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制度是教育制度的主体
『壹』 学校校产管理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教育投资体制的改革是关于教育经费的投资主体及其与投资客体关系的变革,以及它们的职、权、利的重新划分,其目的是要使教育资源能合理配置,从而能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它关系到谁来办学、办什么样的学以及如何办学的根本问题,因而教育投资体制的改革将与办学体制改革,领导管理体制改革,招生、就业制度改革,以及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等紧密相联。因为教育经费就是办教育的资源,任何教育工作活动没有相应的资源条件作保证都将成为泡影,所以教育投资体制改革,作为教育资源配置的改革,是整个教育体制改革体系中的基础改革,它的改革成效将制约着其它一系列改革,以至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因而正确认识和把握好教育投资体制的改革至关重要。本文就我国高教投资体制改革的迫切性与可能性,新体制的性质、内涵与互相关系以及如何落实新体制等作些分析,以求教于大家,并吁请政府和社会各界加紧贯彻实施,期求及早缓解教育经费严重短缺之困难。
一、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迫切性与可能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作,不仅需要逐步完善市场体系和政策法规,更需要大批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专业文化素养,善于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决策、管理和运作的各类专门人才,还需要有源源不断的高质量科技成果的输入和高智力的有力支持,而跨世纪的国际竞争更是高科技和高科技产业的竞争,是高级专门人才的竞争,因而作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技文化为己任的高等教育事业将左右我国新历史使命的实现。目前我国的高教事业则远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无论是在人才的数量、质量、结构、种类、规格等方面,还是在科技发展的规模和水平方面,都还无法满足需要,高教事业必须进一步发展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但要发展就要有投入,就要有相应的资源条件作保证,尤其是建设高水平的大学,必须要有高的投入。但现实情况是高教经费处于入不敷出的困境。目前我国普通高校均由政府兴办,但政府实际上只能负担一半左右的办学经费,所以目前高教经费不仅无法提供发展的需要,连维持现有教育活动都难以为继,高教经费已成为高教事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高教经费由政府单一渠道投资的体制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了;同时由政府一元化投资的体制,包括学生的培养费在内所有高教经费全由政府包下来也不合理,因此,改变政府一元化投资体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已势在必行。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则使多渠道筹措经费成为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也具备与其他社会部门进行劳动交换的法人地位,高校为国家、社会提供人才、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也就是提供了劳动,接受其劳动的部门以及个人会因此而增加收入和得到其他利益。它们之间可用社会必要劳动的确定为准绳进行等价交换,学校通过提供各种劳动成果与社会不同的部门、单位以及人员进行交换获取经费,这就使多渠道筹措经费成为可能。为此,《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教育投资体制,这个新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合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当然也是可行的。
二、“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投资体制的性质、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1.“主与多”的性质与内涵
各个渠道的性质和它们的职、权、利是不同的,具体说来:
(1)政府拨款为主--主渠道。“为主”的含意,应该是指政府的拨款投资在整个国家高教经费的投入中所占的份额是主要部份。它反映在办学体制上则体现为高校是公办为主,非分办为辅;反映在公办大学的经费投入中,应该是国家政府的拨款投入为主,当然在这个为主的投资中除政府直接拨款外也应包括国家政府通过行政的、政策的以及法律的手段支持高教的间接性投入(如免税等)的部分。
由于政府拨款为主渠道,因此政府不仅通过政策的手段而且以投资的主体地位来调控影响高等教育的行为以保证办学方向、教育方针贯彻等的实现,最终就是确保教育的行为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在主渠道之外,辅之以其他多种渠道,它们是:
(2)收取学生的学杂费。在明确主渠道--国家担负一定的培养费用的条件下,可以实行“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进行收费,这是因为受教育者--学生接受了高等教育,增加了知识,获得了本领,提高了能力,从而可以使自己增值,他将在未来的工作劳动实践中可获得高的报酬,因而他在学校中消耗的教育培养劳动不能无偿占有,应给予一定的补偿,所以就应缴纳相应的费用。由于学生交了费,相应学生应具有有关的自主权,如选择学校、选择专业的自主权,毕业后选择职业、工作岗位的自主权等;另外也可由用人单位以设立奖学金,或直接支付培养费等形式来支持所培养的学生,用人部门有权要求他们首先到该单位服务工作。
关于收费标准,原则上应根据学校为学生所创造的“经济性价值”的部分按照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但具体操作上则应随着社会承受能力的提高逐步到位,目前只能按照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和当前社会实际承受能力来决定,当然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其收费标准可以不同。
(3)社会服务的收入。社会服务的收入主要指,在学校和地方、企业之间进行不同功能的优势互补的经济活动中的收入,主要包括:为地方或地区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培养、培训所需的各类专业、各种层次的人才和支援地方、企业办学;承担地方、企业科技研究项目;合办联营生产企业,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地方高新技术开发以及参与地方、企业的咨询决策等。这些活动是以学校一方为服务主体与以地方、企业一方为投资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他们之间进行优势互补,双向选择各自所追求的最优发展的目标作为合作基础。在过去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服务一般是无偿的服务,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是有偿服务。学校以服务成果的数量和质量通过人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按照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由此学校可以获取相应的经费收入。当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大目标下,本着“服务”与“依靠”的精神,应该是相待以诚,相处以信,公平对等,互惠互利,决不能损害联系对方的利益。
(4)承接国家、地方政府或部门的科研课题任务的收入。这就是学校承接纵向课题所得的经费,这方面的课题任务一般都是国家政府部门有关国计民生较为重要的项目,对社会主义建设影响重大的任务。这里的经费投入,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政府部门,当然这些课题任务的得到,是依靠学校的科研实力和成就,通过竞争而争取到的。但这里的利益分配,不能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虽然课题经费要考虑成果的价值,但更多的是根据课题研究过程中成本消耗的需要来考虑经费的拨款,这不仅因为在主渠道拨款中有拨给学校的科研事业经费,更因为这是国家任务,它将影响国家的全局利益,学校也有义务承担这方面的任务。
