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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 2020-12-03 13:34:03

⑴ 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国家有哪些政策

2009年开始,要逐步实现对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并先从涉农专业和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做起。中国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发展重点而大力推行,使其实现突破性发展。

同时,中国采取一系列措施提升职业教育对学生的吸引力。约90%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都能够享受每年1500元的助学金。

由于采取一系列鼓励措施,中国中等职业教育在过去几年中取得重大发展,其教育规模已经和普通高中大体相当,实现了结构调整的战略意图。2019年5月28日,教育部表示,将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国家将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

(1)职业教育就业政策扩展阅读:

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等职业教育是在高中教育阶段进行的职业教育,也包括一部分高中后职业培训,它是专门培养社会各行业所需技能性人才的教育领域,其特点是在完成初高中基础教育内容的同时,培养出各行业所需的技术能手,也同时进一步为各高等院校输送高素质的专门人才打下基础。

因此,中等职业教育的功能是既承担着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职责,又肩负着培养各行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之重任。目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有三类,分别是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专、技工学校简称技校、职校。

近年来,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山东等6省市依靠区位优势和经济、人文等良好的外部环境,以及多年来发展职业教育所奠定的坚实基础,加上较为有效的政策措施,使得中等职业教育的结构协调水平、发展规模水平和拥有资源水平等方面均处于全国领先位置。

⑵ 如何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以促进就业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0〕36号
主要提出以下几点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不断提
高,对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职业培训工作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职业培训的制度需要进
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
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
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
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
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二)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
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
度,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
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
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
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
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
长通道。
(四)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
素质培养,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
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企业新录
用的人员,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对退役士兵要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
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
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
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等方式,结合企业技
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六)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要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
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要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
业培训质量;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
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
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七)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
效性。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
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城乡劳动者的初级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
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应结合产业发
展对后备技能人才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八)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各地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
中的引导作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
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充分发挥技能竞
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
件。
(九)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
力。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地级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
训基地;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完善职业分类制度,加快国
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加
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
强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
(十)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
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
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
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
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
(十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各地要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
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
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鼓励地方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十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
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
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
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
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十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
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
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
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
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
2012年底前,各省(区、市)地级以上城市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
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
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
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有条件
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放培训券(卡)的方式。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
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
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要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八)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各地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职
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
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
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十九)加大宣传表彰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
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
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⑶ 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

职业教来育与就业教育不同。职业教育是源指为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技能或职业知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从而满足从事一定社会生产劳动的需要而开展的一种教育活动,职业教育亦称职业技术教育。就业教育是以就业择业、职业发展、职场规划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是职业教育重要一环。

⑷ 国家对职业化教育行业的扶持政策

1、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必须采取大家来办的方针,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发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鼓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2、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要发展电视、广播和函授职业技术教育。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

3、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及厂矿企业等要从财力和政策上支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努力增加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职业技术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

4、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各地各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扩大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来源。除国家投资外,要提倡利用贷款,有关部门要为职业技术学校使用贷款创造条件,并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对职业技术教育捐资助学。

5、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中心,应根据教学需要和所具有的条件,积极发展校办产业,办好生产实习基地。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起步资金、条件设施、产销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

(4)职业教育就业政策扩展阅读: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建立干部责任制,把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列入有关考评内容。领导干部要亲自抓典型,要经常深入教育第一线,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地和各部门要落实和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术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等和初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⑸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五、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15.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16.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17.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开展创业教育,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地方人民政府要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供贷款。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

