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6年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① 重庆职称继续教育除公需科目20学分外,其中60学分怎么完成
我也想问这个问题,以前听人说,另外60小时不用出证明,默认公司内部继续教育,具体也不知道
② 问下重庆继续教育 以及初级领证的问题
一、关于会计继续教育
重庆会计继续教育从你取得证书后的第二年开始参加
你2015年取得证书,需要从2016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所以你需要办理2016,2017年教育;
你2017年考试通过了初级,可以办理抵免,免试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可以带上相关证件去财政局办理。
总结:正常办理2016年会计继续教育,带证件去财政局办理免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
二、关于初级
过初级后,可以关注人事局官网通知。到时会发布交照片的时间,你按要求交过照片后,就可等待领证。
③ 求2011年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考试答案
你还是1个1个的搜吧 继续教育答案都是公开的 只是个形式而已
④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如何补前几年的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进行补修: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4)重庆2016年继续教育考试答案扩展阅读: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重要性:
将登记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后,经人社部门审核发给当年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⑤ 重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16考试安排
考试时间:第18周周一16年1月4日上午9:00-11:00
专业、班级
课程名称
考试地点
主考
人数
001教学班
土力学
B二418
卢黎
52人
002教学班
土力学
B二417
吴曙光
53人
003教学班
土力学
B二416
李东升
53人
004教学班
土力学
B二415
干腾君
53人
005教学班
土力学
B二320
卢谅
53人
006教学班
土力学
B二318
肖杨
52人
007教学班
土力学
B二317
易江涛
48人
008教学班
土力学
B二315
梁健
42人
009教学班
土力学
B二309
陈志雄
53人
考试时间:第18周周二16年1月5日上午9:00-11:00
专业、
班级
课程名称
考试地点
主考
人数
001教学班
多高层房屋结构设计
B二416
黄音
64人
002教学班
多高层房屋结构设计
B二418
杨佑发
65人
003教学班
多高层房屋结构设计
B二420
全学友
65人
004教学班
多高层房屋结构设计
B二516
简斌
65人
005教学班
多高层房屋结构设计
B二518
杨红
65人
006教学班
多高层房屋结构设计
B二520
皮天祥
49人
考试时间: 1/6/2015十八周周三9:00-11:00
专业、班级
课程名称
考试地点
主考
人数
14卓越
材料力学(I)
D1136
余茜
29
考试时间:第18周周四16年1月7日下午2:30-4:30
专业、
班级
课程名称
考试地点
主考
人数
001教学班
混凝土结构基本原理(I)
B二415
许绍乾
44人
002教学班
混凝土结构基本原理(I)
B二318
王志军
65人
003教学班
混凝土结构基本原理(I)
B二315
叶天义
56人
004教学班
混凝土结构基本原理(I)
B二317
邹胜斌
57人
005教学班
混凝土结构基本原理(I)
B二320
傅剑平
57人
006教学班
混凝土结构基本原理(I)
B二417
陈滔
57人
007教学班
混凝土结构基本原理(I)
B二418
刘宝
33人
008教学班
混凝土结构基本原理(I)
B二416
钟轶峰
40人
009教学班
混凝土结构基本原理(I)
B二418
夏洪流
34人
考试时间:第18周周四16年1月7日下午2:30-4:30
专业、
班级
课程名称
考试地点
主考
人数
13勘查1班
工程结构基础
B二416
麻剑栎
32人
考试时间:第18周周五16年1月8日上午9:00-10:30
专业、
班级
课程名称
考试地点
主考
人数
001教学班
建筑钢结构
B二205
熊刚
40人
002教学班
建筑钢结构
B二207
周淑容
40人
003教学班
建筑钢结构
B二209
聂诗东
40人
004教学班
建筑钢结构
B二211
陈永庆
40人
005教学班
建筑钢结构
B二309
郭莹
40人
006教学班
建筑钢结构
B二315
金声
40人
007教学班
建筑钢结构
B二317
程睿
38人
008教学班
建筑钢结构
B二320
黄浩
40人
009教学班
建筑钢结构
B二318
甘丹
33人
010教学班
建筑钢结构
B二318
杨波
26人
考试时间:
1/8/2015十八周周五13:30-15:30
专业、班级
课程名称
考试地点
主考
人数
备注
001土木1、2
理论力学(I)
D1234
谭周玲
61
002土木3、4
理论力学(I)
D1131
吴云芳
63
003土木5、6
理论力学(I)
D1125
吴云芳
64
004土木7、8
理论力学(I)
D1133
李鑫
60
005土木9、10
理论力学(I)
D1134
李鑫
58
006土木11、12
理论力学(I)
D1233
程光均
62
007弘深
理论力学(I)
D1236
程光均
35
008卓越
理论力学(I)
D1235
谭周玲
29
考试时间: 1/9/2015十八周周六14:30-16:30
专业、班级
课程名称
考试地点
主考
人数
备注
14勘察
矿物岩石学
DZ221
赵瑜
30
考试时间:第18周周日16年1月10日下午2:30-4:30
专业、
班级
课程名称
考试地点
主考
人数
001教学班
弹性力学
B二318
黄超
65人
002教学班
弹性力学
B二416
刘德华
67人
003教学班
弹性力学
B二418
范文亮
65人
004教学班
弹性力学
B二420
郭惠勇
65人
005教学班
弹性力学
B二516
何晓婷
64人
006教学班
弹性力学
B二518
何晓婷
65人
007教学班
弹性力学
B二520
袁政强
64人
⑥ 重庆东奥会计继续教育可以考几次
重庆会计继续教育考试不限制次数,
每次考试题目不相同。
----------------锐讯会计服务 专业会计继续教育代理
⑦ 重庆市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考试网址是什么
网页链接
⑧ 2017年重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完了怎么办
公需科目要求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掌握的通用知识和技能,教师2017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需要考试,不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是没有办法评定职称的。
⑨ 2016年重庆市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要修满多少学时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5年8月13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补课lianxi 18192357260}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