(5)校办产业的收入。从直观的角度来说,这里的投资主体是校办产业,校办产业作为教育经费投资者,它所要的权则是要求学校给予有关学校的资产的租赁权,要求学校给予学校的科技成果的转让权和校办产业的自主经营权。而最终利益的分配,实质上将按股份制的原则,学校作为校产、技术等入股的股额分取利润和国家给予校办产业的免税等优惠政策所得的经费收入。校办产业与社会的关系则与社会上一般企业一样,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按照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从本质上看,校办产业渠道的经费收入是学校的自我投资。
(6)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和量力的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及国外的资助和捐赠。
这一渠道的投资主体,当然就是捐资或集资的单位和个人。从现实来说,学校将无偿地接受他们的投入,他们的投资具有一定的选择权,或用于校园建设,或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发展基金,或捐赠设备等。他们这么做或是出于慈善的愿望,要扩大他们的影响“扬其名”;或则出于对母校报答养育之恩;或则是因为学校为他们作了贡献给予进一步的报答和鼓励等等。但这方面的经费收入,对学校来说是随机的,很不稳定的,是无法预计的,所以是一种机遇性收入,当然它与学校的历史声望影响有很大关系。
(7)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通教育资金,开办教育储蓄和贷学金来支持教育经费。这是国家政府给予教育的一种优惠政策,教育系统可举办金融机构,以融通资金。对学校来说,可以举办校内银行,开展集资、贷款等金融活动为教学、科研、基建、产业等融通资金。这将有助于教育资金的筹措。该渠道的经费来源可以理解为国家政府对教育的政策性投入。
『贰』 教育制度的主体是什么
教育制度的主体是学校教育制度。
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教版育机构与组织体系有机构成的权总体及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种种规范、规则或规定的总和。它包含有学前教育机构、学校教育机构、业余教育机构、社会教育机构等,还包括各机构间的组织关系、各机构的任务、组织管理等,它的设立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教育方针制度化的体现。 教育制度是一个社会赖以传授知识和文化遗产以及影响个人社会活动和智力增长的正式机构和组织的总格局。是社会制度中的一种,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家庭制度并存于社会结构之中。
『叁』 在义务教育制度中必须履行教育义务的主体是
受教育者
『肆』 如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和教育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以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为核心,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基本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格局,更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更好地激发每个学校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政府宏观管理,就是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创新方式,把该放的放掉,把该管的管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学校自主办学,就是要落实学校办学主体地位,明确权利责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社会广泛参与,就是教育质量要接受社会评价、教育成果要接受社会检验、教育决策要接受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吸引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政府、学校、社会,管、办、评三者之间,权责边界既应当是清晰的,又一定是相对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持,由此形成现代教育治理体系,不断提升现代教育治理能力。
一、把方向,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把握办学方向,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做好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工作,始终是教育第一位的要求。当前的关键,是要把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细化、实化、具体化,转化为学生的核心素养和学业质量,体现到课程标准、教材编写以及考试评价之中。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近,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要抓好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三爱”教育,创造有效形式、形成长效机制。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开展节粮、节水、节电“三节”活动。特别是节约粮食工作,要从餐桌抓起,从食堂抓起,从各级各类学校抓起,营造劳动光荣、节约光荣的浓厚校园文化氛围。要突出诚信教育重点。
在教育系统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将学生诚信表现记实性写进成长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有效机制,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价值观念和制度保障。要用铁的手腕治理考试招生违规违纪问题,用铁的纪律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公正,坚决守住教育考试招生这块净土。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出台《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创新教学方法,分学段有序推进,打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文化根基。要坚持知行统一原则。完善“青少年志愿服务制度”,明确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志愿服务的要求,以记实方式纳入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
加强和改进体育美育工作。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通过多种形式,保障学生体育活动时间,教会学生掌握一两项终身受益的运动技能,养成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推进体质健康测试,学生测试结果通知家长,学校测试结果向社会公开。要改进美育教学,充分发掘传统艺术资源,因地因校制宜,教会学生使用一两种乐器、培养一两项艺术爱好,提高学生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
部署和推进各类课程改革。出台实施《全面深化课程改革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研究制定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对各学段育人目标和各学科内容设计提出具体要求。修订课程标准,启动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修订工作,修订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教学大纲,研究提出大学相关教材修订和使用意见。做好教材编写工作,全面修订义务教育各年级各学科教材,完成义务教育德育、语文、历史三科起始年级统编教材审定;组织修订中等职业教育教材;修订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高质量编写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确保其政治性和学术性的高度统一。