⑹ 当前职业教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不足,问题会影响到政策效益的发挥

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摘要】:发展职业教育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急需,但职业教育发展仍受制约。本文从资源投入不足、教学模式及内容、农村职业职业教育发展缓慢、职业教育吸引力不足、企业合作积极性不高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职业教育;投入;农村职校;企业合作;吸引力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平稳加快发展,以及教育事业的革新进步,社会对技能型劳动人才的需求大幅增加。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越来越重视,投入也越来越多,2010年国家提出《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发展纲要(2010-2020年)》中,第六章提到职业教育发展纲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之所以提出这些要求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这些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职业教育发展受制约
(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尚未能满足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1、国家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较少,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普遍不好。
世界职业教育发展较好、在本国有地位的国家,如德国、澳大利亚,职教经费都很充足,有法律保障。而我国随同《职业教育法》以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对经费都有明确规定,但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不好,督促不够。“教育投入不足”成为了国家教育发展的软肋。各地一般把主要财力用于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的发展,严重制约职教的发展。据2009年《认可与劳动绿皮书》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实际公共教育投入仅占GDP的2.4%,相当于法国的39%,德国的44%,美国的50%,低于印度的2.7%。在教育经费中高等教育所占比例很大,但对职业教育投入相对不够,未能满足当前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经济落后的省份职业教育多数学校还存在师资不足,教师素质低,教学设备陈旧等资源严重短缺,硬件、软件都跟不上的问题,不少学校缺教室、缺实验实习场地和设备、缺电脑,缺图书,缺师资等,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
2、教学资源投放不合理,教育不公
教育行政部门在投放教育资源时,习惯于厚此薄彼,热衷于建设示范专业、示范实训基地、示范学校,急于建设职教中心等政绩工程。职业学校之间、各地区之间学生拥有的教学资源不平均,制约了职业教育整体发展。
(二)教学模式、内容有待提高
1、传统教学模式不能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受教学时间、空间及教师自身素质等因素制约,学生获取知识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教师和课堂获取。教师是支配者,学生获取知识的程度,取决于教师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强弱,学生没有自己动手操作、思考的机会,不利于学生走向职业岗位工作能力提高。测评学生成绩的标准还是以成绩为主,而不是学生的课堂表现和学到、掌握知识多少为主。近年来虽然学校中大都设有实训课程,但其占学习课程比例较少,许多毕业生工作还需要进行就业前的再培训,学校教育滞后于当前社会实际需求。
2、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沟通不畅,中、高职课程脱节。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渗透表现为普通教育向职业教育的单向渗透,职业教育向普通教育的渗透则非常有限,两者间缺乏双向沟通。长期以来,普通教育毕业生可以接受高一级职业教育,而职业教育毕业生则几乎不可能再接受高一级普通教育。尽管我国有关文件规定,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可以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实际上,由于受教学内容、高考制度、高考内容等影响,这些毕业生基本上没有能力升入普通高校,升学途径十分狭窄。
目前,中高职的课程脱节,主要表现在内容重复且层次不清。由于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要生源,课程设计又以普通高中生为基准,因此,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理论课程和实践操作训练都很难高过中职,甚至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也与中职严重重复。
3、课程改革困难。
从教师方面说,目前职业学校教师的课程理念还跟不上课程改革的发展,局限于从事学科课程的教学;缺乏必要的工作岗位实践经验、开发设计能力和实施能力的缺乏制约了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入进行。
从学校方面说,原来的教学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已经不适应课程改革的进行,如教学任务、教学进程和课表编排、课程考核管理、学籍管理、学生管理等方面。另外,由于高职教育规模扩张过快,教师数量不足,教师本身已经承担了过多的教学任务,学生人数又多,加上课程改革的工作量大、难度高,使得教师参与课程改革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
二、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缓慢
(一)农村职业学校发展规模不能完全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村职业学校在数量或规模方面对社会的满足程度偏小,在整个农村教育体系的比重不够,还需要加强农村教育结构的的调整。有一些地方政府负责人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是提高农村劳动者职业素质的基本途径,是振兴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必由之路,因此不重视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农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水平相对城市职业学校较差。
1、经费缺乏
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差、课程体系合理性,课程内容科学性、有用性和学校教学方法与形式较差是整个职业教育发展普遍存在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在乡镇农村尤其严重。制约农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的关键因素是缺乏经费。大多数地方政府重点将教育经费投给普通高中,而职业学校办学经费没有一个稳定的来源,致使专业实验室条件简陋,这对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很大影响。另外,绝大多数农村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不但动手示范能里差,教学效果较差,难以培养出学生过硬的职业技能和致富的本领,也就是说,师资队伍力量薄弱是当前我国农村职业教育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2、农村的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偏差。
