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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发布时间: 2020-12-01 00:56:16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D) A.权利 B.义务 C.自然人 D.物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繁多,有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回工作人员、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用人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还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这些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

C.自然人

❷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只说了权利主体,没有说关系主体!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
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淑凤,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原告姚化平诉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强制案,原告姚化平向本院提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化平、代理人葛润民、邢天华,被告代理人宋淑凤、殷汝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化平诉讼称: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派管区总支部书记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受杜学功和姚行村委会其他成员指点下,在原告家没有成年人的、被告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拖拉机开走,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
被告辩称:被告对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原告提出扣押拖拉机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只对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扣押原告拖拉机时,冯首义、李维汉、杜泽华、杜同兴现场清点,拖拉机工具箱内有板手一个、钳子一个,没有现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2)、(3)、(4)证明原告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号证明原告的拖拉机在杜学功家;(6)号证明扣押原告拖拉机经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要过拖拉机。同时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3)号证明被告扣押原告拖拉机。
经庭审质证辩论,查明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原告姚化平因拒交农业夏征款,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原告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把农业夏征款交上,把拖拉机开走。庭审中,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代理人表示可以让原告把拖拉机开走,其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这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
限被告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的拖拉机。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徐海军
审 判 员:许以强
代审判员:张其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张绍泽

❸ 学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什么

学前教育机构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有四个方面的体现,其中“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幼儿回园与政府答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教育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这一条体现了两者关系的法定性。
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特征:
1、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或政府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管辖关系,并且至少一方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行政机关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才能发生。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幼儿园与政府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教育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❹ 教育法律关系有哪三要素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质财富

物质财富简称物。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等。

2,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前者也被称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行为。

学校、教师、学生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以及这些主体依法进行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教育法律权利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教育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或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扩展阅读: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

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

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

(1)不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学经费的不足。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渗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重要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_教育法律关系

❺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版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权。

❻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__,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内担义务的人。主要容包括三类: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权利和义务就无从产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对象。如果不能指向同一客体,则不会产生教育法律关系。

❼ 请从《教育法》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中,指出属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和组织

1.《教育法所》设定教育关系模式主要包括,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属、受教育者四部分。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3.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因此,在《教育法》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中,

国家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中的组织。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中的个人。

❽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哪些要素构成

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没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主体参加,都是不可能成立的,而且一个教育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所有参与教育活动、并按照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公民、组织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而使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呈现多元化。
上述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1)自然人,即个人主体。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主体。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其他公民等。(2)集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他们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能够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3)国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参加者,既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刑法关系的主体,又可以成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就无所谓教育法律关系。
(1)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一切法定的权利,国家都以强制力给予保障,当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放弃权利,但其法定权利任何人非依法不能剥夺或免除。如受教育权,当某个学生高考通过了某高校的录取分数线时,他有权选择到这所高校学习,如果他对这所高校不满意,他也有权选择放弃到这所学校就读。但如果他选择到这所学校就读,只要他符合该校的招生条件,该校如果没有法律认定的理由便不能拒绝录取他。
(2)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的承担者(即义务人)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义务,不论是积极义务(作为),还是消极义务(不作为),国家都以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当义务的承担者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国家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甚至要求义务的承担者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否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就是义务。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同一的,比如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指向的都是同一个客体。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要求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另外,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在有些法律关系中尤其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具有交叉性,如学校校长依法管理学校,这既是校长的法定权利也是校长的法定义务。再如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
3.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失去目标。但并不是一切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对象皆能成为客体,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主体利益的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客观对象(如物、行为)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成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些行为如买卖假币行为中买方与卖方也发生一定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不为法律确认和保护,故不构成法律关系,买卖假币的行为、假币等也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质财富。简称物,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如学校的场地、办公、教学、实验用房及其必要的附属建筑物;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教育资金包括国家教育财政拨款、社会捐资等,其表现形式为货币以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存折、债券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前者也被称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指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如教师、学生和其他个人主体)或组织(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3)行为。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行为。
学校、教师、学生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以及这些主体依法进行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❾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指什么呢比如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 主体和客体各是什么谢谢

第一个问题: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主要有三种形态:
①物,主要指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和资金等。
②教育行为,如教师教育学生,学校依据校规处批评教育学生。
③智力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商标权等。
总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具有①必须是一种资源②具有一定的稀缺性③具有可控性这三个特点。
第二个问题:由我上面说的可以知道,老师和学生在教育关系中都不是客体,那是什么呢?他们都是教育的主体(可以自己网络一下教育关系中主体的概念。)
为了让你更好地理解客体的概念,我也拿老师和学生举一个例子:
老师对学生乱收费,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注意了,这体现了客体形态中的第一点:“物“——以财产为形态(不明白的话翻到上面教育关系的形态看一下)。因此,在这件事老师和学生构成的教育关系中,客体就是钱财。
距离你提问已经很久了,这个问题你可能也早就解答了,不过我自己也曾经为此困惑过,所以希望这个答案可以给其他人带来参考。
PS:楼上那个回答说学生老师和行政机关是客体的说法不对,他弄混了客体主体的概念!!!客体是物、教育行为(这个占绝大部分)和智力成果,而学生老师行政机关等属于自然人和法人,是主体的范畴!

❿ 什么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应该是教育部门管理的对象,包括机构和个人,比如民办学校、幼儿园,比如申请教师资格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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