二、促公平,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在教育公平上多想办法、多做实事,用教育公平重新审视体制机制,重新评估政策措施,通过规则调整和制度创新,不断提高教育公平水平。
兜底线,保障每一个孩子都有学上。要抓好贫困地区教育。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紧紧扭住教育这个脱贫致富的根本之策,保证贫困家庭孩子平等接受教育。研究实施“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编织贫困地区儿童成长安全网,增强脱贫致富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要重视农民工子女教育。把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流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努力保证他们能在当地就读,完全由公办学校接收暂时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努力做好随迁子女在当地升学考试工作,扩大进一步接受更高一级教育的机会。要支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启动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提高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覆盖率。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密切会同相关部门,紧紧围绕留守儿童安全、学习、情感等提供有效服务。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教育,全面部署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保基本,使每一所学校都达到基本办学条件。要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快发展农村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资金投入,提高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落实《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使贫困地区学校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符合安全、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对确有需要的村小和教学点,不仅要坚持办,而且要办好。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将各地办学条件达标情况列入督导,全面普查,纳入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要多策并举,切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上水平,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要优化学校布局。学校布局规划要纳入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从严控制农村学校撤并行为,调整须经省级政府批准。创新学校管理模式,鼓励强校带弱校,组建教育联盟,推行学区一体化管理,探索学校托管,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大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力度,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
要进一步提高农村学生进入重点大学的比例。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扩大“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规模,调整完善招生规则,让更多部属及省属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惠及农村学生,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形成巨大的人才红利。各地各高校都要建立健全逐步提高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长效机制,并将每年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向社会公布。要提升中西部地区教育水平。
教育资源要继续向中西部倾斜,加强东中西部教育协作,鼓励优秀教师以多种形式到中西部服务,强化国家重点高校服务国家战略的意识,为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要充分利用教育信息化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作出贡献。今年,全国80%以上中小学校要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奠定教育信息化基础。推进“优质资源班班通”,使优质数字教育资源通达具备条件的每一个班级,促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活动深度融合。
三、调结构,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不断调整优化教育结构,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也是政府教育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当前应着力在发展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上多下功夫。
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从完善基本制度入手,加快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校企紧密合作、产教深度融合、中高职衔接、职普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今年将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推动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要全面清理各类歧视性政策,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解决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教师保障、财政扶持等问题。要根据三中全会要求,积极探索运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动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
四、抓改革,积极稳妥破解考试招生制度难题。
推进改革是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当前,教育改革任务艰巨繁重,三中全会作了全面部署,我们要一项一项地抓好落实。今年的重中之重是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出台实施方案。教育部将出台“总体方案”和关于高考、外语一年多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考试招生违规处理等配套“实施意见”。各省要根据教育部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改革“实施方案”。
开展改革试点。在有意愿、有条件的若干省份和高校开展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包括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改革试点省份和高校要出台试点“实施办法”。
改进考试内容。抓紧研究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等课程考试内容改革,完善国家考试题库。高等职业教育推广“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方式。
确保公平公正。这是社会各界最为关心的问题。确保公平公正,最重要的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要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调整高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建立校长作为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公布各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名单。对学生作弊、作假,经查实除按规定处罚外,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提供就学、就职单位了解。进一步清理规范和逐步减少各类加分政策。
