,使得企业望而却步。
其次,从人才供求情况看,当前的就业状况仍处于买方市场,社会劳动力的供应充沛,使企业有更多的挑选余地,用人成本较低,甚至很多企业存在人才浪费现象,在一些技术性不强的岗位上也安排了高学历的毕业生,所以高职院校的生源并不能有效吸引企业。
再次,由于师资素质不高、科研能力薄弱、经费短缺、设备落后等问题的制约,很多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低下,无法帮助企业解决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等问题,不能满足企业的技术需求,对企业难以形成互补性的合作优势,使企业对合作提不起兴趣。
2.企业瞻前顾后,不愿成为“追求者”
首先,校企合作中企业很难获得经济利益。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本性,获取投资收益是其动力来源。然而高校作为教育单位,为企业提供直接经济利益的能力非常有限,而且当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正向奖励制度,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难以兑现,因此,企业所期望的经济利益难以实现。
其次,校企合作中企业投入成本较高。校企合作,特别是工科类型的校企合作成本较高,多数高校希望企业能提供实训设备、共建实训基地、安排实习岗位等等。因此,为了合作,企业要提供实习场地和设备、安排专人管理、挑选师傅带徒学习、支付学生工资、安排学生吃住等。总之,企业要满足学生技能培养的各种需要,企业不仅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还要受到影响。
再次,校企合作中企业承担风险也较大。以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为例,不仅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企业还将承担较大的风险:一方面由于学生生产经验少、工作效率低,难以保证产品质量,生产操作中易出次品、废品,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学生不熟悉操作规程,增加了安全隐患,易发生工伤事故和纠纷,加大了企业安全生产的难度。一旦发生事故,企业还要承担医疗费或抚恤金等费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再以企业为学生提供就业岗位为例,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培养了需要的人才,却不得不面对普遍存在的跳槽现象,即使是企业“冠名班”的学生也屡屡爽约,最终能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学生很少。花那么大力气培养出来的学生却为别人做嫁衣,极大地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学生就业的不确定性带来的人才风险导致企业缺乏参与校企合作的信心和热情,最终心灰意冷。
总之,校企合作中大多存在企业方面支出多、牵涉精力多而回报少和要求高、责任重而风险大的客观现实,这样的现实让不少企业觉得校企合作是个“负担”。
3.政府介入力度不够,没有当好“红娘”
经济的高效运行、社会的全面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干预,搞好校企合作同样也需要政府强力主导,需要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积极支持和引导,需要政府扮演“红娘”的角色,把校企合作之“火”点燃。然而,当前的校企合作发展进程中,由于政府的职能缺位,导致合作存在表面化、功利化、短期化等问题,难以实现深度合作。政府没有当好“红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协调运行机制不完善。校企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专门的组织机构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这是因为一方面高校、企业分属不同行业,需要专门的组织机构来协调安排,政府的作用不可替代;另一方面合作政策的落实(如税收优惠)还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所以需要专门的组织机构与经济、财政、税务和劳动等部门协调沟通。然而,目前只有教育主管部门在积极推进校企合作,虽然从教育部到各地方教育部门都积极宣传、引导,但教育部门毕竟职权有限,无法协调方方面面,阻碍了校企合作目标的实现。
其次,没有形成系统合理的政策体系。政府在学校和企业之间不仅要起到桥梁作用,在协调双方利益、弥补经费不足、实施检查监督、规避风险等方面也应当积极作为。近些年来,国家出台了不少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但都不具备系统性,缺少配套的执行措施,制约了政策法规的有效落实。现有政策中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性、指导性政策居多,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台的政策很少,地方政府的配套实施措施更少。由于政策偏重指导性,缺少强制性,不容易被地方政府重视,因此政策难以落实。由于缺少政策支持,高校得不到足够的经费投入,企业得不到必要的成本补偿,相关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总之,没有系统合理的政策体系,校企合作就难以向更深层次发展。 再次,没有统一规划和发展目标。当前的校企合作普遍存在缺乏统一规划、管理相对滞后、成本相对较高、效果参差不齐等问题,虽然各地校企合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形式五花八门,但多数都是以高职院校为主导的浅层次合作,低水平重复,合作效率低下。主要是因为政府游离于校企合作之外,政府的职能缺位致使未能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在没有政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的情况下,不可能从全局出发进行统一规划,也不可能均衡匹配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更不可能实现规模效益,政府、企业与高校难以实现共赢。
三、如何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既然校企“联姻”难以通过“自由恋爱”的方式实现,就需要政府来扮演“红娘”了。校企合作是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社会合作,通过政府的统一规划、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校企之间才能建立良好的合作秩序。这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各国早期的校企合作基本都属于政府驱动型,典型的有德国的“双元制”模式、英国的“三明治”模式等,这些模式中政府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1]。而之所以出现当前的困难局面,主要是因为各级政府没有充分重视校企合作,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政府怎样才能当好“红娘”呢?
