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㈠ 注册一级建造师几年继续教育一次
国家住建部规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三年一次,即三年一个周期。一建证书注册三年后,就要及时进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省住建厅和住建局组织和操作,属于政府行为。
继续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求证书持有人,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建筑业的新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更新知识,同时延长证书的使用期又三年。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约半个月,考勤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如果到期没有及时做的话,会影响以后的注册,所以持证人一定要重视。
拓展资料:
一级建造师专业划分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建造师实行分专业管理,不仅能适应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工程项目对建造师的专业技术要求,也有利于与现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有关专业部门的作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对建造师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2006年12月12日《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对一些专业进行了合并调整。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参考链接:一级建造师_网络
㈡ 一级建造师考试继续教育和延续注册现在还需要吗
一抄级建造师考试袭继续教育和延续注册现在还需要吗?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工作已开始筹备,为了使考生的一级建造师考试报考更加顺利,今天给大家整理了报名一级建造师时可能会遇到的种种问题,在这里一并作答,以供考生参考。
有考生问到,一级建造师考试继续教育和延续注册现在还需要吗?
据悉,一级建造师每年需要进行继续教育,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一级建造师必须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意:
1、在建造师延续注册开展前,建造师均不作重复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2、目前,住建部正在调整建造师继续教育相关政策,现已全国范围内暂停了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新的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出台后会在网上公开发布。
㈢ 请问:一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是不是规定必须在注册地进行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
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一级建造师在异地参加继续教育需提供异地继续教育备案表。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时:面授课程60学时+网络课程60学时
㈣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在继续教育后的有效期是
继续教育后的有效期又是3年,有效期应该是到2016年2月,同时你的执业印章同时更换,上面也可以看到有效期。
㈤ 一级建造师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可以注册吗
一级建造师的注册有效期是3年,满3年未注册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方能继续注册。继续教育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
㈥ 建设部取消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通知是多少号文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来育并未取消,自现阶段的继续教育只需要用人企业组织培训就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取消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6)注册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扩展阅读:
一级建造师每年需要进行继续教育,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一级建造师必须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㈦ 注册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怎么回事,那位帮忙给说的详细点,谢谢!!!!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不断提高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的的
机构组织实施。
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可组织开展本系统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或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一级注册建造师集中面授培训单位应经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并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公布。注册建造师可根据注册专业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第五条
凡具备办学条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推荐的建筑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可作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第六条 办学条件要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当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工作人员不低于全部师资十分之一,师资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具有高职的师资不低于师资队伍三分之二,有实践经验专家占师资队伍三分之一以上。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由培训单位按注册专业组织。培训单位必须保证培训质量,授课任务一般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承担。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教学大纲并组织编写教材,并于每年12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第八条
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学习情况记录。原则上应当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撰写论文、提交报告和参加实际操作等,测试合格的,由培训单位颁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并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九条
网络教学应当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网络教育机构组织实施。参加网络学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网络提出学习申请,在网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相应注册专业选修课学习后,打印网络学习证明,参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培训单位的测试。测试成绩合格的,由测试单位将网络学习情况和测试成绩记录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并加盖测试单位印章。
第十条
培训单位应当及时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考试成绩及师资情况等资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认可。培训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并及时将培训学员名单书面和电子文档报建设部备案。
中央管理的企业组织实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各培训单位应及时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考试成绩及师资情况等资料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报中央管理的企业认可。培训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并及时将培训学员名单书面和电子文档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选择集中面授或网络教学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达到120学时或完成申请增项注册规定的学时后,其《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㈧ 注册一级建造师几年继续教育一次
我是2010年9月考的一级建造师,到何时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