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改革举措的可行性论证,加强改革的风险评估。充分考虑教育的周期性,按照“三年早知道”原则,提前公布高考改革实施办法。要加强对改革办法和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五、转职能,改进教育管理方式。
政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管办评分离”中,政府管理的改革是前提、基础。推进政府管理改革,核心要义是加快转变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时督促基层和学校把权接住、管好,确保放而不乱。
积极简政放权。“善政必简”。只有该简的简,该放的放,才能激发学校和社会活力、需求潜力和发展动力,才能从名目繁多、繁琐细碎的评估、评审、评比中解脱出来,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抓大事、议长远、谋全局,做好该做的事、能做的事。要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按国务院统一部署,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已经明令取消的,要不折不扣地放给学校、放给社会,不能变相保留。对保留的项目,要抓紧清理审批流程,公开审批的标准、程序和结果。要统筹整合专项资金。
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整合农村义务教育改善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统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资金,扩大基层和学校资金统筹使用权,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要减少各种检查活动。建立检查工作归口管理,整合各种常规性和临时性检查,给学校创造一个安心静心办学的环境。简政放权,当前重点是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
加强标准建设。标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依据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用标准加大投入、加强监督、加强约束,从根本上减少管理中的随意性。这些年,相继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教育标准,但目前一些领域仍然空白,有的已经不合时宜,有的甚至相互矛盾。去年教育部制定了《标准与指南》制定和发布规程,强化对国家教育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
要加快对一些标准的废止、修改,制定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教育质量、仪器设施、专业教学、语言文字等标准,加快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标准体系。特别是要推动健全各级教育生均拨款制度,提高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完善职业教育、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研究学前教育、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运行保障机制,健全教育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要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坚持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倾斜,向教师队伍建设倾斜。要加强教育经费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防违规违纪行为和铺张浪费现象。
推进法治建设。“政贵有恒”。法治是现代教育治理的基本特征,对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稳定持久的保障作用。要推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4部法律一揽子修订工作,抓紧职业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工作,不断健全教育法律制度体系。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强化教育督导。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要简政放权,也要加强监督监管。教育督导是政府加强宏观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决策、执行、监督三者相互协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完善督学、督政、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印发深化教育督导改革 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充实教育督导队伍力量。
研究制定督学管理办法,提高督导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做好督导重点工作。督政方面,继续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省级督查、国家认定工作,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印发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办法、省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督导考核办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检查。督学方面,完善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实现全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推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
制定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推动学校办出特色,扎实实施素质教育。质量监测方面,制定发布全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全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科学评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质量,为改进教学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制定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办法,完善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和限期整改制度,加大复查和问责力度。
六、发挥学校主体作用,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教育有没有活力,关键要看学校有没有活力。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把学校作为基本立足点,建立以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为导向的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激发学校作为教育“细胞”的活力。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这也是政府放权的制度前提。对公办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根本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则。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参与机制、理事会(董事会)的社会联系和合作机制。加强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出台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权责和运行规则。