1.成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管理机构,统筹搭建校企合作平台
若想形成长效的运行机制,就必须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校企合作管理机构,明确赋予管理机构各项职权,使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首先,应成立由教育、经济、财政、税务和劳动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全国性校企合作领导机构,设计和制定校企合作政策框架体系的大政方针;其次,各级地方政府应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并制订、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和绩效考核办法,同样,各地方校企合作办公室也要由教育、经济、财政、税务和劳动等部门联合组成,并且省、市两级政府都要成立,形成省、市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这点很重要,因为校企合作最终需要地方政府去落实,这样才能真正建立校企合作平台,形成统筹校企资源、服务区域经济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2.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进行校企合作统一规划
各地成立的校企合作办公室首先应对本辖区校企合作的情况、企业和高职院校等可能的合作资源现状开展全面调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进而制定本辖区的校企合作统一规划。这项工作应该以市级区域内资源为主,并兼顾省内外的各种资源。
在区域范围内统一规划校企合作的目的是在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区域内相关企业和高职院校,建立校企合作平台,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整合办学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上,以形成服务区域经济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为区域产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一方面,不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往往差异较大,在一些重点行业,如商贸、电子、汽车等行业,由于行业对技能水平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对校企合作往往积极支持。同样,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也相差较大,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基础较好,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更有紧迫性,因而对校企合作的需求更强烈。对这些具备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应抓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利条件,率先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机制。不景气行业、经济不发达地区不能照搬套用重点行业、经济发达地区的合作模式,而应该从自身寻找突破口,突出行业或区域特色,建立与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一致的合作模式。
另一方面,不同院校的优势专业不同,组合在一起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分工协作将带来更大的社会影响,促进技术服务平台真正有效发挥作用,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常态化的市场化平台[2]。而区域经济发展中需要的人才也同样需要高低搭配,因此,在一定区域内合理梳理各院校的专业结构,形成以重点院校优势专业为龙头的校企合作,往往可以事半功倍,避免资源浪费,分工协作、取长补短是将来和谐发展、共同繁荣的基础。
由于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基本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不论是技术还是学生的流动都相对自由,因此高职院校方面的资源可以在省内乃至省际间共享,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这点,可以开展本地企业和外地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
总之,少数企业和高职院校间的松散合作不可能产生规模效益,而区域范围内进行的统一规划、资源整合,才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形成有序、高效、和谐的运行状态,产生可观的规模效益。
3.实施校企合作资格制度,兑现优惠政策
为保证校企合作的规范运作,提高合作质量,必须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校企合作制度,以达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
首先,政府应不断补充、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为高职院校和企业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以学生顶岗实习为例,既然企业、学校都担心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发生工伤或意外事故,政府可以考虑将顶岗实习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工伤或意外事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或学校只要为学生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就可免除实习中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有效化解用工风险,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增加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
其次,全面实施校企合作资格制度,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合作。具体操作上,可以由各地的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合作企业资质,尽量选择和推荐那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管理规范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并授予校企合作标志牌。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校企合作办公室应确定一批校企合作示范企业,逐步推广具有校企合作资格的企业,并根据合作规模、合作水平等指标兑现政策优惠。
再次,兑现政策优惠,形成利益驱动机制。利益驱动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动力,因此政府在校企合作制度中,应特别重视建立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正向补偿机制。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制定并实施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优惠政策的作用不可低估,因此由政府作出相关政策约束是非常必要的。具体说来,可以通过对校企合作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并达到评估标准的企业,不仅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表彰,还应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来激励企业,兑现政策优惠。具体措施包括:根据接收学生数量和消耗企业的材料费用进行财政补贴或减免税费;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以及相关实习费用可以计入生产成本,予以税前扣除;对校企合作开展的技术研发项目在各层次项目评审中优先立项等等。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就是要满足校企合作各方合理的利益诉求,形成多赢的利益驱动机制。
总之,要让校企早日“联姻”,需要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也需要高职院校、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在新时期产业结构升级的时代背景下,只要我们把握住历史机遇,就一定会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N].
