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教育学会官网
中国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协会是2018年7月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香港警务处牌照课批准,批准文号REF.CP/LIC/19/47149,是由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和世界各地华人从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和关心我中华民族职业教育发展的有识之士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我会立足香港,服务大陆、澳台和广大华人地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及其他相关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团结、组织中华热爱职业教育事业的工作者,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总结职业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国家和地区职业教育立法提供相关资料,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目前,协会拟设立北京办事处、黑龙江分会、重庆分会、河北分会、山东省联络处、安徽联络处、湖南分会、石家庄联络中心、承德联络中心、江门联络中心、呼和浩特分会、阿拉善盟分会、苏州分会、合肥分会、大连分会、铁力分会、深圳分会、湖州分会、东营分会、吉林市分会、南充分会、成都分会、西安分会、赣州分会、潍坊分会、天津分会、长兴分会、贵阳分会、青岛分会、中国职业教育协会家政服务行业专业委员会、民用航空培训专业委员会、辟谷养生专业委员会、学历教育专业委员会、职业技能专业委员会、建设行业委员会、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设计专业委员会、创新创业专业委员会、电子商务委员会、金融财经专业委员会、汽车专业委员会、市值管理专业委员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⑵ 中国职业教育协会是什么样结构,权威性如何
中国职业教育协会是政府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登记证号52669242-001-07-10-0,是由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从事职工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门或个人自愿结合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合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在确定的工作领域配合政府进行具体工作的全国性专业法人团体。
性质:是全国群众性职业教育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分支机构自愿组成,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只能说有一定的权威性。
⑶ 教育部民政部关于中国职业教育学会成立批复文件
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是民政部注册学术研究团体,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下设的分支学术研究机构,和教育部没关系,是学术研究团体。
学术组织,指以从事科学研究,推动科学技术发展为目的的组织。是以知识的继承与创新为目标而进行合理的管理与协调的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实体。如:各种学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协会和学会等。
【学术活动】
是大学的基本活动,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特色之一。学术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学术组织,研究大学,就不能不研究大学的学术组织。在大学中,学科是构成大学的基本单元和组织细胞,大学学术组织,即基于学科的组织,包括学院、学系,以及其他从事教学和科研的机构。组织结构是一个组织的核心,在组织的构成成分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组织结构可产生不同的组织功能,呈现出不同的组织形态。因此,研究大学的学术组织,不能不研究其组织结构。不少作者认为,校-院-系或校-系-所等就是组织结构。
⑷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算是教育部隶属或是直属单位吗
不是,是民间的学术研究机构,是高教学会下面的一个二级分会专。对于各学会组织的活属动的认定,不同单位会有不同标准,有些学校不认它的评奖、项目等,有些会按照最低的市厅级的级别看他的项目获奖。至于二级分会的就更差一些了。但也可能有评价更高一些的,所以应该咨询你们单位的相关部门。
但总体来说这个二级学会没什么权威性。
⑸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是什么级别
行政级别不好定,因为是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但对研究成果一般按省部级对待。注意是国家级学会。
⑹ 中国职业教育学会是什么社会组织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成立于1990年12月,是全国群众性职业技术教育团体和回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答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国家一级学术社会团体。2002年10月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2007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
⑺ 中国职业教育学会中等职业教育委员会 此机构是否存在
国家教育部有:职成教司;
省级教育厅有:职成教处;
市级教育局有:职成教科;
你说的中国中等职业教育学会什么委员会,不存在或是一个民间组织,社团机构。就像中华职业教育社类似。
⑻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和中国教育学会是什么关系
当然有用!
地方上的论文一般由省市教育学会评选,省市评选的都有用,为何国家评选的反而没有用?