章程是明确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促进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载体。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高校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对民办高校,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理事会(董事会)结构,规范决策程序。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保障校长、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对中小学,主要是加强党组织建设,实行好校长负责制,加快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建设。
推进依法办学。教育部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正在研究制定依法治校指标体系,形成依法办学的考核标准、考核办法,为政府、社会、家长监督评价学校办学行为和管理活动提供依据。要把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成效作为评价学校领导管理水平、治校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推动学校管理观念的转变。教育部门要把更多精力放在对学校办学活动合法性的监管上,提高学校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坚决杜绝任何学校出现有悖于法治原则的管理手段和规定。要建立和完善教师申诉、学生申诉制度,让每一个受教育者和教育工作者在学校管理中都能直接感受到法治的力量。要建立教育领域公益性法律服务机制、学校安全事故依法调解制度,完善保障学校依法办学的制度环境。
坚持面向社会。学校只有主动面向社会、服务社会,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才能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教育部将出台关于引导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一批本科高校在办学思路、模式、方法上向应用技术大学转变。
七、发挥社会评价作用,动员社会参与支持监督教育。
在“管办评分离”中,评价是反馈环节,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客观、科学、公开、公正的评价,是增强教育工作针对性、有效性的前提,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学校改进工作提供依据。治理模式下的“社会评教育”,实质是要把评价权和监督权更多交给社会、回归社会,在“管”与“办”的互动中,保持相对独立性,成为教育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发挥行业企业作用。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体制下,教育所提供的课程专业、所培养的人才、所创造的科研成果,最终都要接受市场和社会的检验。这不仅要求我们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式和培养模式做出调整,也要求我们的评价主体、评价方式相应变革。行业企业是教育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毕业生最终的去向。无论是职业院校,还是普通院校,都要加快建立行业企业评价机制,吸收行业企业参加教育质量评估,把行业企业的评价作为衡量办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重视行业企业评价,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毕业生就业状况。就业是个试金石,高校办得好不好,归根到底要看学生就业能力强不强、创业水平高不高。今年高校毕业生727万,这都是国家宝贵人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责无旁贷,教育部门义不容辞。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发就业岗位、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基层就业、激励自主创业等方面,出台更多具体政策,解决毕业生就业创业中的具体困难。要加大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把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作为高校评估重要内容。实行高校学生学籍信息和就业信息贯通,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和把握各校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强化专业组织评价功能。教育评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正确发挥评价的监测、诊断、指导功能,专业机构不可替代。要支持现有专业机构建设,发挥专业学会、行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要加快培育独立于教育部门的专业教育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其评估监测水平。要引入竞争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合同、委托等多种方式向专业组织购买高质量的服务。
将加快整合国家教育监测评估机构和资源,为开展专业化监测评价提供支撑。加大力度推进一些机关职能向直属单位和社会组织转移,原则上各司局不再直接组织评估评价评审等具体事项。委托第三方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进程监测评价”和“教育满意度测评”两项监测评估工作。通过测评,及时发现问题,准确找出差距,切实提高各级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工作的自觉性、针对性,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和教育满意度。
重视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监督是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推行教育部门、高校权力清单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社会各界在公开中监督。要通过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公众及时、便捷、有效地获取各类教育信息,这是社会监督不可或缺的环节和基础。强化社会评价,
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主动加强信息公开,主动让社会了解,提高政务和校务公开的水平,提高政府和学校的公信力。对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把各项政策和重要事项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强职能公开、依据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监督公开。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要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及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办理程序和审批结果。大力推进工作过程公开,及时发布重大教育项目和工程实施情况。大力推进工作结果公开,推动教育质量标准、教育质量监测结果和教育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开。要公开违法违规事件查处结果。对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办学条件能力、质量水平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让社会了解。今年要进一步推动本科院校向社会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积极公开群众关注的信息,对学校重大决策、政策及时宣传,赢得社会理解;对突发事件要及时回应,掌握舆论主动权,树立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当前,特别要加大高校招生和财务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扩大公开范围,切实加强师生和社会对招生、财务工作的监督。信息公开,核心是“公开”,关键在“真实”,根本在“监督”。没有“监督”的公开,就可能是不公开、半公开,甚至是假公开。要改革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引进第三方参与教育信息公开监督。