新华社,2010-07-29.
[2] 方俊.基于校企合作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体系研究[J].
科技创新导报,2011,(34):82-84.
你好,望采纳。
❾ 政府管理企业的手段有哪些
政府应该如何来管理企业?
恩施机场既然归属湖北机场集团,扩建问题该不该地方政府来操心?这涉及到政府怎样管理企业的问题。
由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指令一控制型经济的崩溃,在大多数老牌工业国中由高社会福利引起的财政困难,以及政府主导型的东亚国家经济的迅速增长等情况的出现,使得国外一些学者重新重视探讨政府的作用问题。十年前,世界银行在一份关于世界发展的报告中提出了政府有效性问题,并指出政府改革的战略应当是使政府的行动与其能力相适应,并应通过重振公共机构的活力来提高政府的能力。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一是要注意政府制定规则的方式;二是要注意政府通过这些规则发挥作用的行为方式。但是,在政府应当如何管理企业这一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例如政府应当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如何管等,都尚待进一步研究。
众所周知,机场改革是国有企业的改革的重点与难点,因此,成为最后启动的改革内容。在我国过去多年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政府直接管理机场,机场发展和管理事事依靠政府的传统。这一根深蒂固的传统在近年来的改革过程中基本上没有被触动。一直以来,恩施航空站的领导人是由政府任命的有相应行政级别的“准官员"。机场内部则长期在对政府的依赖下形成了“干部能上不能下,职工能进不能出,工资能高不能低,福利能多不能少”。沉重的人员包袱,使机场有了扩建的内在驱动力。
政府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作用——基本的理论框架
要想深入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如何管理企业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政府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作用,并就此建立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
政府有广义及狭义的两种概念,前者泛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后者则仅指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
一、历史的回顾——两种倾向
自市场经济诞生至今的两百多年中,对于政府的作用一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否定和肯定两种倾向,其极端可以称为“政府无用论"和“政府万能论”。例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一些学者中,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就强调自由竞争是 “一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发地调节经济的运行,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则往往会起妨碍作用。而詹姆斯·斯图亚特则强调有效需求和政府干预,要求国家为保护近代的市民权利,必须重视有效需求而采取干预政策。
在本世纪30年代以前,“政府无用论”的趋向占主导地位,许多学者都强调产生和交换的自然规律是永恒理性的表现,是作为人类社会基础的个人人性的表达,因此,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让每一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抉择自己的道路,不需要政府的干预。例如约翰·密尔就认为财富的产生规律,具有自然真理的性质,是永恒不变的,人们不能任意选择;而财富的分配规律则取决于社会的法律和习惯,是历史的、可变的。又如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企图把资本主义说成是一种理想社会,把自由放任、国家不干预经济生活的政策说成是最好的政策。甚至有人提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由于30年代初,英国和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萧条和失业更趋严重,传统的庸俗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可以借助市场自动调节机制达到经济发展和就业均衡的理论受到很多非议,人们又重新重视政府的作用。其代表性著作就是凯恩斯于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该书的出版被称为“凯恩斯革命”。凯恩斯提出了对资本主义经济实行明智管理的必要性,开始从自由放任主义的传统观点转向国家干预经济的主张。凯恩斯提出了有效需求的定义及影响有效需求的各种因素,主张要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采取财政和金融的手段,增加公共支出,降低利率,刺激私人投资和消费,以提高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从此“政府万能论”的趋向开始占主导地位,凯恩斯学说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界影响最大,甚至可以说是占统治地位的一个学派。在其影响下,政府的作用被不适当地夸大了,政府的规模及其职责也在不断地扩大。据世界银行的统计,目前在老牌工业国家中政府支出几乎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发展中国家大约占1/4。
如前所述,近年来的一些变化又重新引起了人们对政府作用的思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倾向的增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对物质和文化需求的增加,政府若再想扮演包打天下的“救世主”,必然会日益感到力不从心。为此政府应当认清其能力的局限,集中精力做好其应做的事情,例如建立法律基础、保持政策稳定、投资基础设施、维护社会公平、保护自然环境等。管理科学家的责任就在于运用系统科学、政策科学及新兴的复杂科学等方法来研究政府应当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等问题,以便为政府机构的改革提供决策支持。
