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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学历教育学费个税

发布时间: 2020-11-27 00:21:18

① 为员工支付的个人学历教育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计算方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② 已经毕业的子女,父母还能在个人所得税中享受扣除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吗

看来你是上班一族,前不久国家为了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出来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内容有几个方面,只有满足其中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并享受一定的个税扣除,确实对老百姓来说带带来了一定的优惠,至于你提到的子女接受全日制教育专项扣除必须是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你说你子女已经毕业了,那么是不符合条件的,

③ 民办高等院校从事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什么谢谢。

民办学校涉及税费如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范畴进行了明确: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各类学校享受营业优惠政策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须提供税务登记、法人资格代码证、经营相关资料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和《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税额征收。城建税=营业税税额×7%(县城5%);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 。
三、所得税。如果您校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对您校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校注册类型不是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中,收入总额包括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除另有规定外,民办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四、如果您校经营场所属自有财产,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还应按房产原值和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依法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自有房产税=房产原值×70% ×1.2%;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税额。

④ 个税增加继续教育支出具体是指什么

继续教育支出:是指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在接受社会上的各种教育的支出费用。

例如:在职研究生、国家注册建造师、注册会计师等培训及考试费用,在进行培训和考试时有相应的合规发票,可作为税前的扣除项。

继续教育是国家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支撑。继续教育涵盖函授、业余、脱产、网络教育、远程开放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本专科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短期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4)职工学历教育学费个税扩展阅读:

继续教育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从美国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教育工程,称之为CEE ( Continuing Ecation Engineering )。

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世界经济社会对继续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继续教育实践领域不断发展,研究范畴也在不断地扩大和深入,特别是终身教育思想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对继续教育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作用、方法等都有一定的初步认识和实践,继续教育科学研究也有了重大发展。

继续教育是指已经脱离正规教育,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继续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教育形态,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络-继续教育



⑤ 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扣除

1.根据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⑥ 员工参加在职教育,单位报销的学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专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属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为奖励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的奖金,不属于教育经费列支范畴。发放时,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⑦ 单位支付学历教育费用要不要代扣个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同时,文件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检查人员提醒:企业注重对员工技能及综合素质提高的同时,应区分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学历、学位教育,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其中,属于上述317号文件列举的,且取得企业抬头的票据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计入员工个人收入;而员工个人自己参加mba等学历、学位教育费用应计入员工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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