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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1-28 09:31:02

❶ 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条令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7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2005年1月22日
管理办法编辑本段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年检规定编辑本段办代理记账公司的许可条件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从事代理记账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明确以下内容:

(1)申请审批机关的名称;
(2)申请事由;
(3)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
(4)申请单位公章或合伙人(或全体股东)的签名和盖章;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协议或章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从业人员简历,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受理方式
1、受理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审批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说明书。

2、申请程序: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程序:
(1)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具体办理机构: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是否收费:否。

❷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学分计算

(五)根copy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9至2013年周期内,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继续教育,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计为A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80学分。各中小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计为B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40学分。A类学分与B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❸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培训机构和师资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实施者,应当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师资队伍、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力量等条件,并经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评估、登记、公告后,方可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须经省财政厅评估、登记并予以公告。
(一)开展经常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均需向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定其是否具备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业务主管单位举办本系统会计人员参加的学习班,应根据财政部门继续教育规划,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进行相应层次的继续教育。在每次办班前,要将培训计划、拟聘请授课教师名单及其职称、学历、所在单位、培训内容、参加学习会计人员名单,报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
对经评估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条件的单位,由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予以公告,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进行继续教育机构登记,并为其配发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软件,同时将公告名单逐级汇总上报。对经同意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行业或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为其临时配发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软件。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
(二)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设施。
(三)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四)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健全。
(五)严格按照财政部教学大纲和省财政厅培训计划的要求组织培训,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
(六)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七)开展网络远程教育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7×24小时服务,每年累计停机时间不超过10小时。
2、网站服务器提供百兆以上的Internet出口带宽。
3、具备可靠的操作系统、应用数据、数据库的自动备份及恢复机制。
4、网站必须具有防病毒、防黑客措施。
5、具备网站维护能力,定期对网站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漏洞进行扫描。
6、制定完善的学员和网站管理制度。
7、网站应具有以下功能:
(1)具有网上课件点播、辅导、测验功能。
(2)具有与讲课内容同步的视频、音频课件,课件点播可以根据学员网络环境自适应带宽。
(3)必须能对学员学习课件的时间进行计时。在课件播放过程中需要每隔15分钟左右弹出一个随堂问题,学生回答后才能继续播放。如果学员未能及时回答问题,系统应停止计时。
(4)网站必须提供学员身份认证功能。
(5)网站必须提供监督机构登录查询学员听课时间及数据导出功能。
(6)授课老师必须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
(三)培训机构情况介绍。
(四)用于培训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和拟聘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六)拟办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八)举办远程教育的应提交网站功能说明、网站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名单、设备清单。
(九)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授课教师实行登记管理。担任培训教师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授课教师登记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从登记教师名单中移除。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未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评估、公告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不得出借本培训机构名义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时,应当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选聘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教师,重视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❹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❺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是不能成考了吗

不是,国家政策改革后高中起点升专科的专业有限制,到了本科后就有开放了

❻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是不是出了新办法

没有,目前出的只是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第九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部分学分。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0学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教育学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责任,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聘用单位应重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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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CCAA继续教育质量管理方法与工具(一)试题汇总

1. 单因素均等重复试验方差分析中,A因素具有m个水平,每个水平重复n次试验,则总偏差平方和的自由度为mn。() (1分) [判断题]
1. 正确
2. 错误
2. 引起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发生波动的各种因素都应该把它找出来并消除。() (1分) [判断题]
1. 正确
2. 错误
3. 双因素无重复试验方差分析中,A因素具有m个水平,B因素具有n个水平,则随机波动产生的误差的自由度为(m-1)(n-1)。() (1分) [判断题]
1. 正确
2. 错误
4. 一般不放回抽样的概率分布服从超几何分布。() (1分) [判断题]
1. 正确
2. 错误
5. 单因素均等重复试验方差分析中,A因素具有m个水平,每个水平重复n次试验,则A因素不同水平间引起的偏差平方和的自由度为m-1。() (1分) [判断题]
1. 正确
2. 错误
6. 双因素无重复试验方差分析中,A因素具有m个水平,B因素具有n个水平,则A因素不同水平引起的偏差平方和的自由度为m-1。() (1分) [判断题]
1. 正确
2. 错误
7. 当生产过程中含有的偶然因素一般始终存在,但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小。() (1分) [判断题]
1. 正确
2. 错误
8. 双因素无重复试验方差分析中,A因素具有m个水平,B因素具有n个水平,则总偏差平方和的自由度为mn-1。() (1分) [判断题]
1. 正确
2. 错误
9. 当生产过程中含有的偶然因素一般始终存在,但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小。() (1分) [判断题]
1. 正确
2. 错误

❽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什么意思

大致意思就是从18年开始,全日制的没有大专层次的不允许开始成人大专继续教育,也就是说远程教育不再开设高起专层次,只有专升本了,然后函授大部分本科院校不会有专科层次,我们这边已经接到通知了。

❾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加强对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❿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中的:自2018年起,新入学的学生全部

意思是2018年改革了,专业有变化,以前有的现在可能没了,又增加了一些新专业!启,道。教?育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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