『伍』 教育制度的主体是什么选B对
教育制度的主体是学校教育制度,选A
参考答案依据:
http://www.examda.com/teacher/moniti/20060712/093331251.html
解析:教育制回度有广义与狭答义之分。广义的教育制度指国民教育制度,是一贯国家为实现国民教育目的,从组织系统上建立起来的一起教育设施和相关制度;狭义的教育制度是指学校的教育制度。而国民教育制度的核心和实质是学校教育制度,国民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因此教育制度的主体是学校教育制度,
『陆』 学校校产管理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教育投资体制的改革是关于教育经费的投资主体及其与投资客体关系的变革,以及它们的职、权、利的重新划分,其目的是要使教育资源能合理配置,从而能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它关系到谁来办学、办什么样的学以及如何办学的根本问题,因而教育投资体制的改革将与办学体制改革,领导管理体制改革,招生、就业制度改革,以及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等紧密相联。因为教育经费就是办教育的资源,任何教育工作活动没有相应的资源条件作保证都将成为泡影,所以教育投资体制改革,作为教育资源配置的改革,是整个教育体制改革体系中的基础改革,它的改革成效将制约着其它一系列改革,以至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因而正确认识和把握好教育投资体制的改革至关重要。本文就我国高教投资体制改革的迫切性与可能性,新体制的性质、内涵与互相关系以及如何落实新体制等作些分析,以求教于大家,并吁请政府和社会各界加紧贯彻实施,期求及早缓解教育经费严重短缺之困难。 一、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迫切性与可能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作,不仅需要逐步完善市场体系和政策法规,更需要大批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专业文化素养,善于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决策、管理和运作的各类专门人才,还需要有源源不断的高质量科技成果的输入和高智力的有力支持,而跨世纪的国际竞争更是高科技和高科技产业的竞争,是高级专门人才的竞争,因而作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技文化为己任的高等教育事业将左右我国新历史使命的实现。目前我国的高教事业则远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无论是在人才的数量、质量、结构、种类、规格等方面,还是在科技发展的规模和水平方面,都还无法满足需要,高教事业必须进一步发展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但要发展就要有投入,就要有相应的资源条件作保证,尤其是建设高水平的大学,必须要有高的投入。但现实情况是高教经费处于入不敷出的困境。目前我国普通高校均由政府兴办,但政府实际上只能负担一半左右的办学经费,所以目前高教经费不仅无法提供发展的需要,连维持现有教育活动都难以为继,高教经费已成为高教事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高教经费由政府单一渠道投资的体制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了;同时由政府一元化投资的体制,包括学生的培养费在内所有高教经费全由政府包下来也不合理,因此,改变政府一元化投资体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已势在必行。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则使多渠道筹措经费成为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也具备与其他社会部门进行劳动交换的法人地位,高校为国家、社会提供人才、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也就是提供了劳动,接受其劳动的部门以及个人会因此而增加收入和得到其他利益。它们之间可用社会必要劳动的确定为准绳进行等价交换,学校通过提供各种劳动成果与社会不同的部门、单位以及人员进行交换获取经费,这就使多渠道筹措经费成为可能。为此,《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教育投资体制,这个新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合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当然也是可行的。 二、“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投资体制的性质、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1.“主与多”的性质与内涵 各个渠道的性质和它们的职、权、利是不同的,具体说来: (1)政府拨款为主--主渠道。“为主”的含意,应该是指政府的拨款投资在整个国家高教经费的投入中所占的份额是主要部份。它反映在办学体制上则体现为高校是公办为主,非分办为辅;反映在公办大学的经费投入中,应该是国家政府的拨款投入为主,当然在这个为主的投资中除政府直接拨款外也应包括国家政府通过行政的、政策的以及法律的手段支持高教的间接性投入(如免税等)的部分。 由于政府拨款为主渠道,因此政府不仅通过政策的手段而且以投资的主体地位来调控影响高等教育的行为以保证办学方向、教育方针贯彻等的实现,最终就是确保教育的行为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在主渠道之外,辅之以其他多种渠道,它们是: (2)收取学生的学杂费。在明确主渠道--国家担负一定的培养费用的条件下,可以实行“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进行收费,这是因为受教育者--学生接受了高等教育,增加了知识,获得了本领,提高了能力,从而可以使自己增值,他将在未来的工作劳动实践中可获得高的报酬,因而他在学校中消耗的教育培养劳动不能无偿占有,应给予一定的补偿,所以就应缴纳相应的费用。由于学生交了费,相应学生应具有有关的自主权,如选择学校、选择专业的自主权,毕业后选择职业、工作岗位的自主权等;另外也可由用人单位以设立奖学金,或直接支付培养费等形式来支持所培养的学生,用人部门有权要求他们首先到该单位服务工作。 关于收费标准,原则上应根据学校为学生所创造的“经济性价值”的部分按照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但具体操作上则应随着社会承受能力的提高逐步到位,目前只能按照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和当前社会实际承受能力来决定,当然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其收费标准可以不同。 (3)社会服务的收入。社会服务的收入主要指,在学校和地方、企业之间进行不同功能的优势互补的经济活动中的收入,主要包括:为地方或地区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培养、培训所需的各类专业、各种层次的人才和支援地方、企业办学;承担地方、企业科技研究项目;合办联营生产企业,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地方高新技术开发以及参与地方、企业的咨询决策等。这些活动是以学校一方为服务主体与以地方、企业一方为投资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他们之间进行优势互补,双向选择各自所追求的最优发展的目标作为合作基础。在过去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服务一般是无偿的服务,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是有偿服务。学校以服务成果的数量和质量通过人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按照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由此学校可以获取相应的经费收入。