二、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自由企业制度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什么,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如何,市场为什么能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各派经济学家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文不拟对这些形形色色的理论加以评述,而是试图从一个不同的角度——管理科学的角度,运用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教授所提出的开放的复杂巨 系统理论来探讨上述问题。从整体上说,市场作为买卖双方可以自由交易的场合的总和,是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它主要由千千万万个生产者与购买者所组成,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和错综复杂的相互影响,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层次结构(例如农村小市场、城市市场、地区市场、国内市场、世界市场等)和功能结构(例如初级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并与外界有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而市场经济系统则包括在市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制度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各种经济活动。
在本世纪30年代以前,许多经济学家都是孤立地研究个别的企业的个体行为和内在规律,多半属于微观经学的范畴。而凯恩斯则开始研究大量的总体概念,如投资、消费、收入、失业率等,即注意研究市场经济系统的总体行为和内在规律,进入了宏观经济学的范畴。此后的几十年,尽管在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两方面都取得了相当显著的发展,例如厂商理论、投入产出分析、经济控制论、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期权定价理论等,但始终缺乏一种理论能将微观的企业活动与宏观经济的运行联系起来,而宏观经济理论又往往滞后于甚至背离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这就促使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探索新的道路。
系统科学的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可用的理论,即自组织理论。由于系统内部各单元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使系统向功能更强、更加适应外部环境的方向发展变化,例如生物的进化、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等等,这一过程就称为系统的自组织。正如钱学森教授所指出:“系统自己走向有序结构就可称为系统自组织……"。企业是市场的细胞,它们既是生产者又是购买者,千千万万个自主经营、独立决策的企业在市场中积极地活动,通过自组织作用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因此,从管理科学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没有自由企业制度就没有市场经济。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每个企业所作出的决策都必然会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千千万万个企业在微观层次上的无序运动却能在宏观层次上推动经济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这就是系统科学为解决上述问题所指出的方向。
1984年,在诺贝尔奖获得者盖尔曼(Murray Gell—Mann)、安德森(Philip Anderson)、阿诺(Kenneth Arrow)等人的支持下,聚集了一批从事物理、经济、理论生物、计算机等学科的研究人员,组织了桑塔费研究所(Santa Fe Insti—tute,SFI),专门从事复杂科学的研究,试图由此找到一条通过学科间的融合来解决生命起源、生物进化、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等复杂性问题的道路,并已取得了一些有意义的成果,例如在经济学方面的正反馈现象、混沌现象、竞争规律等。
三、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必不可少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的主要手段,它要求每个企业都必须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为购买者生产市场需要的商品。但出于要克服在某些情况下出现的“市场失灵”,要满足低收入阶层对生活必须品的最低需求,防止某些人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公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以及缓和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的考虑,还需要政府在宏观上对国民经济进行必要的调节和控制。
萨缪尔森在其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将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归结为提高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三项职能。他同时也提出要提防“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的干预反而会降低效率,使问题更加严重。
从系统工程的观点来看,在某些情况下,人为的加速或延缓系统的发展变化,这一过程可称为系统的他组织。政府对市场的作用也可以归结为市场系统的他组织,即通过改变外部条件的办法来影响市场系统的发展。
四、两只手之间的力量平衡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认为一方面应当承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企业经营、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应当承认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必不可少的作用。因此问题就在于适当地保持这两只手之间的力量平衡,把握好一个“度”。笔者认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前提:
(一)承认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商品交换(按照价值规律)、供求平衡(按照供求规律)、竞争发展(按照竞争规则)。宏观调控必须以承认这三条基本规律为前提。要承认市场调节这一“看不见的手”所起的主导作用,而不能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凭着主观愿望去干预经济发展。例如在价格问题上,尽管政府可以用限价、补贴等手段来保持个别重要商品的价格稳定,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应当让市场通过价格的变化来影响消费者的需求及生产者的积极性以调节供求关系,最后达到相对的平衡。
