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继续教育需要本人
① 没有挂靠的二级建造师如何进行继续教育个人应该怎么操作啊
按国家住建部的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证书在注册或暂没注册的情况下,只要三年到期,就必须要进入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目的是更新建筑业的新知识,新法规,新政策,同时延长证书使用期又三年.所以继续教育对每个建造师持证人非常重要,每次继续教育均由当地住建厅或建委组织学习和考试(二建证书有属地性,只能在本省内使用,不能跨省使用),成绩合格者才能领取合格证书.如果证书到期没有及时做继续教育,会影响以后的注册执业.二建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基本在6天左右,只要认真学习,积极参加,最终都能通过考试.如果是外地二建证书,想办法办理转籍手续。不过,办理转籍确实有些难度。如果二建证书暂时无法注册,就要回到江苏省加紧进行继续教育,以免证书过期后作废。
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问题
建造师注销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其中最重要的注册条件就是: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重新注册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
大立教育温馨提示: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但是具体到每个省的建设厅或者地方的建设局,要求会不同,以当地住建厅要求为主。
③ 二级建造师个人怎么申请继续教育
登陆当地的住建厅官网申请报名。以下以辽宁省为例:
网上学习报名流程
1、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现注册人员,临近注册有效期90天内的(含到期未被注销注册人员)。以下简称(现注册人员)在辽宁建设执业信息网首页点击右边栏的继续教育在线学习按钮,选择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链接进入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系统页面。
2、现注册人员点击网上学习报名链接进入注册人员报名页面。
3、在注册人员报名页面中输入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后点击验证身份证号码检索学员数据库。
4、学员若在培训范围内,则进入系统报名页面。若不在报名范围内,则弹出没找到学员信息提示框。若没找到学员信息,请核对学员身份证号与注册时填写的身份证号是否一致。或根据报名文件要求在面授班学习报名页面进行报名。
5、现注册学员进入系统报名页面后,填写个人相关信息。
6、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学员报名按钮,提示报名成功,请登录对话框后,从新在系统页面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进行培训缴费。
注:1)、学员身份证号、姓名、专业、属地、单位是与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同步的数据,不允许学员更改,如有错误,请与注册中心相关负责人联系。
2)、学员照片文件要求jpg或jpeg格式,照片文件大小要求100K以内,如学员照片文件过大,需自行调整大小后再上传。
3)、学员密码要求6位数字,不允许输入字母或汉字。
4)、本人联系电话要求输入学员手机号码,便于以后发布相关培训信息。
7、学员点击网上学习缴费按钮显示学员个人信息和应缴费金额,学员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立即缴费按钮进入系统缴费页面。
8、学员缴费成功后,即可登录继续教育系统点击网上学习链接开始学习。
9、在学习页面中,显示学员所需要学习的专业和完成进度,学员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专业学习。在学习过程中,每个学时45分钟,系统每15分钟弹出累积学时按钮,学员点击累积学时按钮可以继续学习。如果学员没在电脑旁学习、没有点击累积学习按钮,超过时限后系统将自动退出。
注:学时学满后,学员可根据个人需要继续学习,但系统不再进行计时。学员将必修课及选修课都学满学时后即可点击预约考试按钮进行考试预约。
10、学员网上学习完成并预约考试成功后,等待各地市管理员分配班级。地市管理员班级分配完成后,以网站公告形式公布(在中心网站或地市网站公布),学员查询到考试通知后可登陆教育系统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考试。缺考、违纪的学员本次考试视为不合格,需从新登录继续教育系统进行预约补考。补考不通过需以书面形式向注册中心申请从新学习和考试。
11、考试合格后即可登录继续教育系统打印合格证书。更多详情www.dalie.cn#yxq
④ 建造师继续教育可以不去教育吗
建造师继续教育有两个意义:
以继续教育的形式,进行建造师的年检。没有参加就没有年检,没有年检就不能再晋升(考)高级建造师。
建造师继续教育,是提高和接受新技术的一种教育或培训模式。
不去继续教育,可能就意味着不再晋升或打算放弃建造师职称。
⑤ 二建继续教育必须要本人参加吗
是的,持本人身份证,参加上课、考试。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第四章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监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资料出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
⑥ 深圳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必须本人自己去听吗
继续教育培训 都是上大课 人比较多 是要核对身份证 但不会太严 我去年培训的时候就是让别人去的
⑦ 怎么参加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按照继续教育的标来准和要求,二级自建造师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
继续教育要求
1.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2.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选修班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最后,继续教育一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举办一次,也有特殊的举办两年停一年再举办(例如:北京今年二建暂停继续教育),学员们可以留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厅)官网上的通知,只要有班能培训就可以报名。
⑧ 二级建造师挂靠继续教育问题
楼主无论挂哪个单位,继续教育就由那个单位负责给你报名。因为二建继回续教育连书费答就几百块钱。而且如果你挂的单位不给你报名的话,你的证就没用了。他的钱也就白花了。至于你说的A,B,C三个公司。这就要看你挂靠单位的所在省的建设厅,是在第几年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的。继续教育不是每年都有,通常每三年只组织一次。也就是说如课是第一年组织就由A公司负责。第二年就由B公司负责以此类推。
PS:本人2009年过的二建,2013年过的一建。已经参加一次继续教育。
⑨ 因本人没时间参加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协议中有要求挂靠单位派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吗
那你当时签的合同条款不清楚就签了啊,我们的合同是单位负责报名继续教育,要本人参加的。
⑩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一定要本人去吗
您好,继续教育一般是由所注册单位负责,一般不需要建造师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