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语时间教育
1. 日语教育国内外研究现状
愿与志同道合者一起推动国内日语教育
2. 日语翻译:教育してから时间を置いての确认が出来ていない。此话什么意思呢谢谢啦
还没能够进行在教育后隔开一定时间后的确认。
还没能培养出教育后隔开一定时间后再进行检讨的习惯。
我汉语水平有限,仅供参考。
3. 脱产教育2年制 日语该怎么翻译 谢谢
2年间の全日制教育
4. 日语教育哪家的比较有实力啊
1、沪江小d:
这是词典,使用方法:语种选择日语,输入汉语即可查出日语,反之亦可。我的使用心得是它比较方便,内容完整且不像一般字典解释内容过多且生硬,导致小伙伴抓不住记忆重点。每个单词都有例句。我以前用电子辞典,觉得比纸质的方便,但是现在已经把电子辞典抛弃了,还是手机APP更方便。
除了词典的功能它还可以翻译句子,语言随意切换,是否通顺需要自己甄别。
里面有生词本,如果查询单词的时候觉得这个单词值得背下来,可以点击“生词本”,这个单词就收录到“生词本”里了,定期可以去背背,如果背下来了,就可以将其划出。此单词本和沪江其他APP通用,也就是说如果你使用其他沪江APP发现生词并收入生词本了,那么你收入的其实是一个生词本。这是沪江各软件比较方便小伙伴的地方。
2、沪江听力酷:
里面有各个等级的听力内容,分别是初级、初中级、中级、中高级、高级,大家熟悉的NHK当然也有,分为三个语速:慢速,标准和快速,每篇听力都有日文原文及中文翻译,在阅读日文原文时如果遇到生词,可以点击一下单词,即出解释,再点击“详细释义”的话就可以跳转到沪江小d,可以看读音、详细解释和例句。我每天早上都要听标准NHK和快速NHK,他们内容不一样,可以用他们来叫醒耳朵,快速NHK比较虐比较爽,如果听完之后发现听不明白,那很正常,如果听完之后发现听明白了,那我就会在心里给自己点个赞。
3、沪江开心词场:
这是一款背单词的软件,可以利用碎片时间或者睡前的时间。它利用闯关的形式,每关10个左右单词(也有每关单词比较多的),背下来之后有检验环节,过关之后才可以进入下一关。同样,也有生词本功能,和沪江小d是一个生词本。
在背诵单词的同时还有PK功能,可以和小伙伴PK竞技一下,检查一下自己的水平,看和其他小伙伴是否有差距,有多大的差距。这也是激励自己的一个手段。说实话,我有时候会闲来无事,到初级场虐一下初级小伙伴,有点不厚道了。
4、沪江CCtalk:
这是直播室,在里面可以搜到各种专题,比如关于声优、关于动词变形、小说鉴赏、考前冲刺等比较细的内容,还会有日本综艺节目和电视剧,在学习学累了的时候,可以随便找来一个听听放松一下紧张的神经。里面还有外教,进入直播室之后,外教会非常积极地要求各位发言,他会纠正大家的发音,在生活中比较害羞的小伙伴可以在这里开口说日语,不用怕说错,反正没人看到,没人认识。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免费!免费!免费!
5、语法酷:
顾名思义,这是语法字典,它会清晰地标注接续、意思和级别(N1或N2等),这是早道日语开发的软件(终于有一个不是沪江的了)。有字典的各个功能,比如已认识语法、已收藏语法等。我用的频率不是很多,但是对于初中级的小伙伴来说,可能会用到。
5. 受教育 日文怎么说
教育を受ける
きょういくをうける
kyo u i ku o u kei ru
kyo 依哭哦屋kei鲁
6. 上海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日语专业上学时间每周是周几,几点到几点啊
最好打电话亲自咨询。
7. 今年12月日本语能力测试N2~教育部官网注册什么时候开放
目前教育部官网还未发出通知,一般通知在报名前的1~2周内发出。去年报名在8月中旬,所以今年可能是同一时段,但最终还是要以通知为准。
现在的报名结束指的是7月考那次
8. 日语能力考JLPT考试成绩什么时候在教育部网站公布急……日语
我也想知道呀 听说日本地区查成绩时间是1月27 估计我们也不远了
9. 日语n1什么时候可以再报名每年有多少次考试如果想参加2020年份的考试应该报名几月
日语等级考试每年两次,7月一次12月一次,如果想参加2020年7月份考试的话,差不多是在20年3月初的时候报名,12月份的考试差不多是8月初的时候报名,到时候都会提前公布报名时间的,可以注意一下,报名基本在考试前的四个月开始,报名时间差不多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不过尽量还是早点报名,因为有的地区如果考点少的话可能晚了就没有名额了
10. 关于日语,英语六级,教师资格证时间和报名时间
1,今年的考试你是赶不上了,因为网上报名已经截止了.因为09年的日语考试有所变动,将改为一年2次,7月和12月,所以具体报名时间你应该关注下相应的官方网站 http://jlpt.etest.e.cn/index.do
2,下半年的具体报名时间大约在10月前后,你得看你的所在报名学校安排,但是估计就是9月末左右吧,10月中旬结束的,成绩单一般在成绩出来后的1个月以后吧,12月考试,来年的4月分大概能收到成绩单了
3,教师资格考试的时间应该是全国统一的啊,一年是1次吧,我记得我参加的时候是9月20号左右,报名是上半年报的,也许你只能等明年了.貌似不是统一的吧,因为我不是你所在省,不太清楚的,你可以到网上具体查下,嘿嘿
教师资格证的考试我简单理了一下流程如下:
1)查看国家教师资格条例及报名表等
(http://www.moonson.com/INDEX1.ASP?classid=14&Nclassid=50)
(http://www.moonson.com/INDEX1.ASP?classid=14&Nclassid=41)
2)按照自己的条件和要求选择报考种类
3)参加普通话考试(一般为二级乙等)
4)报名参加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学概论补习(也可以根据复习资料自习,当然最好能参加补习)
专业课程《教育方法概论》考试复习材料http://www.moonson.com/list.asp?id=44
专业课程《心理学》考试复习材料http://www.moonson.com/list.asp?id=43
专业课程《教育学概论》考试复习材料http://www.moonson.com/list.asp?id=42
其他的自己到“培训资料”栏目中查找一下。
http://www.moonson.com/INDEX1.ASP?classid=14&Nclassid=41
5)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以上两门课的考试
6)申请教师资格证书
7)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试(面试)
8)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教师证: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新(拟)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本专科毕业生);已获得一种教师资格申请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
(1) 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 学历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4)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设计教学方案,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规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学组织实施能力,教育管理学生能力等;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二,如果你不是师范类的人员,那么还得通过以下考试: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有关规定,上海有关部门提出,凡2002年进入教师队伍的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和申请教师资格的社会其他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高级中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者须补修《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和《教育方法概论》,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须补修《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和《高等教育方法概论》。
测试方式和内容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测试主要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笔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基本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案设计能力。申请者需参加教育方法概论或高等教育方法概论课程考试,参加现场组织的教案设计。
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教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教学实施,掌握教学内容,运用教学方法等能力,讲解、提问、板书等技能技巧。申请者首先接受专家测评小组的面试试讲,然后回答专家提问。
最后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