(二)把微观决策权交给企业经营者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通过市场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微观层次上对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包括计划、组织、财务、人事、销售、生产、技术等方面)有充分的决策权。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以不侵犯企业经营者的微观决策权为前提。政府可以通过行使制约权(例如否定或增加选择某一行动方案的可能性、改变决策目标及条件等)来对企业经营者的决策施加影响,但不应当代替他们进行决策。
(三)要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
恩施机场目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应当有利于促进这一转换,以争取能尽快地向市场经济过渡。因此宏观调控的措施也要不断地根据情况而变化。
政府管理企业的职能和手段
根据上述的理论框架,可以进一步探讨政府应如何管理企业这一问题,即政府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如何管。
什么是管理?至今似乎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人从字面上解释,说管理就是管辖和处理;有人说管理就是通过其他人来进行工作;也有人说管理就是决策;还有人说管理就是组织。经济学家认为管理是一种经济资源,政治学家认为管理是一种职权系统,社会学家认为管理是一个阶级和地位系统,心理学家则认为管理是使人们适应于组织的过程。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管理是管理者在多变的客观环境下设法运用各种资源来达到既定目标的各种活动和全部过程。从这一认识出发,可以认为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就是政府设法运用各种资源来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达到既定的宏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各种活动和全部过程。
还应当指出,由于各国的国家大小、民族构成、文化背景、历史传统、发展水平和政治制度各不相同,因此在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但并不是没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笔者认为,在政府应当管什么这一问题上的结论有较大的普遍性,而在管到什么程度这一问题上还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模式,但在如何管这一问题上则几乎完全因国家而异。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可以分为间接管理与直接管理两大类型。所谓间接管理是指政府通过管理市场来影响企业,政府不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有时甚至并不与企业发生直接的联系;而所谓直接管理则是指政府按照法律或契约的规定直接干预某些企业内部的事务。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非官方的中间组织对企业进行管理,并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一、政府对企业的间接管理
(一)建立市场
在资本主义制度形成的初期,市场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自发地形成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不断地提出建立各种层次和各种功能的市场的要求。在许多国家中,建立一个新的市场往往需要政府的批准。例如现代期权市场的起源就是美国于1973年4月26日在芝加哥建立的期权交易所。我国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更加需要政府在建立市场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已经批准建立了证券、期货、房地产、人才等多种市场,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今后政府还应审时度势,在条件成熟时不失时机地批准建立新的市场。
(二)制定法律
由于市场中充满了各种随机的因素和无序的运动,需要有一定的规则来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也可以为政府的干预提供法律依据。从这一意义上说,可以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从国外的经验看来,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规范市场基本关系的法律:在市场经济兴起的初期,民法和商法被用来规范市场的基本关系,此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又陆续出现了预算法、税法、社会保障法、投资法、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使市场的基本关系得到更加规范。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由于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故这类法律主要用来规范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其中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成本法、不动产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等等。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等。、
(三)监督管制
政府可以依照法律通过司法部门或行政机构对市场及其主体进行监督。例如美国在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克雷顿法等反垄断法律之后,依法建立了司法部反垄断局,负责调查固定价格协议、垄断性兼并、价格歧视、搭配销售等违法事实,并在联邦法院提起公诉。而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所建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任务则是防止不公平竞争,反对商业中和对商业有影响的不公平的、欺骗的行为。
管制是政府运用强制权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法规对市场进行干预,以求达到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国会立法建立了许多管制机构,大体上可分为经济管制机构和社会管制机构两大类,前者管制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价格和服务;后者则管制对社会有影响的某一方面,例如环境保护、职工的劳动保护等。