目前有一些农村职业学校没有认真研究全国特别是农村市场,未能主动适应弄寻需要,没有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方向,使之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流向大体一致,而是单纯的、盲目的跟形式,争相开设一些“热门”专业,有的地市财会类学生占40%以上,造成专业趋同,供需脱节,人才结构性过剩,质量也难以保证。
(三)农村职业学校招生困难,毕业生就业状况不大理想。
由于近年来“普高热”,大部分生源进入高中谋求上大学之路,而社会上普遍存在读职业学校没出息的观念,加之农村职业学校办学水平不高,学生学无所长,就业无门,少有学生愿意进入职业学校读书。这也与农村职业教育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制度建设不完善有关。
2008 年10 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实行免费”,2010 年7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虽然这些政策能逐步解决农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和规模,但对于毕业生就业出路需要更多些政策的帮助。
三、职业教育吸引力不足
(一)职业学校学费普遍较高,教师工资待遇低。
职业学校的经费不足,许多办学设施经费需要从学费里获得,所以学费普遍较高,使得家庭条件较差的学生没条件上学。
经费不足也影响了教师队伍建设,导致教师队伍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由于专业教学的需要,职业学校本应配备更多的教师,而实际上教师编制少于普通学校。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和收入分配没有单独的序列,往往是按普通学校的规定和标准执行,没有反映出职业教育的特点,限制了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进入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目前,我国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待遇普遍低于普通高中。
(二)受传统观念影响
由于受“学而优则仕”的观念影响,加之普通高中、大学扩招,大部分学生家长认为追求高学历更能在社会站住脚,职业学校是高等学校录取剩下的学生,分数低、学习不好……这样的观念,这样的评价标准,直接导致了职业教育受歧视的结果。另外,直接创造财富的一线劳动者的经济财富和社会待遇不高、社会保障程度低,在许多人心目中社会地位低,不愿意从事这些职业。
(三)职业学校学风、秩序较差
大部分进入职业学校学习是对学习不感兴趣但动手能力较强,活泼好动,又处于个人心理发展叛逆期的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在学校也只为了混文凭,管理起来不容易,学生旷课、打架、早恋问题相对普通学校较严重。想要认真学习的学生及其家长考虑到学校这样的环境也会选择学习环境更好的高中或大学。
(四)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不顺畅
1、多头管理 效益低下
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中等职业学校范畴内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由教育部门管理,技工学校由劳动部门管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职业教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资源分散、效益低下等问题十分突出。管理部门不同,造成许多政策不同,进而引发了资源分散、效率低下等问题。不同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级别和拨付经费标准不同,教师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标准不同,毕业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工作身份和待遇不同,就业情况也不同,同类学校由于政策不同,产生了许多矛盾。同时,还出现了重复办学、学校整合难、教育资源浪费、招生政策上对职业教育比较歧视、职业学校招生不正常竞争等问题
2、《职业教育法》不完善
《职业教育法》很多内容都无法实施,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责权利不明确,很多内容不适合,无法实施。该部法律内容中有许多用语委婉、规制无力,缺乏应有的确定性、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依法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意义显然不够。
3、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
目前就业形势严峻,不管是在校大学生还是职校学生最关注的就是就业问题。一些办的好的职业学校和企业合作,为学生准备好了较稳定的就业渠道,但部分职校教学质量不能满足企业要求,学生上岗前要经过再培训,或是学校没有跟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建立长久的合作伙伴关系,许多学生得不到正确、有效的职业指导,就业观念落后,惧怕就业竞争。
(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问题
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只是在《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中,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般表述性内容,没有单独立法。目前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基本上是靠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政策层面,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不利于职业能力评价制度的规范和高标准的建设。
职业资格证书的信誉度不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对职业资格证书反应比较冷淡,一些用人单位考虑应聘者有无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是考虑其具备一些基本素质而并非考虑证书证明的能力。
四、校企合作不明显,企业积极性不高,学生学习困难。
企业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是《职业教育法》中企业与学校责、权、利不明确,企业只有义务和责任而没有利益。且这部法律内容不完善,可执行性不高,缺乏应有的确定性、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依法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意义显然不够。国家对企业支持职业教育的税收优惠和经费补偿政策也不够完善。企业接收职业学校的学生、教师实习,需要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工作的质和量可能会受影响,有些企业还要承担学生因技术不熟练而损坏机器设备或发生安全事故等风险。所以许多企业对支持职业教育不热心,不欢迎学生实习,使学生实习比较困难。有些学校由于联系不到实习企业,只好省掉了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环节,只能按照传统的教学方式,使得教学质量得不到提高。

