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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网络教育

发布时间: 2021-01-09 02:49:23

⑴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远程教育 《经济法》课程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下列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个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5)强行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3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8)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进行干预,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也指来自经营主体外的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强买强卖的行为。

(9)亏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物的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条件;泄露标底;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等。投标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各投标人或者评价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⑵ 自考本科有哪些专业

成人自考本科的专业选择性很多,一般我们常见的专业自考是都有开设的,比如说会计学、电子商务、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网络工程、土木工程、市场营销、英语等。至于成人自考本科报考什么专业通过率高,这个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的专业。

1、会计学(Accounting)是以研究财务活动和成本资料的收集、分类、综合、分析和解释的基础上形成协助决策的信息系统,以有效地管理经济的一门应用学科,可以说它是社会学科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门重要的管理学科。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资金的运动。

2、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3、工商企业管理,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人员配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是自学考试学科调整后产生的新专业。这一专业的设置是为了培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工商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管理方面工作的专门人才。

4、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

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是研究计算机的设计与制造,并利用计算机进行有关的信息表示、收发、存储、处理、控制等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学科。

6、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通过招聘、甄选、培训、报酬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运用,满足组织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7、市场营销(Marketing),又称作市场学、市场行销或行销学,MBA、EMBA等经典商管课程均将市场营销作为对管理者进行管理和教育的重要模块包含在内。市场营销是在创造、沟通、传播和交换产品中,为顾客、客户、合作伙伴以及整个社会带来经济价值的活动、过程和体系。主要是指营销人员针对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行为的过程。

8、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

(2)经济法网络教育扩展阅读:

自考本科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简称,自考本科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查,符合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自考主要是以自学为主,难度较大,如果考生只是为了拿一个学历的话,那不建议选择自考。如果考生是想多学下书本上的知识,那可以报考自己感兴趣的专业,或者是报考自己所从事行业相关的专业。

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15号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考生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自己判断并申请毕业,市自考办不负责通知考生办理毕业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网络-自考本科

⑶ 华工网络教育13秋最新的《经济法学》随堂练习的答案,百度网络上找的全不对

网络教育选择-中国地质大学

⑷ 经济法的定义是什么 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内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容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

⑸ 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14春在职高升专第2期期末考试题签23208104经济法a

你去看看网络分析,哪里有的

⑹ 求重庆大学网络教育2011年9月课程考试经济法 B 卷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共10题、总分20分)
1. 国外中小企业的促进法律制度以()最有特色。  (本题分数:2 分。)
A、

1-5 ACACB 6-10 CACCA
二、多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1-5 ABCDE ABCD BCD ACDE BCE

6-10 ABCD AE ABCE ABCDE ABD
三、填空题
1. “纳税义务人”
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2. 通说认为国有资产包括三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
3. 我国2007年
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2、煤炭、石油、天然气、太阳能、地热能、核能、水能、风能、生物能、潮汐能、沼气能、氢能、激光
4. 能源法有     1     和     2     两
形式意义的能源法2、实质意义的能源法3、形式意义的能源法4、综合性的能源法典5、能源基本法6、实质意义的能源法

5. 在经济法知识框架内
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题
1. 消费者购买到了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要有欺诈行为,才能按照其购买价款的一倍要求经营者支付赔偿,哪什么是欺诈?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对照上条规定,构成欺诈应当有经营者的主动作为,且这种主动作为带有欺诈性,经营者没有在商品上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产品并不必然构成欺诈,所以对消费者1+1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2. 魏某,1950年1
错误。因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令第28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3. 刘某是Y国有企
审计风险规避刘某可能没有注意
这是被审计后处罚对象肆意打击报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当然“致使刘某家庭破裂,精神晃糊”肯定不是他们的责任

4. 衡阳市某公司
法院应判决保险公司按保单的约定向投保人王某的受益人熊某支付保险金。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四款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五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也是法定义务。但这里要明白一个问题: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告知的前提是保险人的询问。本案业务员陈某并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本身有过错,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5. 顾功耘、刘哲昕在
主要有以下三点:(1)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是与自然人并列的市场主体,民法中对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有具体规定(比如准治产人、禁治产人等),对法人等组织也有一般条款规定,这些都属主体构造法,只不过公司等企业组织是人为拟制的产物,远较自然人复杂,因此自然人只需几个条文即可规定,而企业却需要整部甚至多部法律进行专门规范而已,但这仍难逃主体构造法的范畴,应为民法之特别法。若逐条套用定义,是根本行不通的。(2)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这些法规范中除了经济法的同质内容外,还有许多与经济法异质的内容,将其作为经济法的相关法研究是可取的,但将其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将会犯简化主义和重复调整的错误。(3)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或微观规制领域。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至今仍令人触目惊心。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在许多国家都被当作首要经济课题予以研究解决。虽然市场监管本应分属于宏观和微观两个领域,是两者的结合,但鉴于现实课题的挑战,无论把它归属于宏观调控领域还是微观规制领域都不足于很好地表彰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极端重要性,故予以单列研究是一种趁势。
6. 上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
根据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便不承担赔偿责任:①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A厂不承担产品责任。因为:① 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亲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A厂不承担赔偿责任;② 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尽管产品中还存在着某些可能对过敏皮肤造成损害的物质,但在当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无法检测。因此,A厂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名词解释题 (共3题、总分6分)
1. 财产保险合同  (本题分数:2 分。)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2. 一般取回权  (本题分数:2 分。)
一般取回权是指对于在破产宣告前为债务人占有,在破产宣告后被破产管理人依法接收的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一般取回权规定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8条中。
3. 银行组织法  (本题分数:2 分
银行组织法,是指确认我国银行体系中所有银行以及从事某些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调整其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组织管理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七、简答题 (共1题、总分4分)
1. 简述科技进步法与科技法的区别。  (本题分数:4 分。)
科技进步法与科技法两概念在很多教材中都没有作过辨析。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从定义来看,科技进步法是调整由科技进步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科技法则是调整由科技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很明显,科技法的范围要比科技进步法的范围要广得多。从体系来看,科技进步法只是科技法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子部门法,而不是科技法的全部,两者不能划等号。从使用习惯来看,国外发达国家多使用科技法构建理论和立法框架,而我国则使用科技进步法来构建理论和立法框架。不过,在我国,作为基本法的科技进步法与国外科技法的基本法理规律是一致的。

⑺ 2013年中国石油大学远程教育发《经济法》期未考核题

正确答案:
(1) 该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折扣,即让利。是指在成交的版付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权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2)。但该款项并不能支付给当事人一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2) 两厂支付的是佣金,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提供介绍而得到的报酬,可由买卖双方给付。
(3) 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回扣的主要特征是在“帐外暗中”给付。折扣和回扣的显著不同在于折扣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B与A即是,双方都如实入帐。佣金的给付也须以明示方式进行,同时都要如实入帐,A、B即是。

⑻ 大学在读生可以直接报考注册会计师,那远程教育的大专在读生可以报考吗

大学在读生和远程教育的在读大专生并不能报考注册会计师,注册会版计师报考条件是具有高权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拓展: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如国际会计师,简称AIA,比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至2010年底累计有15.8万人取得了全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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