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会计从业继续教育
1. 山西省2020年支农人员会计继续教育
2020年山西省支农人员会计继续教育学习通道已经开放,各位学员可以根据当地继续教育规则进行报名学习了,那么继续教育学习多少课程才算完成呢?山西省支农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
2. 2018会计从业资格证还需要继续教育吗
需要的。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1、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解析:持有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高级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全部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解析:在会计从业考试取消之前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并且现在还在从业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所以对于会计证取消还用不用继续教育的疑问已经有了明确答案——必须继续教育!
3、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解析:所有从业跟会计相关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从业证书,或者没有会计相关证书,只要从事着跟会计相关的工作,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2)山西会计从业继续教育扩展阅读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特殊从业人员,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也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教育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
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财政部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施行20余年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即将取消,以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
《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针对不同的继续教育形式,明确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同时,强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参加经过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否则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 会计从业资格的继续再教育
会计的继来续教育是在每年自的年底进行。应在你会计证所在的财政局报名。如果你有单位并且在做会计会有人通知你去学习,如果没有单位或者有单位但你所从事的工作不是财务那你就得自己去报名学习。因为继续教育是不会打电话通知的。你如果不去学习那就是自已的事,以后补学习是很麻烦的事,你如果不去学到时审不了证更麻烦,得重新考试。还有我看有人问珠算等级证在从业考试中可以用不?以前学会计有珠算等级证在会计从业考试中是可以少考一门电算化的。并不是他们所说的一定要有电算化证才能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只是如果你没有珠算证考试的时候会考电算化。还有考试也是分情况的,如果学会计的大专毕业生,在毕业的两年内根本就不用考电算化,具体的情况你可以看会计从业资格证报名条件。
4. 请问 山西省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审是怎么回事呢 可不可以通过网上,如果不能的话,需不需要上课
(1) 山西省2013年度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课程从6月1日起开通运行。包括12门必修课和九大类6 门选修课,全部为广大会计人员开通选学。
(2 ) 山西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从2012年开通运行后, 我省陆续有8个市、32个县区的会计从业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 年审由网上学习,或面授学习,网站由,山西财政局指定网站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到山西省当地财政局审核.
(4)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收费为每人80元/年 (50网上学习
1、登录账号后点击“进入学习中心”。
听课。一旦开始正式学习某一门课程后,就必须听完该门并通过考试,才可学习下一门的课程。
在听课过程中,每门课程的大约每十五分钟会弹出问题,答对问题后,方可继续学习,如果不回答问题,计时将会停止。
随堂考试
1、学员听完每门课程后会有随机的五道题作为随堂测试,答对三道视为通过。不限答题次数。
山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朔州市财政局 12-09【打印】【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六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四章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章师资、教材
第二十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坚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七章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8年1月23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二)(财会字[1998]4号)、1998年11月9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69号)同时废止。
5. 会计从业资格证取消后,还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吗
会计从业证取消了,不需要换从业证,但还需要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以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持有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高级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全部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会计从业考试退出了会计历史舞台。以下为《会计法》内容: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修改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5)山西会计从业继续教育扩展阅读
凡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6. 请问,我是在太原小店财政局领的会计从业,继续教育应该在哪里报名,具体流程是什么,
你是否办理过会计证调转呢?如果会计证上的钢印是太原小店财政局的话你就不能再西安,也不能找西安得培训机构,必须要去太原小店财政局,可以本人不去,把会计证和身份证给个朋友帮你过去办理,95元
如果已经调转到西安了 就可以再西安
7. 山西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必须打印合格证吗
一、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如果参加山西省本市指定的网校或经会计从业管理机构认定的培训机构完成继续教育的不需要打印合计证,培训部门会为学员办理。如果是通过其他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的会计从业管理机构办理学分的认定手续。
二、说明。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列举了继续教育的多种形式,并规定了各种不同形式下学分的折算标准。(如,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等)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变更,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8. 请问现在山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和继续教育是一回事吗具体什么流程谢谢
现在只进行继续教育就可以了
继续教育有面授和网络2种方式
面授:去财政局报名缴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考核通过,会计从业证盖章
网络:我是在东奥继续教育的,说一下大概的流程吧。
先是登陆东奥网站;
然后点继续教育;
然后选择地区
山西的貌似没有这个过程,可以去网站看看,应该有具体的才做步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