本文从2010年国家提出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中的四个改革要求出发,分析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的几个问题:资源投入不足、课程改革困难、农村职业职业教育发展缓慢、职业教育吸引力不足、企业合作积极性不高等。这都说明了我国目前职业教育迅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的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认清造成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推进我国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提供高质量人才,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⑺ 教育部发布《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4-12-05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新常态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需要,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教学标准体系,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和保障制度,推进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以提升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人文素养和综合职业能力为核心,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发展。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关注学生职业生涯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坚持系统培养、多样成才。以专业课程衔接为核心,以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为关键,全面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相衔接,拓宽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进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校企协同育人。
——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注重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突出做中学、做中教,强化教育教学实践性和职业性,促进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
二、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推进内涵式发展
(三)全面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要把提高质量作为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切实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强化保障,推进内涵式发展。要正确处理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职业能力培养的关系、文化基础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关系、学生就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需求的关系。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中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推动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的变革,防止灌输式教学,提倡互动式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活跃课堂氛围,激发学习兴趣,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四)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要结合区域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的生源对象,在规范教学基本要求和保证人才培养规格的基础上,深化专业内涵、课程体系、教学模式改革创新,持续释放技术技能人才红利,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要总结和推广国家示范(骨干)性高等职业院校成果和经验,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技术创新服务能力,完善和巩固自身办学特色,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要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一批世界一流的高职院校和骨干专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培养高地。
(五)提升系统化培养水平。要完善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的制度体系,明确中高职各自办学定位,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高职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协调发展、衔接贯通的人才培养体系。要适应行业产业特征和人才需求,围绕技术要求高、就业方向明确、就业岗位稳定的职业,科学确定适合中高职衔接培养的专业,重点设置技术技能培养要求年龄小、培养周期长、复合性教学内容多的专业。要研究确定开展中高职衔接培养的学校资质、专业标准和学生入学要求,当前开展中高职衔接培养试点的学校以国家级重点、国家示范(骨干)中职、高职院校为主。
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梦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发挥德育课堂的教学主渠道作用,坚持以价值观教育引领知识教育,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建设一批学生真心喜爱和终身受益的德育课程。要以法治基础知识和法治意识教育、职业纪律和岗位规范教育、校纪校规教育为主要内容,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统筹推进活动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广泛开展“文明风采”竞赛、“劳模进职校”活动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主题教育活动,完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格局。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
(七)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要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核心,以家国情怀教育、社会关爱教育和人格修养教育为重点,着力完善学生的道德品质,培育理想人格,提升政治素养。要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系统融入课程和教材体系,在相关课程中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比重。各地、各职业院校要充分挖掘和利用本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资源,开设专题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拓宽课程覆盖面。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要开设经典诵读、中华礼仪、传统技艺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修课。
(八)强化职业精神培养。要把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重点培养敬业守信、精益求精、勤勉尽责等职业精神。要积极探索有效的教育载体,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职业精神培育机制。要抓好实习实训环节,利用学生与社会、岗位实践密切接触的机会,引导学生践行交往礼仪、职业礼仪,增强学生安全意识、纪律意识。深入挖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教育引导学生牢固树立立足岗位、增强本领、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增强对职业理念、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增强职业荣誉感,养成良好的职业态度和职业操守。
四、改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人才培养吻合度
(九)调整专业结构。要引导和支持职业院校结合自身优势,科学准确定位,紧贴产业、紧贴企业、紧贴职业岗位设置专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设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鼓励类产业相关专业,减少或取消设置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相关专业。要适应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实际,既要积极发展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又要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要注重传统产业相关专业改革和建设,服务传统产业向高端化、低碳化、智能化发展。
(十)优化专业布局。要建立人才需求预测与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管理本地区专业设置,围绕区域产业布局和发展趋势,宏观调控区域内职业院校专业布局,努力形成与区域产业分布形态相一致的专业布局。要紧密对接各类经济带、产业带和产业集群,建设适应需求、特色鲜明、效益显著的专业群。要建立区域间协同发展机制,形成东、中、西部专业发展良性互动格局。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民族特色专业。
(十一)推进示范专业建设。各地、各职业院校要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现代农业技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高速铁路、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等相关专业建设。要深化相关专业课程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突出专业特色,重点打造一批能够发挥引领辐射作用的国家级、省级示范专业点,带动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五、健全课程衔接体系,系统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十二)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要在保障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要按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规定,开足、开齐、开好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历史、体育与健康、艺术、计算机应用基础以及专业基础理论等基础课程。要加强文化课与专业课间的相互融通和配合,发挥人文学科的独特育人优势,注重学生文化素质、科学素养、综合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要针对职业院校学生认知特点,改革学科本位的传统教学模式,创新公共基础课教学,改善课堂教学效果。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1/3,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1/4。