而且中国教育学会是国家教育部的直属单位,和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平起平坐!不信请看教育部的网站介绍:
教育部直属单位(主要社团)
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 教育部机关文印中心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 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学发展中心(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孔子学院总部)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测试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中央电化教育馆(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 中国教育电视台 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 人民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国教育报刊社 教育部考试中心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服务中心)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语文出版社(语言文字报刊社、语文音像出版社)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秘书处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秘书处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 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秘书处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秘书处
⑼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建设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来泽东思想、邓小平源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组织全国热心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团体和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职业技术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⑽ 中国职业教育学会成立批准机关原文
机构名称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
成立时间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于2003年11月21日正式成立,与此同时召开了第一届理事大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性质和宗旨本会是全国从事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的群众性的教学研究学术团体。其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全国热心从事职业教育的老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职业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研究,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推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为提高职业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服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育技术和教学实践研究;开展教学改革实验,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推动群众性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活动;开展课程研究,加强教材和专业建设;开展教学管理、教学过程,以及职业资格、职业能力建设研究;开展教学评价、质量控制研究,组织教学成果鉴定、奖励和其他活动;开展教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教学方面的期刊和著作等。
教学工作委员会有关“会员”的规定个人会员为在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包括民办学校),行业、企业和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研究机构中,从事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教师和培训人员、管理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成为个人会员;团体(单位)会员为职业学校,各级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企业职业教育机构,职教课程和专业教学研究会、协作组,以及其他职业教育机构,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
(2013年11月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本会是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服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领导,遵守《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
第2条 本会是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研究的全国群众性教学研究学术团体,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下属机构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3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以及一线教师所关心的教学领域的重点、难度和热点问题,在本会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团结、组织全国热心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研究,推动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为提高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4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育技术和教学实践研究;
(2)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3)开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能力培养为重点的课程模式研究,加强教材建设;
(4)开展适合学生的,做中学、做中教的,多元化教学模式研究;
(5)开展多元化的教学评价模式研究,以及教学管理、教学过程、专业建设研究;
(6)开展与教师、学生相关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7)开展以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职业资格和职业能力为重点的师资培训;
(8)开展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交流活动,推动群众性教学改革活动开展;
(9)开展教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10)编辑出版教学方面的图书和专著;
(11)开展教学咨询、信息服务及其他教学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5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接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6条 在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机构及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中级和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人员、教师和培训人员、管理人员,遵守本会工作条例,经本人申请批准可以成为个人会员。
第7条 职业院校、各级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研究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企业职业教育机构,遵守本会工作条例,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8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3)由本会向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代表颁发证书。
第9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提出批评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10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条例;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11条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12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工作条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13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14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15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选举或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聘请本会顾问;
(2)决定增补理事;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副秘书长和研究会、课程和专业教学研究会主要负责人聘任;
(5)领导本会及其他各研究会、课程和专业教学研究会开展工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6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17条 常务理事会除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外,研究和审议本会研究会、课程和专业教学研究会工作,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18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9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工作会议。主任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工作会议需有2/3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研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事宜;
(2)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3)审议研究会、课程和专业教学研究会组建及开展活动等有关事宜;
(4)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5)其他有关工作。
第20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研究会、课程和专业教学研究会开展工作;
(3)研究吸收会员,提名副秘书长及下属机构负责人人选;
(4)负责筹备年度工作会议及有关活动;
(5)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主任工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宜;
(6)秘书处的其他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21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宏观教学研究的需要,可设立若干研究会,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及学术活动。
第22条 根据课程和专业研究的需要,可设立若干课程和专业教学研究会,以便开展课程和专业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交流、技能比赛、教学咨询及其他教学活动。
第23条 研究会、课程和专业教学研究会由热心职业技术教育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教师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相关企业的热心职教事业人员参加。研究会可设主任1~2名,一般由现职人员担任,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聘任。研究会、课程和专业教学研究会可按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分设,两者应加强合作与沟通。为搞好中高职衔接,有的也可中高职联合设立教学研究会。
第24条 研究会、课程和专业教学研究会是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每年应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做到组织落实、计划落实和活动落实。每次活动应有纪要,报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各研究会要优先吸收本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人员参加。各研究会每年要向本会缴纳一定费用。
第五章 经费
第25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企事业单位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26条 本会经费由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代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组织课题研究、论文评选等学术活动;编辑出版研究成果;秘书处的日常开支。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27条 本工作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批准实施。
第28条 本工作条例中未提及的其他事项,原则上按《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29条 本工作条例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