当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大目标下,本着“服务”与“依靠”的精神,应该是相待以诚,相处以信,公平对等,互惠互利,决不能损害联系对方的利益。 (4)承接国家、地方政府或部门的科研课题任务的收入。这就是学校承接纵向课题所得的经费,这方面的课题任务一般都是国家政府部门有关国计民生较为重要的项目,对社会主义建设影响重大的任务。这里的经费投入,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政府部门,当然这些课题任务的得到,是依靠学校的科研实力和成就,通过竞争而争取到的。但这里的利益分配,不能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虽然课题经费要考虑成果的价值,但更多的是根据课题研究过程中成本消耗的需要来考虑经费的拨款,这不仅因为在主渠道拨款中有拨给学校的科研事业经费,更因为这是国家任务,它将影响国家的全局利益,学校也有义务承担这方面的任务。 (5)校办产业的收入。从直观的角度来说,这里的投资主体是校办产业,校办产业作为教育经费投资者,它所要的权则是要求学校给予有关学校的资产的租赁权,要求学校给予学校的科技成果的转让权和校办产业的自主经营权。而最终利益的分配,实质上将按股份制的原则,学校作为校产、技术等入股的股额分取利润和国家给予校办产业的免税等优惠政策所得的经费收入。校办产业与社会的关系则与社会上一般企业一样,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按照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从本质上看,校办产业渠道的经费收入是学校的自我投资。 (6)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和量力的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及国外的资助和捐赠。 这一渠道的投资主体,当然就是捐资或集资的单位和个人。从现实来说,学校将无偿地接受他们的投入,他们的投资具有一定的选择权,或用于校园建设,或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发展基金,或捐赠设备等。他们这么做或是出于慈善的愿望,要扩大他们的影响“扬其名”;或则出于对母校报答养育之恩;或则是因为学校为他们作了贡献给予进一步的报答和鼓励等等。但这方面的经费收入,对学校来说是随机的,很不稳定的,是无法预计的,所以是一种机遇性收入,当然它与学校的历史声望影响有很大关系。 (7)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通教育资金,开办教育储蓄和贷学金来支持教育经费。这是国家政府给予教育的一种优惠政策,教育系统可举办金融机构,以融通资金。对学校来说,可以举办校内银行,开展集资、贷款等金融活动为教学、科研、基建、产业等融通资金。这将有助于教育资金的筹措。该渠道的经费来源可以理解为国家政府对教育的政策性投入。
『柒』 《教育法学》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的小品文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育行政机关
本文所论及的行政主要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又可称为公共行政。教育行政机关,即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教育职能的行政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在行政法上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的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
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4、教育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
二、 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1]
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是一样的。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2)财产的独立性。(3)机构的公益性。2、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我国教育法律规定学校有权根据本单位所立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
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可以根据主管部的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可以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一定的约束。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这既是学校的权利,从保护受教育者权益的角度来讲,又是学校应尽的一项义务。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学校的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以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主和部门的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可以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仪器等设施设备、办学经费以及其它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利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获得一定的收益。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学校有权拒绝来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如强行占用学校场地、教室,随意要求学校停课参加社会或其它活动,以行政命令要求学校向学生家长催粮要款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还享有我国现行其它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确立的有关权利。法律的这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3、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法律、法规是指遵守宪法、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要特别注意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确立的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办学宗旨有密切联系的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走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办学道路,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教育、培养学生;要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育人环节,保证教育教学活动和培养学生的质量达到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自身不得侵犯教师、学生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当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了本校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根据我国现行关于学校收费的法规、政策文件的基本精神,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但可酌情收取杂费,杂费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适当收取学费。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般由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高等学校以及一部分部属、省属中等专业学校一般由各中央主管部门或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幼儿园一般由县、市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则多半没有统一规定,由教育机构自己确定。
