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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建继续教育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21 07:41:55

1. 今天住建部刚发通知,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暂停开班,是真的么可以留你个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住建部的有关要求,决定暂定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今后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和培训结果认定问题待住建部出台新政策确定。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2015年10月21日

2. 住建部为什么取消130家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资格通知

核心内容只有一个:130余家机构不再具有住建部认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资格。按照住建部的文件,这个是暂停,要等后继住建部的文件,才知道怎么操作

3. 一级建造师什么时候开始继续教育

一般情况,省注册中心会通知,网上通知什么时候进行继续教育。你可内以关注一下你们省的容相关网站(不知道网址的话可以告诉我你是哪个省,我帮你查)。继续教育的形式嘛,完全就是形式了:交钱报名,参加上课,大概几个课时吧,还有可能会发一些光碟,自己回家学习。然后会考试,发一张卷子,自己回家做,一个礼拜后交。然后盖章,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4. 一级建造师怎么进行继续教育过期怎么继续教育

一般情况,省注册中心会通知,网上通知什么时候进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一专般以网上学习、属考试的形式,合格后可取得继续教育证书,然后对注册证书进行延续注册。
建造师每三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并根据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续注,如果在这期间没有进行继续教育,时间过期,建议你在第二年通过你所注册的单位上报进行继续教育,不存在作废问题。

5.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为什么停办

10月20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发通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要求,
自《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发布之日(2015年10月11日)起,所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暂停举办培训班,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组织培训。在此日期前举办的培训班可按原计划完成。下一步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如何开展,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改革政策出台后,另行通知。

6. 现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暂停了吗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要求, 自《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发布之日(2015年10月11日)起,所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暂停举办培训班,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组织培训。在此日期前举办的培训班可按原计划完成。下一步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如何开展,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改革政策出台后,另行通知。

7.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已取消了吗

没有取消,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内育,掌握容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

(7)河北一建继续教育通知扩展阅读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特大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大中型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8. 建设部取消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通知是多少号文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来育并未取消,自现阶段的继续教育只需要用人企业组织培训就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取消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8)河北一建继续教育通知扩展阅读:

一级建造师每年需要进行继续教育,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一级建造师必须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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