有些经济学家对政府管制的作用提出了非难,认为传统的政府管制在许多情况下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例如,1982年诺贝尔经济奖获奖者,信息经济学和管制经济学的创始人施蒂格勒(George J.Stigler)就一贯反对把政府宣布的管制目标等同于管制的实际效果,他认为政府管制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而且往往会起到抑制竞争的作用。为此美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地进行管制改革,力图引进激励机制,把命令型的管制转变为更为灵活的智能型的管制。据报导,美国因放松了对航空、铁路、汽车运输、电信、有线电视等5个行业的管制而仅在1990年就产生了400亿美元的收益。
(四)宏观引导
所谓宏观引导是指政府运用政策、计划、税收、信息等宏观手段来引导市场,从而影响企业的行为。其中常用的有以下一些手段:
产业政策:包括工业政策、农业政策、能源政策等,其基本目标是引导企业将资源分配给效率较高或更有发展前途的领域,以提高整体经济效率。例如,日本在“二战”后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企业,经过重建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等三个阶段后,于1980年由产业结构审议会提出了《八十年代的通商产业政策展望》报告,引导企业走上了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的阶段,加速了电子信息技术、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人认为产业政策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经济计划:尽管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是否需要制定国家经济计划的看法不一,但还是有不少国家采用这一手段,例如法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虽然这些国家的计划形式各不相同,但其共同的特点是计划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侧重于宏观发展目标而不是微观的具体项目;在计划制定过程中较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需经过议会的审查批准。
财税调节:利用财政和税收等手段来引导企业是国外比较普遍的做法。例如,法国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企业给以补助或免税,对其出口提供担保等;美国通过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增加部分减税20%的规定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与开发的支出;日本政府利用有重点的信贷政策来鼓励产业结构的调整,等等。
信息引导:企业在进行决策时需要大量的外部信息,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信息来引导企业的行为。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大量的政府出版物来向公众提供信息;法国政府还专门建立了法国外贸中心来向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二、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
各国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通常只涉及国家有投资 或与政府有合同关系的企业,在国家有投资的企业中,政府进行直接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这类管理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控制
政府对企业的组织控制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设置董事会:董事会作为联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政府可委派董事参加。例如,美国联邦存款与保险公司的3名董事中,1名为财政部官员,另两名则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期6年;英国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均由该企业主管部门的大臣任命,任期一般为5年;德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则是由监事会负责组建,监事会成员中的一半为股东代表,另一半则为员工和工会代表,股东代表由财政部长选定,员工代表由企业内部协商推选,但须经财政部核准,监事会主席由财政部长推荐,副主席则由员工代表担任;法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则按三分制原则设置,即董事会成员由国家代表、职工代表和企业外部代表(包括消费者、客户、技术和经济管理专家及通晓企业所在部门或地区经济问题的人等)组成,各方代表所占比重均为1/3。政府代表由政府任命;企业外部代表则是根据有关人员的技术水平或业务能力,以及根据他们对区域各种经济问题的了解和他们对受到影响的各种公私经济活动的知识水平而选择的职工代表由职工经无记名投票选出。候选人应在该企业工作5年以上还需要一两个工会提供担保,或者至少是职工委托人和联合生产委员会提供担保。法国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规模是不同的,最多是18名成员。每一成员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3期。
任命总经理:虽然大多数国家中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是由董事会任命的,但也有些国家是由政府直接任命。例如,法国规定在国家控股90%以上的企业中,其总经理由主管部长提名,经内阁会议讨论通过,以法律形式予以任命;韩国政府则规定政府独资或控股的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推荐,政府任命。
(二)财务监督
多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是比较严格的。主要包括对预算、投资、价格、工资等方面的监督。国有企业的预算一般须经议会或政府批准,法国政府还规定国有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法郎以上的项目.须经财政部审批。对价格和工资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垄断型的国有企业,例如法国政府对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实行控制的基本原则是抵偿边际成本,还设.有一个委员会负责每年根据经济增长的情况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确定一个工资增长幅度,提出工资增长的框架计划。有些国家还派出代表常驻企业进行财务监督。例如,美国由国家派遣监督员或监督团来确保国家对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补助方面的决定权;法国则由财政部派出“国家稽查员",其主要任务是督促企业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检查企业帐目是否合符规定,给政府提供企业的各种信息,为企业经营提出建议。他们可以列席董事会,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他们也有权查阅企业的任何资料,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给财政部长写报告反映情况和意见。稽查员对企业帐目的检查多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进行的,而国家审计院每年都要对各国有企业的帐目进行事后稽核。在此基础上,国家审计院每年都提交一份有关国有企业帐目情况的报告,分析其财务管理及经营状况。