(十三)推进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完善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要对接最新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紧贴岗位实际工作过程,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结构,深化多种模式的课程改革。职业院校要加强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企业的合作,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度。要把职业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融入相关专业教学中,将相关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合并进行,使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直接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四)促进中职与高职课程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开展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的公共基础课、专业技能课和顶岗实习。在明确各阶段教育人才培养规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课程内容的难度、深度、广度和能力要求,推进课程的综合化、模块化和项目化,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突出相同或相近专业在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工学比例、课程内容、教学资源配置上的衔接贯通。统筹开发中高职衔接教材。
六、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增强人才培养针对性
(十五)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通过“引企入校、引校入企”等,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促进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推动校企共建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切实增强职业院校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技能积累能力。发挥职业教育集团的办学优势,以产业或专业(群)为纽带,推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产业岗位人才需求标准相衔接,人才培养链和产业链相融合。积极推动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现代学徒制试点。
(十六)广泛开展实践性教学。要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增强教学、学习、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融合度,进一步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德育课、文化课中强化实践性教学,各级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时数原则上要达到总学时的60%。要促进知识与技能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加强兼具生产、教学和研发功能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推行校内实习、创岗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多种实习形式,并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推进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要严格执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切实规范并加强实习管理和服务,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顶岗实习累计时间原则上以半年为主,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
(十七)创新教学方式方法。要根据不同专业教学要求和课程特点,创设多元化教学方式,普及推广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广泛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借鉴职业技能竞赛成功经验,促进职业学校技能竞赛活动与日常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积极探索和构建信息化环境下的教育教学新模式。
七、强化教学治理能力,推进人才培养规范化
(十八)完善教学标准体系。要促进职业教育教学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加快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建设。教育部组织制定公共基础课程必修课和部分选修课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部分专业核心课程标准、国家重点建设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组织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和课程标准。积极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鼓励职业院校借鉴、引入企业岗位规范,开发人才培养方案。
(十九)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各地、各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颁布的教学文件,适应生源变化、学制变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新情况,不断完善教学管理机制。要加强教学组织建设,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建立行业企业深度参与的教学指导机构。职业院校的院校长是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主持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坚持和完善巡课和听课制度,严格教学纪律和课堂纪律管理。要加强教学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培养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十)加强质量监测与评价。要建立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要定期开展职业院校教学工作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价,把学生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作为考核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积极推行技能抽查、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等。职业院校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监测和分专业的评价制度,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积极支持各类行业协会、专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教学质量评价。
八、完善教学保障机制,优化人才培养环境
(二十一)加强教师培养培训。要以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为重点,强化教师专业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教师教书育人的主导作用。要注重培养专业(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和骨干教师,形成合理的教师梯队。通过建立名师工作室、创建优秀教学团队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优秀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突出学高为师、德高为范。要加强公共课教师、实验、实习实训和职业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二十二)健全教材开发和质量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管理体制,加快完善教材开发、遴选、更新和评价机制,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编写、审定和出版队伍建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健全区域特色教材开发和选用制度。要把教材选用纳入重点专业建设、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各地要完整转发教育部公布的《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书目》,不得删减或增加。各职业院校应严格在《书目》中选用公共基础课教材,优先选用专业课教材。
(二十三)加强教科研及服务体系建设。省、市两级要尽快建立健全独立设置的职业教育教科研机构,国家示范(骨干)职业院校要建立专门的教研机构,完善和发挥教科研对教学改革的指导与服务功能。要针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的热点、难点问题,设立一批专项教研教改课题,鼓励支持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应用技术研究。要积极组织地方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组织开展职业院校教师教学竞赛及研讨活动。定期开展教研教改成果遴选表彰活动,建立完善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推广应用机制。
九、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上来。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价和服务,选择有特点有代表性的学校或专业点,建立联系点机制,跟踪专业教学改革情况。
(二十五)加强督查落实。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对落实本意见和本地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对典型做法和有效经验,要及时总结,积极推广。