6)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对于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检查、监督等职权行为,以及社会各界依法进行的社会监督,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更不得妨碍检查、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教师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关系
1、教师的法律地位分析
我国《教师法》第三条对“教师”的基本性质与任务作了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据此理解,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2、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自主组织教学。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可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教师有权有权从事专业领域的研究、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教师有权利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在学生的学习、道德形成、心理健康、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性、学业成绩、身体状况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并有利于教育学生的评价。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3、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笃行道德的好公民。教师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要注意以自身形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人格、学习等起到良好的教育影响作用。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更应给予学生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污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同时,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教师自然更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说,教师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四、我国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体现了都是职业性和专业性的根本要求。教师资格是国家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
1、教师资格分类。主要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件。其基本条件包括:(1)必须是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5)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3、教师资格考试。就目前而言,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教师资格分类及其业务水平、知识结构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立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等。教师资格考试的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
4、教师资格的认定。符合思想政治素质要求,并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条件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不意味当然取得教师资格,还必须经法定机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除依据法律规定的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关或其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外,其他机构认定的教师资格无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取得教师资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5、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其内容包括:
职务系列规定。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条件,才能受聘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从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任职条件规定来看,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5、评审规定。一般来说,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组织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度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评审。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的程序、权限以及评审组织的组成办法等,在教师职务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6、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如下几种形式:(1)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所需人员。(2)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3)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4)辞聘。即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捌』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物质保障责任。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教育培训责任:包括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6、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包括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8)学校教育制度是教育制度的主体扩展阅读
相关政策要求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级相关单位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通知》指出,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是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减少企业“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通知》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企业要通过教育培训,提升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通过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