(三)经营指导
虽然政府原则上不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政府所用的一些手段如下:
计划合同:一般说来,政府不应干预企业内部的经营计划,但却可以通过计划合同的方式施加影响。例如法国政府采用与重点国有企业签订计划合同的办法来协调企业追求利润与国家政策目标之间的矛盾,把国有企业纳入国家的计划体系。它既保证了企业发展战略与国家计划目标的一体化,又使企业在计划的框架内保持最大限度的经营自由。在计划合同中,一方面规定了政府承担的财政投资、利润分配义务;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企业承担的盈利、自筹投资、就业、技术开发等义务。合同对企业的收益目标、服务质量、生产率、提价等作出规定,政府据此对企业进行控制,企业在这套指标体系的约束下可以进行最优经营方式选择。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采购合同:作为企业的用户,政府可以通过采购合同对企业施加影响。例如美国政府作为市场上最大的买主(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对商品及劳务的购买占其支出的33.2%,达到4000亿美元左右),通常使用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卖方,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美国有不少企业(特别是生产军用品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的依赖性较大,因此政府对它们也有较大的影响。
承包合同:对于一些不能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服务性行业,政府可以通过竞争性招标的办法,以服务合同、管理合同、租赁和长期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服务项目承包给有关企业。例如巴西将道路养护承包给私人公司,比政府雇人养路节约了20%的开支。政府可以通过对合同实施的监督对企业施加影响。
行政指导:这是一些东亚国家政府管理企业的独特手段。这种行政指导是建立在政府与企业相互协商基础上的间接干预措施,其方式主要包括人事任免、程序控制、考核评价、劝说与交涉、命令、信息交流、宣传号召等。但是由于某些行政指导措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企业作出不符合政府意图的判断,是可以不服从政府指导的。“二战"后,在日本产业政策的调整过程中,曾不止一次发生过企业不服从政府指导的事例。
在国有企业比重较大的国家中,政府还可以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来引导国民经济向政府预定的方向发展。
三、通过非官方的中间组织对企业进行管理
有些国家的政府还通过各种非官方的中间组织来对企业进行约束和管理。例如日本的行业组织、新加坡的法定机构等。日本产业界每个行业都相应地有一个行业团体,如日本钢铁联盟、日本汽车工业协会、日本纤维产业联盟等,这种行业组织具有阶层性结构,大的组织中还有一些更小的组织,多得不计其数。这些行业团体的重要作用是:为本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协调本行业企业间的利害关系;代表本行业企业加强同政府专业局的联系,说服专业局实行有利于本行业的政策,向政府机关提供本行业的有关信息,协助政府机关进行行政指导。在一定上意义上说,行业团体是日本政府干预各行业乃至企业活动的有利工具,也是政府与企业组织是产业或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基本联系渠道。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日本政府直接面对的企业数量,从而减少了管理幅度,使政府各部门有更多的时间从事战略性的指导工作;另一方面,由企业联合起来形成行业组织,使企业更有力量同政府进行谈判,以保证最后实施的方案是政府与企业相互协商后产生的结果。
四、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政府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来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也可以间接地对企业施加影响。在这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中有不少是由国有企业来经营的。例如,美国政府介入市场的活动主要是提供不适合由私人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例如道路、机场、城市给排水、电力、邮政、教育、治安、消防、环保、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法国则规定公用事业全部归国家所有,且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基础产业也都归国家所有;德国政府在为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及教育培训方面的服务是卓有成效的。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是否确有模式可循,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有人认为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是权变型的,取决于执政党或执政者的价值观和对客观形势的判断,因此没有固定的模式。也有人认为,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此一个国家就是一个模式。笔者认为,虽然在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中含有权变的成分,但更主要的是取决决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发达程度等因素,因此尽管各国政府管理企业的手段和机构不尽相同,而且还会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而变化,但还是有一定的内在规律可循。对管理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把握各国政府管理企业的实质经验,而不是一些表面上、形式上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