⑻ 就业政策对就业有什么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规范市场秩序

第四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 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第五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中,应当简化审核、登记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 作出 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

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举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当年吸纳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应当将本地区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并依法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维护国家财政税收、信贷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章 规范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第二十七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作出 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职业中介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大规模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失业登记统计时,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所需要的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第四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扶持和促进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第五章 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 面依法 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公共就业服务:

(一)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指导、融资服务等方式,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其所属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就业工作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十八条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促进就业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农村劳动者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⑼ 当前中央加快发展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于2014年月6日颁布的一项关乎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政策。共28条,简称“职教发展28条”。
中文名称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语 言
汉语
主管单位
国务院
主办单位
国务院
编辑单位
国务院
创刊时间
2014年6月6日
目录
1具体内容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 指导思想
▪ 基本原则。
▪ 目标任务
2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 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 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 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
▪ 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
▪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3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 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
▪ 健全企业参与制度
▪ 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
▪ 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 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 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积累作用
4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 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 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
▪ 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 提高信息化水平
▪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5提升发展保障水平
▪ 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
▪ 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
▪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 完善资助政策体系
▪ 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
▪ 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
6加强组织领导
▪ 落实政府职责
▪ 强化督导评估
▪ 营造良好环境

1具体内容编辑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作者: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6日
(国发〔20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培养培训了大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当前职业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构不尽合理,质量有待提高,办学条件薄弱,体制机制不畅。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更大人才红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出以下决定。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制定发展规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加强统筹、分类指导。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行业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的指导。推动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服务需求、就业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重点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产教融合、特色办学。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系统培养、多样成才。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为学生多样化选
目标任务
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结构规模更加合理。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总体教育结构更加合理。到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350万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1480万人,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达到3.5亿人次。
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适应经济社会需求。调整完善职业院校区域布局,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重点提升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人才培养能力。
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普遍提高。各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水平大幅提升,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实训设备配置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更加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展显著。建成一批世界一流的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培养高地。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基本建立,政策法规更加健全,相关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更加健全。全社会人才观念显著改善,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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